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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唐代法律中丁匠的征發與上役管理研究
唐代法律中丁匠的征發與上役管理研究
>2023-07-29 09:00:00


《天圣令》及據此復原的唐令中包含了豐富的丁匠資料,其中“在行宋令”部分有10條令文、附錄“不行唐令”部分有4條令文專門言及“丁匠”①.具體到李錦繡復原的《賦役令》50條令文中,含有“丁匠”字樣的便有復原第31~39條及復原第42~46條,共14條,占《賦役令》全部條目的28%.此外,復原第28、29、30、47條也是有關役丁的規定,加上這4條,丁匠的相關規定在《賦役令》條目中的比重高達36%.而且,上述14條令文僅有第31、32、34三條曾被輯集在仁井田陞的《唐令拾遺》與池田溫的《唐令拾遺補》中。換言之,《賦役令》中有關丁匠的條文絕大部分屬首次呈現。目前僅有少數文章注意并采用了這些資料,從力役規范、征發管理、丁匠條文釋讀、唐日兩國有關征發技術勞動者制度的不同等方面進行了探討②.但研究者對于《賦役令》有關丁匠的征發程序、上役管理關注不多。實際上,如何征發、管理這一數量巨大的群體,直接關系到各項營繕事務的運作,進而影響到整個王朝的統治,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與意義。征發丁匠包括哪些環節?被征發的丁匠如何到達作所?未及時到者或逃逸者該當如何?上役后的作息時間、伙食、休假、醫療等情況如何?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作出解答。

一 唐代法律中的“丁匠”的含義

“丁匠”的含義,從字面看,至少有三種理解:一是視“丁匠”為偏正結構,意為成丁了的匠,中心語在匠。但不管是傳世文獻,還是天圣《賦役令》,這種含義都不適用。二是視“丁匠”為并列結構,意為丁與匠的合稱。三是“丁匠”在唐代語境中是個專用術語,有其特定的指示對象。就第二種來說,又有兩種含義?!岸〗场钡脑~素,是表示年齡的“丁”,與表示職業類別的“匠”,彼此之間有重疊。唐代成丁年歲,有20、21、22、23等多種,屬于由黃、小、中、丁、老構成的年齡序列中的一環?!墩f文》釋:“匠,木工也,從匚從斤。斤,所以作器也?!?/p>

①“功作貿易者為工”②,匠在士、農、工、商四民中屬于這一類別。因此,這一語境中的“丁匠”可理解為:第一,承擔普通力役的丁與擁有專門技藝的匠,其中,丁指從事農業、承擔普通力役的成丁男子;匠無年齡區分,無關丁、中、老、小,特指以“功作”為業的匠人。第二,從事農業、承擔普通力役的丁與已成丁并擁有專門技藝的匠。

以上有關“丁匠”的幾種含義,到底哪種是唐代法律體系中尤其是《賦役令》中“丁匠”的含義呢?

劉俊文點校的《唐律疏議》“丁夫雜匠亡”條疏議略云: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及雜色工匠,諸司工、樂、雜戶,注云“太常音聲人亦同”.丁夫、雜匠,并據在役逃亡;工、樂以下,在家亡者亦是③。

可見在唐代律令中,丁、夫、匠三者是不同的群體。但張澤咸對“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及雜色工匠”的標點與劉俊文不同,斷為“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及雜色工匠”,把雜徭的承擔者與雜色工匠一并視為“夫”,認為雜色工匠所服之役與雜徭統稱為夫役④.這一觀點為牛來穎所采用,進而得出“丁匠”與“丁夫”沒有明顯區分,指的是“丁夫雜匠之徒”的結論⑤,取的是“丁匠”的第三種含義,即“丁匠”有其特定的指示對象。

從一般文獻所記載的情況來看,這個結論似乎沒有問題,牛來穎所舉例證苑總監鐘紹京所率參與臨淄王誅殺韋氏、安樂公主之人,《舊唐書》或載為丁匠,或記為丁夫⑥,似可支撐“丁匠”與“丁夫”所指相同,均是“丁夫雜匠之徒”的結論。但《賦役令》作為法令,直接關系到賦役的征收差遣,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寡,用詞應當嚴謹而無歧義。筆者認為,《賦役令》中的“丁匠”不可等同于“丁夫雜匠”,承擔雜徭的“夫”并不包含在“丁匠”之中。理由是:唐代“丁匠”與“丁夫雜匠”的力役負擔并不等同。

