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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傳統中國的六對法律關系研究
傳統中國的六對法律關系研究
>2023-09-24 09:00:00

摘要:依據傳統中國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議》, 參照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對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類, 并依據其重要性和特色進行排序, 發現在傳統中國存在著權力─責任、義務─權利、責任─權利、特權─無權利、豁免權─無資格、狹義的權利─義務六對法律關系;再依據這六對法律關系所涉及的領域分別加以說明和例證, 呈現出一幅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整體面貌及其內部構造的圖像;在此基礎上探討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正當性, 以及它們不同的歷史命運和于今可用的資源。這項工作使對傳統中國法律及其法律關系的認識從外圍走向內部, 并有助于驗證和充實已有的法律關系學說, 進而促進中國法律關系學說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中國; 法律關系; 新論;

一、對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探索

在法律規范與社會秩序和人類目標之間, 惟有法律關系將這三者聯結起來。法律關系透過法律規范的強制性, 能夠有效地引導、規范和塑造人們的行為, 從而建構起為立法者所期盼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模式, 進而實現人類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 法律關系是一個社會法制的架構和樞紐所在, 所以, 法律關系一直是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

在對法律關系的探索中, 首先在西方學者方面, 他們的探索在人類法學史上具有原創性, 其最大的成就是將法律關系歸結為權利─義務關系。這使人們對法律運行的軸心和機制有了把握, 但由于他們將所有的法律關系都化約為權利─義務關系, 不僅遮蔽了事實上的法律關系的豐富性和復雜性, 而且極易誤導人們對法律關系作過度簡單化的理解。所以, 美國學者霍菲爾德在上世紀初就提出, 在法律上廣義的權利─義務概念中, 事實上至少包含了四對嚴格的基本法律關系, 即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特權─無權利關系、權力─責任關系和豁免權─無資格關系?;舴茽柕碌姆申P系理論是對法律關系探索的重大突破和貢獻。在中國學者方面, 由于法學是引進的學科, 所以對法律關系最初只能是譯介而已, 其認識基本上停留在西方早期的權利─義務觀上, 即不僅用單一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解釋中國現行的法律關系, 而且還用同樣的看法來理解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 結果從傳統到現代, 中國的法律關系都可以歸結為一個權利─義務關系, 或者說從義務本位的義務─權利關系向權利本位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變遷[1](P.135-148)[2](P.51-65,425-434)。這顯然不符合傳統中國的法律事實, 只是反映出在對法律關系概念的理解和運用上, 中國學者存在著明顯的套用和誤解。那么, 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又是怎樣的呢?這需要我們做新的探索。

探索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 面臨著相當大的風險和難題。首先是中西兩套學術話語如何溝通的問題。這意味著本文所要使用的分析工具, 即法律關系這個核心概念及其分類原本是西方的法理學說, 它是否可以用來對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我最根本的看法是, 像法律關系這類源于西方的法律學說, 由于其自身的科學性和實踐上的有效性, 我們不僅應該而且可以接受;同時, 考慮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地域性和傳統中國法律的獨特性, 我們應該審慎而不是不加辨析地加以運用。因此, 我們完全可以在源于西方的現代法學和傳統中國的法律之間進行謹慎互動的學術探索。此外, 在本文中, 除了要解決中西兩套學術話語的溝通問題外, 還要解決對資料的選擇與處理問題。因為傳統中國法律是一個很寬廣的概念, 它所涵蓋的時間和空間都足夠廣大, 它所涉及的資料極豐富, 所以全時空式的全面論述亦不可能。這樣一來, 選擇何時何地以及何種資料來探索主題就顯得十分重要。本文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是, 選擇在傳統中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亦即以《唐律疏議》為中心, 同時兼用其他法律資料, 將法條與合理推導結合起來, 并參照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對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類和證明, 借以勾勒出一幅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圖像, 然后再進行深入探討, 揭示傳統中國法制的內部構造及其統一性和特性等。

二、對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分類

傳統中國是成文法國家, 它的法律主要由立法創制。立法者通常是通過制定法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調整人們的社會關系, 從而建構有利于他們的社會秩序。在這個從法律規范到社會秩序的過程中, 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就形成于其中, 這與世界上其他成文法國家同樣。然而, 如果要認識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 最好還是從對它的分類開始, 因為分類能引導我們去認識它的形象結構。

對于法律關系的分類, 首先要運用霍菲爾德的理論?;舴茽柕抡J為, 在法律上廣義的權利─義務關系中, 事實上至少包含了四對嚴格的基本法律關系, 同時這四對法律關系又有相互對應與對立之分。從相互對應上說, 這四對法律關系是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特權─無權利關系、權力─責任關系和豁免權─無資格關系。從相互對立上說, 這四對法律關系是狹義的權利─無權利關系, 特權─義務關系, 權力─無資格關系和豁免權─責任關系。按照霍菲爾德的解釋, 在相互對應的第一對法律關系中, 狹義的權利與狹義的義務是相互對應的, 前者是指權利人有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后者是指義務人應權利人要求而作為或不作為, 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所以, 權利─義務關系可以表述為:我主張, 你必須滿足。依此類推, 特權─無權利關系可以表述為:我可以做, 你不可以干涉我;權力─責任關系可以表述為:我能夠約束你, 你必須接受;豁免權─無資格關系可以表述為:我可以免除, 你不能約束我。反之, 則是相互對立的法律關系。

從傳統中國法律實際出發, 參照上述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我亦試著對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類, 并依據其重要性進行排序, 然后通過它們所涉及的法律領域加以例證。首先, 我認為在傳統中國的法律中, 同樣存在著霍菲爾德所說的四對嚴格的基本法律關系;同時, 我要特別指出, 在傳統中國的法律中, 還存在著霍菲爾德所沒有說到的兩對嚴格的基本法律關系, 即義務─權利關系與責任─權利關系。義務─權利關系比較容易理解, 它可以表述為:你必須履行, 我有權要求。這在古代法中很普遍, 傳統中國法律亦不例外。而責任─權利關系較為復雜, 下面將有專門的討論。這里, 我先對已提到的六對嚴格的基本法律關系, 根據它們在傳統中國法律中的重要性加以排序。從相互對應的角度可以排序為:權力─責任關系、義務─權利關系、責任─權利關系、特權─無權利關系、豁免權─無資格關系和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 對這六對法律關系亦可以從相互對立的角度來排序, 但考慮到習慣上人們對法律關系的理解通常是從相互對應的角度出發, 所以, 本文亦是從這個角度來認識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以下我們將對這六對法律關系逐一加以說明和例證, 但在此之前, 我們還有必要先說明一下責任─權利關系。因為在傳統中國的法律中, 這是一對非常特別的法律關系。

