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也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撫今追昔、勿忘國恥,是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鄭重承諾;以史為鑒、繼往開來,是對依法治國偉大方略的貫徹實施。重溫、領略抗日邊區的婚姻立法,既有助于挖掘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制度價值,也有助于展現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道德追求。因為,抗日邊區婚姻立法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民主政權富有代表性、創新性、區域性的立法成果,也是抗戰勝利、民族解放、人民自主、婚俗改革的制度保障與價值關照。同時,它也為解放區婚姻立法、新中國婚姻立法提供了立法經驗與制度藍本。
一、婚姻立法
從1937年“七·七”事變到1945年“八·一五”日本帝國主義投降,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了統一的抗日民主政權。為團結各階層的民眾共同抗日,抗日民主政權在繼承和發揚紅色蘇區立法傳統的基礎上,著手進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動。其中,婚姻立法尤為發達與完備,不僅繼承了紅色蘇區婚姻立法的精華,而且在審時度勢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了婚姻立法,從而使新民主主義婚姻法制得到了鞏固和完善。
(一)婚姻立法淵源
1937年8月,中共中央通過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作為抗日民主政權一切工作的準繩。為貫徹實施這一綱領性文件,各抗日民主政權相繼制定和頒布了施政綱領。例如,1939年4月4日陜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1941年5月1日中共陜甘寧邊區中央局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42年2月頒布了《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頒布了《晉察冀邊區施政綱領》,1941年7月29日晉冀魯豫邊區臨時參議會通過了《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1942年10月29日晉西北臨時參議會通過了《對于鞏固與建設晉西北的施政綱領》,1944年2月28日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頒布了《山東戰時施政綱領》。
上述施政綱領的基本出發點是:“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日的人民,調節各抗日階層的利益,改良工農的生活和鎮壓漢奸、反動派?!本唧w內容可概括為:一是實行團結抗日。團結抗日是抗日民主政權的首要任務?!皩⑦@一精神貫穿于婚姻家庭,就要求切實優待一切抗日家屬,撫恤榮譽軍人;保護抗日軍人的婚姻關系,鞏固并鼓勵軍人的抗戰情緒?!?/p>
二是推行抗日民主??谷彰裰魇强谷彰裰髡嗟膴^斗目標。要將民族平等與男女平等原則堅決貫徹到社會生活和婚姻家庭領域,重視少數民族和婦女的民主自由權利的保護。三是落實經濟政策。經濟政策是抗日民主政權的重要方針。核心是“保護一切抗日人民的財產權,調節各階級之間的利益,發展經濟,改良工農生活,保證戰爭供給”.“保護女性的特有財產及離婚后分得的財產;保護女性分得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利益?!?/p>
四是普及文化教育。文化教育是抗日民主政權的思想保障。為提升民眾的思想文化水平,施政綱領規定:尊重知識分子,改善教師生活,獎勵自由研究,提倡科學知識與文化運動,重視提高婦女的文化知識水平與政治理論水平?!翱谷彰裰髡嗟氖┱V領,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理論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方針的指導下制定的,是人民民主政權比較成熟的憲法性文件,并成為各抗日民主政權先后制定的婚姻條例和婚姻法的法律淵源和思想基礎?!?/p>
(二)婚姻立法概況
伴隨經濟、政治狀況的變化,抗日根據地的婚姻家庭關系也發生了轉變。為規范婚姻家庭關系,各抗日根據地先后頒行了婚姻條例。例如,1939年4月4日陜甘寧邊區頒行《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4年3月20日頒行《修正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3年1月15日頒布《陜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其他邊區也相繼頒布了各具特色的婚姻條例,例如:1941年4月1日頒布的《晉西北婚姻暫行條例》,1941年4月8日頒布的《山東修正婚姻暫行條例》,1942年4月8日頒布的《山東省膠東區修正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6月27日頒布的《山東省保護抗日軍人婚姻暫行條例》,1945年3月16日重新頒布的《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1941年7月7日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1943年2月4日重新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1月5日頒布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同年4月26日頒行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43年1月5日頒布的《晉冀魯豫邊區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1943年9月29日修補頒布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