《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二《征役》第七引“充夫式”云:戶部式: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調,七十日并免租,百日已上課役俱免。中男充夫,滿四十日已上,免戶內地租;無他稅,折戶內一??;無丁,聽旁折近親戶內?、?。

“充夫式”是唐初以來的法式⑧。所謂正丁,指承擔國家賦役的成丁男子,包括普通力役者及專門技藝者。

正丁充夫,40日免調,20日免租,100日以上租、調俱免。正丁充夫時可免租調的超額服役日數,與唐代法令規定的正丁承擔正役時可免租、調的超額勞役日數迥然有別。天圣《賦役令》“不行唐令”第22條云:諸丁匠歲役功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須留役者,滿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俱免。(役日少者,計見役日折免。)通正役并不得過五十日。其在路遠之處須相資者,聽臨時處分。其丁赴役之日,長官親自點檢,并閱衣糧周備,然后發遣。若欲雇當州縣人及遣部曲代役者,聽之,劣弱者不合。即于送簿名下各注代人貫屬、姓名。

其匠欲當色雇巧人代役者,亦聽之。

對比“充夫式”與天圣《賦役令》可知,丁匠服正役與充任夫役可折變為租、調的天數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列表如下:【1】


兩相比較,正丁充夫役可免租、調的超額勞役日數,是服正役時超額日數的兩倍有余。因此,丁匠所承擔的正役明顯區別于夫役。而且,上引“不行唐令”第22條令文先是規定丁匠每歲役功20日(閏年22日),其后又分別對丁、匠有所規定,這表明,唐代法令中的“丁匠”是個并列合成詞,詞素指向明確,也就是普通勞力的丁與擁有專技的匠的合稱。若把“丁匠”理解為“丁夫雜匠”,那么承擔雜徭的“夫”每年應服役的天數也當是20日,滿15日后應當免調,滿30日時租、調并免。

從以上令文關于力役的征發規定來看,夫役不包含在“丁匠”所服正役之中。夫役,或稱夫、充夫、雜徭,與正役共同構成唐代的力役,但與正役分屬不同的類別,多由殘疾或中男充任,有小徭役、輕徭之稱①.因其較正役為輕,因此服役之日也較丁、匠為多。相對于丁匠的20日,雜徭的義務日數有40日、39日、50日等多種意見②,宮崎市定甚至提出雜徭二日抵正役一日的觀點③.前引《白氏六帖事類集》中的記載也表明,以丁充夫,其服役日數遠較正役為多。所以,張澤咸有關“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及雜色工匠”的標點并不正確,繼而又導致了對“夫役”的誤解;牛來穎對“丁匠”的理解亦有舛誤?!顿x役令》中的“丁匠”不能等同于“丁夫雜匠”,夫役或謂雜徭并不包含在《賦役令》所規定的正役中,渡邊信一郎在《唐代前期賦役制度的再探討---以雜徭為中心》一文中已注意到這一問題,指出天圣《賦役令》中沒有對雜徭的規定④.

