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輝祖是清朝乾隆年間一代名幕。 在他三十多年從幕生涯中,不僅協助十多位幕主辦了不少疑案,在當時取得了很大名聲,而且尤其善于引經決獄。
本文所寫的幾個判案小故事,就能充分證明這一點。
在無錫處理浦四童養妻與未婚夫叔通奸案
乾隆二十一年(1756),汪輝祖在江蘇常熟胡文伯幕府做書啟師爺。 這一年, 胡文伯督運山東臨清, 汪輝祖因病不能隨行, 臨時加入無錫魏廷夔幕府, 給一位姓秦的刑名師爺當助手。
一年之前,汪輝祖才利用業余時間學習刑名知識,秦師爺則是“專法家熟律令”的法學名家。 可是千萬別輕視汪輝祖這個新手,因為不久之后在處理 “浦四童養妻與未婚夫叔通奸”一案時名聲大噪。
浦四是無錫當地一位農民的兒子,在父母包辦下,老早就養了一個王姓童養妻。 王氏情竇初開后,卻與浦四的叔叔浦經勾搭成奸。
依照清代法律規定, 凡是沒有親屬關系之人通奸, 各杖八十; 如果女方有夫, 則各杖九十。如果雙方有親屬關系,處罰則更重。比如通奸之人是互相必須服喪的親屬,各杖一百徒三年。 而依照清代則例(帶有行政法規性質的規章制度)規定,奸夫甚至可以發往附近邊衛充軍。
則例的權威性雖然遠遠小于法律,但清朝政府特別規定:在實際判案工作中,有例不用律。 這樣一來,法律多成虛文,則例的實際地位和作用逐漸凌駕于正律之上。
此事被告發到官府后,秦師爺按照當時的則例條文規定,建議判浦經充軍。
汪輝祖不同意這樣判。 他說: 王氏與浦四沒有拜堂成親, 還不能算夫妻, 她和浦經通奸只能按非親屬關系處理, 合理的量刑是杖刑。
秦師爺不能接受汪輝祖的說法,但又誰也說服不了誰,最后只好請魏廷夔裁決。 魏廷夔贊同汪輝祖的意見, 并囑咐汪輝祖撰寫判稿,秦師爺只得認輸。
清代的刑罰承襲《明律》,主刑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每個刑罰又有不同的等次,五刑共有二十個等次。 主刑又稱正刑,其外的枷號、遷徙、充軍、發遣、凌遲、梟首、戮尸等刑,為隨時所加,皆非正刑。 主刑之外,另有從刑,如籍沒家產、刺字等。
作為清代刑罰體系中的一個刑種,充軍是輕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種刑罰,州縣、府、省按察使司、督(撫)四級都無權判決,只有中央刑部才有終審判決權。 杖刑則是較輕的一種刑罰,州縣本身就可以判決生效。
可是,此案申詳常州府之后,卻遭到常州知府的駁詰, 理由是浦經與王氏是親屬關系,不能按非親屬關系定案。
汪輝祖當然不能認同, 于是起草頂復說:“妻子的服制, 是由丈夫決定的 . 王氏為童養妻,與浦四并未成婚,他們沒有夫婦名分,浦經自然不能算作王氏的叔叔, 怎么會是親屬關系? ”常州知府看了汪輝祖的解釋后,沒有新的反駁理由,就勉強同意汪輝祖的意見。
案件逐級上報到江蘇按察使司,又遭到詰難:敘供中王氏一直稱浦四的父親為“翁”,那么翁之弟即為“叔翁”,以此而論,浦經與王氏當然是親屬關系。
汪輝祖又起草頂復說:“王氏所稱之翁,是按照當地農村習慣, 對長輩的一種尊稱,是老公公老婆婆的 公, 而不是公公婆婆的公. ”這下按察使司也無話可說了。
案件被轉到巡撫衙門。