上述婚姻條例構成了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基本體系與制度架構。具體特點:一是立法數量可觀??谷者厖^的婚姻立法,超過了蘇區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的婚姻立法之和,不但立法內容充實豐富,而且立法體例也較為嚴謹規范。
二是立法內容豐富??谷者厖^婚姻立法,在繼承蘇區時期婚姻立法傳統與精華的基礎上,在制度上有所創新與發展。如,婚姻制度比蘇區時期更加具體,增加了婚約制度尤其是保護軍人婚約的條款。而保護軍人婚姻,在這一時期的婚姻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的邊區還制定了單行法規。
三是立法特色顯著??谷者厖^婚姻立法,雖非蘇區時期統一的婚姻立法,但其凸顯地區特色的立法,使其婚姻制度設計更具針對性、靈活性、操作性與適用性。四是立法效果良好??谷者厖^婚姻立法,既有效保護了各抗1法制建設與婚俗改革;既調動了一切積極抗日的因素,又為解放區和新中國的婚姻立法積累了經驗。
(三)婚姻立法體例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其立法體例基本采取“五章制”、“六章制”或“七章制”.其中,以采取“五章制”和“六章制”為多。采取“五章制”的婚姻立法---總則、結婚、離婚、婚姻與子女及財產關系、附則,主要有《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山東省修正婚姻暫行條例》《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采取“六章制”的婚姻立法---總則、婚約(訂婚)、結婚、離婚、婚姻與子女及財產之關系(子女)、附則,主要有《晉西北婚姻暫行條例》《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淮海區婚姻暫行條例》。同是采納“六章制”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則將婚姻立法界定為:總則、結婚、離婚、夫妻之權利和義務、罰則、附則。采取“七章制”的婚姻立法---總則、訂婚、解除婚約、結婚、離婚、子女、附則,主要有《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條例》?;橐隽⒎w例的趨同,建構了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基本體例---總則、結婚、離婚、婚姻與子女及財產關系、附則,也為解放區和新中國的婚姻立法提供乃至奠定了基本的立法體例?;橐隽⒎w例的差異,則表現出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區域性、特殊性、針對性與建設性。即針對各抗日邊區所存在的突出且特殊的婚姻家庭問題,提出了具有建設性的立法設計,以協調與規范婚約關系、婚姻家庭關系。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雖具有區域特征,但均以其施政綱領為婚姻政策與價值基礎。探尋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制度模式與價值追求,有助于認識和把握其婚姻家庭狀況及婚姻家庭問題。
二、自由意志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以確立和實現自由意志為終極價值。自由意志,即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自由選擇與自擔責任。自由選擇的能力來自法律賦予與道德力量;自擔責任的能力來自規范約束與善惡辨識。自由意志,乃選擇善惡的能力在法律規范中的確立與實現。自由意志的確立與實現,乃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靈魂與核心。
(一)自由價值表達
自由價值表達,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則與道德選擇。自由,意味著人格、尊嚴、權利、義務的不能放棄、不能轉讓,即“我作為人存在”的“人之為人”的資格與依據。自由,也意味著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表達能力、維權能力的擁有與合適。因此,“沒有主體意識與平等自由人格精神的人,不可能在社會生活中真正獲得平等的社會地位?!?/p>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通過基本原則的界定,宣示其自由意志與價值追求??谷者厖^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兩項:婚姻自由和實行一夫一妻制?;橐鲎杂?,是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基礎和保障;而實行一夫一妻制,是婚姻自由的邊界與約束。為確?;驹瓌t的貫徹實施,邊區婚姻條例嚴禁有礙基本原則落實的違法行為與婚姻陋習---禁止納妾蓄婢、禁止童養媳、禁止早婚、禁止包辦強迫及買賣婚姻。如,“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為原則?!薄皩嵭幸环蛞黄拗?,禁止納妾?!薄敖拱k強迫及買賣婚姻,禁止童養媳及童養婚(俗名站年漢)?!?/p>
為取締邊區的婚姻陋習與違法行為,抗日民主政權進行了針對性的立法規制?!稌x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嚴禁代娶、雙祧及類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之各種形式?!稌x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禁止重婚、租妻及伙同娶妻?!渡綎|省婚姻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禁止租妻、搶婚等陋習。上述規定,表達了實行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立法價值,創建了貫徹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制度與社會氛圍。
(二)自由權利選擇
