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離”是古代規范夫妻間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的法規,同“七出( 三不去) ”、“義絕”一起構成傳統離婚制度的三大規則①.與后兩者強調倫理性的義務不同,“和離”直指婚姻中的感情問題②.作為一條法規,它首次出現在唐律?!短坡墒枳h》曰: “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并解釋道: “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③.據此,瞿同祖說: “我們也不可過分夸張說夫妻絕對無意志可言……但雙方同意的離婚則仍是法律所承認。所以雖不合于”七出“”義絕“條件,而夫妻不和而兩愿離異,則在許可之列?!雹苓@種對“兩愿”和情感的強調,在偏重義務的古代婚姻關系背景下顯得很突兀,其來源值得考究。
一、“和離”是否由《周禮》所規范
西周以降的禮法將婚姻理解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 《禮記 · 昏義》) ,所以“婚姻以祖宗嗣續為重,以家族為中心,不 能 達 到 這 種 目 的 的 婚 姻 自 需 解除”[1]124 -125,這也就是為學界所公認的“七出”、“義絕”之禮法 - 家族本位。受這個大背景的影響,已有研究都將“和離”也一并放置到禮法背景下考察,認為“和離”源于《周禮》⑤。例如,崔蘭琴 2010 年于《法學研究》上說:
據目前有限的材料,基本可以把和離溯源于《周禮》?!吨芏Y· 地官· 媒氏》載:“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彼未嶃底⒃唬?/p>
“民有夫妻反目,至于批離,已判而去,書之于版,記其離合之由也?!盵2]171如果“和離”源自《周禮》,則意味著“和離”與“七出”、“義絕”一樣,本質上都是禮教的產物。但《周禮》這條引文實在不足為證。如果認真分析原文,根本看不出任何“和離”的跡象。按( 漢) 鄭眾、鄭玄以及( 清) 阮元的注釋,這句話是講天子以下娶妻、納滕之事,無涉離婚[3]216.即便( 清) 孫詒讓引江永認為: “判妻,謂娶人所出之妻”[4]67 -68,原文也只是說娶曾經離過婚的女子時,需要記錄在冊,無關離婚原因: 可以是“和離”,但“七出”、“義絕”又何嘗不可?只有宋代鄭愕注可以勉強地被理解為“和離”,如果“夫妻反目”單純地意味著感情不和。
但鄭愕的注釋于《周禮》原文無據,與漢代注解不符,也無其他經典資料作為旁證。難道不是武斷臆說,不是將唐宋時代的法律概念投射到更遙遠的過去?① 此外,還有學者認為《禮記·雜記下》記載的“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其國……”就是春秋時期的和離程序[2][5].這種看法更是對資料的過度解讀。這段記載根本沒有提及離婚的原因,并且使用了“出夫人”這樣的術語,所以更可能和“七出”有關??梢?,“和離”出自《周禮》的說法并無經典依據。
事實上,“和離”不可能由禮典來規范。首先,禮法強調婚姻是一種應盡的家庭倫理義務,所以只有一方犯下破壞大義的過錯時才可離婚,但“和離”則強調婚姻的核心是兩情相悅與否。顯然,兩者之間存在相當程度的張力,甚至是格格不入。有學者注意到了這種沖突,從而懷疑“和離”并非完全自由的兩愿離婚②.這是在預設“和離”屬于禮法體系的前提下,以質疑“和離”的性質來解釋兩者之間的沖突。但離婚的“自由”從來都不可能是絕對的,并且無論自由程度如何,“和離”無疑凸顯了夫妻雙方的意愿和感情在婚姻關系中的關鍵地位,與禮法的倫理義務有本質的不同。與其質疑“和離”的性質,不如反思我們的禮法預設是否成立。