我說責任─權利關系是一對非常特別的法律關系, 一方面是因為現今的各種法律關系學說都沒有它的相關內容, 可以說是一個空白;另一方面它是傳統中國法律關系中最具中國特色的一對法律關系, 這或許是更本質的。在這對法律關系中, 權利的含義比較明確, 仍然作狹義的理解, 即人們有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相對于權利含義的明確, 責任的含義則需要界定。眾所周知, 責任有了多重含義, 從法律意義上說, 責任是行為違反義務后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1](P.167)。不過, 這是從西方來的現代法律概念。在傳統中國的語境中, 責任首先是擔當 (包含擔責) , 其次是職責 (包含服從) .這是它的兩個基本含義, 在傳統中國的倫理和法律上通用, 亦流行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大眾話語中。所以, 即使從法律意義上說, 傳統中國的責任與現代法律上的責任亦不相同, 是否可以這樣說, 傳統中國法律中的責任是基于倫理道德要求而由法律加以確認的一種擔當 (包含擔責) 和職責 (包含服從) .這意味著在本文所要討論的法律關系中, 凡是涉及到“責任”的法律概念, 如在權力─責任和責任─權利關系中, 其“責任”的含義即是上述所給出的界定, 亦即包括擔當 (包含擔責) 和職責 (包含服從) 兩個方面。很顯然, 這個含義相對于霍菲爾德法律關系理論中偏重于“職責”的“責任”含義有所擴張。但正如霍菲爾德本人將法律上廣義的權利─義務關系發展為四對嚴格的基本法律關系那樣, 我們依據傳統中國法律的實際狀況, 參照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在理解上做這樣的擴張看來是必要的。否則, 我們在分析傳統中國法律中的“責任”時, 就只能分析體現“職責 (包含服從) ”那部分“責任”含義的法律關系, 而無法分析體現“擔當 (包含擔責) ”那部分“責任”含義的法律關系, 而這部分法律關系恰是傳統中國最富特色和極為重要的法律關系, 這將在后面的討論中說明。

在界定了責任的含義后, 我們可以把責任─權利關系表述為:我應當履行, 你可以要求。如果將這個表述與義務─權利關系的表述 (你必須履行, 我可以要求) 比較一下, 即可發現兩者之間確實有所不同, 其最根本的差異來自于責任與義務的區別。如果仔細分辨一下, 責任與義務在內涵、特征和本質上都有區別。從內涵上說, 責任是主體積極主動做分內應做的事, 并勇于承擔于己不利的結果;義務是主體應要求后而作為或不作為, 以應對或滿足他人的要求。由內涵可以看到它們的特征, 責任具有自覺自愿性、積極主動性、非對稱性和弱強制性諸特征;而義務則有應求的受動性、消極應對性、對稱性和強制性諸特征。責任與義務的這些區別源于它們的本質, 即責任的本質意味著行為人具有自由意志, 而義務的本質則意味著行為人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3](P.8)。因此, 雖然責任與義務有相通相同之處, 譬如都具有行為性, 但說到底, 責任是積極的, 義務是消極的, 責任包含并超越了義務, 義務則無法涵蓋和代替責任, 這就造成了“我應當”與“你必須”之間的不同?;谶@種不同, 聯系到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事實, 我認為不能以義務─權利關系來代替責任─權利關系。事實上, 在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中, 這是兩種并存 (或有交叉) 但卻不同的法律關系, 因此需要分別來加以探討。

(一) 有關權力─責任法律關系的說明及例證

要對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進行具體的說明和例證, 首先是在序列中居于首位的權力─責任關系。如前所述, 權力─責任關系可以表述為:我能夠約束你, 你必須接受。在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中, 權力─責任關系是一項權力優先的法律關系?;跈嗔Φ男再|和職能, 權力─責任關系主要集中在有關國家的政事法領域。

在政事法律領域中, 最重要的是權力的設置。所以, 從中央到地方州縣, 從皇帝到基層官吏, 有關他們職權的法律規定, 基本上都可以歸入這一類法律關系。例如, 《唐律疏議·名例》“謀反”議曰:“……王者居宸極之至尊, 奉上天之寶命, 同二儀之覆載, 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 惟忠惟孝?!盵4](P.6-7)從唐律有關皇帝的這條規定來看, 它既體現了君權至上 (權力/我能夠約束你) ─萬民服從 (責任/你必須接受) 的法律關系。就君權至上言, 即“王者居宸極之至尊, 奉上天之寶命, 同二儀之覆載, 作兆庶之父母”;就萬民服從言, 即“為子為臣, 惟忠惟孝”.在君權之外, 中央最高的三師三公職權的設置亦是如此。例如, 唐開元二十五令規定:“太師一人, 太傅一人, 太保一人。右三師, 師范一人, 儀形四海。太尉一人, 司徒一人, 司空一人。右三公, 經邦論道, 夑理陰陽, 祭祀則太尉亞獻, 司徒奉俎, 司空行掃除?!盵5](P.24-25)這是國家法律對三師三公職權的設置, 《唐六典》對這種設置中的權力─責任關系和責任─權力意味作了極好的注解?!短屏洹吩唬骸叭龓熡枌е僖?(權力:訓導之官) , ……明雖天子必有所師 (責任:天子以三師為師) .”引文中括號內的文字是筆者所加的注, 由此可以看出在三師與天子之間的權力─責任關系, 即我 (三師) 能夠約束 (為師訓導) 你 (天子) , 你 (天子) 必須接受 (我三師的為師訓導) .

