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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歷史視角下宋朝民族法制建設研究
歷史視角下宋朝民族法制建設研究
>2024-03-04 09:00:01


一、宋朝概括性民族立法

中國古代民族立法從技術上看,主要有概括性與專門性兩種。宋朝民族立法可分為兩個方面:

首先,繼承唐律中的 “化外人條”的原則,采用概括性立法,即屬人主義的法律適用原則; 其次,針對少數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大量專門法律。在少數民族法制上,由于國家在法律淵源上全面適用 《唐律》及 《唐律疏議》,則民族立法以唐朝的 “化外人”條為基礎,采用概括性立法作為民族立法的基礎。這種立法在宋真宗時得到強化。大中祥符二年 ( 1009 年) ,宋真宗在瓊崖少數民族問題上,再次重申國家處理少數民族問題時在法律上優先適用少數民族固有的法律原則。大中祥符二年 ( 1009 年) 十一月戊午,瓊、崖等州同巡檢王釗言: “黎母山蠻遞相讎劫,臣即移牒,委首領捕捉到為惡者,悉還剽奪貲貨及償命之物,飲血為誓,放還溪峒,悉已平靜?!痹t曰: “朕常誡邊臣無得侵擾外夷,若自相殺傷,有本土之法,茍以國法繩之,則必致生事。羈縻之道,正在此爾?!雹購纳厦娴牟牧峡?,宋真宗堅持的是 《唐律》中 “化外人條”確立的第一原則,即 “同類互犯,各以本俗法”.這一原則在宋朝民族法制中是基礎性原則,構成了宋朝民族法制的基礎。

二、宋朝民族法制中的專門立法

宋朝在民族法制建設上通過大量制定專門法律調整各類少數民族的事務,讓國家建立起較具特色的民族法律體系。專門立法涉及到特別物資買賣管理法、書籍交易法、田土財產保護與交易法、刑事犯罪特別處罰法、民族間諜法、民族官員管理與授職等專門法和民族風俗改革法等等多個方面,以下列舉幾項特別立法。

( 一) 特別物資買賣管理法

宋朝為了戰略上的需要,把很多針對周邊少數民族的物資交易進行了立法限制,主要有銅、鹽、茶和馬匹交易等?!稇c元條法事類·榷貨門》對禁物有規定, “諸稱 ‘禁物’者,榷貨同; 稱‘榷貨’者,謂鹽、礬、茶、乳香、酒、曲、銅、鉛、錫、銅礦、鍮石”.②太宗太平興國二年 ( 977年) 十二月,詔曰: “晉州礬官歲鬻不充入舊貫,蓋小民逐末,不服田畝,因而為盜,復赍販以交化外。自今販者一兩已上不滿一斤,杖脊十五,配役一年,告人賞錢十千,一斤以上不滿二斤,杖脊十七,配役二年,告人賞錢十五千; 二斤已上不滿三斤,杖脊二十,配役三年,告人賞二十千; 三斤處死,告人賞錢三十千……”③

( 二) 禁止書籍交易法

宋朝在民族立法上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對民族間的書籍交易進行立法。宋朝時,隨著印刷術的發展,讓知識與信息傳播都發生了本質性的轉折。不管是北方的遼金政權,西北的西夏、西藏諸番,還是西南大理、羅殿鬼國和自杞國等少數民族政權,對中原書籍的需求都大量增加。出于保護中原地區軍事知識、治國方略、地理環境信息和文化資源等目的,宋朝對跨民族間書籍交易進行立法。從宋朝立法看,在書籍交易上基本是采用分類管理,分民族、分時間區別對待。為此,還把違法交易書籍類比適用 “與化外人私相交易法”.淳熙二年 ( 1175 年) 二月十二日,詔: “自今將舉人程文并江程地里圖籍興販過外界貨賣或博易者,依與化外人私相交易條法施行,及將舉人程文令禮部委太學官點勘訖,申取指揮刊行?!雹?br>
( 三) 田土不動產的立法

隨著國家移民和民間自發移民的大量出現,在西北、西南及南方地區,漢族移民與少數民族之間田土產權的糾紛成為這些地區少數民族起事、暴亂的來源,國家不得不對此進行特別立法。與田土有關的爭議有,漢族移民通過租佃、購買使少數民族失去土地,以及漢族移民把土地虛假轉讓給少數民族逃避稅收。宋朝在少數民族間田土產權、交易上進行了一些特別法律上的保護與優惠,如少數民族間田土產權產易時不納稅,田土不交納稅賦,少數民族不承擔國家各類勞役等。淳熙十二年 ( 1185 年) 十一月十一日兵部奏稱 “擅入溪洞及典賣田產與夷人,斷罪、告賞非不嚴備”.②