其次,若禮典中就規范了“和離”,則“和離”所強調的“情”應該和“七出”、“義絕”所強調的“義”一樣被儒學之士所論及,但文獻表現出來的情況卻并非如此。例如,西漢尚書孔光( 孔子十四世孫) 在討論一件牽扯到離婚的要案時說: “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雹壑惶岬搅x。東漢班昭在《女誡·敬慎》倡導: “夫為夫婦者,義以和親,恩以好合”,又說“恩義俱廢,夫婦離矣”④.雖然在“義”之外添加了“恩”,但“恩,惠也”[6]504也就是善待對方,仍然脫離不了倫理義務的窠臼。遍檢古代文獻,作為離婚規則的“和離”首次出現就是在《唐律疏議》當中,應該不是偶然巧合。我們可以推測: “和離”規則并不屬于西周以降的中原固有禮法體系,而是另有來源。
二、產生“和離”的一條線索: 佛教
20 世紀初,敦煌出土有一類文書,自題為“放妻書”、“夫妻相別書”等,時代為唐 - 北宋時期( 以下統稱“放妻書”) .學界基本公認這些文書所反映的離婚形式正是唐律所規定的“和離”,是最早的協議離婚文書⑤。這為我們探索“和離”的產生提供了最佳樣本。這些“放妻書”有一個共同特征: 行文間充滿了佛教用語和思想,彰顯了“和離”與佛教教義的親緣關系⑥.已知“放妻書”共十一件,大多為樣文,并非具體“和離”案例記錄⑦.但標準化的樣文,意味著標準化的話語,恰恰能反映官方和社會普遍接受的規則和價值觀,更具有普遍的代表意義。下面擷取三則9 -10 世紀的樣文進行分析⑧.
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十□,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于時年月日謹立除書。①( S. 0343 背)這篇 9 世紀文書內容簡練,卻反復提到“緣”、“因”、“前世”、“三生”、“結緣”等佛教概念?!熬墶敝竿庠诘拈g接原因?!耙颉敝笇е陆Y果的直接內在原因?!扒笆馈笔呛同F世、來世相對的概念,指“過去世之身也”.“三生”就是指“三世轉生”,即生命在前世、現世、來世中不停地流轉?!敖Y緣”則是指為未來確立機緣,“結謂結構,立機之始。緣即緣助,能成其終?!闭w上,這篇文書運用了佛教“因緣和合”、“三世因果”思想來解釋婚姻合離。佛教認為萬物皆由因緣之聚散而生、滅。
因與緣結合所產生之結果,就稱為“因緣和合”.萬物皆由因緣和合而假生,不具有本體意味的自性。佛教還認為世上所有的事物或現象,都處在過去、現在、未來時間的流轉中,構成一個循環往復的因果連鎖。過去者為因,現在者為果; 現在者為因,未來者為果。生命的流轉,以過去的行為和思想為因,招至現在之果,又以現在的行為、思想為因,招至未來之果,如此因果相續,無窮無盡②?;橐鲎匀灰膊焕?,例如佛經故事《微妙比丘尼因緣》。
該故事出自《賢愚因緣經》,在中古時期很流行。主人公微妙比丘尼出身高貴,但在成道前經歷過一系列的婚姻離合。最初,微妙夫妻恩愛,但丈夫卻不幸被毒蛇咬死。微妙再嫁后,遭到新任丈夫的虐待,被迫逃離。遇到了第三任丈夫,生活又歸于美滿,但丈夫很快病逝。于是微妙又跌入谷底,被強盜霸占、結婚,但強盜丈夫幾天后被官府處死。這一系列不幸的婚姻離合都是因為微妙的前世。她前世是某富翁的正妻,不能生育,嫉妒小妾產子,因此害死嬰兒,并發下死夫等毒誓偽證自己的清白③.可見故事用“三世因果”解釋了婚姻。這種思想影響下的婚姻觀,自然不會將“婚姻”視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而是視為夫妻二人前世、三生因緣和合的結果。根據因緣,婚姻有聚有散: 和合則聚,不協則散。判定結緣和合與否的外在標準是夫妻的感情。夫妻吵鬧不休,離心、離德就表明結緣不合,不必牽扯“七出”或“義絕”似的重大倫理過失。結緣不合自然就會散掉,各自回歸到各自的道路上去,尋求應有的幸福了。在這樣的理解下,離婚不存在“義”與不“義”的問題,也不牽扯到兩姓之好與惡?;橐鲆簿筒皇悄信募彝?- 宗族義務,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個人感情意味。下面這篇 9 世紀樣文基本表達了同樣的佛教婚姻觀。