在政事法律領域中, 除了君權和三師三公外, 還有更廣泛系統的行政權力設置, 它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各部門, 其行政長官和職事官都擁有各自相應的職權, 其中在位而又主事的行政官員, 則擁有直接管治的職權。如果我們對這種職權稍加分析, 就可以發現隱在其中的權力─責任關系。譬如, 以州縣行政長官為例, 他們擁有此職就擁有了管治一州一縣范圍內部民的權力, 而該范圍內的部民則必須接受他們的管治, 這就構成了“我能夠約束你, 你必須接受”的權力─責任關系。如唐令規定:“諸天下之人戶, 量其資產, 定為九等。每三年縣司注定, 州司覆之, 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盵5](P.151)又如, 唐令規定:“諸應給園宅地者, 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 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 每五口加一畝, 并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縣郭下園宅, 不在此例?!盵5](P.558)這兩條法令規定了在戶等劃分登記和園宅地分配方面, 唐代地方行政長官與其所轄部民之間的權力─責任關系。其中, 在戶等劃分登記方面, 縣司的權力是注定, 州司的權力是覆核, 而其所轄部民的責任則是必須接受縣司的注定和州司的覆核。同樣, 在京城及州縣郭下以外園宅地的分配方面, 地方行政長官的權力是按規定依良、賤和人數不等分給園宅地, 而其所轄部民的責任則是必須接受這種分配。再如, 到了宋代, 法律給行政官員又加了禁賭的職權, 而其所轄部民的責任則是必須接受禁賭, 否則就要受到處罰, 這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記載。 (2)

(二) 有關義務─權利法律關系的說明及例證

從學理上說, 在相互對應概念的法律關系中, 義務─權利關系可以表述為:你必須履行, 我有權要求。從歷史上來看, 義務─權利關系是古代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關系之一, 除羅馬萬民法以外, 它廣泛存在于奴隸制法、封建法和專制政治的法律中。因此, 有學者認為傳統社會的法律是義務本位法, 傳統社會的法律關系以義務─權利為軸心“[6](P.244-245)。傳統中國長期處于封建社會, 政治上屬于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國家, 所以, 在傳統中國法律關系中, 義務─權利關系亦是重要的一項。義務─權利關系主要體現在個人、家庭和社會組織對國家的法律關系中, 因此主要分布在涉及經濟管制、社會控制和某些刑事法律領域, 如土地法、賦役法和刑法等。當這些法律付諸實施后, 經它們調整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組織而言, 都是義務優先的義務─權利法律關系。

首先以土地法為例。唐代土地法的核心是均田制, 按照唐令規定, 每丁男 (中男亦同) 受田一頃 (唐制百畝) , 其中20畝為永業田, 80畝為口分田。永業田可以傳承, 口分田在主人死后必須交還政府。因此, 均田制下口分田一般不準買賣。為此, 《唐律疏議·戶婚》”賣口分田“曰:”諸賣口分田者, 一畝笞十, 二十畝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 財沒不追?!癧4](P.242)這條律文蘊含相應的義務─權利法律關系規則, 它所構成的主體一方是是受田者 (一般是丁男和中男) , 另一方是授田者 (亦即國家或官方) ;客體是口分田;內容是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由上述律文可知, 在這個法律關系中, 作為主體一方的受田者負有不賣口分田的義務, 而提出這個義務主張的是作為主體的另一方即授田者, 他們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表述為:你 (受田者) 必須履行 (不賣口分田的義務) , 我 (授田者) 有權要求 (你履行這個義務) , 這正是典型的義務─權利關系。

其次是賦役法。唐代中前期賦役法主要是租庸調, 《唐會要·租稅》、《唐六典·戶部郎中員外郎》、《唐令·賦役令》以及《唐律疏議·戶婚》等, 對租庸調都有與以下內容大致相似的記載:”武德七年, 始定律令?!x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 綾、絹、絁各二丈, 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 兼調綿三兩;輸布者, 麻三斤。凡丁, 歲役二旬?!?(《舊唐書·食貨志》) 這表明按照賦役之法, 唐代的受田者, 亦即接受國家授田的丁男 (一般以戶主為代表) , 除了負有上述不能出賣口分田的義務外, 還對國家負有繳納租稅 (租) 、提供特產 (調) 和服役 (庸) 的三項義務, 而且只有在履行了這些義務, 才有權利接受和耕種國家所授之田, 這就構成了與上述同樣性質的義務 (繳納租庸調) ─權利 (接受官方授田) 法律關系。如果不能完全履行這些義務, 當事人 (戶主等) 要受到法定處罰, 唐律對此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例如, 《唐律疏議·戶婚》”輸課稅物違期“曰:”諸部內輸課稅之物, 違期不充者, 以十分論, 一分笞四十, 一分加一等。[州縣皆以長官為首, 佐職以下節級連坐]戶主不充者, 笞四十?!癧4](P.252)這是針對違期不輸課稅之物, 亦即戶主違犯了需按期繳納租調之義務的規定。又如《唐律疏議·擅興》”丁夫雜匠稽留“曰:”諸被差充丁夫、雜匠, 而稽留不赴者, 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癧4](P.317)這是針對應服役而稽留, 亦即服庸者丁夫雜匠違犯了需按時服役之義務的規定。還有, 《唐律疏議·捕亡》”丁夫雜匠亡“曰:”諸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亡者, [太常音聲人亦同]一日笞三十, 十日加一等, 罪止徒三年?!癧4](P.534)這是針對服役的丁夫雜匠等逃亡, 亦即丁夫雜匠等違犯了在役者不得逃亡之義務的規定。

再次是刑法。刑法一般都是禁止性規范, 內含義務優先權利次之, 甚至只有義務而無權利的規則。譬如, 我們知道, 傳統中國最嚴重的同時亦是處罰最嚴厲的刑事犯罪是十惡?!短坡墒枳h·名例》”十惡“《疏議》曰:”五刑之中, 十惡尤切, 虧損名教, 毀裂冠冕, 特標篇首, 以為明誡?!癧4](P.6)”明誡“就是明確告誡人們不要有十惡之行, 若有十惡之行就是觸犯了”十惡“之律, 觸犯了”十惡“之律就是沒有履行國法要求臣民謹守的十項最大的義務, 沒有履行和謹守這個義務, 當事人和連帯人就要被剝奪作為帝國臣民的權利, 或死或流或徒或沒為官奴。如對十惡中的前三惡, 即謀反、謀叛、謀大逆, 《唐律疏議·賊盜》”謀反大逆“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 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 (子妻妾亦同) 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 不限藉之異同?!癧4](P.321)同樣, 在唐律中, 凡是刑事犯罪, 如賊盜、殺傷、奸淫等, 這類含有禁止之意的法條, 都內含義務─權利關系的規則。