“人生而具有不平等性。但是,只要具有主體性意識與平等自由人格精神,就能夠始終為爭取自己的平等自由權利而斗爭,就能夠在精神上以平等的身份進入社會生活,并以精神追求的特殊方式試圖實現起點的平等,就有成為平等自由權利者的希望?!盵5]9抗日邊區婚姻立法通過賦予民眾以婚姻自由選擇的能力與資格,力圖造就具有主體意識與平等自由人格的婚姻家庭關系主體,以平等行使婚姻自由選擇權?;橐鲎杂蛇x擇權,包括結婚自由權與離婚自由權,廣義上還包括婚約自由權與再婚自由權,是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與目的。
1.結婚自由權
行使結婚自由權,是當事人的主體地位與人格獨立的體現?!耙粋€善的社會基本制度是一個公民具有平等基本自由權利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中每一個公民具有平等的人格與尊嚴。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是公民平等人格與尊嚴的實質規定性。這種平等基本自由權利、平等人格與尊嚴也必定會呈現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方面?!?/p>
為保障民眾切實享有結婚自由權,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將結婚自由限定在兩方面:結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與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包括:男女結婚,須雙方自愿;須符合一夫一妻制;須達到法定婚齡。禁止條件包括:男女雙方須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不得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的形式要件包括:男女結婚,須履行法定的登記程序和舉行一定的儀式。
上述有關結婚要件的規定,基本建構了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結婚制度模式,為解放區婚姻立法和新中國婚姻立法提供了結婚制度雛形與結婚規范藍本,也為民眾實現結婚自由權提供了法律保障與救濟基礎。由于各抗日根據地的社會狀況與風俗習慣不同,其婚姻條例對結婚自由權利的法律規制也有所不同。
(1)婚齡規定的靈活性。行使結婚自由權應以符合法定婚齡為前提。規制法定婚齡,有助于引導民眾建立合法婚姻關系,遏制早婚習俗;有助于婚姻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自主行使結婚選擇權、結婚決定權??谷者厖^婚姻立法有關法定婚齡的規定差異較大。男性法定婚齡介于17-20歲之間,女性法定婚齡介于16-18歲之間;且男女兩性法定婚齡差為1-2歲。如,“婚姻年齡,男子以滿20歲,女子以滿18歲為原則?!?/p>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薄澳形礉M18歲,女未滿17歲不得結婚?!标兏蕦庍厖^、晉察冀邊區、山東省的婚姻條例均采用男20歲、女18歲的法定婚齡。與紅色蘇區婚姻立法相比,抗日邊區的法定婚齡有所下降。為此,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于1943年5月27日發布《關于婚姻登記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關于結婚年齡在游擊區及早婚習慣很深的晉東北一帶不必強調非達法定年齡不可,但在十四歲以下的一定要禁止,已結婚的也要強令分開,到達適當年齡,再準同居?!盵1]92由于早婚積習已久,難以進行統一規制,故各邊區婚姻條例對法定婚齡的規范具有特殊性與靈活性。
(2)禁婚親規定的嚴格性。行使結婚自由權應在法定禁婚親范圍之外。規制法定禁婚親,將超越我國千百年來形成的近親結婚習俗,倡導結婚的科學化、文明化與健康化??谷者厖^婚姻立法將禁婚親范圍置于不同的親屬層級,在益于矯正近親結婚積習的同時,有助于提升民眾的健康素質。在陜甘寧邊區,“直接血統關系者”,禁止結婚。在山東根據地,“八親等以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禁止結婚?!痹跁x察冀邊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八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禁止結婚。禁婚親規范,成為當事人實現結婚自由意志不可逾越的屏障與邊界,也是對當事人結婚自由權行使的限制與規制。
(3)結婚程序的明確性。行使結婚自由權應在法定結婚程序范圍之內。規制結婚程序,將修正抗日邊區盛行儀式婚的習俗與行為慣式,倡導節儉、文明的結婚儀式。而符合法定結婚程序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第5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睍x察冀邊區在《關于我們的婚姻條例》指示信中說明:“我們反對舊式婚姻的鋪張、浪費與封建迷信的所謂‘禮節',但也并不主張取消結婚儀式,我們提倡簡單樸素而又嚴肅莊重的特別是具有教育意義的儀式,這不僅為了使當事人對婚姻大事的更加鄭重,而且也使在社會上、法律上取得一層保障?!盵1]92-93山東省、淮海區的婚姻條例也增加了結婚須舉行公開儀式的規定。舉行結婚儀式,既可實現結婚的公示性,也可實現社會公眾對結婚行為的法律監督,確保結婚自由權的合法行使與結婚當事人的意志自由。
2.離婚自由權行使離婚自由權,是對婚姻自由權的重要補充。結婚自由權與離婚自由權是婚姻自由權的兩個維度,“無論這兩個維度中的哪一個環節,都只有作為平等基本自由權利的具體定在時才是真實合理的?!盵5]13離婚自由權作為民眾“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在社會生活中的不同領域、不同環節,會有不同的具體要求。盡管這些不同的具體要求會在其后受到同樣來自于平等基本自由權利的反思性平衡,但是,這些具體環節及其要求本身對于平等的基本權利存在關系而言,卻是不可缺少的。正是這些具體要求的完整統一,構成社會成員間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的存在關系?!盵5]13為保障民眾實現離婚自由權,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將離婚自由限定在兩方面---離婚的條件與程序。
