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法國法學文化在中國的傳播
(一)清末法學學術概況
清末在內憂外患與巨大的文化沖擊壓力之下,中國知識分子開始尋求救國圖強之路。洋務派創辦新式學堂、設立譯館、翻譯西書,這其中法國傳教士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嚴復、康有為、梁啟超等維新派也翻譯出一大批和法國有關的政治法律書籍,其中包括嚴復譯本的《法意》,汪貢夫翻譯的《地方自治論》,金季譯述的《法國憲法釋義》等。庚子之變后,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等進行修律,這一時期先后譯出的有《法蘭西刑法》、《法蘭西印刷律》、《法國民法》、《法國刑事訴訟法》、《法國民法總則條文》、《法國民法失蹤條文》、《法國民法親屬條文》等大量的法國法律學術作品。
(二)民國法學學術概況
從1912到1949的三十多年間,中國迎來了法國法律學術作品傳入的高峰,法學譯著開始呈現多元而復雜的局面。
譯著作品涉及憲法、法哲學、法律史等各領域,譯著中比較重要的要屬法國學者狄驥的《憲法學》、《憲法精義》和《拿破侖以來私法的普通變遷》,法國學者毛利思·烏利五(今譯莫里斯·奧里烏)的《憲法學精義》(錢九威譯述,上海法學編譯社出版),1930年8月初版的《法理學大綱》對法哲學的五大流派進行了詳細介紹。從譯者的角度回顧中法法律文化交流,近代留法學生逐漸成為譯書的骨干力量。比較著名的是法學家梅仲協和王伯琦,他們對狄驥的《憲法精義》和約斯蘭(今譯路易·若斯蘭)的《權力相對論》進行了詳細介紹。
(三)改革時代的法學學術概況
改革時期,我國開始博采各國法律之長,法國法學在中國的傳播進入繁盛期。商務印書館的"漢譯名著"系列再版中,有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摩萊里的《自然法典》,德薩米的《公有法典》,以迭明朗善譯的《摩奴法典》等等,同時,法國學者的作品在很長時間內都成為法學界引述率甚高的重要著作,有布律爾的《法律社會學》,羅迪瑛的《比較法導論》,達維德的《當代主要法律體系》和達維的《英國法和法國法》。遼海出版社整理的"法國公法與公共行政法名著譯叢"出版,法律出版社整理的"法國現代法學名著譯叢"出版,這其中包括了很多法國作者的著作。
二、法國法學文化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影響
顯而易見在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過程中,法國法學學術文化始終貫穿,從中我們尋找出法國法學文化與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關聯,從而更為深入地、全方位地反思中國法治的現狀和未來。
(一)由單一引進到百花齊放
清末嚴復等先進知識分子對于法國法學作品的第一次引進,內容和形式都較為單一,例如孟德斯鳩的《法意》和馬賽的《地方自治論》,都是憑借譯者自身理解的直譯,起初傳入中國的法國法學著作并不成體系。隨著帝制的終結與民主化進程的推進,民國時期呈現出法國著作在中國百花齊放的局面。在憲法理論、憲政專論、法典匯編、法哲學、法律史、行政法、國際法等方面都有翻譯成果呈現,這其中,許多法國法律學者也開始走進中國人的視野,狄驥、莫里斯·奧里烏、路易·若斯蘭等,他們在法治上的理論思想逐漸影響著國人對于民主、自由、平等的深思,對法律多元化的探索,直接影響到建國后乃至今日對法律移植的全面把握。
(二)從單純譯介到融會貫通
翻閱百年譯著史我們發現,清末沈家本、嚴復時期的譯介在方式上較為簡單,在法治立場上還保留著清王朝固有的保守,還不具備法學方面的純粹學術,清末對于法國學術作品的單純譯介學術不嚴謹、譯名不規范、譯詞不統一等問題,使得法學學術在這一時期基本停滯。民國時期開始了將移植來的法律與本國國情結合,融會貫通,所謂的民主、共和、憲法異常重要,這些詞匯在當時的中國語境中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因此譯介的法國法學著作中以權利為題目的,論述憲政理念的、傳播憲法理論的著作得到了追捧,中華民國設立全新的六法體系,打破傳統中華法系,使得自由平等觀念成為中國近代法律發展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
(三)從政治制約到自由發展
百年過程中,中國法學遠遠滯后于改革時代的主流思潮,深受政治意識形態的制約,這是顯而易見的。在引進法國法學著作的同時,由于政治環境等多方因素的影響而不能自由傳播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中國法治的發展應該是也必須是在學習借鑒的基礎上自由發展的,總的來看,今日中國之法治事業仍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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