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種文化現象,其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所沉淀的文化遺傳因素必然會對后繼法律的發展產生某種相應的影響,并形成一定的"承繼性"和"路徑依賴性".這一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是任何人無法阻滯或抗拒的。中國學術本土化的目標使我們建構經濟法理論大廈時不能數典忘祖。傳統的創造性轉化極為必要。
所以,我們有必要研究中國經濟法起源的種種,從那個時期經濟立法的原因和影響中,尋找對如今法制建設有所裨益的借鑒之處。
一、民國時期經濟立法的原因背景
民國時期的經濟立法活動,在 1912 年南京臨時政府成立開始,就已經開始逐步展開,直到 1949 年南京國民政府覆滅,延續37 年,在民國初年北京政府初立時期和 1927 年南京國民政府初立時期迎來了兩次立法高潮。我們此次探究的重點,就在于這兩次立法高潮。
(一)民國初年北京政府經濟立法原因背景
1912 年袁世凱下令工商部":從速調查中國開礦辦法及商事習慣,參考各國礦章、商法,草擬民國礦律、商律,并掣比古今中外度量衡制度,籌定劃一辦法。"拉開了北京政府經濟立法的大幕。按照民國時期《法令輯覽》、《新編實業法令》等所記載,《公司條例》、《商人通例》等經濟法規,多制訂頒布于 1916 年前,即北京政府前期。在這一時期的經濟立法高潮,主要由北洋政府自上而下和資產階級商人階層自下而上的兩個層面原因組成。
由自上而下這一方面來看,北洋政府中的軍閥官僚受振興實業潮流和巨大的經濟收益因素影響,不但創辦經濟團體,還投資、創辦工商業作為經濟來源支持政治活動。同時這一時期西方列強深陷一戰,中國資本主義經濟得以快速發展,實業繁榮,政府需要對其作出規范從而達到經濟管控,財政稅收等多方面目的。
由自下而上這一方面來看,1912 年北京政府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商會議上商界代表提出"請速定商法案"的請求 ,這一請求所折射出的,是從清末以來傳播的實業思潮普及,西方法制思想與經濟發展相吸收,以及工商實業的長期積累發展,清王朝崩潰后的資產階級性質政府成立等思想、經濟、政治三方面因素。
這兩方面相輔相成,深受西方思想影響的資產階級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擴大經營,獲得發展,主動向政府尋求立法保護與支持,北洋政府一方面為了更好的控制發展經濟,獲得稅收,另一方面又為鞏固統治,爭取支持,推動了經濟法規的制定。而這些經濟法規的制定,又反過來推動了工商業發展。新的發展必然會產生新的問題,從而推動法規的不斷完善。
除了這兩點之外,民初對于清末商律的繼承也是重要的一個方面。而對于西方經濟法體系的吸收,不論是從清律、日本法中間接吸收的部分,還是直接地吸收,都深受西法,特別是德國民法的影響,這一點同樣不容忽視。
(二)南京國民政府前期立法原因背景
南京政府時期實現了對經濟社團(包括同業組織)的大力規范、監控和操縱,其突出的表現就是有關經濟法規的增益和調整。
可以說,南京政府形成了自己較為完備的經濟法體系。而且這個時期的經濟立法已經顯示了當今經濟法,也就是不同于民商法的特征,即強調限制意識自治和社會公眾利益,在經濟主體上對部分市場主體進行保護。因為這個法制體系下強調了"國家為本位"原則,堅持國家干預與調控。
之所以會呈現出以上特點并迎來民國第二個經濟立法高峰,從內因來看,軍閥混戰時期民初經濟法雛形未得到完善,且這一時期內的諸多問題沒有法律上的相關調整,急需新的法規與之適應。且國民黨政府有著進一步管控經濟發展,鞏固統治的需要。
外因則是列強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加強,與之同時西方爆發的經濟大危機,又使得西方國家意圖將矛盾轉移到國外,中國首當其沖,需要政府的支持與引導與之對抗。并且,西方在危機中孕育著新的經濟思想--凱恩斯主義的雛形,和其表現出來的諸多手段,也難免會對國民政府具體表現為經濟法規等手段的經濟思想產生影響。
同時我們不該忽略的是,正像北京政府對前清法規的繼承和國外的立法借鑒那樣,南京政府對于北京政府的經濟法規,也多有繼承,如《商人通例》、《契約條例實施細則》等都存在著"暫準援用".而在法規的編撰體系與內容上也多有借鑒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