鄉百姓某專甲放妻書一道: 蓋以伉儷情深,夫妻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嘆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并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死同棺槨于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 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為后代憎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夫與妻物色,具名書之。已歸一別,相隔之后,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莫逞琴瑟合音之態。解緣拾結,至美相談。三年衣糧,便畜獻柔儀。伏愿娘子千秋萬歲。時次某年 Δ 月日。④( P. 3730)這里出現了“結緣”、“業”( 一切思想、行為) 、“前世”、“后代”等佛教概念。夫妻結緣,則相互和睦。不和則表明前世有怨( 因) ,也意味著今生“緣”和“業”不成功、不順利,所以就應該分離。分離時,丈夫祝福妻子找到更好的歸宿,并且允許妻子帶走夫妻共同創造的財產( 三年衣糧) .總體上,態度相當的開明、豁達。
而下面這篇 10 世紀文書直接用佛教思想來定義“夫婦之禮”,將“禮”佛教化了。蓋聞夫婦之禮,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緣會。一從結契,要盡百年。如水如魚,同歡終日。生男滿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溫和,內外六親歡美。遠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時如不曾更改。奉上有謙恭之道,恤下無黨無偏。家饒不盡之財,妯娌稱長延之樂。何乃結為夫婦,不悅數年。六親聚而成怨,鄰里見而含恨。蘇乳之合,尚恐異流。
貓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違隔,大少不安…心不合和,當頭取辦。夫覓上對,千世同歡。婦娉 毫宋,鴛鴦為伴。所要活業,任意分將。奴婢驅馳,幾□不勒。兩共聽穩,各自分離……①( S. 6537 背)與禮教所講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 《禮記·昏義》) 不同,這篇文書里的“夫婦之禮”指“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緣會”.直面理解,是指夫妻二人在過去世的內因,經過極長時間( 累劫) 的共修,直到現在與外緣結合而成為夫妻,也就是“三世因果”、“因緣和合”.夫妻恩愛和睦、家庭幸福就是因緣和合的表現; 所謂“如水如魚,同歡終日”.而當夫妻不合、家庭不幸時,就該分離。文書沒直說原因,但上下文顯然默認了結緣不合,則解緣釋結。與上件文書一樣,分離時,夫妻互相祝愿更好的歸宿,并且妻子可以帶走動產。
這三篇文本表現的離婚形式是唐律的“和離”,而對離婚乃至婚姻的解釋則運用了佛教的“三世因果”、“因緣和合”思想。這種思想將婚姻從宗族、世代延續中解脫出來,把夫妻二人的生活和睦視為因緣和合的表現,而將夫妻不睦視為因緣不合,因而需要“解緣釋怨”,互相祝福更好的歸宿。如同敦煌《勸善文》( P.4579) 所言:
男女各自造因緣,不見無耶食泥土。
多事愁他我許兒,他自夫妻愁男女。
不如各自修當來,生向好處不辛苦②。
可見,夫妻感情在事實上成為婚姻關系的基礎。
這顯然與古老的禮法婚姻觀不同,是受佛教影響的“新”婚姻觀。已知的放妻書基本上都具有這些佛教思想特征,可見其流行程度。
雖然這些“和離”文書都出自敦煌地區,但反映出的“新”婚姻觀卻不局限于敦煌一地。