(1)離婚條件具體化。行使離婚自由權應符合法定條件??谷者厖^婚姻立法規定離婚條件,有助于避免邊區民眾輕率離婚、強迫離婚、欺騙離婚等違法離婚行為,切實保障婚姻當事人的離婚權利,進而實現婚姻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自主抉擇??谷者厖^婚姻立法將離婚程序規制為雙方自愿離婚與一方要求離婚。離婚模式不同,離婚的具體條件也不同。凡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不加干涉,但須到住所地的鄉、縣政府請求辦理離婚登記。而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則須具備法定離婚條件。如《修正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男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可向政府請求離婚:重婚者;與他人通奸者;圖謀陷害他方者;患不治之惡疾或不能人道,經醫生證明者;以惡意遺棄他方者;虐待他方者;感情意志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生死不明已過三年者;男女一方不務正業,經勸解無效,影響他方生活者;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庇捎诟骺谷者厖^的婚姻關系現狀與離婚情形有所不同,其婚姻立法針對法定離婚條件的規定也略有不同。如其他抗日邊區婚姻條例有關離婚法定條件的規定還包括:“有漢奸行為經訊證屬實者”;①“受徒刑處分,并褫奪公權者”;“違反抗戰民主利益,政治思想嚴重對立,不能維持夫妻關系者;吸食毒品及其他不良嗜好屢勸不改者;判處徒刑三年以上者”等。
(2)離婚程序嚴格化。行使離婚自由權應符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離婚程序,才能實現行使離婚自由權的正當性與規范性??谷者厖^婚姻立法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規定了不同的離婚程序。在陜甘寧邊區,“男女雙方愿意離婚者,得向當地鄉政府或市政府請求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薄胺材信环?,根據第11條之理由請求離婚,經鄉或市政府考查屬實準予離婚者,應通知他方,他方接到通知后無異議表示,方得發給離婚證,他方有異議表示時,則由法院審查其異議,判定準予離婚與否?!奔茨信环揭箅x婚時,則由司法機關按訴訟程序處理。上述離婚程序,兼顧了離婚當事人的離婚愿望與自由選擇,體現了離婚規范所蘊含的強制力與自由意志。遵循離婚程序,可形成依法離婚的思維方式與行為方式,杜絕離婚恣意。
(3)離婚禁止規范化。行使離婚自由權應以離婚條件與離婚程序的賦權范圍為限,這是離婚規范內蘊的自由意志的表達與實踐。為避免離婚當事人的離婚恣意,晉西北增加了對離婚禁止的相關規定:“男女一方已離婚三次者,不得再行請求離婚?!边@是抗日邊區民主政權嚴肅婚姻秩序、反對“杯水主義”的思想體現,是邊區政府審慎對待離婚問題的政策明示。
3.再婚自由權
再婚自由權是婚姻自由權的應有之義。從狹義的婚姻自由而言,再婚自由應為結婚自由的內涵。然而,封建專制時代形成的“從一而終、好女不嫁二夫”的婚姻陋習長期束縛民眾的婚姻觀念與婚姻行為,剝奪了喪偶女性的再婚權,使喪偶女性成為野蠻婚制、宗法制度的殉葬品、犧牲品。
《淮海區婚姻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孀婦有再嫁與否之自由,無論何人不得干涉,或藉以索取財物?!贝艘幎ㄔ谙蚍饨ɑ橐鲇^念、野蠻婚姻陋習展開猛烈攻勢的同時,宣誓了婚姻自由的內在價值,強化了女性的再婚自由權。再婚自由權的明確立法,應屬現代性進程中的人們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耙粋€平等基本自由權利的社會精神的確立問題。只有確立起這樣一種時代精神,才有可能真正徹底告別宗法等級社會。即使是確立起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這一時代精神,人們仍然有可能囿于日常生活的各種具體環節,而將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社會精神碎片化,并將彼此之間割裂對立?!?/p>
強化再婚自由權,明確其是人的基本權利與尊嚴選擇,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時代特質與歷史責任。
4.婚約自由權
婚約自由權,并非現當代婚姻自由權的內涵。
但傳統婚姻法制將婚約視為“準婚姻”.準婚姻的自由與否,關涉婚姻的自由與否,故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專章規定婚約,以細化婚約訂立與解除的條件與程序,賦予并規制婚約當事人的意志自由。行使婚約自由權,應在法律賦權范圍內;訂立與解除婚約,是婚約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稌x西北婚姻暫行條例》“婚約”一章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自愿訂立,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立婚約?;榧s訂立后,一方有下述情形之一,他方可解除婚約:婚約訂立后再與其他人訂婚或結婚者;故違結婚期約者;生死不明已滿2年者;患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訂婚后成為殘廢,其殘廢情形嚴重者;受2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有漢奸行為經訊證屬實者;有其他重大事由者。解除婚約,應向縣區政府提出請求,并確定無過失之方得向有過失之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失。訂婚并非結婚的必經程序,“婚約不得強制履行?!?/p>
(三)自由責任承擔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自由意志,既意味著婚約、婚姻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又意味著對責任風險的承擔?;橐黾彝ヮI域的自擔責任,與現代民法理念---契約精神、誠信風范、自己責任相契合。正所謂:無自由,亦無責任;無選擇,亦無風險。在婚姻家庭領域,當事人趨利避害的活動選擇“實際上已經蘊含著個體對自己行為的評價即自我評價。個體通過這種自我評價活動,調節自己的行為,以滿足自己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倘不能自覺遵守并依據婚姻家庭法律規范約束自己的行為,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婚姻罰則適用