(三) 有關責任─權利法律關系的說明及例證

在探討了義務─權利關系后, 接著要探討的是責任─權利關系。文章在前面已經說明, 從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事實出發, 我們不能以義務─權利關系來代替責任─權利關系。這不僅是因為責任與義務之間存在著我應該與你必須的不同, 更重要的是責任─權利關系可謂是傳統中國最具特色的法律關系。同樣, 從學理上說, 在相互對應概念的法律關系中, 責任─權利關系可以表述為:我應當履行, 你可以要求。在傳統中國法律關系中, 責任─權利關系以責任優先權利次之為特征, 因此主要分布在與倫理密切相關的家庭和社會法領域。

先說家庭法領域。在傳統中國, 家庭是倫理的根基, 所以三綱中有兩綱是關于家庭的, 即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就綱而言, 后人看到的大多是父和夫的權利, 其實, 不管父和夫有多少權利, 都是以責任為前提的。譬如, 作為家長的父親 (包括母親) , 法律賦予他們以教令權, 對違犯教令的子孫有送懲權, 亦即請求官府懲處的權利?!短坡墒枳h·斗訟》”子孫違犯教令“曰:”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 徒二年。 (謂可從而違, 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 乃坐) “《疏議》解釋說:”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 于事合宜, 即須奉以周旋, 子孫不得違犯?!肮B有闕者', 禮云’七十, 二膳;八十, 常珍‘之類, 家道堪供, 而故有闕者, 各徒二年?!艚塘钸`法, 行即有愆;家實貧務, 無由取給;如此之類, 不合有罪。皆須祖父母、父母告, 乃坐?!癧4](P.437-438)若把律文和《疏議》結合起來看, 其中的教令權就蘊含了責任─權利關系。具體來說, 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權是以教令有不違法之類這個責任擔當為前提的;有了這個責任擔當的前提, 祖父母、父母才可行使他們的教令權, 否則, 就不能行使教令權。因此, 如果祖父母、父母教令于事合宜, 那么, 子孫就必須奉以周旋, 否則, 祖父母、父母就有權送懲。然而, 如果祖父母、父母教令有違法之類, 那么, 子孫不遵行亦不合有罪。這其中的責任─權利關系, 對祖父母、父母而言, 責任是教令應于事合宜 (不違法之類) , 權利是可以要求子孫奉以周旋;對子孫而言, 責任是應當奉以周旋, 權利是可以要求教令有不違法之類 (于事合宜) .

或許有人還會提出:這其中的法律關系是否亦可以說是權利─義務關系呢?如祖父母、父母行使教令權, 子孫則承擔奉以周旋的義務;或祖父母、父母行使教令權, 亦承擔教令不違法之類的義務;而子孫雖對教令有奉以周旋的義務, 但亦有對違法之類教令不遵行的權利。從形式上看, 這的確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但我們不要忘了, 權利─義務關系是主體間地位平等的一種法律關系??墒?, 在唐代以至整個傳統中國,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 祖父母、父母與子孫之間是尊卑和上下的關系, 他們的法律地位是絕對不平等的, 否則就不會有教令權的設置, 所以, 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是權利─義務關系, 而只能是本文所分析的責任─權利關系。

在傳統中國, 法律賦予家長, 特別是作為家長的父親的權利確實是多方面的”[7](P.5-6)。但這些權利并非后人想象的那么絕對, 在某種程度上, 這些權利要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是倫理道德的限制, 即家長要有家長的樣子;二是法律的限制, 即家長行使權利不能違法。前者是應該, 后者是必須。這兩者都是家長行使權利的前提, 亦即作為家長必須要擔當的責任, 沒有這個責任擔當, 家長的權利就要受到限制, 特別是在涉及到家庭全體的問題上, 家長雖有代表全家的權利, 但同時負有更大的責任。譬如, 《唐律疏議·名例》“共犯罪造意為首”曰:“諸共犯罪者, 以造意為首, 隨從者減一等。若家人共犯, 止坐尊長; (于法不坐, 罪歸于其次尊長。尊長, 謂男夫) ……”《疏議》解釋說:“’共犯罪者‘, 謂二人以上共犯, 以先造意者為首, 余并為從。家人共犯者, 謂祖、父、伯、叔、子、孫、弟、侄共犯, 惟同居尊長獨坐, 卑幼無罪?!盵4](P.116)從律文中可以看到, 一般的共同犯罪要分主犯從犯, 主犯是倡首先言的造意者, 而其他人則為從犯;但若一家人共同犯罪, 則既不分主犯從犯, 亦無造意者與其他人之分, 只處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性家長, 亦即尊長或次尊長, 其他卑幼和女性則一律無罪。在今天看來, 這似乎是一條很奇特的法律規定, 但其實它是又一條傳統中國富有特色的蘊含責任─權利關系的法規。如果說教令權是從確立家長的權利方面規定了家長與家人之間的責任─權利關系, 那么家人共犯就是從約束家長的權利方面規定了家長 (尊長) 與家人之間的責任─權利關系。然而, 無論是從哪方面出發, 關注其中的基本精神和準則卻是相同的, 即家長對家人的權利受到他們的責任限制, 其權利愈大則責任愈大, 而且當涉及到家人違法犯罪時, 家長 (尊長) 對家人的責任則遠大于其權利, 如“家人共犯, 止坐尊長”就是典型的例證。