天圣《賦役令》“不行唐令”第24條云:“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荂、布參受(日別荂、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寸五分)?!边@是對不能服役或是官府不需要力役時,丁匠需納庸代役的規定。匠的力役征發與丁并無不同,其不役之時,納庸折役也無不同。也正是在此意義上,“丁匠”作為一個整體出現?!岸〗场痹谔拼钪泻戏Q,是因為:第一,不管是承擔普通勞役的丁,還是承擔專門技術之力役的匠,他們在年齡上都屬于成丁男子,是唐帝國賦役的主要承擔者。第二,隨著匠人身份地位的提高,唐代的匠與普通白丁在身份地位上已經沒有差別。匠與從事農業活動、沒有專門技藝的丁一樣,既可納庸折役,也可折役為租、調,還可將超過正役的日數算作官府和雇,折納為酬,這表明唐代的匠,在身份地位上,與從事農業活動者是相等的。這也是匠的地位得到提高的表現⑤.丁與匠的身份趨于一致,也同樣體現在現實生活當中。史籍中“丁匠”并稱的例子并不罕見。工程營建所役使的人員,既包括具有專業技術的匠,也包括提供普通勞力的丁。貞觀十四年(640年),太子李承乾于宮內大興土木,太子詹事于志寧上書勸諫:“今所居東宮,隋日營建……何容于此中更有修造,財帛日費,土木不停,窮斤斧之工,極磨礱之妙?且丁匠、官奴入內,比者曾無復監?!雹尢鞂毷d(754年)十月,“和雇華陰扶風馮翊三郡丁匠”⑦.由此可知,營繕事務中所役使的人力,丁、匠俱在其中。

綜上所論,筆者謹將唐代法律中的“丁匠”的含義界定為:承擔普通力役的丁與已成丁并擁有專門技藝的匠。這也是本文“丁匠”一詞的范疇。

二 丁匠的征發程式

根據唐代財政量入為出的原則,中央諸司及地方各州來年所需役使的力役色目、人功⑧數量都應提前做好預算,并于當年四月上旬提交給主管全國財政預算的尚書戶部度支司。如天圣《賦役令》“不行唐令”第20條云:

諸應役丁者,每年預料來年所役色目多少,二月上旬申本司校量,四月上旬錄送度支,覆審支配總奏。其在京諸司權時須丁役者,皆申戶部,于見役丁內量事抽配。

以京城為例,作為中央手工作坊的少府監及掌管各色土木工程的將作監、都水監是役使人功的主要機構。在少府、將作監里都置有計史三人,掌管本司來年所需人功的預算、分配等工作,并經“勾檢稽失”的主簿“校量”后呈交度支司。預算之外的京城諸司臨時需役人功,則申牒尚書戶部,于“見役丁內量事抽配”,按照上文提及的官府有事“須留役者,滿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俱免”的原則,通過增加上役丁匠的服役時間來滿足諸司預算外的人功需求。

丁匠赴役之前,各州還需提前制作赴役丁匠名簿,并呈送尚書省以供分配役作。天圣《賦役令》“不行唐令”第23條云:諸丁匠赴役者,皆具造簿,于未到前三日內豫送簿,尚書省分配。其外配者,送配處,任當州與作所相知追役。皆以近及遠,依名分配。

目前尚不確定的是,在地方服役的丁匠,其名簿是由當州先呈送尚書省,再由尚書省符下當州或作所,還是由當州按名簿直接將丁匠分配到各個作所。

地方官府負責制定赴役丁匠名籍的曹司,當是士曹、司士參軍。如徐敬業在揚州起兵反武則天時,“是日開府庫,令士曹參軍李宗臣解系囚及丁役、工匠,得數百人,皆授之以甲”①.李宗臣之所以能夠“解系囚及丁役、工匠”,是因為作為士曹參軍的他負責掌領服役的丁匠,自然也應掌管丁匠名籍。

吐魯番出土的幾件匠人名籍,如貞觀時代的《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②與介于麟德、咸亨年間的《唐熹安等匠人名籍》③,是為匠人服役而編訂的匠籍④,此已是學界共識,無須贅錄文書于此。從這兩件文書的內容來看,或載為“右件人某(韋、皮、木、畫、油、殺豬、景)匠”,或載為“某(木、縫、鐵、笇、泥、連甲)匠某人”,都是按照工匠的職業類別來登記姓名,信息簡單到只有工種和人名。這不僅展示了唐代匠籍的文書格式與內容,也是當時征發匠人赴役的具體例證。

吐魯番文書中另有相當數量的殘損名籍,如阿斯塔納330號墓文書《唐梁安相等名籍》,除人名外,并無其他信息⑤ .此類文書較多,粗略統計《吐魯番出土文書》及《新獲吐魯番出土文書》,該類名籍不下20件。信息如此簡單的名籍,應該正是鄉里或縣制作的赴役之丁的名籍。此類名籍與匠人名籍一樣,在丁匠赴役之前,均需呈送給縣、州、府以備征發之用。