“規范是價值活動在反映價值世界的基礎上形成的價值意識的積淀?!被橐隽P則的制定與實施,其社會意義在于將“婚姻罰則”與個體的自我行為評價緊密聯結在一起。即婚姻罰則映襯著行為主體實施婚姻家庭行為的合法范圍與守法邊界,預示著違法行為的制裁后果與責任承擔。
抗日邊區婚姻罰則的法律規定特點不一。有簡略規定者,有詳細規定者。前者如《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第20條:“凡違反本條例者,得由當事人向法院控告?;蛴蓹z察機關提起公訴給以應得之制裁?!薄傲P則的界定,有助于約束婚姻當事人切實地履行婚姻的義務,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焙笳呷纭稌x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的相關詳細規定。為保障抗日民主政權所確立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實施,晉察冀邊區運用刑罰手段制裁違法犯罪行為。
首先,犯罪行為處罰。罰則所確認的侵犯婚姻家庭權益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五項:
(1)買賣婚姻。凡有買賣婚姻之行為者,除將買賣身價沒收外,并處以6個月以下徒刑。
(2)禁止結婚一方與他方結婚者,處以6個月以下之徒刑,或處以百元以下的罰金。
(3)略誘、和誘、重婚及違犯本條例并無處罰規定者,均按照“刑法”的規定處罰。
(4)略誘強奸抗屬者,依照刑法規定加重處罰。
(5)挑撥抗屬離婚者,處以1年以下之徒刑。以“刑法”的手段處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助于肅清包辦、買賣婚姻、重婚等余毒,倡導平等自由的婚姻家庭關系;有助于遏制侵害他人婚姻自由權的行為,從而鞏固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秩序的建立。
其次,犯罪行為告發。為鞏固新型婚姻家庭關系,“違犯本條例者,無論是否屬于親告罪范圍,任何人均得告訴告發?!?/p>
另據《關于我們的婚姻條例》,“條例所定罰則及違犯本條例而犯刑法各罪的被害者或被害者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以年齡在18歲以上者為限)均得告訴,如被害者死亡,抗日軍人,或無法告訴,檢察官可代為告訴,但指定告訴或代替告訴,不能與被害被誘者之意思相反。凡違反本條例者之罰則者除以上有告訴權者以外,任何個人、團體、機關皆得告發與檢舉?!?/p>
罰則規范雖民刑不分,但有利于整頓婚姻家庭秩序,確??谷哲娒竦幕橐黾彝嘁娌皇芮址?。即人們依據婚姻罰則,將自身作為審查對象,檢審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條例的相關規定,已形成違法與否的判斷與價值意識?!斑@種評價活動反復進行,從而在個體意識中就形成關于這種價值意識的積淀?!?/p>
2.過錯責任承擔
過錯責任承擔是規則正義性的必然體現?!耙巹t的正義性內在地包含著規則的普遍有效性。規則的正義性具有兩個方面的基本規定:一方面是規則內容本身的正義性,另一方面是這些規則的普遍有效性,即,它普遍適用于所有社會成員而并不僅僅適用于部分社會成員?!边^錯責任的承擔,是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自由意志的結果,也是行為過錯導致的自己責任。為實現規則的正義性,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對過錯責任予以規制。
(1)婚約損害賠償責任。在抗日邊區,凡規定了婚約制度的婚姻條例,均有關于婚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該規定內蘊了價值判斷與法律責任?!稌x西北婚姻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依第10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失?!被榧s雖無強制履行的效力,但訂立婚約者應依據誠信履行婚約。倘“婚約訂定后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者”或“故違結婚期約者”,屬有違誠信、故意侵權,應承擔婚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10條之理由,而故違婚約者,對于他方因此所受損失,應負賠償之責?!?/p>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具有過錯,是無過錯之他方請求解除婚約的前提?;榧s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體現出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誠信性、公平性與普遍有效性?!耙环矫?,它們使得社會基本結構及其制度安排變為具體實在的,另一方面,它們使得按規則行事這一形式公平獲得道義性基礎。過程公平是一種形式公平。但這種形式公平卻是實質公平的內在要求,它本身就是屬于實質公平的?!?/p>
(2)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谷者厖^婚姻立法以維護抗日軍民的婚姻家庭權益為己任,為救濟當事人因離婚而招致的損失,邊區婚姻條例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稌x西北婚姻暫行條例》第31條規定:“依第20條之規定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失?!薄渡綎|省婚姻暫行條例》第16條、《淮海區婚姻暫行條例》第16條均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賠償?!薄半x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可謂是離婚過錯主義立法精神的體現,它既維護了無過失方的權益,又懲罰了過失方,體現了婚姻立法的懲罰與撫慰、警示與規范相結合的功能?!?/p>
以上這些條例均有助于創建公平的離婚氛圍,矯正離婚惡俗,促進離婚領域及社會生活中公平正義的實現。
