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地方文獻工作的發展,是伴隨著文化教育事業的興起乃至進一步繁榮而漸次發展起來的。關于地方文獻工作的法規建設也逐步得到了加強,并建立了相對完整的法規體系。
以現有的資料來看,1928 年頒布的《江西省征集圖書文獻條例》是近代特別是民國時期比較早的關于地方文獻的法規。該《條例》第一條即明確規定:“為征集各種圖書及地方文獻起見,特定本條例頒行之?!睂τ诘胤轿墨I的征集范圍則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江西省各郡縣志及山水志、各地方金石或拓本、各姓族譜、已刊未刊的各家著述,也包括各種文獻物品、各機關重要檔案及刊物等。此外,《江西省征集圖書文獻條例》不僅規定了江西省立圖書館為地方文獻的保管機構,還明確將負責地方文獻征集的各縣長官及教育局長的業績進行考核,分別給予獎懲。當然,對于捐贈文獻者也將給予一定的獎勵[1]147.應該說,《江西省征集圖書文獻條例》作為地方性的關于文獻工作的重要法規,對后來地方文獻的法規建設工作意義非同一般。
一、法規的制定與頒布
1.《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的頒布。1931 年 6 月 27 日,當時的國民政府行政院以第 3114 號訓令的形式頒行了《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明確地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地方文獻工作的組織機構建設?!妒锌h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共 18 條,主要內容包括市縣文獻委員會的組成、呈繳制度、征集文獻的范圍及相關書刊的編纂等。同年 10 月 9 日,正式頒布了《修正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
2.《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的修正?!缎拚锌h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相對于《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來說,在第一、二、七、十條等四處地方作了重新表述。如《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第一條規定:“市縣政府所在地應設一文獻委員會為永久機關對于本市文獻材料負保存征集之責,各區得設分會分任調查事宜?!倍缎拚锌h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則在第一條將“永久機關”改為“求各機關”.《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第七條規定:“本市縣政府與其附屬機關及市縣各級黨部與人民團體應隨時將設施狀況列表說明送交文獻委員會匯編存考,遇必要時并須將檔卷抄送?!薄缎拚锌h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第七條則在規定末尾增加了“但黨政機關認為應守秘密者不在此列”這樣的文字。通過這樣的修改使得法規的表述更為縝密、科學。另外,《修正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還增加了政治色彩濃厚的文字,如《修正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第二條將“嫻于文獻之黨員”增列為文獻委員會的委員人選;《修正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也特別規定“革命先烈事實應由各該市縣黨部轉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中對于“革命先烈”著述等并無此表述[2]6.
3.《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的頒布及主要內容。為了對文獻委員會的組織機構以及征集、調查范圍等規范,1946 年 7月 16 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頒布了《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該《規程》具體規定了文獻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分組情況、職員的聘用等情況。同時,文獻的征集范圍上,由原來《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規定 6 項,增加了 5 項,計 11 項。調查的范圍也有所擴大,共有 8 項內容?!陡魇∈锌h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是在《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的基礎上,對文獻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建設作了相當大的補充與完善[3]88.
二、法規的逐步建立與完善
1.兩部綏遠省的法規。1931 年,綏遠省頒布了兩部《綏遠省各市縣局文獻委員會籌備辦法》和《綏遠省各市縣局文獻委員會施行辦法》?!督椷h省各市縣局文獻委員會籌備辦法》較簡略,計五條,主要規定了綏遠省各市縣文獻委員會成立的期限、各縣局長的監督職責、經費使用、材料的報送以及為本省通志館提供工作的便利等[4]1.《綏遠省各市縣局文獻委員會施行辦法》,計 11 條,具體規定了各市縣文獻委員會成立的時間、文獻委員會機構的領導機構、成員組成以及與綏遠省通志館協調配合等事宜。該《施行辦法》的制定主要是以“促進修志及協助省志采訪之進行為宗旨”[5]2.
2.各省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1934 年 12 月 20 日,山西省公布了《山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章程》,計 14 條?!渡轿魇∥墨I委員會組織章程》與《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在文獻委員會的委員數量上及領導稱謂與職數上均有差異。前者規定文獻委員會的委員由 9-15 人組成,后者則規定由 7-15 人組成;領導的稱謂及數量上,前者規定常務委員 3 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而后者則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1 人負責會務。另外,《山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章程》在某些條款上規定得至為詳細,如第七條規定:“本會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但遇必要時得由常務委員召開臨時會議?!钡诎藯l則規定“:本會經費每月定為一百元,由省政府籌撥?!盵6]28《山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章程》在法規的制定上還是相對較為簡單了些,法規條文的表述上也有商榷的地方。1937 年,山西省出臺了《修正山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章程》,計 19 條。除了條款數目增加外,重要的是對山西文獻委員會的機構建設規定得更為科學、明晰。首先,《修正山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本省軍民最高長官為總裁、副總裁,在 9-15 人委員會之中推選常委 3 人,并在常委之中指定 1 人為委員長。其次,文獻委員會設總纂 1 人、副纂 2 人、纂修 1 人,秉承總裁意旨,決定修志事宜。另設分纂、編纂、分修若干人,秉承總纂委員長之命,分別從事通志編修事宜。
最后,文獻委員會設總務、調查、編輯三股,每股設主任 1 人,股員3-5 人,辦事員若干人[7]36.