類似的婚姻觀也出現在貞元年間所撰的《女論語》中; “女子出嫁,夫主為親。前生緣分,今世婚姻”③.這里明顯運用了佛教的“三世因果”、“因緣和合”來解釋婚姻。這部書受到當時士人的推崇,并被正史所贊譽,所以代表了一種主流認識④.此外,唐代文學作品也反映了佛教對婚姻觀的影響,例如,開元年間,有長安宮人為前線將士作戰袍時,在袍中藏了一首詩:
沙場征戍客,寒苦若為晚。戰袍經手作,知落阿誰邊? 蓄意多添線,含情更著綿。
今生已過也,愿結來生緣?!癧7]66這情意綿綿、浪漫妙想背后正是佛教的三世因果,因緣和合思想⑤。
必須承認,敦煌”和離“文書雖然是我們所能見到的最好證據,但它也存在缺陷: 其佛教色彩并不必然表明”和離“制度本身受佛教推動而生; 相反,也可被理解為當事人在處理離婚時,使用佛教思想來解釋。換言之,文書的佛教色彩可以是當事人個人信仰導致的個體現象,并非”和離“制度蘊含佛教因素⑥.但筆者認為,從變遷的角度和邏輯來看,恰恰是一個個當事人的信仰催生的個體行為,才最終導致了相應制度的產生,而中古正是佛教盛行時。原來,佛教自東漢傳入中原,于南北朝 - 隋唐大為盛行,對中國產生了全方位的沖擊⑦。
相應地,佛教教義帶來的”新“倫理思想與中國本土的禮法產生了多重互動。例如,佛教影響了這一時期的家庭倫理: 一方面,士大夫學習佛教,在孝悌、修身、門戶、婚姻等方面援引佛家思想進入家規; 另一方面,世俗大眾通過參與佛教修行,或受佛教宣傳,接受了很多佛儒混合的道德倫理觀念①.在這個大的思想背景下,佛教各種形式的宣教活動②,潛移默化地影響了當時人們的婚姻觀?;橐鰪摹币蚓壓秃稀?、”三世因果“等思想中獲得了新的詮釋,這也促使時人用”新“的理念來審視離婚?!焙碗x“法規在這一歷史時期的出現應該和這種大的思潮有關。
三、產生”和離“的另一條線索:灰色地帶實踐
除了佛教之外,”和離“還植根于中原本土實踐。史料表明,雖然”和離“作為一種明確的離婚規則,不見于唐律之前的文獻。但作為自發的民間實踐,則可上溯到漢代乃至先秦③。
例如,《史記》記載:
晏子為齊相,出,其御者之妻從門間而窺,其夫為相御,擁大蓋,策馳馬,意氣揚揚,甚自得也。既而歸,其妻請去。夫問其故,妻曰: ”晏子長不滿六尺,身相齊國,名顯諸侯。今者妾觀其出,志念深矣,常有以自下者。今子長八尺,乃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為足,妾是以求去也?!癧8]2135這則故事發生在春秋時代的齊國。故事中的妻子看不慣丈夫胸無大志、洋洋自得的樣子,不想和他生活在一起,因而提出離婚。這顯然與”七出“、”義絕“無關,而是志向不合所致?!妒酚洝凡]有告訴我們丈夫是否同意離婚,也沒告訴我們兩人是否真的離婚,只說”其后,夫自抑損“④,但這至少表明當時存在”和離“之提議。
漢代朱買臣的故事則是比較明確的”和離“事例?!稘h書》記載:
朱買臣字翁子,吳人也。家貧,好讀書,不治產業,常刈薪樵,賣以給食,擔束薪,行且誦書。其妻亦負戴相隨,數止買臣毋歌嘔道中。買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買臣笑曰: ”我年五十當富貴,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貴報女功?!捌揄E唬?”如公等,終餓死溝中耳,何能富貴! “買臣不能留,即聽去[9]2791.
彭衛先生《漢代婚姻形態》將這則故事解讀為因貧窮而離婚,認為”西漢時人朱買臣家中甚貧,其妻以此為借口,與之離婚“[10]272.但細讀故事,我們發現朱買臣妻子愿意和朱買臣一起賣柴謀生,所以并未嫌棄他貧窮。兩人的矛盾在于朱買臣習慣于在賣柴路上大聲讀書、歌唱,妻子很不理解,并且感到尷尬,因此經常阻止朱買臣,引發爭吵??梢?,導致兩人離異的原因是雙方無法溝通、理解,而不是家貧無法生活。這說明,漢代已經存在由于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的實踐,也就是”和離“實踐。事實上,漢代離婚是較為普遍和常見的事情,為法律所允許。漢初《二年律令》規定: ”若為人妻而棄、寡者,皆勿收“( 簡174 -175)[11]32.