州、府在名簿送到之后按名分配役作的程序,從阿斯塔納210號墓《唐西州都督府諸司廳、倉、庫等配役名籍》可見一斑⑥.在這件文書中,被配役的對象有木、銅、弓、畫等各色匠人,也有倉子、門夫等白身,正是丁、匠并征的反映。凍國棟懷疑該件文書是應役人的名籍及將所役丁匠配役至各部門⑦ ,這種推測是正確的。文書中的匠或被分配到都督廳、長史廳、司馬廳、錄事廳、功曹、倉曹服役,或被安排到功曹庫、油庫等處勞作,還有弓匠“□?;荨?、畫匠“□□海 ”尚未分配,處于待定狀態。從文書末尾殘留的“行望示”的文書用語推測,這應是一份擬定并提交上級請求決判示下的配役名籍,文書中所列尚未就役的白身與工匠也透露出這一信息。

在官府按名籍分配役作的同時,被征召的丁匠也該自家出發,前往指定地點---當州界聚集,而后在官府所派人員的引領下前往作所。復原唐《賦役令》第36條云:諸科喚丁匠,皆量程遠近,刻其(程)于當州界路次。更集及多者,本屬以官領送,不須緣歷州縣。其不滿百人者,臨時押遣。

盡管距離有遠近之分,但丁匠應當在官府指定的某一個時間段內匯集,這樣一來,赴役丁匠的出發時間必有先后之分,遠者先行,近者遲發。待丁匠聚集后,官府便安排專人領送至作所,并沿途準備糧食以供丁匠之用。阿斯塔納518號墓《唐西州某縣事目》中有載:43 □曹帖為追木匠趙海相等差人領送事十七日付劉□①表明木匠趙海相等人未能按時到達匯集地點,官府另外派“劉□”將其領送役所。未知趙海相等人是臨時有事耽擱,還是因逃避力役被發現。他被追征力役,是因為作所在檢查工匠到役情況時發現了他的缺席②.復原唐《賦役令》第35條云:諸丁匠赴役,有事故不到闕功者,與后番人同送陪功。若故作稽違及逃走者,所司即追捕決罪,仍專使送役處陪功。其合徒者免陪。

臨時有事不能及時赴役者,改同下一番丁匠赴役賠功。若是故意遷延稽違功程,或是逃走者,被抓回來先要接受處罰,耽誤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最嚴重者可判徒刑三年③.在三年的期限內,若至配所后再次犯罪,其應配役年限可延長至四年④.若罪不及徒刑,受笞、杖之刑后,相關丁匠還要被押送役所賠償所誤之功。

綜上可知,唐代官府的丁匠征發,其程式是:需要丁匠的“所司”在前一年做好預算并進行校量,再錄送尚書戶部度支司,這是預算環節。其后是自上而下的征召環節。先由尚書省符下諸州,發布明年各州所須上役的丁匠色目與數量,諸州照此于本州內征點丁匠,并制定名簿,而后把名簿于赴京服役丁匠到京前三日牒呈尚書省,尚書省依名簿配役。諸州上役丁匠名簿也要送至州府配役,且配役工作當于丁匠到達作所之前完成,以便節省功程。預算之外所需丁匠,于現役內配充,以免除調或租調的方式延長丁匠的服役時間。最后進入丁匠赴役環節。待名簿確定后,被征丁匠在規定時間內趕到聚集地(赴京師及外州者,于當州界匯集),隨負責領送的官吏奔赴作所。至作所后,役所按名簿點檢到役情況,不至者除有合理原因外,需受笞至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罰。至此,征發丁匠告一段落。從這個程式可以發現,唐代征發丁匠具有強烈的計劃色彩。這既符合唐代量入為出的財政原則,也體現了唐代計劃有序、上下配合的行政特色。

