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宋代女性在婆家和娘家的財產權探析
【第一章】宋朝傳統女性繼承制度研究緒論
【第二章】嫁妝——女性主要的財產
【第三章】從娘家獲得的財產權
【第四章】在夫家擁有的財產權
【結語/參考文獻】宋代女性財產權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5 結 語
研究女性財產權,可以有不同的劃分方式,比如從女性一生當中經歷的不同階段,從女兒到妻子再到母親或婆婆,每一個階段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具備的財產權利也與所處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各異而不同。也可以以婚姻為結點,分為婚前與婚后兩個階段,但兩種劃分方式都有一個弊端,就是有可能與其他角色或者所處的時間階段交叉重合,比如出嫁女既具有妻子的身份又具備女兒的身份,甚至還擁有母親的某些權利;又如,歸宗女顯然是處于婚后的狀態,但不能從夫家獲得已婚女的相應的財產權利,只能回到娘家與婚前的在室女分享相應的財產權利。所以筆者認為,最好的劃分方式是以女性財產權利的來源來劃分,無論扮演哪種角色,處于何種階段,女性的財產來源無非就是從娘家獲得的財產權利和在夫家具有的財產權利,這樣劃分更加清晰明了。
在厚嫁之風盛行的宋朝,嫁妝是女性最主要的財產權利,而這種厚嫁之風又具有其特有的時代背景,作為中國歷史上一個承前啟后的朝代,宋代處于大變革大發展時期,商品經濟得到空前的繁榮和發展,手工業的興起,商品種類繁多,工藝水平大幅提高,由此使得使得人們的思想發生了重大改變“不問門第,直求資財”的社會風氣雖然貫穿于整個封建朝代,但在宋朝達到了頂峰,在這個逐利之風盛行的年代,“將娶婦,先問資妝之厚薄”,即便官宦家庭的女子,沒有嫁妝也難以嫁個好人家,嫁資的多寡直接決定著女性在夫家地位的高低,成為當時女子婚姻幸福最重要的籌碼。本文在第二章當中對嫁妝的種類數量、嫁資的變化、當時婚嫁的社會風氣、以及由此發生的糾紛作了全面的描述,并分析了嫁資走高的原因以及嫁妝對女性的意義。
女性的財產權利來源于娘家與夫家。本文第三章當中主要研究了從娘家獲得的財產權利。在室女的財產權全部來自于娘家,因為此時只具備女兒的身份。在非戶絕家庭,宋初頒定的《宋刑統》沿唐代舊制,在室女與兄弟繼承家產時的權利極不平等,家庭財產由兄弟均分,未婚在室女并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其財產權利只能從嫁資當中獲得,并限制其嫁資數額只相當于未婚兄弟所能得到的聘財的二分之一。到南宋時期,這一規定發生了變化,在父母已亡,兒女分產時,在室女則可以繼承兄弟承分額的一半,據《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記載:“在法,父母己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p>
①此時期的未婚女性,在父母雙亡參與分割財產的時候,可獲得全部家產數額的一半,而不再只能分得兄弟聘財的一半了。在被繼承人沒有子孫繼承(即“戶絕”)的情形下,在室女則可以繼承全部家產,養女的財產繼承權與親女相同。而歸宗女的財產權利要低于在室女,到了南宋時期,歸宗女繼承戶絕家產的權利再次被削弱,只能分到未嫁在室女所分額的一半。
歸宗女對戶絕財產的承分額要少于在室女的情況之出現,與婦女在夫亡無子或與夫離異等情況下,可將隨嫁資產帶歸父母家有關。至于出嫁女所獲得的財產權利相比在室女與歸宗女更少, 根據封建社會的傳統禮法,在有兄弟繼承家產時,女性出嫁后對娘家的財產沒有任何繼承權。只有在戶絕家庭,并且沒有未嫁的姊妹時,出嫁女才能繼承一定的家產。 而這種繼承權又受到極大的限制,原由同歸宗女。在沒有立嗣的戶絕家庭中,女兒成了門戶和財產的唯一繼承人。但這種繼承權是有條件的,只有承擔起繼立門戶,延續香火的責任,才能取得娘家財產的全部繼承權,這個時候招贅入婿無疑是一種可行的方式。在傳統的思想觀念上當中,女兒通過招婿來傳宗接代,被視為“借種”,較難以為主流觀念所接納,但事實上,從生物學的角度,女兒傳宗接代跟兒子傳宗接代沒有什么區別,都是直系血親的傳承。表面上女兒繼承份額的增多似乎與招贅入婿有關,事實上不然,女兒對財產權利享有的間接繼承才是根本原因。
