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概述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是我國封建法制史上一項重要指導原則。按照其字面含義,“親親”特指直系血親和夫妻,“相匿”是指互相隱匿、互相包庇的行為方式,即直系血親或夫妻之間互相隱匿和包庇對方的犯罪行為是不受刑事追訴亦或減輕刑事處罰。這一原則隨著朝代的更替與時代的變遷,其涵蓋范圍也逐漸推廣,“親親”不再局限于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以及夫妻之間,主仆等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封建身份關系也涵括在內。但這一原則并不適用于所有法律規范,譬如在“謀反”、“謀叛”和“謀大逆”等挑戰封建君主統治秩序等罪名中是排除一切免責事由的。從這一原則概念中,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儒家綱常倫理和君主專制至上的影子。
二、“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淵源及演變
在數千年的法制史長河中,“親親得相首匿”可以追溯到周代,在《周禮》中便有“為親者諱”的規定,可見在我國奴隸制時期已有關于“親親得相首匿”的雛形,這一概念統治秩序的確立和平穩運行階段不斷地深入人心,在春秋戰國時期又得到進一步發展,譬如在《論語》中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耕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鬃釉唬骸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谝钥鬃訛榇淼娜寮艺J為,父子相互隱匿罪行是人之常情,即父母子女之間有最親近的血緣關系,任何人不能期待這一最親近的直系血親互相檢舉和告發。親親得相首匿是最基本的人倫道理,尤其在刑法領域是人文思想最集中的體現,通過這一原則能很好地維護家庭和諧與穩定并在制度層面上加以鞏固。然而至秦代,統治集團在意識形態上推崇法家思想并將該思想確立為社會行為規范的指導原則,在《秦律》條文中鼓勵告奸,“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蕩然無存。到了漢代,一個平穩有效的統治秩序建立后,漢武帝通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正式確立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意識形態,漢代立法也逐漸儒家化?!坝H親得相首匿”原則在漢宣帝執政時期寫入法律,至此這一原則在以后的歷史發展軌道上開啟了進化和完善的歷程。這一原則最終在唐代得到了全面發展,“親親”的內涵得到極大豐富,《唐律》規定:凡同財共居者及大功以上親屬,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孫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互相包庇不受刑事處罰,小功以下親屬隱匿者罪減三等。但這一原則不論如何豐富,謀反等反皇權行為都不再適用“相匿”原則,及至宋代,這一原則甚至擴大到了岳父母和女婿。這從側面反映儒家倫理思想在確立和鞏固的同時,其精髓得到升華,對我國封建時期人們的思想觀念、人際交往和行為規范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對我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深刻意義。
三、“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對傳統法律制度文化的影響及作用
(一)“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塑造了傳統法律價值觀。
自儒家思想在意識形態上確立統治地位后,仁義和孝悌這兩個最重要的價值觀在指導社會行為規范的同時,也被納入到法律制度建設上來。統治集團在進行制度頂層設計時,圍繞著仁孝思想對法律條文和規章制度加以闡述修飾,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制和中華法系的基礎?!坝H親得相首匿”原則正是在仁義與孝悌之上產生的,在經過千百年的傳承中不斷發揚光大,在漫長的法制史長河中不斷積淀,從統治階層到平民大眾無不深受其影響,在無形中塑造著人們的法律價值觀念。因此在傳統立法中,仁孝義禮成為判斷是否為良法的標準,中國的傳統法律因具有父慈子孝、長幼互助等儒家思想的特征而顯得更具人情味。
(二)“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維護了封建經濟秩序。
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小農經濟,小農經濟以每個小家庭為元素而構成,以自給自足的方式維持著封建經濟的平穩運行。只有民眾內部家庭和諧有序才能使人們正常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而一個穩定的農業生產秩序才能使政府獲取穩定的稅收、征發有效的徭役,從而達到國家的健康發展與和諧安康。從側面角度來看,“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作用不僅僅局限于維持著封建家庭的內部穩定,也間接的促進了社會生產,對我國傳統的經濟秩序起到積極影響。
(三)“親親得相首匿”原則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維護皇權絕對統治地位,保持統治江山永固是封建統治者永恒不變的目的,因此維系社會穩定是統治者的首要任務。法律制度是統治集團實施社會管理的工具,通過確立“親親得相首匿”原則不僅是對家族宗法制度的認可,也鞏固了家族內部的和諧團結。家庭作為社會構成的基本要素,對社會秩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家庭的和諧穩定意味著社會的安定健康,“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烘托起一個家庭內部的溫暖,而一個家庭內部的溫暖帶來的是社會的安定有序,從而國家政權得以穩固,專制皇權也得以維系下去。
四、“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對當代法律制度文化的影響及作用
當我們懷著理性的心態去審視時會發現,“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與當下法律制度完全處于對立矛盾的狀態,互相隱匿、互相包庇的行為是不為現代法律規范所允許的。但我們稍加注意會覺得現代法治國家若實現良法之治,必然要以人為本,從人本主義的角度去構建法律框架,而這一切的制度設計離不開人倫常理和社會共同價值觀,因此道義倫理和法律制度是可以共存,是并行不悖的。如果通過硬性的制度約束去撕裂人們的共同倫理價值觀念,恐怕只會造成社會矛盾激化,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激增。
相反,如果法制能順勢而設、司法能夠順勢而為,這不僅會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能夠對犯罪份子起到教育和感化的作用,有助于社會的和諧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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