一、引言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與票據行為本身的性質緊密相關。我們通常把票據行為歸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之中,它是一種表現在債務上的法律行為,具有要式性和負擔性。一張票據上可以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多個票據行為的存在,這些行為在時間上也定然有前后順序,按照一般法律行為來說,后面的行為是否有效,應取決于先前的行為效力狀況。當前行為無效時,后續行為也應歸于無效。
二、票據行為獨立理論依據
\\(一\\) 注意規定說
注意規定說是從票據行為的性質本身立論,票據法中所體現的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原則,是一種注意規定,這與特別規定的理論是有著質的區別。日本的鈴木竹雄教授認為,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并不是為了保護票據的流通和安全而確立的特殊法則,而是由于票據行為本身性質所產生的結果,票據上的各行為人是根據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而負擔票據債務,各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原本即應該分別判斷其效力。
\\(二\\) 特別規定說
票據法承認票據行為獨立性的理由在于保護交易安全。當票據法中出現了一般原則適用情況,則一定會出現前票據行為實質性瑕疵導致了后票據行為的效力受到影響而無效。從而,不知先行為票據行為有瑕疵的票據取得人會遭受不測之害。
\\(三\\) 筆者對票據行為獨立性之管見
注意規定說把所有的票據行為都歸于債務負擔的單獨行為,如果把這個作為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的根據當然是有缺陷的。并不是所有的票據行為都是負擔行為,所以,注意規定說又以票據行為文義性為基礎,認為票據行為自己的文義記載為票據行為內容,當然各自決定自己的效力。筆者還是傾向于特別規定說理論,它的功能是維護商事交易安全保障并促進了交易效率,而針對特別規定或者注意規定所探討的文義性和獨立性之間因果關系問題,完全是可以擱置一邊的,在筆者看來,無論是票據的文義性還是票據的獨立性,都是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票據法的立法精神和票據行為獨立性的意義,他們都對票據交易中的安全、流通、效率起著促進作用。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一定會導致對文義性的需求,票據行為的文義性也可從獨立性中找到其存在的痕跡??偠灾?,票據行為的獨立性適應了法律特別規定的要求,其目的是對票據的安全性和流通性的維護,票據的文義性則可以作為票據行為獨立性的充分證明。
三、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的適用范圍
\\(一\\) 票據行為人欠缺相應的行為能力
票據行為人如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票據行為自然無效,對于行為人本人來說,可以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但因為票據對形式主義的崇尚,無效票據可能具備了有效票據的一切形式外觀特征。但是因為在票據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諸多票據行為,這就讓被背書人在持有票據時無法發現票據存在的瑕疵等問題。
\\(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人與其相對人之間并無授權票據的真實意思,相互通謀為虛偽表示的,即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 57 條的規定,惡意通謀的民事行為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但這個規定不能完全奉行“拿來主義”而是用于票據的行為,通過票據行為獨立性的含義可知,即使通謀虛偽的表示行為在前后交易人之間是無效的,但是這不影響其他善意行為的交易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同樣需要對善意持票人承擔債務關系責任。
\\(三\\) 虛假偽造票據行為
雖然偽造人的偽造的“簽章”的確存在于票據上,但是這種行為并非是被偽造的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如果把這種瑕疵所帶來的不良后果,讓被偽造人去承擔票據債務,很明顯這是有悖于公平誠信的精神原則。
由于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票據上同樣也沒有偽造人的簽章或者真實姓名,按照我們上述所說,偽造人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在偽造的多數情形,當事人是并不知道的,這個時候如果對該票據行為的整個流通過程全盤否定,對票據交易的安全性是無法保障的,同樣對善意受讓人也是不公平的。
\\(四\\)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與票據保證
票據法上的保證,又稱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票據法的保證和一般的保證是不同的,在同一票據行為中,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分別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他們是兩個獨立的票據債務人。
即使被保證人的債務歸于無效,保證人的債務也不因此而無效而消滅。
是否真的無效是由導致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的原因決定的,如果是實質性的原因,則保證人的保證行為依然有效,導致票據行為無效的實質性原因通常有: 行為人無票據能力、行為簽章屬于偽造、票據行為屬被人無權代理等。
四、結論
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深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其中有些條款在有關票據糾紛的司法實踐中仍會存在一定的混淆與困惑。票據行為獨立性作為票據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當今世界各國的票據法律中獲得巨大的認同,一般都在法律中加以規定,而且票據行為獨立性對于促進票據的流通、保證交易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