為維護民眾的婚姻權益,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將自由意志的表達、追求與實現有機地植入具有共性特征的立法體例中,并嵌入具有共性特點的婚姻制度模式里。這一時期婚姻制度的立法設計,是對紅色蘇區婚姻家庭立法的承襲、發展與超越,也是對現實婚姻家庭關系的反映、應對與規范,實現了婚姻立法的規范性、豐富性、公平性與正義性。
三、道德責任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注重自由意志的價值表達、權利行使與責任承擔的同時,也承擔著倡導男女平等、力主人格獨立、維護民族大義的道德責任。道德責任意味著道德選擇,即在婚姻家庭矛盾與社會價值沖突中,依據婚姻立法所內置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所做出的道德意識反映與道德行為選擇。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相同并超越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以道德責任為內涵并實現道德追求。
(一)倡導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道德原則與道德選擇,是實現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前提與保障。封建婚姻的基本特質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新民主主義婚姻的基本特質則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谷者厖^婚姻立法所倡導的男女平等精神,將通過婚姻立法的實施而逐步轉化為社會和個體的道德觀念與道德行為,進而塑造男女平等的社會價值觀與婚姻價值觀。而男女平等將成為婚姻個體的道德選擇與道德能力。
1.平等價值表達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以婚姻自由和實行一夫一妻制為基本原則,以實現男女平等為終極價值追求?!渡綎|省婚姻暫行條例》第1條確立了三項基本原則: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原則的確立,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因為,許多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并未在總則中規定男女平等原則。而將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原則規定在總則中,彌補了立法空白,也彰顯了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價值追求與道德選擇。男女平等原則的貫徹實施,將創建男女平等的社會氛圍,并將形成婚姻個體的道德判斷力。而“一個人的道德判斷能力是由其掌握的道德知識決定的,人們通過運用所掌握的道德概念和道德認識,對道德現象進行鑒別、分析、評價,同時也對自身和他人的觀念和行為進行確定、省察和反省,這是形成道德行為的倫理根源”,也是婚姻立法應承擔的道義責任。
2.救濟離婚女性
為實現男女平等,抗日邊區婚姻立法采取了特殊救濟政策---關注并保護女性的婚姻利益,矯正婚姻習俗與婚姻慣例中男尊女卑的道德意識。男女平等,意味著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預示著男女兩性的權利與義務的恰當分配?!傲x務和權利不過是表達正義原則的不同方式?!碧厥饩葷咦鳛榈赖仑熑?,轉換為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各項離婚救濟制度,其在通過法律強制手段加以實施的同時,也在矯正不平等的性別觀念,進而喚起民眾的理性自覺。
(1)限制男性離婚訴權。制度公正,“絕不是對個人的單方面道德要求,它是對個人與社會的雙向要求、雙向制約,既是用來衡量個人行為是否道德的準則,也是用來對人格化的社會進行道德判斷的尺度?!毕拗颇行噪x婚訴權,是為了保護處于特殊生理狀態下的女性,進而維護兒童權益?!稌x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男方不得與孕婦或乳嬰之產婦離婚,如有具備法定離婚條件者,應于生產一年后提出?!薄渡綎|省修正婚姻暫行條例》《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均有此項規定。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男性離婚訴權的制度設計,有助于保護懷孕及生產后女性的特殊生理需要、心理需要與情感需要,維護女性特殊的婚姻權益。
(2)給予女性經濟幫助。在抗日邊區,廣大女性剛從“三座大山”下解放出來,一般缺乏行使婚姻自由權的經濟基礎與物質保障。為了更好地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確立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蛾兏蕦庍厖^婚姻條例》第19條規定:“離婚后,女方未再婚,因無職業、財產或缺乏勞動力,不能維持生活者,男方須給以幫助,至再婚時止,但最多以3年為限?!?/p>
有些邊區的婚姻立法則以離婚后贍養費的給付來實現對離婚女性的經濟幫助。如《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20條規定:“離婚后,女方無職業財產,或缺乏勞動力,不能維持生活者,得由男方給以相當之贍養費,至再婚時為止。但女方有第17條6款至9款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倘確實無力支出此項費用者,不在此限?!奔措x婚經濟幫助制度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暫時的、有限制的。如女方被處以三年以上之徒刑、充當漢奸、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屢勸不改或不能人道者不予經濟幫助?!稌x西北婚姻暫行條例》《山東修正婚姻暫行條例》等均有類似規定。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有助于女性在消除離婚后的經濟顧慮與生活恐慌后,追求婚姻自主,實現離婚自由,達致社會正義。為此,“離婚救濟責任的承擔,不僅源于法律的制度設計,也源于倫理的道義堅守?!?/p>