當 時 的 江 蘇 巡 撫 莊 有 恭 是 乾 隆 四 年(1739)狀 元 ,既是官場上有名的才子 ,又是乾隆初期督、撫中比較有政績的一個人。 他親自批閱此卷,提出了新的不同意見:“王氏是浦四的童養妻并一直生活在浦家,如果說他們不是親屬,那么王氏與浦四就沒有任何關系,這在事實上好像說不過去。 ”
汪輝祖再次起草頂復說:“童養妻只是個虛名而已。 浦四與王氏平時都是兄妹相稱,兄妹稱呼當然不得視為夫婦。 浦四既然不是丈夫,他的叔叔浦經就更不是王氏的叔公。 ”
莊巡撫又駁詰:“此案事關名分,不能說他們是非親屬關系。 ”汪輝祖又頂復:“《禮記》說:未正式拜堂的婦女死后, 必須歸葬于她的娘家墳地。 如今王氏與浦四也未拜堂成親, 他們的夫婦名分當然不能成立。 《禮記》同時又說:附從輕言。
附人之罪,以輕為比。 《尚書》也說罪疑惟輕. 說的都是量刑可輕可重時,應按較輕的刑罰判處。 現在王氏的妻子地位有可疑之處,不能完全確定,那么按照儒家經典的要求,遇到疑難問題時就應該從輕處罰。 如果無視事實,硬要將王氏和浦經定為親屬量刑,顯然違背了儒家經典罪疑惟輕的精神和原則。 ”
汪輝祖于是進一步提出建議說:考慮到王氏與浦經的關系確實比較特殊,在法律上很難詮釋清楚, 所以除了按普通人通奸量刑外,另外從重給予枷號三個月的處罰,王氏歸娘家另嫁,另由浦經出錢給浦四討老婆。
汪輝祖的新建議顯然是在親屬與非親屬之間做出的一種妥協性選擇,這就使得通奸者既受到了應得的處罰,又考慮了兩者確實存在的特殊關系因素,更使受害者浦四獲得了經濟補償。 這一意見確實顯得比較高明。
莊有恭果然覺得這種處理意見 “似非輕縱”,既合情合理又合法,可以接受,于是表示同意。
在長洲處理周張氏為兒子繼郎立嗣案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底,汪輝祖正式離開胡文伯幕府, 接受江蘇長洲知縣鄭毓賢聘請,與另外一位刑名師爺共同承擔幕府的刑名事務。 從此,汪輝祖正式做起了刑名師爺,直到乾隆五十年(1785)棄幕從政為止。
當地有個富婆周張氏,十九歲守寡,撫養遺腹子繼郎到十八歲,當年八月準備為兒子完婚,不料頭一個月繼郎染病身亡。 按照當地禮教和風俗,應該為沒有后代的死者“立嗣”.周氏宗族認為:繼郎未娶,只能給周張氏的丈夫立一個嗣子, 周張氏卻想為繼郎立嗣。
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后只好訴訟。 前面幾任知縣,都因為當朝律例沒有規定未成年和未娶妻子的男子死后能不能立嗣,所以一再批由房族公議。 由于雙方各持己見,公議久久不成,結果拖了十八年也未能結案。
乾隆二十五年(1760)二月,雙方又來縣府打官司告狀。 鄭知縣也是剛上任,他收下狀紙后,不敢馬虎,就要汪輝祖盡快拿出處理意見。
汪輝祖先聽周張氏簡要介紹情況,接著查閱了全部案卷。 周張氏說:繼郎死后這十八年,比撫育他成長的十八年還要苦百倍。 這些年我數次瀕于死亡。 死何足惜,只是繼嗣未定,死不瞑目。 今年我快到六十,在世上的日子已經不多了。 我一旦死去,最大的遺憾就是丈夫和兒子的靈魂無人祭祀,終將成為餓鬼。 周張氏說得非常傷心,汪輝祖聽得十分同情。