在夫家,婦女擁有財產權筆者的劃分標準分為丈夫在世時以及丈夫去世后(即女性成為寡婦時)所具有的財產權。丈夫在世時,妻子的財產權主要是對娘家帶到夫家的奩產享有的權利,但又不具備完全的所有權。宋代關于分家的法令上都規定:原則上宋代女性出嫁后奩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妻子,夫家的財產不能與妻子的奩產混同。但在宋代的財產種類當中奩產又具有其特殊性。不管男戶主是否還活著,根據官府的要求,家庭的財產(包括妻子的奩產)在內必須以戶為單位登記在男戶主名下,奩產并不登記在妻子名下。丈夫作為一家之長,名義上奩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并同夫為主”,但妻子顯然具有更大的處分權,丈夫不經妻子同意不能輕易動用妻子的奩產。
丈夫去世后,婦女成為寡婦時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權利,具體情形分為無子守節、有子守節、立嗣、招接腳夫和改嫁等諸多情形,來分析婦女對財產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本文第四章對這幾類情形都做了詳盡的分析。寡妻肩負起亡夫生前的義務,在丈夫去世后守節不嫁,撫養子女,照料老人,承立門戶,作為回報,有權繼管亡夫的遺產。在有子丈夫去世的情況下妻子守節不嫁,寡母可以代替兒子(包括立嗣),以遺孀的身份繼管家產。宋律準許寡婦召進接腳夫在履行繼承門戶延續香火等義務的前提下,可獲得對前夫家產的用益權,這反映了隨著人們觀念的變化帶來的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如果是攜子改嫁他處,可以帶走前夫的部分財產,這部分家產實際上是代替子女繼管;但是如果無子改嫁或者拋下子女改嫁他處,則其已不再負擔亡夫的義務,也就不能再對亡夫的遺產進行繼管,律令規定這種情形下,寡婦將不得帶走亡夫家的財產,應由子孫繼承亡夫的遺產,但是允許寡婦帶走當年自己從娘家帶來的奩產。
總體來說,在商品經濟發展迅猛的宋代,法律基本確立和承認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財產權利的擴大彰顯了宋代女性法律地位提高,表明女性在家庭婚姻關系當中具有相當大的自由度和較高的權力地位,這與當時經濟環境帶來思想觀念的變化密不可分,在手工業興起的朝代,女性成為了重要的生產者,經濟地位的提升同樣帶來了法律地位與社會地位相應的提升。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女性在黑暗的封建社會里,是不會也不可能得到完全自由的。程朱理學的確立給女性套上了更為沉重的枷鎖。我們在承認宋代婦女在財產、婚姻方面具體一定的權利的同時,不能對其估計過高。
致 謝
在論文完成之際,我要特別感謝我的指導老師張曉蓓教授的熱情關懷和悉心指導。在我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張老師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無論是在論文的選題、構思和資料的收集方面,還是在論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張老師悉心細致的教誨和無私的幫助,特別是她廣博的學識、深厚的學術素養、嚴謹的治學精神和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使我終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誠地感謝和深深的謝意。 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也得到了許多同學的寶貴建議,同時還到許多在工作過程中許多同事的支持和幫助,在此一并致以誠摯的謝意。 感謝所有關心、支持、幫助過我的良師益友。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時間對本文進行評審并提出寶貴意見的各位專家表示衷心地感謝!
