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我國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斷開展和深入,我國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專題法制史、部門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不乏法制史研究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除了要對我國法律制度史進行研究,還需要做好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 中國法律制度史
中國法律制度史作為中國法制史一個重要內容,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據著尤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國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1 立法的情況
從長期的發展歷史來看,我國每個朝代和時期對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別重視,對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豐富的成果,設置了立法體制和插入了社會背景等,通過這些狀況,我們能夠更全面的了解到每個歷史時期的法治情況和法治形態。
1.2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機關、司法體制以及訴訟制度在內的與訴訟活動相關的制度和模式,通過對司法制度的研究,我們可以從中看出某個歷史階段的法律執行狀況。
1.3 非法律形式的社會規范及其運作方式
在我國原先的社會生活中, 通常會習慣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內部書面或是口頭上的規則制定, 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也正是這些家法族規維護了整個社會的秩序,確保社會能夠有序全面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和諧。 還有就是部分習慣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層面, 這也屬于中國法制史研究的范圍和對象。
盡管目前我國已經研究了法制史較長的時間,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實際就目前情況來看中國法制史還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對法律規定和制度上還是過于關注國家機關正式頒布的法典,但是對民間的一些規定和習慣卻缺乏有效的關注。 二是目前對于法律法規的關注還是僅僅限于書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得到全面有效的運行,更沒有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這也是我國法制史研究和學習中存在的不足, 還需要對中國法制史展開進一步的研究。
2 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項規則體系的研究
中國法制史本身就是一門內容豐富的學科,其研究的范圍更是廣泛,想要全方位的了解我國中國法制史,對中國法制史有一個清晰和正確的認識, 就不能僅僅限于對法律制度本身成果的研究,需要我們能夠掌握和了解法律制度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政治環境以及教育的文化背景等,這樣才能全方位的認識到我國法律制度發展的過程。 所以在對整個法律史開展研究開始,就不能是簡單進行原先法律制度的描述,更多的是要站在我國經濟、政治、教育和文化等多個角度進行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法律制度真正的源泉。 所以將我國經濟制度、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教育制度作為我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將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作為中國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部分, 中國法制史作為上層建筑的一個部分,必然會受到社會意識形態和上層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影響,當然根本上是要受到經濟基礎影響的。 因此進行中國法制史研究工作就必須站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多個角度考慮,充分的探究出法律制度的根源。 同時也要對法律制度和文化現象之間的聯系展開全方位的分析,更好更全面的把握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的規律。
3 法學史與法律思想史
全面的了解中國法制史必然需要對法律思想史進行研究分析,無論時代的發展和朝代的變化, 思想都是整個社會發展的技術,制度則是整個思想的體現,所以在不同思想的引導下,必然會形成不一樣的法律制度。 如,在奴隸社會中,人們對鬼神的信仰與崇拜,就會使當時的法律制度通常是神靈裁判:在西周時期,統治者“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因此在法律方面一般是主張道德教化的方式進行百姓的教導,如果沒有什么效果的話再動用刑法。 在漢武帝時期,統治者主張儒家思想,所以,在漢武帝期間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更多的儒家思想,唐朝初期,唐朝統治者便提出更加成熟的法律指導思想,要求立法穩定和簡約,在法律思想指導下,建立一個以禮法合一的主要特征的唐朝法律。 因此,從根本上來講,中國法律思想史是與中國法制史有著緊密的聯系,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和相互促進。 在中國法制史研究中,一定要提升中國法律思想史的地位,特別是對那些法律制度有著深遠影響的思想,更是中國法制史需要研究的對象。 同時在進行法制史研究的同時更是要深刻的剖析法學史,了解我國法律制度學說和法學作品,摒棄在法律思想史分析中只見任務和思想不見法律的情況, 也彌補法制史中只了解法律制度,不了相關理論的情況。
4 小結
每個學科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學科自身的發展中勢必會與其他學科產生聯系,而在中國法制史研究中,做好法制史對象研究工作尤為必要,所以,進行法制史研究對象的轉變,從原先單一化轉變為多元化,建立和營造一個更為廣泛的法制史研究體系,對中國法制史進行靜態和動態的全面分析研究,更好的掌握中國法制史的精髓,為我國法制的健全奠定基礎、提供有力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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