由于拖時過長而又紛爭不已,本案積累下來的案卷已厚達數尺。 汪輝祖翻閱全部案卷,發現周氏宗族的意見,都會遭到周張氏的堅決反對;周張氏的要求,周氏宗族也無法接受。 前面幾任知縣,能推則推,都不明確表態,只說讓房族公議,公議有沒有結果,卻不聞不問。 乾隆十九年以前,周張氏看中了一個孩子,想認他為孫,周氏宗族卻認為:這個孩子乳臭未干,誰能保證他一定能夠長大成人? 后又另議,終究拖延不決。
汪輝祖認為, 遇到此類糾紛, 推給房族公議, 當然不能算錯, 因為清代法律制度確有這方面的規定: 立嗣糾紛原則上應由房族公議, 民間也多半是這么做的。 問題是房族公議了十八年也不能解決問題, 州縣政府再這樣踢皮球, 就是一種不作為甚至不負責任的表現了。
他于是起草了一個批文, 準備了斷此案:“張撫遺腹繼郎 ,至于垂婚而死 ,其傷心追痛 ,必倍尋常。 如不為立嗣,則繼郎終絕,十八年撫育苦衷,竟歸烏有。 欲為立嗣,實近人情。 族謂繼郎未娶,嗣子無母,天下無無母之兒。 此語未1文。殤果無繼,誰為之后? 律所未備,可通于禮。
與其絕殤而傷慈母之心,何如繼殤以全貞婦之志。 乾隆十九年張氏欲繼之孫,現在則年已十六,昭穆相當,即可定議。 何必彼此互爭,紛繁案牘? ”這個批文的核心是批駁了周氏宗族“繼郎未娶,嗣子無母,天下無無母之兒”的說法,認為儒家經典從無此說,相反,《禮記·喪服小記》卻有“為殤(未成年而亡稱殤)后者,以其服服之”的明確記載,說明夭折之人也可以立嗣,并不以嗣子是否有母為前提。
然而,汪輝祖的批文剛拿出來,就遭到幕府內部同僚一致反對。 他們認為:此事事關富室,舍律引禮,已讓人覺得好奇,何況前面幾任知縣多次批示,都是讓房族公議解決,現在由主官獨自臆斷,一定會引來爭議,因而過于冒險。 鄭毓賢見此批斷,也嚇出一身冷汗,再三囑咐汪輝祖做些修改。 汪輝祖卻寸步不讓, 說:“為民父母而使節婦抱憾終生 ,沒道理;為主人代筆而使主人造孽,心不忍。 我不管其為富為貧,只論事理。 這個批文不能改,要改就另請高明。 ”于是向鄭知縣辭行。
鄭毓賢之所以被汪輝祖的批斷嚇出一身冷汗, 是因為此稿雖是汪輝祖一手寫的, 但一旦惹下什么麻煩, 最后擔責的卻是他這個知縣。 然而有趣的是,汪輝祖一提辭職,鄭毓賢就軟下來了,說明他是個明理的人,心地也比較善良。
鄭毓賢的擔心果然不是多余。 審理結果公布之后,周氏族人不甘心巨額財產落入外人之手,于是拒不接受并反復起訴,汪輝祖的態度也很堅決,任你如何糾纏,他概不受理。
過了幾個月,長洲官衙的官員和幕僚們正在高高興興過端午節,突然收到巡撫親筆書寫的手諭,命將爭嗣一案的卷宗全部送交巡撫衙門,巡撫大人要親自審查。 所有官員和幕友無不感到震驚,鄭毓賢更是嚇得膽戰心驚,唯恐大禍臨頭。 汪輝祖卻坦然自若,說:“我無私心,上可對天,下可對地,何況對上官? ”話是這樣說,但在接下來的日子里,大家還是忐忑不安,不知如何是好。幾天之后, 鄭毓賢應召去省里謁見巡撫。
他是懷著緊張恐懼心理去的,回來時卻春風得意,笑逐顏開。 他告訴大家:巡撫陳宏謀見了他之后,對汪輝祖的批文大加贊賞,連說:“此批得體!此批得體!”原來有一個愛打抱不平的秀才為此案上訴到巡撫衙門, 陳宏謀調閱全部原始檔案之后, 發覺控訴不實, 就責令蘇州府對這個秀才嚴加懲罰并注為劣等, 同時召見鄭毓賢, 詢問此批由來。 鄭毓賢如實匯報后, 陳弘謀聽說是一個年輕幕友所擬, 于是贊嘆不已。 巡撫表揚贊賞汪輝祖, 等于肯定夸獎了鄭毓賢。
在秀水處理陶氏兄弟爭嗣案