( 四) 刑事法律上的專門民族法律

在涉及少數民族內部的犯罪上,宋繼承了秦漢以來特別立法的傳統,制定特別刑事法律,而不全部適用唐律中的 “化外人條”.最典型的是對西南少數民族,如張克明權知黔州時,對思、費、夷、播四州少數民族提出在法律上設立特別刑罰制度。

神宗熙寧八年 ( 1075 年) 閏四月乙巳,知黔州、內殿崇班張克明言: “領思、費、夷、播四州,又新籍蠻人部族不少,語言不通,習俗各異,若一概以敕律治之,恐必致驚擾,乞別為法。下詳定一司敕所,請黔南獠與漢人相犯,論如常法;同類相犯,殺人者罰錢自五十千,傷人折二支已下罰自二十千至六十千; 竊盜視所盜數罰兩倍,強盜視所盜數罰兩倍; 其罰錢聽以畜產器甲等物計價準當。從之?!雹?此次制定的法律被稱為 《黔州蠻五等罰法》,張克明后來在權知盧州時,提出把 《黔州蠻五等法》適用到盧州地區。

元豐五年 ( 1082 年) 十二丁巳,詔: 右騏驥副使、知瀘州張克明言: “瀘州地方千里,夷夏雜居。近者,白崖囤、落婆遠等生夷并為王民,既供租賦,或相侵犯,未有條約,一以敕律繩之,或恐生事。臣欲乞應瀘州生夷如與華人相犯,并用敕律,同類相犯,即比附 《黔州蠻五等罰法》。從之?!雹芩纬谖髂仙贁得褡逯兄贫ㄌ貏e刑事法律的立法,成為清朝對西南少數民族 “苗例”立法的前身。從 《黔南蠻五等罰法》的內容看,有兩個特點: 首先,遵循了 《唐律》 “化外人”中異類相犯適用中央法律的傳統; 其次,同類相犯上改變了 《唐律》 “化外人”條中適用本民族法律的立法,而繼承秦朝時對少數民族在適用中央法律時變通處罰的辦法。這種轉變是中國古代少數民族立法中的兩大基本傳統,即同類相犯適用本民族法、或適用中央特別制定法律的發展。從宋朝民族立法的基本趨勢看,宋朝雖然在堅持 “化外人”同類相犯適用本民族法,但整體上是強化后者的立法,通過制定少數民族特別處罰法來實現法律上的差別對待。涉及到死罪的采用減等不適用死刑,只有罪不至死的才采用本俗法。這是對同類相犯是一種限制,與前面的立法是一致的。

( 五) 少數民族特別職官立法

對少數民族中歸順宋政權的人在出任官員、資轉等方面采用特別立法,構成了宋朝民族法制中的重要內容。在 《宋會要輯稿·兵十七·歸明》中有詳細的各類法律資料。宋朝在樞密院下設有專門機構處理此方面事務,如 “禮房: ……應諸處歸明蠻人初補授等,北界、西界、湖南、湖北、川峽、陜西、河東路蕃官承襲降宣,諸路蕃徭人承襲并納土歸明等”.⑤ 宋朝在少數民族歸明人員在職官管理、任命、考核、承襲和科舉考試等方面都有特別規定。如慶歷六年 ( 1045年) 五月三日,歸明舉人李渭提出自己應依歸明人例錄用?!氨净庀慈?,父在日補鶴繡州軍事推官。逮臣長成,取辰州進士文解,試于南省,乞特依歸明人例文資錄用?!弊詈笫?“詔補齋郎”.⑥ 由此看出,在少數民族歸明人科舉考試和錄用上存在特別規定。

三、法律適用上的立法

宋朝在少數民族司法上最重要的制度是“和斷”與 “盟誓”,這是宋朝在涉及少數民族司法問題時采用的兩種基本制度。⑦ “和斷”主要適用在民眾間的法律糾紛解決; “盟誓”主要適用在不同民族,特別是漢族及中央政府與少數民族之間的法律問題中。兩種法律制度本質上不是簡單承認少數民族的傳統糾紛解決制度,而是通過立法,把它們上升為國家處理少數民族法律問題時的制度。

( 一) “和斷”