三 上役丁匠的日常管理

征發丁匠的管理更多體現在程式上,而丁匠到役之后的管理,則主要表現在日常生活及作役上面,這包括丁匠上役的作息時間、伙食、休假、醫療等規定及意外身亡的處理辦法等。

丁匠上役,每日晝作夜止。但五、六、七三個月,從巳時至未時放聽休息。這三個月的作息時間之所以不同于其他時候,是因為天氣炎熱。日本養老《賦役令》“晝作夜止”條略云:凡役丁匠者,皆晝作夜止。其六月,七月,從午至未,放聽休息。(謂炎毒正晝,乾坤赩然,撫其喘喝,放令休涼。若其所役在影蔭之中者,即不入此限也。)⑤戴建國認為日本國的地理位置偏北,夏季氣溫比中國要低,所以根據本國實情將“五月、六月、七月”改為“六月、七月”,丁匠的休息時間也從巳至未時縮短為午至未時⑥.定時定量地完成計劃內的任務是役使丁匠的首要要求?!顿x役令》中多次強調丁匠因各色原因的“闕功”必須“陪(賠)功”,若實在是因為重病不堪工作,或是遭父母喪而必須下役,也要納資折役⑦.主管部門若不加檢校,導致功程有失,將被科斷責罰,進而影響考課等級的評定。在關于官員考課制度的四善二十七最中,甚至把“功課皆充,丁匠無怨”作為“役使之最”①.在保證役作順利開展的同時,唐令也從制度上預防過度役使丁匠,使其“無怨”.在京城役所,還安排御史巡行,復原唐《賦役令》第38條云:“諸在京有大營造,役丁匠之處,皆令御史巡行。若有非違,隨事彈糾?!彼^“非違”,即未按照法令役使丁匠,比如該放聽休息而未放的過度役使以及非時役使。天圣《賦役令》“不行唐令”第26條云:諸丁匠有所營造,皆起八月一日從役,四月一日以后停。其營屯田、銅冶及鐵作、磚瓦、運木之處,不在此例。

若量事要須,不可停廢者,臨時奏裁。

由于丁大多征自農戶,所以用丁必須不違農時。四月至八月,是一年中重要的農時季節,古代六種重要的農作物禾、黍、稻、麻、菽、麥的播種期都在這中間,而且冬麥、豆、稻等主要糧食作物的收割期亦在八月之前②.《呂氏春秋》載:“孟夏之月……無起土功,無發大眾,無伐大樹……命野虞出行田原,勞農勸民,無或失時;命司徒循行縣鄙,命農勉作,無伏于都?!敝赋鏊脑聻檗r作要時,各級官吏應巡查所轄區域,勸民務農,無失農時。同時,都城或其他城市內也應停止役作③.“孟秋之月,農乃升谷,天子嘗新,先薦寢廟。命百官始收斂,完堤防,謹壅塞,以備水潦”④.至孟秋七月,谷已成熟,為收獲之季節,百官勸民收獲斂藏以備冬季及來年春季之生計,并修葺堤防、疏通壅塞以備水潦災害。不違農時、勸課農桑為立國養民之本,這是《賦役令》規定役使丁匠自仲秋八月始至次年孟夏四月停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農時的營造被視為“非法營造”.《唐律疏議》“非法營造”條疏議曰:“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時興造亦是⑤.然而法令規定與現實執行之間總是存在差距,太子承乾于農時在東宮造曲室⑥,武則天欲于春季造浮屠大像⑦.但正因為有違法令,故承乾被太子詹事于志寧勸諫,武則天為狄仁杰勸阻。

上役期間,丁匠的口糧、衣物等日常必需品須自理。若官府無延長役期的說明,丁匠應自備20日(閏年22日)的糧食?!爸T丁匠上役,除程糧外,各準役日赍私糧”⑧.糧食自家攜帶至役所,這與府兵上番自備糧食是一樣的。牛來穎認為,給程糧并不包括丁匠離家至到達役所的所有口糧,只是“抵達集合地一同趕赴役所”這一段路程由官府給公糧⑨,這應當是符合實際的。