乾隆二十七年(1762),汪輝祖在浙江省秀水縣孫爾周幕府做刑名師爺期間,處理了一件纏訟已久的爭嗣疑案。
秀水縣民陶愛泉之子陶惠先,是當地大家族陶家的長房獨子, 從小就過繼給了叔叔,成為叔叔這一房的繼承人。 陶惠先后來生了五個兒子,父親陶愛泉卻沒有再生育兒子,他因此成了陶愛泉兄弟兩家的一根獨苗。 不久老革命又遇到了新問題: 陶惠先本人活得好好的,大兒子沒有留下后代卻死去了。
為了延續大兒子的香火,陶惠先打算從其他四房里過繼一個孩子給他,因涉及很大一筆財產,所以只能嚴格按順序從二房中選擇合適繼承人,最后決定將老二的兒子陶璋過繼給老大。 決定宣布后,自然無人敢提出異議。
然而,陶惠先的三兒子陶世侃不甘心大哥的家產落入二哥之手, 等到陶惠先去世之后,就巧立名目說: 我們的父親過繼給叔叔做兒子,自己的親爺爺就絕嗣了,應該先給爺爺立個后人,才能考慮為大哥立嗣的事。 他的用心非常清楚, 就是要按照立繼順序, 把二哥的兒子過繼給爺爺, 然后由他的兒子繼承大哥的財產。
為了推翻父親生前做出的決定,陶世侃精心偽造了一份父親陶惠先的遺囑,說老二的兒子陶璋既然已經過繼給了老大,老二就應該歸嗣祖父陶愛泉,以延續陶家本身長房一房的香火,老大的香火則應由老三的兒子來延續。
一邊是死去的爺爺,是個虛名,另一邊是死去的哥哥,有實實在在的大筆遺產,老二哪能看不出老三的不良用心? 兄弟倆為此打起官司來。
由于陶家是世家大族,所以老二老三在當地都有一定勢力,那些向著老二的,就引經據典說,陶惠先既已過繼給叔叔,陶愛泉即為無子,以陶惠先的二兒子歸嗣,是以孫繼祖,與禮法不合,此事絕對行不通;幫老三說話的,則說陶家本房有子而絕嗣,于情不順,以陶惠先二兒子歸繼之說,未為不可。
官司從縣里一直打到浙江省巡撫衙門,皆因找不到恰當的法律依據, 所以纏訟多年,一直無法解決。
最后,從江蘇調到浙江來做巡撫的莊有恭覺得秀水現在的知縣孫爾周頭腦敏銳,幕中又有汪輝祖這樣的高手,就決定將此案重新發回當地審理。
案件發回來不久,孫爾周即升任河南開封府同知(知府的副手,相當于如今的地級市副市長),莊有恭怕他踢皮球,將案件推給新任知縣辦理,就明確指示:此案事關富家大族,孫爾周不了結此案就不能卸任。
孫爾周原是汪輝祖的老師, 現在又為主賓,關系自然非同一般。 為了盡快結案,讓老師早日高升,汪輝祖簡直傷透了腦筋。
一天晚上,汪輝祖通宵不眠,最后才想起《禮記》上有“殤與無后者 ,祔食于祖 (未成年而夭折或突然死亡的人,如果沒有后代,就可以把他的牌位放在祖先的牌位下面,那么大家祭祀祖先的時候,他也能夠享受同樣的祭祀)”之說,覺得這句話可以拿來了斷這個案件。
第二天,汪輝祖便向孫爾周建議說:陶愛泉已經去世多年,不必多此一舉再給他另立嗣子,把陶惠先的牌位袝在他下面就行了,這樣不僅不必過問陶惠先的遺囑真偽,而且使得陶愛泉兄弟均得有后。 其實他是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把陶世侃的要求給駁回去了。
此建議大得孫爾周贊同,汪輝祖因此擬定判文說:“禰祖之說,必不可行。 陶惠先出繼叔后,斷難以己之次子歸繼。 本宗有子而絕,情有難安,請以其主祔食于伊父愛泉支下,聽惠先子孫奉祀。 遺命之真偽,可無置議。 ”汪輝祖這樣判決,既讓陶世侃想讓自己兒子繼承大哥遺產的陰謀不能得逞,又使陶愛泉兄弟可以共享陶惠先子孫的祭祀香火,確為兩全之策。