在家庭法以外的社會法領域, 亦存在著責任優先的責任─權利關系。這可以說是家庭倫理向社會推展, 或者說家國一體、天下一家的觀念在相關法律中的表現。在社會組合上, 家庭向外推展的首先是鄰里, 因此鄰里之間相互負有責任。唐令規定:“百戶為里, 五里為鄉, 四家為鄰, 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 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盵5](P.123)具體督察什么?唐令有明確的規定:“諸戶皆以鄰聚相保, 以相檢察, 勿造非違。如有遠客, 來過止宿, 及保內之人, 有所行詣, 并語同保知?!盵5](P.138)這是法律規定的鄰里之間相互督察的責任, 此外, 鄰里之間還有相互救助的責任?!短坡墒枳h·捕亡》“鄰里被強盜及殺人”曰:“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 告而不救助者, 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 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 速告隨近官司, 若不告者, 亦以不救助論?!盵4](P.530)上述唐令與唐律清楚表明, 鄰里之人應該有相互督察和救助的責任, 然后自己的人身和人格權利才有相應的保障;如果有人不履行督察, 尤其是不履行救助的責任, 那么政府和鄰里之人依律可以要求其救助, 否則以“不救助論”.這正是“我應當履行, 你可以要求”的責任─權利關系體現。

鄰里向外推展的就是公共社會, 所以, 對于涉及到公共社會的道德和治安問題, 法律基于倫理同樣予以人們必要的責任, 如同鄰里救助一樣, 違背了責任亦要受到處罰。唐律中有好幾條這樣的規定, 如《唐律疏議·雜律》“見火起不告救”曰:“諸見火起, 應告不告, 應救不救, 減失火罪二等?!盵4](P.511)又如, 《唐律疏議·捕亡》“道路行人不助捕罪人”曰:“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 告道路行人, 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 杖八十……”[4](P.529)再如, 《唐律疏議·雜律》“得闌遺物不送官”曰:“諸得闌遺物, 滿五日不送官者, 各以亡失罪論;贓重者, 坐贓論。私物, 坐贓論減二等?!盵4](P.521)這三條律文都是有關社會道德的規定, 其中都潛存著責任─權利關系的規則, 即我 (見火起者/道路行人/得遺物者) 應該履行 (告救/助捕/送還) 的責任, 你 (被火燒的公私廨宇、舍宅、財物擁有者/追捕人/遺物者有) 可以要求 (告救/助捕/送還) 的權利。

(四) 有關特權─無權利法律關系的說明及例證

文章在前面探討了義務─權利關系, 但主要以不涉及主體身份的法律領域為例, 涉及主體身份的是我們現在和接下要探討的特權─無權利關系和豁免權─無資格關系。依據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特權─無權利關系可以表述為:我可以做, 你不可以干涉我。這里要說明一下, 在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中, 特權并不是指特殊階層如貴族的專享權利, 而是指一種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所以, 他的特權概念不同于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概念。他的特權與無權利法律關系是指:我可以做某事, 你不可以提出主張來干涉我做該事, 而不是指我可以做某事, 你不能做該事。所以, 在特權─無權利關系中, 特權否定的是狹義的義務。一般來說, 在傳統中國法律中, 特權─無權利關系主要分布在涉及身份的政事和民事法律領域。

從政事上說, 歷代王朝都有“我可以做, 你不可以干涉我”之類的法律規定。譬如, 如唐令規定:“諸皇兄弟皇子, 為親王;親王之子承嫡者, 為嗣王;皇太子諸子, 并為郡王;親王之子承恩者, 亦封郡王, 諸子封郡公。其嗣王、郡王及特封王, 子孫承襲者, 降受國公?!盵5](P.218)這是一條唐代封爵的法令, 規定了從親王到國公受封的條件, 其間存在的特權─無權利關系可以表述為:我 (符合條件者:皇兄弟皇子等) 可以做 (親王等) , 你 (不符合條件者:非皇兄弟皇子等) 不可以干涉我做 (親王等) .又如, 在隸屬于傳統中國政事的行政法制中, 有關于入仕為官的文官銓選制度。但如果我們稍加分析, 就不難發現這個制度本身就蘊含著特權─無權利關系。在傳統中國, 最遲自隋唐以來, 法律將民人分為良賤兩類, 政府只授予良民子弟入仕為官的權利, 而工商之類的賤民以及其他法定不合格者則無此權利[4](P.462)。依據這個法律規定, 我們可以認定在良民子弟與政府和其他人之間建立起了特權─無權利關系, 即我 (良民子弟) 可以做 (參加銓選的入仕為官之事) , 你 (政府及其他人) 不可以提出主張來干涉我做該事。

在民事法律領域, 特權─無權利關系的存在, 如親屬鄰人不動產優先購買權, 亦即出賣不動產者的本家近親和四鄰對其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唐天寶十四載 (公元755年) 令:“天下諸郡逃戶, 有田宅產業妄被人破除, 并緣欠負租庸, 先已親鄰買賣, 及其歸復, 無所依投。永言此流, 須加安輯?!?(《唐會要》卷八五《逃戶》) 令文中“先已親鄰買賣”表明親鄰先買權已然存在。唐五代后周時期, 這一制度臻于完善, 明確規定:“如有典、賣莊宅, 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 若是親鄰不要, 及著價不及, 方得別處商量, 和合交易?!贝酥蒲蛹懊髑?, 成為中國民事法律中的一個傳統。在這項制度中, 特權─無權利關系可以表述為:我 (不動產出賣人的本家近親及鄰人) 可以做 (優先購買其近親鄰人不動產之事) , 你 (政府或其他人) 不可以提出主張來干涉我做該事。

(五) 有關豁免權─無資格法律關系的說明及例證

與特權─無權利關系相比, 豁免權─無資格關系亦是涉及身份法域的法則, 亦即在基于權力、地位和人的等級的身份法域上, 它們都有涉及。但除此之外, 豁免權─無資格關系還涉及到基于人道、公道和華夷有別的身份法域, 這是特權─無權利關系所沒有涉及的領域。同樣, 依據霍菲爾德的理論, 在相互對應概念的法律關系中, 豁免權─無資格關系可以表述為:我可以免除, 你不能約束我。