1947 年 5 月 27 日,上海市以第 13093 號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上海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計 11 條,在內容上與《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大多一致,只是對文獻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作了具體的規定,即 15 人。另外,在原來文獻委員會設置的編纂組、采集組、整理組、總務組等四個組之外,增加了會計室。同時,根據上海市的實際情況,將調查的內容增加了兩項,即“本市市民之風俗習慣”和“本市有關國際性之事項”[8]924.1947 年 8 月13 日,廣西省以省政府委員會第 881 次會議的形式通過了《廣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計 18 條。與國民政府及其他省市出臺的法規相比較而言,《廣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對文獻委員會所設的四個組的職責內容進行了細化,并以條目的形式一一列出。即使條目數量最少的采集組也列出了三項工作內容,規定“關于本省各種文獻之調查及征集事項”等[9]4.另外,《廣西省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還對廣西省文獻委員會的開會制度進行了規定,比較細致。
3.法規的逐步完善。關于地方文獻的法規建設,無論是全國性的,還是省市縣地方性法規,都有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達到這方面的標準。
相對來說,安徽在地方文獻的法規建設則做得比較完善。
1947 年就頒布了《安徽省文獻委員會辦事細則草案》和《安徽省文獻委員會工作綱要》等兩部綱領性的法規。此外,還陸續出臺了《安徽省文獻委員會采集簡則》《安徽省文獻委員會采集網組織辦法》《安徽抗戰文獻整編方案》以及《安徽省文獻委員會大事記編纂辦法》等四部法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法規體系,有力地推動了安徽地方文獻事業的發展[3]92.
三、法規的實施及影響
1.文獻委員會的成立。當時的國民政府在地方文獻的全國性法規頒布不久,就積極籌劃成立文獻委員會事宜。因為《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也只是在 1931 年 6 月頒布的。由于特殊的社會環境,各地的文獻委員會成立時間差別很大。以廣西為例,1947年,廣西本省成立的文獻委員會的縣市有 61 個,但廣西桂林市的文獻委員會也才在 1947 年 5 月 1 日正式成立,與地方文獻的全國性法律頒布整整隔了 16 年。該市的文獻委員會主任是易熙吾,桂林市文獻委員會成立之時便決定出版六種地方性的??痆10]7.另外,桂林市文獻委員會還創辦了《桂林市文獻委員會會刊》,專門探討地方文獻的理論問題。
2.地方文獻的搜集與整理。1930 年,廣州市應市立中山圖書館之求,即以市長令的形式向全市搜集族譜家乘、鄉邦掌故等書籍[11]44.類似于廣州市的情況,全國各地都有搜集乃至整理地方文獻的舉措出臺,但未能形成規模,也缺乏法律上的保障。然而,隨著地方文獻相關法律的頒布實施及文獻委員會的成立,在某些地方,地方文獻工作尤其是搜集和整理工作還是得到了較好的發展。安徽省文獻委員會成立于 1945 年,通過一年的工作,先后分三次派員前往安慶、合肥、蚌埠及滁州等地,搜集到文獻兩萬余件。在整理方面,也得到了有序地開展。經過訂立計劃的辦法,將所有文獻全部重新分類登記,分成文件、實物、圖籍、報刊、照片、藝術等六大部。每部再按性質分成若干類,每類又分若干細目。地方文獻工作開展得相當細致、有效。
3.文獻展覽會的舉辦。1936 年 11 月 1 日至 18 日,浙江省在杭州市舉行了文獻展覽會。該文獻展覽會的目的是為了征存鄉賢的著作、發揚浙江的學風、整理地方文獻以及推進愛國愛鄉衛國的精神[12]9.1937 年,在上海也舉辦了文獻展覽會。征集的展品在一萬件以上,上海文獻展覽會會后編輯出版《上海文獻展覽會概要》[13]141.另外,1937 年的吳中文獻展覽會也頗具影響力。展品有四千余件,分 14 個室陳列,內容有圖籍、畫像、金石、書畫和史料等五種[14]90.這些文獻展覽會文獻的展出,大大地闡揚了這三個地方的文獻,也促進了該省文獻事業的發展。
民國時期地方文獻的法規建設從全國性法規的出臺到地方性法規的跟進,都歷經了一個較長的時期,各地的發展也不平衡,呈現出斷續的、局部發展的態勢。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與當時的時局和社會有很大的關系。地方文獻與各個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風俗等密不可分,是重要的載體,對于整個國家的發展也有很大的價值。在當代社會,更應該重視地方文獻工作,而這其中法規建設也相當重要,關系到地方文獻工作的全局,我們應該從近代地方文獻的法規建設中汲取有益的東西,為國民經濟乃至國家的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江西省征集圖書文獻條例[J].大學院公報,1928,1(6)。
[2]修正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J].云南省政府公報,1943,15(24)。
[3]江山。民國時期安徽地方文獻工作的法規建設[J].國家圖書館學刊,2012(1)。
[4]綏遠省各市縣局文獻委員會籌備辦法[J].綏遠省政府年刊,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