到達役所后,官府安排專人充任火頭以料理伙食?;痤^,“廝丁也,執炊爨之事”,無須役作。丁匠以十人為單位,共有一個火頭。復原唐《賦役令》第37條云:諸役丁匠,皆十人外給一人充火頭,不在課功之限。元日、冬至、臘、寒食,并放假一日。病疾及遇雨雪不堪工作者,計日除功。闕功令陪。(糧盡者,給糧陪役。)唯疾病者,納資。雖雨雪,非露役者不除。

這條令文對服役丁匠的伙食、休假、生病及在雨雪天氣的役作進行了規定。該條不見于《唐令拾遺》,傳世唐代典籍中亦未見,唯于日本養老《賦役令》中有存,云:凡役丁匠,皆十人外給一人充火頭。病疾及遇雨不堪執作之日,減半食,闕功令陪。唯疾病者,給役日直。

雖雨,非露役者,不在此限.對比養老令與唐令,可知日、唐上役丁匠在官給火頭、缺功賠役、特殊天氣下室內役作不停功等方面的規定是一樣的,但在休假、糧賜制度上卻迥然有別。具體來說,唐令規定上役期間遇到元日、冬至、臘八、寒食等節日,丁匠休假一日,且無須賠功。因為元日、冬至在唐代都是重大節日,官給假七日。臘八節也是歷史悠久的傳統節日,民俗祭祀先祖和眾神,沐浴合藥以除萬病瑏瑢\ue583,故官給假三日。寒食節在唐代節假日中的重要性急劇攀升①,僅次于元日、冬至兩大節日,官給假四日。法令規定上役丁匠遇此節日可休假一天,既是尊重民俗,也是合乎禮的表現。而以上這些節日除元日外,并不是日本古代即飛鳥、奈良、平安時代的節日。作為新年儀式的四方拜,也是到了平安時代嵯峨天皇在位期間才開始在宮中興起,其后擴展到貴族及民間②.因此,成于奈良時代的《養老令》根據日本當時的國情,刪除了唐令中有關上役丁匠節日休假的制度。

唐代丁匠上役期間,在不堪勞作的雨雪天,或是因為生病而無法役作時,令文對其口糧并無規定。

不管是在役作日,還是非役作日,食糧多少由丁匠自己決定,這當是合理的推測。官府并不干涉,是因為在規定服役期間的糧食由丁匠自理,若雨雪天尚在規定服役期限內,丁匠吃的依然是自己的糧食。

盡管因為天氣的緣故需延長時日,在功程未滿而糧食已盡的情況下,由官府供糧以備繼續服役,若官府因為考慮到加長期限會消耗官府糧食而要求丁匠縮減雨雪天或疾病日的口糧,不免擾民太過且不合情理。而日本則不同,役丁服役期間的糧食由官府撥給,養老令中雖無役丁每日給糧的具體數字,但養老《倉庫令》“倉藏給用條”載:“倉藏給用,皆承太政官符?!?/p>

③這是由《唐六典》“給公糧者,皆承尚書省符”修改而來。該條之下另有注文略云:“丁男日給米二升、鹽二勺五撮,妻、妾、老男、小則減之?!?/p>

④就唐朝而言,既然被驅使在官府服役的老、中、小男都是按丁男例給糧,那么“糧盡者,給糧陪役”的上役丁匠,其每日的糧食供應當是標準的丁男份額,即“米二升、鹽二勺五撮”.由此推測日本在給糧的實際操作中,也應有具體標準。役丁是成丁男子,其糧食配給應與唐朝一樣稍多于成年女子、老男等人。正是因為日本役丁服役期間的糧食由官府供應,所以養老令中才有“病疾及遇雨不堪執作之日,減半食”的規定,減少一半糧食的制度也才能真正實施。

丁匠在赴役途中或在役所生病,官為診療并給醫藥。復原唐《賦役令》第43條云:諸丁匠往來,有重患不堪勝致者,路次州縣留附隨便村坊安置,供給醫藥。若患稍輕堪前進者,所領官司令徒伴提攜將行。如到役所病患,到處安置,并給醫藥診療,待差則役。若無糧食,即于隨近倉給。