在涉及基于權力、地位和人的等級的身份法域上, 豁免權─無資格關系廣泛存在于各種不同身份的對應者之間。首先在刑事法律領域中, 例如, 在貴賤、官民之間, 除了犯有十惡等少數罪行外, 貴者和官員以及他們的親屬, 犯罪后都享有各種豁免權, 而普通百姓卻無此資格。貴者和官員們的這種豁免權, 概括起來是議、請、減、贖、當、免, 即擁有一定爵位和官品的人以及他們的親屬, 犯罪后依法可以享受上奏皇帝議、請減罪, 或法定的減刑、贖罪, 或以官抵罪和免官而不受刑罰的豁免權, 而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約束他們享有此項豁免權。對此, 《唐律疏議》在《名例》篇的卷二和卷三中有詳細的規定[4](P.32-47)。還有, 我們可以看到, 雖然與貴賤、官民相比, 良賤、尊卑、親疏、長幼之間相犯的處刑差別沒有那么大[4](P.411-412)。但是在法律關系的歸類上, 它們仍然是豁免權─無資格關系法則的體現, 即我 (良民/尊/親/長) 可以免除 (或部分免除刑罰) , 你 (賤民/卑/疏/幼或其他人) 不能約束我 (免除或部分免除刑罰) .此外, 這種體現豁免權─無資格關系法則的刑事法律規定, 在傳統中國還普遍存在于基于民族或種族歧視的法律中, 特別是那些入主中原所建立的少數民族政權, 他們的法律往往賦予作為統治者的征服者以豁免權, 而作為被統治者的被征服者則無此資格, 實際上這亦是一種基于權力、地位和人的等級的身份反映。如元朝法律有規定, 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打死漢人, 僅征“燒埋銀”了事;而漢人毆打死蒙古人, 則要被處死[7](P.468、470)。這其間的豁免權─無資格關系法則就是:我 (蒙古人) 可以免除 (死罪處罰) , 你 (漢人或其他人) 不能約束我 (免除死罪處罰) .

豁免權─無資格關系除了涉及基于權力、地位和人的等級的身份法域外, 還涉及到基于人道、孝道和公道, 亦即仁政的身份法域。從人道方面說, 傳統中國法在刑事擔責上, 一直對老小、廢疾、孕婦及應侍者等弱勢群體給予優待, 這種優待事實上就是一種豁免權, 不能享有優待的屬于無資格。有關的法律規定歷代都有, 而且相當完備。如唐律基于年齡、身體、婦女孕期和產后以及養老的人道因素, 給予有犯的老小、廢疾、孕婦、產婦及應侍者以不同形式和程度的豁免, 有的是部分豁免, 有的是全部豁免[4](P.550-551、570-571、69-71)。他 (她) 們之所以獲得豁免, 是因為他 (她) 們擁有豁免的資格, 即他 (她) 們是老小、廢疾、孕婦、產婦及應侍者, 不是這種身份的人當然就沒有資格享此豁免的權利。如果將這個規則轉化為法律關系來理解, 就是我 (老小、廢疾、孕婦、產婦及應侍者) 可以免除 (或部分免除犯罪處罰) , 你 (非老小、廢疾、孕婦、產婦及應侍者或其他人) 不能約束我 (免除或部分免除犯罪處罰) .

豁免權─無資格關系還涉及到一個特殊的法域, 即基于華夷有別的涉外法律領域。譬如, 在處理涉外糾紛方面, 《唐律疏議·名例》“化外人相犯”規定:“諸化外人, 同類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 依律論?!薄妒枳h》解釋說:“’化外人‘, 謂蕃夷之國, 別立君長者, 各有風俗, 制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 須問本國之制, 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 若高麗之于百濟相犯之類, 皆依國家法律, 論定刑名?!盵4](P.133)這表明唐代對同一外邦人之間的相犯者適用他們自己的法律, 對不同外邦人或外邦人與唐人之間的相犯者通用唐律。這條規定典型地體現了豁免權─無資格關系法則, 其犯者是否豁免適用唐律的資格完全取決于是同類還是異類化外人這個身份。這個關系法則可以表述為:我 (同類化外人) 可以免除 (適用唐律) , 你 (異類化外人和唐人) 不能約束我 (免除適用唐律) .

(六) 有關狹義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說明及例證

權利─義務關系是現代社會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關系, 但無論是從廣義還是狹義上講, 它在傳統社會特別是在傳統中國的法律中并不居于優先位置。然而, 考慮到權利─義務關系確實是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之一, 可是其重要性和地位又不及前述五對法律關系, 所以, 本文安排在這一部分加以探討應該是合適的。正如霍菲爾德所說, 權利─義務關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本文是從狹義上來使用這個概念的, 亦即霍菲爾德所說的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霍菲爾德理論, 在相互對應概念的法律關系中, 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下簡稱為權利─義務關系) 可以表述為:我主張, 你必須滿足。其實, 權利─義務關系就是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 所以, 它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相關, 主要分布在傳統中國的民事和與民事相關的法域, 潛存于有關契約和其它與民事相關的法律規范中。

我們知道, 普通買賣是人們日常經濟活動的一部分, 即使在等級嚴格的傳統中國社會, 這部分活動亦是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市場法則, 即買賣是平等主體間的自愿協商行為。這種自愿協商在唐代稱之為“和同”,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唐律疏議·雜律》“賣買不和較固”曰:“諸賣買不和, 而較固取者; (較, 謂專略其利。固, 謂障固其市) ……杖八十。已得贓重者, 計利, 準盜論?!薄妒枳h》解釋說:“賣物及買物人, 兩不和同, ’而較固取者‘, 謂強執其市, 不許外人買, 故注云’較, 謂專略其利。固, 謂障固其市‘……并杖八十。已得利物, 計贓重于杖八十者, ’計利, 準盜論‘, 謂得三匹一尺以上, 合杖九十, 是名’贓重‘, 其贓既準盜科, 即合征還本主?!盵4](P.500)這條律文告訴我們, 市場上的買賣是賣物人與買物人, 亦即買賣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兩相自愿和同的行為, 符合這樣行為的結果才有效, 亦即買賣法律關系才得以成立;如果不是和同而是強買, 強買人不僅要受到法律制裁, 而且還要返還強買物。從這條禁止性的法律規范中, 我們看到在唐代市場上, 合法有效的買賣行為, 是主體間平等協商的行為, 通過這樣的行為所確立的法律關系, 可謂是典型的權利─義務關系, 借用法律關系的理論來表述, 即我 (賣物人在和同的前提下有) 主張 (收取貨款的權利) , 你 (買物人在和同的前提下有) 應當滿足 (我收取貨款的義務) .

