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第 2 款的規定,商業秘密作為權利的客體“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當前社會下,對于商業秘密權利人來說,能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的商業秘密的作用日漸凸顯,因此,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關注程度不斷提高,我國立法機關亦注重從民事、刑事、行政角度對商業秘密進行多方位的救濟。作為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商業秘密既能使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地位,也能給市場主體帶來其所期待的經濟效益。
法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目的就是要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性,推動科技的發展進步,使商業秘密權作為權利本身也日益受到重視,為市場主體的有序競爭提供合理的法治保障。由此圍繞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判定商業秘密權的權利內容,分析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民事救濟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商業秘密的保護現狀
近年來,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人以法律手段解決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的趨勢,尤其是對和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相關的商業秘密糾紛,權利人大多向法院起訴。但是,縱觀整個立法體系,我國目前還沒有為商業秘密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所以商業秘密的保護僅能依賴于企業自身的保護意識和保護措施以及相關邊緣法律的輔佐。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現實情況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人才流動導致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增多; 二是商業秘密涉及領域日益寬泛加劇商業秘密保護的步伐; 三是市場主體自我保護意識相對淡薄商業秘密易受侵害; 四是國內保密環境日益復雜導致商業秘密保護的形勢嚴峻。
二、商業秘密權的內容
一方面,由于商業秘密權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其有著知識產權的本質特性; 另一方面,從對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全面救濟的角度來看,商業秘密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重屬性。細分為“開發者的身份權,合法擁有者的保密權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具體說來:
\\( 一\\) 開發者的身份權
首先,有權在商業秘密信息的書面稿件中注明自己是開發者; 其次,有權在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所依托的載體上注明自己的身份;最后,有權對他人冒充開發者的身份的行為采取措施。與著作權等其他的知識產權一樣,開發者享有永久的身份權。
\\( 二\\) 合法擁有者的保密權
首先,有權在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不合理的干預下,依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其次,有權要求工作人員對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并采取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等; 最后,有權決定保密的手段方式、對象、范圍等。
\\( 三\\) 合法擁有者的所有權
首先,擁有對商業秘密的實際占有權,這是商業秘密所有權的首要的條件; 其次,擁有對商業秘密的使用權,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據商業秘密的性能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進行使用,以實現其價值; 再次,擁有從商業秘密中獲得收益權,大多表現為經濟利益; 最后,擁有對商業秘密的處分權。只有對主體的界定以及主體的權利加以明確,權利人才能在明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并防止濫用自己的權利。
三、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救濟
有權利就要有救濟,眾所周知,合同行為或者侵權行為是民事救濟請求權的依據。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就是要按照民法以及其他的涉及民事救濟的有關法律規定,權利人主張負有一定保密義務的人承擔因違約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主張以違法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等形式損害權利人利益的人承擔因侵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 111 條的規定,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時不符合有關約定,當事人有權提起違約之訴;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的規定,其他人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即屬于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權提起侵權之訴。當兩者同時存在時,當事人可在提起違約之訴亦或是侵權之訴之間進行選擇。細分說來,筆者認為有三種:
\\( 一\\) 合同法上的救濟
合同法上的救濟,即通過規定合同雙方對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來完成的。因此,對于與商業秘密的標準、范圍、責任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內部員工所應承擔的義務,合同法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一旦合同雙方違反義務規定就應承擔因違約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我國《合同法》第51 條規定: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薄暗?,通過合同法保護商業秘密有一個缺陷,即合同的效力在通常情況下并不及于合同雙方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合同法的救濟是不足的。
\\( 二\\) 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
侵權行為法對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救濟是通過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來完成的。與合同法相區別的是,侵權行為法不僅僅局限于合同中的雙方,還及于任何第三人。我國《民法通則》第 118 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鼻謾嘭熑畏ㄒ灿蓄愃频囊幎?。使用侵權行為法保護商業秘密,有兩個潛在的缺陷: “一是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是某一個合法權利的享有者,二是受害人必須證明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兩點使商業秘密持有人在侵權訴訟中承擔了很大的舉證責任。所以,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也不是完美的。
\\( 三\\) 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救濟
在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法出臺之前,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救濟將主要依靠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實現,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按照本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彌補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合同法救濟的不足,同時也完善了侵權行為法救濟中的部分不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和第 25 條分別規定了禁止經營者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和違反規定所產生的后果。然而,由于只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因此,一旦他人通過正當的途徑得到了商業秘密,當然就不是非法行為。而且,“商業秘密持有人需要證明第三人的行為是不正當的,在實踐中也會遇到一定的障礙?!币虼?,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民事救濟也有不足。
總之,我認為,現階段較為實用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民事救濟渠道大概有: 首先,由于商業秘密權利人在舉證責任方面的不足,舉證責任應根據過錯推定原則,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其次,有關立法部門應盡早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 再次,在司法過程中,要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認定的可操作性規定; 最后,最現實的一點,要確保權利的實施,如不作為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信用恢復請求權、銷毀、清除請求權的實施。
總之,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糾紛尤其是商業秘密糾紛也隨之而來,但是由于我國有關商業秘密侵權糾紛解決的法律規定還存在很多的空白,我們仍需學會在問題中去解決問題。明確商業秘密權的權利內容,防止權利的模棱兩可,在權利明確的情況下,才會更合理的行使權利。在商業秘密的保護上,在商業秘密受到侵害時只能用相關邊緣法律輔佐的情況下,要盡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專門法律,以期達到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這些需要我們認真思考,謹慎對待,以便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能得到良好解決,進而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朝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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