參考文獻
[1] 趙鳳喈:《中國婦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上海:商務印書館,1928 年版。
[2] 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 年版。
[3] 陳顧遠:《中國婚姻史》,長沙:岳麓書社,1998 年版。
[4] 袁俐:《宋代女性財產權述論》,臺北:稻鄉出版社,1991 年版。
[5] 邢鐵:《家產繼承史論》,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
[6] 邢鐵:《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7] 徐規:《宋代婦女的地位》,杭州: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
[8] 趙曉耕、薛梅卿:《兩宋法制通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9] 葉孝信:《中國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10] 張晉藩:《中國法制通史·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11] (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1 月版。
[12] (日)高橋芳郎:《父母已亡女兒的繼承地位》,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年版。羅愿:《新安志》,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版。
[13] (美)伊沛霞:《內闈:宋代的婚姻和婦女生活》,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 年 5月版。
[14] (美)白凱:《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 年版。
[15] 吳自牧:《夢粱錄》,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版。
[16] 葉盛:《百部叢書集成·水東日記》,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社,1980 年版。
[17] 司馬光:《司馬氏書儀》,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年版。
[18] 鄭太和:《鄭氏規范》,上海:商務印書館,1939 年版。
[19] 袁采:《袁氏世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 年版。
[20] 宋敏求:《長安志》,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版。
[21] 脫脫等:《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 年版。
[22] 竇儀等:《宋刑統》,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版。
[23] 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版。
[24] 葉夢得:《石林家訓》,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版。
[25] 幔亭曾孫:《名公書判清明集》,北京:中華書局,1987 年版。
[26] 王得臣:《麈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版。
[27]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79-1993 年版。
[28] 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1957 年版。
[29] 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 年 8 月版。
[30] 史鳳儀:《中國古代婚姻與家庭》,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 年 7 月版。
[31] 崔永東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年 6 月版。
[32] 董家遵:《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番禹: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 年 9 月版。
[33] 杜芳琴、王政主編:《中國歷史中的婦女與性別》,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年 6月版。
[34] 陳鵬:《中國婚姻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 8 月版。
[35] 張邦煒:《宋代婚姻家族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年 12 月版。
[36] 范忠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 1 版。
[37] 陳顧遠:《中國古代婚姻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25 年版。
[38] 唐自斌:《略論南宋婦女的財產與婚姻權利問題》,載《求索》,1994 年第 6 期。
[39]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 12 月版。
[40] 黃啟昌、趙東明:《關于宋代寡婦的財產繼承權問題》,載《文史博覽》,2006 年 9 月。
[41] 郭東旭:《宋代財產繼承法初探》,載《河北大學學報》,1986 年第 3 期。
[42] 高楠、王茂華:《宋代家庭中的奩產糾紛--以在室女為例》,載《貴州文史叢刊》,2004 年第 2 期。
[43] 高楠、王茂華:《宋代家庭中的奩產糾紛--以已婚女為例》,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4 年第 3 期。
[44] 鄧小南:《六至八世紀的吐魯番婦女:特別是她們在家庭以外的活動》,載《敦煌吐魯番研究》第四卷,1999 年。
[45] 魏天安:《宋代的戶絕繼承法》,載《中州學刊》,2005 年第 3 期。
[46] 魏京燕:《唐宋女性財產繼承制度探研》,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年 5 月。
[47] 邢鐵:《宋代的奩田和墓田》,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3 第 4 期。
[48] 邢鐵:《宋元明清時期的婦女繼承權問題》,載《河北師院學報》,1996 年第 1 期。
[49] 郭麗冰:《宋代女兒的家產繼承權探討》,載《韓山師范學院學報》,第 29 卷第 2 期。
[50] 宋東俠:《理學對宋代社會及婦女的影響》,載《青海社會科學》,2002 年 1 期。
[51] 宋東俠:《論宋代婦女改嫁盛行的原因》,載《青海社會科學》,1996 年第 1 期。
[52] 宋東俠:《簡析宋代在室女的財產權》,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