這雖未直接規范離婚事宜,但顯然默認離婚是合法的。研究表明,”七出“、”義絕“并不代表這一時期離婚的全部原因⑤.所以可推測: 盡管現存資料所見漢代”和離“案例不多,但它的存在是無疑的,并且應該有一定的規模,否則難以進入《漢書》這樣的正史視野。然而,漢代”和離“實踐游離于禮法傳統之外,沒有正統思想資源的支持,沒有倫理基礎,未必理直氣壯。
《史記》、《漢書》記載的相關事例,都發生在社會下層人群之中,說明這種實踐處于灰色地帶,并不入正流。
直到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 ,才首次出現官方對”和離“朦朧地確認。該年 9 月,孝文帝有鑒于水災迫使多個地區的百姓賣兒鬻女、家人離散,于是下詔: ”今自太和六年已來,買定、冀、幽、相四州饑民良口者,盡還所親。雖聘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樂者,亦離之“[12]156.
這是針對特定情境下的規定( 效力回溯三年) ,目的是維護受災百姓家庭之團聚。但它涉及離婚問題,提出了兩條準許離婚的原則: ”遇之非理,情不樂者“,既強調”理“也強調”情“,其中”情不樂“與《唐律疏議》的”情不相得“表達幾乎一致。
明確以”不和“名義而離婚的判例,也最早見于北魏。據《魏書》記載,靈太后( 卒于 528)掌政時,蘭陵長公主與劉暉為夫妻,但后者與公主的侍婢通奸,被發現,公主虐殺了侍婢,兩人因此感情不和。靈太后得知此事后,命令清河王元懌調查。元懌等人在查明事實后,”奏其不和狀,請離婚,削除封位,太后從之?!阿匐m然這是強制離婚,與”和離“中的雙方自愿有些不同,但核心同樣是”不和“.仔細分析案例細節,我們發現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劉暉與侍婢通奸這個行為本身并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傳統的”七出“、”義絕“規則也不干涉這一問題,但由通奸行為引發的夫妻感情矛盾、不和,就構成了離婚的充分條件。這是文獻中首次明確地以感情不和作為離婚理由,并且審理者是當時的最高權威---太后,這反映出后世”和離“之名義已經初步萌芽( 靈太后執政比《唐律疏議》之頒行早一個多世紀) .
結 論
綜合以上研究,我們發現唐律”和離“的產生至少有兩條線索: 以游離于正統之外的本土實踐為內線,以佛教思想的影響為外線。這兩條線索在北魏孝文帝和靈太后身上匯合了。前文已指出孝文帝和靈太后分別開創了認可”和離“實踐的詔書與判例的先河,而我們又知道,兩人深受佛教思想影響。湯用彤先生曾指出,北魏帝王中,最精通佛教教義和提倡佛教者首推孝文帝[13]361.例如,”( 承明元年冬十月) 辛未,輿駕幸建明佛寺,大宥罪人“,”( 太和七年)五月戊寅朔,幸武州山石窟佛寺?!癧12]143、152而靈太后更是尼姑出身,對佛教教義稔熟?!段簳せ屎罅袀鳌酚涊d: ”后姑為尼,頗能講道“,又說”太后性聰悟,多才藝,姑既為尼,幼相依托,略得佛經大義“②。執政后,靈太后也頗為崇佛。例如,曾于熙平元年在洛陽皇宮前修建永寧寺,引發時人”繡柱金鋪,駭人心目“的感嘆③.
雖然由于資料存留的原因,我們尚未發現證據來證明孝文帝詔令、靈太后判例與他們個人所信奉的佛教的直接關系,但從漢唐之際的大歷史背景和已知最早”和離“文書的特點( 敦煌”放妻書“) 來推斷,我們可以相信,”和離“法規似是中外結合的產物,即原本游離于正統之外的本土實踐,在中古時期受外來佛教思想潛移默化的推動,獲得了正當性并上升為法規。
它突破了禮法傳統,把婚姻從男女家庭 - 宗族義務上升到了雙方情感的結合,可謂古代婚姻法制一大變革! 它也同時提醒我們,可以在中外文化交流的視野下,理解中國古代法律傳統的演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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