買賣是契約行為的一種, 但唐代的契約不止買賣一種, 還有借貸、租賃、寄存、雇傭等[4](P.155-174)。據筆者所見, 這些契約, 特別是民間的私契, 都遵循和貫徹了和同的原則, 對此, 國家法律不僅不干涉還予以認可, 這使每個契約行為都產生一個合法有效的權利─義務關系, 而且每當權利─義務關系受到破壞時, 國家法律會以禁止性規范的形式予以制裁和糾正, 以保護和確認權利─義務關系的合法有效性。例如, 唐令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 (出借生利─引者注) 者, 任以私契, 官不為理?!暨`法積利、契外掣奪及非出息之債, 官為理?!盵5](P.789)唐令“任以私契, 官不為理”, 實際上是傳統中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等于明示, 私人契約不受官方干涉, 契約者享有自愿自主的權利。因此, 在這種情形下, 出舉所產生的契約, 應該都是和同而成的契約, 和同而成的契約必然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如同前面所說明的市場買賣契約, 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 當它們受到破壞時, 法律即給予制裁以修復受到破壞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個規定反映在上述引例中, 即“若違法積利、契外掣奪及非出息之債, 官為理?!?br>
三、對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討論

以上是依據《唐律疏議》, 參照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對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所作的分類說明和例證。這項工作為我們呈現了一幅由六對法律關系所組成的圖像, 這幅圖像展示了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整體面貌及其內部構造。在這幅圖像中, 雖然每一對法律關系只是通過調整與其相對應的社會關系而形成, 但這六對法律關系相互關聯, 從而在整體上組成了對社會關系的總體調控。這表明藉助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國家法制統一性的形成, 而這正是建構立法者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制度保障。因此, 在傳統中國法制體系中, 如上所論, 盡管這六對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及其分布和功能各有不同, 但無疑任何一對法律關系都是國家法制統一性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要對此做一個歸納的話, 我想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是傳統中國有六對法律關系并存, 這遠遠超出了我們以前的認識, 表明傳統中國存在著豐富復雜的法律關系;二是這種豐富復雜的法律關系源于豐富復雜的社會關系, 因為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的法律化構造;三是傳統中國豐富復雜的法律關系主要與身份相關聯, 集中在官僚行政體制與宗法倫理社會方面;四是發達的身份法律關系可以說是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重心和特色所在, 但盡管如此, 傳統中國依然存在著非身份的平等法律關系 (如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 ;五是從身份與非身份、平等與不平等都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來說, 傳統中國是一個法制社會, 或者說是一個有法律控制的社會;六是透過這六對法律關系, 讓我們看到了廣義上的權利─義務在傳統中國不同主體之間是怎樣分配的, 而透過這種分配又使我們認識到傳統中國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控制的社會。為此, 我們需要做進一步的探討, 以期揭示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正當性及其歷史命運和于今可用的資源。

從原理上說, 法律出自社會, 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反映, 社會關系是社會構成的表現, 這表明在社會構成與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之間, 存在著決定與反映的邏輯關系。因此, 要評判某種法律關系的正當性, 關鍵在于它是否反映和體現了其所處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構成。從這個意義上說, 我們要探討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正當性, 就應該從傳統中國的社會關系與社會構成開始。傳統中國的社會關系立基于其社會構成之上, 傳統中國的社會構成是家國一體。所謂家國一體, 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 國乃家的放大, 家是國的縮小, 其實是把家與國視為同一個生命體, 兩者同構共質擁有和分享同一生命的機理和法則, 所不同的只是無關緊要的外部形式和規模而已[9].這樣一來, 以家政為國政原型的法律關系, 即反映由家的管理到國的治理所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化構造, 亦即有關權力─責任的法律關系便由此而生, 這種法律關系體現了家國一體下管理─控制型或者說行政型國家的特質。與此同時, 以家庭倫理為國家政治原則的法律關系, 即反映由家內倫理到國家政治倫理所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化構造, 亦即有關責任─權利的法律關系亦同樣生成, 這種法律關系體現了家國一體下道德─責任型或者說倫理型社會的特質。

家國一體下的傳統中國, 不僅規模巨大文明發達, 而且社會關系亦極其豐富復雜, 因此, 權力─責任和責任─權利關系法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是其中的部分。雖然這部分社會關系極其重要且有特色, 但依然還有其他不可或缺的社會關系需要法律調整, 對這部分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 就形成了我們在前面所探討的義務─權利、特權─無權利、豁免權─無資格和權利─義務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 前三對法律關系在整體上是與身份相關聯的法律關系, 反映了由家到國同構共質關系的某種演變和轉化, 亦即從家長制到君主制、從家族宗法等級到國家貴族官僚特權、從家內奴婢到國家賤民等所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化構造, 體現了家國一體下與身份相關聯的等級與特權。同時, 這里需要補充的是, 由于傳統中國的家國一體是一種有機生命觀, 所以, 在一體方面, 即使是對域外之人亦有天下一家的仁愛情懷;然而在一體之中仍有內外之別方面, 又有化內化外的華夷之分。這兩者成為構造豁免權─無資格關系在處理涉外糾紛方面的規定, 亦即兼顧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司法原則的由來。此外, 有機觀亦是一種有序觀, 它表現為整體包容部分、部分屬于整體, 以及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有序構成。所以, 在它整體有序的差序結構中, 還有等者同等的等序結構。差序結構成為與身份相關聯的法律關系所調整的對象, 而等序結構則成為與身份無關聯的法律關系所調整的對象。在本文所討論的六對法律關系中, 前五對法律關系屬于前者, 亦即都是與身份相關聯的法律關系, 只有最后一對法律關系, 亦即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后者。這意味著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社會中實際存在但無身份關聯的人之間和無關身份的領域中人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化構造, 它體現了家國一體下的差序格局社會中人們之間同時存在著部分的平等和非身份關系的現實。

從上述討論中可以看出, 傳統中國的六對法律關系, 無論是與身份有關聯的還是無關聯的, 都是出自社會, 都是對家國一體的社會關系與社會構成的反映, 因此, 從法學原理上說, 它們都各有其正當性, 而這正是它們因此生成和長期存在的內在理據。當然, 這是在傳統中國歷史范圍內的觀察, 隨著晚清中國社會轉型的開啟, 原有社會關系和社會構成發生變化, 清末變法修律既是對這個變化的促進又是回應, 其結果是傳統中國法律的解體, 這直接導致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整體, 亦即由六對法律關系組成的統一體歸于瓦解, 所以, 我們在后來的法律中不再能看到原先那樣的整體圖像。那么, 站在今天的立場上, 我們又該如何來評判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呢?