這是根據患者病情輕重而采取不同的安置辦法。值得注意的是,病中耽擱的工作量,丁匠要延時補償。役所或領送官吏不得肆意安置患病丁匠,更不可強迫他們帶病服役,必須為其請醫給藥救治,否則依律治罪。如《唐律疏議》云: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鎮守之處,若官戶、奴婢在本司上者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為請,雖請而主醫藥官司不給,闕于救療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謂不請給醫藥救療,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⑤。

從貞觀五年開始的在京諸司決死囚需“五覆奏”、地方諸州決死囚需“三覆奏”到上述懲罰“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療”的行為,實際上體現了唐代法令重視生命的人本精神。這種人本精神也體現在官府為丁匠操辦喪事上。丁匠赴役身死,無論是因為役作意外身亡,還是病重不治,收殯裝殮之事都由官府負責辦理。復原唐《賦役令》第44條云:諸丁匠赴役身死者,官為收殯,并于路次明立牌銘,數(?)⑥遣檢行,并移牒本貫。家人至日,分明付領。

官府為丁匠收殯的具體情況,可參考囚犯身死收殯的情況。天圣《獄官令》“不行唐令”第4條云:諸囚死,無親戚者,皆給棺,于官地內權殯。(其棺并用官物造給。若犯惡逆以上,不給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給一頃以下,擬埋諸司死囚,大理檢校。)置磚銘于壙內,立榜其上,書其姓名,仍下本屬,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徒在役死者,亦準此。丁匠身死役中,其收殮之棺由官府造給??紤]到疾疫傳播問題①,聯系死囚葬于“去京七里外”之劃撥官地的做法,死于作役中的丁匠也應埋于距作所有相當距離的固定葬所。在墳墓內,有銘文磚以介紹死者的相關信息。關于丁匠的墳墓樣式,據《通典》卷八六《禮典》“兇禮”記載,庶人墳墓規格為“其地七步,墳高四尺”.考古發現也印證唐代庶人之墓為“刀型”或單室長方形土洞墓②.對于絕大部分于作所身亡的丁匠來說,官為掩埋之墓只是暫時憩息之所,待其家人知道消息后還將遷葬,因此官府在墳墓上另立名榜,是為他日遷葬之用。

四 結語

由于唐代“丁匠”與“丁夫雜匠”所承擔的力役負擔并不等同,所以《賦役令》中的“丁匠”不可理解為“丁夫雜匠”,而是指承擔普通力役的丁與已成丁并擁有專門技藝的匠?!岸〗场痹谔拼顿x役令》等法令中合稱,表明作為力役主要承擔者的具有專門技藝的匠,在唐代法令上取得了與承擔普通勞役的丁相等的法律地位。這是探討唐代丁匠問題的基本立足點。在《賦役令》中,不管是征發程式,還是上役日常管理,都把丁匠作為一個群體進行統一管理,而這一點又為宋代法令所繼承。

唐代丁匠的征發,有著成型且固定的程式,整個征發的過程可以分為三個環節,即預算、征召與工匠赴役,環環相扣又井然有序。征發丁匠的首要任務是完成預算內的功程,所以整個征發程式,包括制作名簿、提前配役、到役點檢丁匠及通過刑罰手段來保證被征丁匠按時到役,都圍繞不稽違功程而運作。合理有效地對上役丁匠進行管理,為其安排火頭以幫助料理飲食,禁止官司過度役使,給予假日,并給予患病丁匠醫藥及照顧,官為收殯上役身死者,既是完成預算內功程的有效保證,也是重視民俗、不違禮經、尊重生命的表現,還為可持續役使民力提供了可能。

對比宋代天圣《賦役令》“丁匠”的相關條文可知,唐代完整的丁匠征發程式已被廢棄,而有關上役管理內容則被保存在宋令之中。究其原因,乃是因為宋代徭役較之唐代大為減輕,并逐漸轉化為代役稅,因此建立在唐代量入為出財政原則上的力役征發程式,在唐宋賦稅制度變遷的大背景下,也被棄而不用。但力役的征發在宋代依然存在,是為夫役,與唐前期計丁征役的原則不同,宋代按田畝廣狹來征發夫役。對上役丁匠進行合理而有效的管理,其作用、意義與唐代是一致的。這是有關丁匠上役管理的相關法令被留存下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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