(3)公平清償離婚債務。離婚債務清償是離婚效力的內涵之一,也是離婚當事人應承擔的道德責任?;诜蚱薰餐敭a制的效力,夫妻雙方應共同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權利和義務的結合,既是社會對作為其成員個體的一種要求,也是個人應該努力達到的一種境界?!?/p>
為達致自覺承擔離婚債務清償責任的法律目的與道德責任,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做出相應規定?!蛾兏蕦庍厖^婚姻條例》第18條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原有之財產及債務得各自處理,結婚后男女雙方共同經營,所得財產及所負債務得共同處理之?!痹撘幎w現了抗日邊區離婚債務清償的通行原則:婚前的個人債務各自清償,婚后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稌x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第19、20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負債務,由個人清償;男女雙方為經營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但女方離婚后無勞動力及特有財產時,由男方單獨負擔。該規定在體現男女平等原則的同時,對特殊情形下的女方給予適當照顧,有助于解除女方離婚時的后顧之憂,解決女方離婚后所面臨的生活困難,促進婚姻自由原則的實施。這一規定也在通過法律強制力矯正如下社會現實:“在社會生活和婚姻生活中,基于’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與社會分工,女性遠離了公共領域,成為家庭事務的主要承擔者,喪失或基本喪失了在公共領域參與社會管理、創造財富的機會與能力,導致女性在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地位的弱化?!?/p>
制定側重保護女性權益的離婚債務清償制度,“才能體現性別關懷的宗旨,確保離婚財產的程序公正和性別正義,進而實現對女性離婚時的財產權和離婚后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充分保障?!?/p>
(二)力主人格獨立
人格獨立,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價值追求與道德取向。人格獨立,蘊含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人格尊嚴與意思自治,也意味著夫妻之間、親子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與權利義務關系平等??谷者厖^婚姻立法通過平等的制度設計,實現對當事人的平等賦權,進而創建平等的社會氛圍與家庭環境,樹立民眾的權利意識,維護主體的婚姻權益。
1.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地位平等,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價值宣言與道德規范。夫妻地位平等的婚姻立法,將為男女平等、性別公正提供制度體系與道德規范?!爸贫仁巧鐣L氣的導向標,制度能以其剛性力量為道德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撐?!狈蚱薜匚黄降?,將有效遏制夫權,蕩滌蔑視、踐踏妻子權利的封建陋習,創建平等、民主的夫妻關系。
(1)夫妻人身權平等。在抗日邊區婚姻立法中,夫妻人身權平等包含四項內容:一是夫妻均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稌x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第24條規定:“子女姓氏,隨父隨母由子女自行決定?!痹撘幎ㄊ欠蚱薷饔歇毩⒌男彰麢嘣谧优帐仙系难由?,而夫妻雙方有無獨立的姓名權則是有無獨立人格的標志。二是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即“結婚后夫妻一方既無職業又無土地財產,其同居生活及子女所需之費用,應由他方負擔?!痹撘幎w現了男女平等、夫妻地位平等的立法取向與道德追求。三是夫妻雙方有同居的義務?!胺蚱藁ヘ撏又x務,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彼氖欠蚱揠p方有互守貞操的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將矯正片面要求女方恪守貞操的觀念與道德,建構性別平等的夫妻關系與貞操義務。
(2)夫妻財產權平等。在抗日邊區婚姻立法中,夫妻財產權平等包含三項內容:一是雙方均享有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稌x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第15、16條規定:“結婚前夫妻雙方之各自財產及結婚后一方以各自勞力所獲得之報酬,均為各自特有財產。特有財產離婚后得各自取回,但以某種契約或雙方自愿變為共同財產或變更其財產所有權者,不在此限。夫妻一方對他方之特有財產處理時,須先征得他方之同意?!倍请p方均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敖Y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得之財產為共同財產。處理共同財產時,須互得同意?!?/p>
三是雙方均有遺產繼承權?!都紧斣バ惺痍P于子女繼承等問題的決定》第1條第2款規定:“配偶雙方之遺產有相互繼承權?!狈蚱蘧哂衅降鹊呢敭a權,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提升了女性的家庭地位與社會地位,矯正了男尊女卑的財產觀念與道德意識。
2.親子關系平等
親子關系平等,是人格獨立在親子關系中的反映,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價值追求與道德責任。封建社會基于宗法制度,親子關系道德是父為子綱,親子關系特質是尊卑關系?!案笧樽泳V以孝為核心,在剝奪子女獨立人格方面消極影響甚大,而子女無獨立人格,不僅體現在倫理方面,也表現在法律方面:一是家父對家子的代表權;二是家父對家子的婚事決定權;三是家父對家子的生命決定權;四是家父對家子的教令權;五是家父對家財的支配權?!?/p>