從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角度來看, 所謂今天的立場, 實際上是一個發展了的當下的內含比較的視野。在這個視野內, 我以特殊性與非特殊性來做評判, 亦就是說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存在著特殊性與非特殊性。所謂特殊性, 是指與因社會轉型而發生變化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構成相脫節的那部分法律關系;所謂非特殊性, 是指與因社會轉型而發生變化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構成不相脫節的那部分法律關系。具有特殊性的法律關系因與特定的環境 (譬如地理環境、社會環境和歷史文化環境) 相關聯, 所以當環境發生變化, 特殊性開始消失, 這部分法律關系因失去社會基礎和調整對象而逐漸全部或部分地失效。在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中, 這樣的法律關系曾經時間不一程度不同地發生在義務─權利、責任─權利、特權─無權利和豁免權─無資格的法律關系上。而具有非特殊性的法律關系因與不特定的環境 (譬如, 國民性和人性) 相關聯, 所以具有超越時空的優點和特點, 這部分法律關系因未失去社會基礎和調整對象而繼續全部或部分地有效。在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中, 這樣的法律關系曾經時間不一程度不同地發生在權利─義務、權力─責任、特權─無權利和豁免權─無資格的法律關系上。由此可見, 在傳統中國的六對法律關系中, 分別因其特殊性與非特殊性而有了不同的命運, 完全失效的表明已被歷史淘汰, 部分失效的表明已經歷史改造, 沒有失效的表明于今仍是資源。其中, 以責任優先權利次之的責任─權利關系, 這個傳統中國法律關系的特色和價值所在, 我認為經過適時合理的改造可以起到抑制個人主義和防止權利優先走向極端的作用, 特別是在與倫理密切相關的家庭和社會領域立法中可以發揮固本糾偏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 (第3版) ,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張晉藩著:《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澳]皮特·凱恩著:《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 李世華譯, 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
[4]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 劉俊文點校, 中華書局1983年版。
[5][日]仁井田陞著:《唐令拾遺》, 栗勁等編譯, 長春出版社1989年版。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 鄧正來等譯, 華夏出版社1987版。
[7]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中華書局1981年版。
[8]張中秋著:《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張中秋:“傳統中國國家觀新探”, 載《法學》2014年第5期。

注釋

(1) (1) 美國法學家韋斯利·霍菲爾德, 分別于1913年和1917年在《耶魯法學雜志》 (Yale Law Journal) 上發表了兩篇同名論文“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 他在文章中對廣義的權利─義務概念進行了較系統的邏輯分析, 提出了四對嚴格的基本法律關系概念。原文參見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23 Yale Law Journal, 1913:16-59或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and Other Legal Essays, edited by Walter Wheeler Cook,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3.pp3-114, 譯文參見[美]W·N·霍菲爾德:“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陳端洪譯, 載《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3期。
(1) (1) 關于這四對法律關系的內涵, 中國學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在此, 我要特別感謝雷安軍博士, 他關于霍菲爾德法律關系學說的理解, 對我正確運用這幾對法律關系并加以例證說明給了很大的幫助。
(2) (2) 這里還要說明的是, 本文運用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僅僅是把它作為分析工具來觀察傳統中國的法律關系, 并試著對它們進行分類和排序。這種分類和排序基本上是一種客觀描述, 亦即它們的先后雖有重要性之別但并無優劣之分。因為按照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理論, 每一對法律關系都是基本的, 而且對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來說, 每一對法律關系亦都是必須的。所以, 這一點還請讀者理解。
(1) (1) 《唐六典》卷一“三師三公”條。轉引自[日]仁井田升著:《唐令拾遺》, 栗勁等編譯, 長春出版社1989年版, 第24-25頁。
(2) (2) 如《禁賭有理》云:“四民之所不收, 百害之所必至, 始而賭博, 始而嬉戲, 始而斗毆, 始而和同, 終而必爭, 敗事喪家, 皆由此始, 固官司之所必禁也。然禁戢者有司之責, 信必者當識之令, 有敢狃于習俗, 視為常故, 官有明條, 決脊無容恕。備榜曉諭:輸錢人自首, 特原其本罪, 追還其錢, 卻將蠃錢人依條斷令?!眳⒁娭袊鐣茖W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明公書判清明集》 (下) , 中華書局1984年版, 第533頁。相關案例可見該書第530-533頁所錄。
(1) (1) 唐令:“諸丁男、中男給田一頃, 篤疾、廢疾給四十畝, 寡妻妾三十畝, 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 十分之二為世業, 八分為口分。世業之田, 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 口分則收入官?!眳⒁奫日]仁井田陞撰:《唐令拾遺》, 長春出版社1989年版, 第540頁
(1) (1) 對此, 除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歷史上還有案例記錄。如《明公書判清明集》載:“胡大為人之子, 而不能順其母, 遂致其母訟之。夫母之于子, 天下至情之所在也, 而乃一旦至此, 必有大不能堪者矣。本合重作施行, 以正不孝之罪, 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復可以如初矣, 且押下廂, 就本人家決十五, 令拜阿謝阿李, 仍令四鄰和勸。如再不改前非, 定當照條斷罪?!敝袊鐣茖W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 (下) , 第386頁。
(2) (2) 這亦為現代調查和研究所證實。參見滋賀秀三著:《中國家族法原理》, 中華書局2013年版, 第140, 198-202頁。
(1) (1) 唐律對此雖有明確規定, 但此類案例在唐代文獻中很難覓得, 但在宋代《明公書判清明集》的“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誨之意”一案中有記載:“……張八九系鄰人, 見陳憲被打, 不與四鄰救勸, 決小杖十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 (下) , 第4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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