“和斷”最初主要是適用在西北少數民族內部社會糾紛中,后來擴張適用到整個民族地區。

宋朝對西北少數民族設立了專門機構。乾道六年( 1170 年) 二月十八日規定刑房的職能時有 “刑房: 應諸軍統兵官以下至使臣并校、副尉、將校、祗應、效用軍兵斷案,陜西、河東路蕃官、蕃部犯罪特斷”.① 從這里看,“和斷”主要適用在陜西、河東路的番部中。 “和斷”確立時間較早,宋太宗淳化五年 ( 994 年) ,吏部尚書宋琪在上書時稱 “臣頃任延州節度夷判官,經涉五年,雖未嘗躬造夷落,然常令蕃落將和斷公事,歲無虛月,戎夷之事,熟于聞聽”.② 宋琪稱自己在西北為官五年中處理少數民族內部紛紛時就是采用 “和斷”.后來,真宗大中祥符五年 ( 1012 年) 五月萬安州出現 “黎峒夷人互相殺害”,地方官出兵抓捕,導致人員死亡,帝知道后指出 “朕累有宣諭,蠻夷相殺傷,止令和斷,不得擅發兵甲,致其不靈??闪畋韭忿D運使察舉以聞”.③ 所以說,“和斷”并不是宋朝針對西北少數民族特別制度,是適用于各少數民族的糾紛解決的基本制度。

但 “和斷”的適用集中在那些國家治理不深入的群體中,而在國家治理深入的民族群體中,就會適用國家法律制度。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 ( 1012 年) ,當時環慶路巡轄馬遞鋪使臣奏稱 “蕃部酒醉,強奪馬纓,尋送本界監押和斷遣之”.宋真宗對此提出 “熟戶蕃人敢干使命,令本路部署究其狀,重行鞫罰”.④ 這里要求對所謂的 “熟戶番人”適用一般國家適用法律,而不是 “和斷”特別制度。

( 二) “盟誓”

“盟誓”最初適用的地區主要在西南和南方少數民族中,但并不局限于此。各少數民族在歷史發展中都經歷重 “盟誓”的時期,中央政府在處理少數民族事務上借用 “盟誓”是為了提升法律的效力。

從史料看,分別記載了西北民族的 “盟誓”與西南民族的 “盟誓”程序。西北民族的 “盟誓”情況在神宗熙寧九年 ( 1076 年) 十一月有記載,具體如下: “故事,蕃部私誓,當先輸抵兵求和物,官司籍所掠人畜財物使歸之,不在者增其賈,然后輸誓。牛、羊、豕、棘、耒、耜各一,乃縛劍門于誓場,酋豪皆集,人人引于劍門下過,刺牛、羊、豕血歃之,掘地為坎,反縛羌婢坎中,加耒、耜及棘于上,投一石擊婢,以土埋之。巫師詛云: ‘有違誓者,當如此婢?!雹菸髂仙贁得褡宓?“盟誓”記載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 ( 1013 年) ,具體內容如下: “未幾,納溪藍、順州刺史史蜐松,生南八姓諸團,烏蠻狃廣王子,界南廣溪移、悅等十一州刺史李紹安,山后高、鞏六州及江安界娑婆村首領,并來乞盟。

用夷法,立竹為誓門,橫竹系嚈犬雞各一于其上,老蠻人執刀劍,謂之打誓。誓曰 ‘誓與漢家同心討賊'.即刺貓犬雞血,和酒而飲?,{給以鹽及酒食、針梳、衣服,署大牓付之,約大軍至日,揭以別逆順,不殺汝老幼,不燒汝欄棚。蠻人大喜?!雹?從記載看,這次 “盟誓”參與者的人數較多,且有詳細記載。這種記載與明清時期時記載苗人的 “盟誓”是一致的。

四、小 結

宋朝民族立法的基本特征,是以唐律 “化外人條”作為基礎建構起完整的民族法律體系。但在此基礎上有了重要發展,表現在: 不再是簡單地遵循 “同類相犯,適用本俗法”的原則,而是針對少數民族傳統風俗因素制定專門法律,讓國家在認同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同時,進行有選擇的法律創制與規制。在民族法律適用和糾紛解決上,公開承認各少數民族的 “和斷”與 “盟誓”制度。讓兩種制度成為宋朝少數民族司法與解決少數民族糾紛的基本制度。宋朝在少數民族立法中大量制定專門性法律,如田產的保護立法、特別物資的立法、書籍與特殊技術人才的特別立法和間諜立法等,這既反映了宋朝社會的特點,也反映了宋朝國家在民族立法上的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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