在封建的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制約下,家父對家子的人身支配與財產支配成為人們的思維定式與行為習慣。為矯正親子關系的不平等,維護子女利益,抗日邊區婚姻立法進行了法律制度改革。
(1)尊重子女的撫養選擇權??谷者厖^婚姻立法為實現一切有利于子女的立法目的,改變了蘇維埃時期將撫養子女的責任主要賦予男方的規定,在賦予父母平等的子女撫養權的同時,尊重子女的意見?!缎拚兏蕦庍厖^婚姻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男女離婚前所生之子女未滿7歲者,由女方撫養,已滿7歲者,隨父隨母須尊重子女之意見,父母不得強迫,但得承認父母子女關系?!弊鹬刈优膿狃B選擇權,是親子關系平等與子女人格獨立的體現。同時,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與女性再婚權的實現,抗日邊區婚姻立法普遍規定了繼父的撫養責任?!渡綎|省婚姻暫行條例》第20條規定:“女方再婚后所帶之子女由女方及其新夫共同負責撫養之?!痹撘幎ㄔ诿鞔_了繼父對繼子女撫養責任的同時,理順了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2)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舊中國歧視、溺殺非婚生子女的現象較為普遍,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為遏制這一違法行為,明確禁止殺害非婚生子女,違者以殺人論罪?!稌x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禁止殺害私生子,私生子之生父,經其生母指出證明,其生父負責帶領,與正式子女有同等地位?!睘榇_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第21條確立了認領制度,即“私生子經其父認領者,或經其生母指出證明者,其生父須負責帶領撫養,與婚生子有同等的地位。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有助于蕩滌父為子綱的宗法觀念,開啟親子關系平等的新風氣、新道德,切實維護了子女的權益。
(三)維護民族大義
抗日邊區婚姻立法,擔負著創建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職責,也擔負著保家衛國、支援抗戰的神圣使命。而保障抗戰勝利、維護民族大義,是抗日軍民共同遵循的心理約束與普遍倫理?!比绻`背了這一點,那么,就不再是普通意義上的缺德,而是喪失起碼的人性和人的本質特征?!?.保護抗日軍人的婚姻權益。
維護抗日軍人的婚姻關系,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主要內容與道義追求,也是維護民族大義的重要體現?!缎拚春^抗日軍人配偶及婚約保障條例》第1條規定:”為使抗日軍人安心抗戰,及兼顧婦女權利起見,特制定本條例?!皩谷哲娙嘶橐鰴嘁娴木S護,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保護抗日軍人的婚約。為穩定軍心,抗日邊區婚姻立法對抗日軍人的婚約予以保護?!蛾兏蕦庍厖^抗屬離婚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抗日戰士與女方訂立之婚約,如該戰士三年無音訊,或雖有音訊而女方已超過結婚年齡五年不能結婚者,經查明屬實,女方得以解除婚約,但須經當地政府登記之?!岸窍拗瓶箤俚碾x婚條件。有條件的限制抗日軍人配偶的離婚權,是抗日邊區婚姻立法的普遍規定。如《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抗戰軍人之妻(或夫)除確知其夫(或妻)已經死亡外,未經抗戰軍人本人同意,不得離婚。四年以上毫無音信者,得另行嫁娶,其業經四年以上毫無音信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無音訊時,得另行嫁娶?!吧鲜鲆幎?,在保護抗日軍人婚姻權益的同時,體現出對婚姻的自然屬性的順應,有助于破除”好女不事二夫“的封建婚姻陋習。
為確??谷哲娙说幕橐黾盎榧s權益不受侵犯,抗日邊區運用刑罰手段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如《修正淮海區抗日軍人配偶及婚約保障條例》規定:”娶抗日軍人的配偶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啊比⒖谷哲娙擞谢榧s之未婚妻者,其婚姻無效,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啊睆闹姓f和或主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癧1]98抗日邊區婚姻立法雖具有區域特色,但在維護民眾及抗日軍人的婚姻權益方面卻達成了共識。
2.促進抗日軍民的婚姻穩定
為支援抗戰并保障抗戰的勝利,抗日邊區婚姻立法通過特殊婚姻政策保障抗日軍民的婚姻穩定。具體措施包括:一是調解抗屬的離婚糾紛。針對抗屬的離婚請求,抗日民主政權與軍隊政治機關均應做好調解工作,以保障抗日軍民的婚姻穩定,并兼顧抗屬的婚姻自由。即”政府應認真實行優抗辦法,保證抗屬物質生活并在政治上提高其愛護抗日軍人之認識,幫助抗屬與戰士通訊,當發生抗屬請求離婚時,必須盡力說服,堅決不同意時依照規定年限手續準予離婚?!啊避婈犝螜C關,應提高戰士對于婚姻問題之正確認識,經政府或司法機關登記判決離婚者,須勸說戰士執行之?!岸蔷S護軍民的情感溝通。為密切抗戰軍人與軍屬的情感聯絡,《陜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實行戰士在一年半內允許一月假期回家制度,由各旅將例假戰士籍貫登記清楚按縣份編制起來,派人率領回鄉,如期率領回隊(此辦法只適用于家在邊區的戰士),地方政府應負保障歸隊之責?!熬C上,抗日邊區婚姻立法不僅體例嚴謹、內容豐富、制度完善,而且承載著自由意志追求與道德責任承擔,是將婚姻立法與自由意志、道德責任完滿結合的立法典范,有助于移風易俗、更新婚姻家庭道德,建立自由、平等、民主的婚姻家庭關系??谷者厖^婚姻立法,將成為中國婚姻立法史上的奇跡與豐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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