判案要堅持“愛民”和“省事”原則
汪輝祖雖然善于“引經決獄”,但由于人們對經義的理解往往有所不同,所以汪輝祖舍律引禮判決的案件,也常常招來一些非議。
這次陶世侃企圖冒繼案的判決,多年之后也遭到桐城學者胡虔的質疑和批評。 他在《識學錄·書〈佐治藥言〉后》一文中論及此事時,“援據禮文 ,反復申辯 ”,一口咬定汪輝祖誤釋了經義。
因為如果依據經義,那么“庶子成人無子者”,便“無以兄弟子為后”. 陶惠先乃長房陶愛泉的獨生子,自然不能再出繼給叔叔。 如果陶惠先不能出繼給叔叔,那么沒有后代的就是陶愛泉的弟弟,而不是陶愛泉本人。 只有把陶愛泉弟弟的牌位袝在祖先下面,享受陶惠先子孫的祭祀,才是符合經義要求的。
應該說胡虔的質疑和批評是有充分依據和道理的,既然如此,汪輝祖當年為什么要這樣判決呢?原來他覺得胡虔的說法雖然完全符合經義精神,他的質疑和批評也是善意的、建設性的, 卻與事實嚴重脫節。 也就是說, 胡虔只在那里以理說理, 卻沒有顧及當時的基本事實, 而離開事實得出的道理, 在現實面前是行不通的。
當時明擺在那里的事實是:陶惠先出繼給叔叔,是很久以前做出的決定,陶氏宗族內部長期以來也無任何異議。 對這一既成事實,后人只有認可,而不能進行改變。 如果現在因為陶世侃企圖冒繼大哥的遺產,就把他的父親陶惠先判回給爺爺陶愛泉做兒子,那么陶惠先的叔叔豈不因此失去了后代? 這樣做,于情于理都是說不過去的。
“引經決獄” 是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種斷獄方式。 它要求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過程中, 從經書中找出所謂的 “微言大義”,作為審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主要準則,并按經義的精神解釋和適用法律。
以現代法制眼光來看,直接運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或援引法律之外的規范體系處理司法案件,簡直不可思議。 但在中國傳統社會里,禮是儒家維持統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凡是禮所不容的, 就是刑法所禁止的, 凡是符合禮的,必然是刑法所不禁的, 人的行為一旦越出禮的規范, 就必須由刑來處罰。 可見禮本身不僅屬于法的范疇, 被稱之為“禮法”,而且在主輔關系上,禮為本,刑為治,禮主刑輔,禮是主要的,刑罰只不過起輔助作用而已。 所以引經決獄不僅被人們視為博學多才的表現,而且把能否用經用典解決司法難題看作司法水平高低的體現。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甚至將引經決獄認定為司法審判的最高境界。 一流的刑名師爺,只有博通經史,嫻熟判例,才能被尊為“上幕”或“良幕”. 在這一點上,整個清代社會早已形成共識。
汪輝祖能夠名聞江南,成為“百不獲一”的一代名幕,很重要原因就是學識淵博、善于引經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