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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商鞅“刑賞”之法探析
商鞅“刑賞”之法探析
>2024-04-27 09:00:00


商鞅是先秦時代早期法家著名代表人物,也是我國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圍繞 “農戰”所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僅使秦國實現了 “富國強兵”的目標,也為秦國后來統一六國夯實了基礎。商鞅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之所以能被貫徹落實并取得成效,靠的是“刑賞”的推動,而 “刑賞”則是 “法”得以實施的重要手段。換言之, “法”既是具體的法令、政策,也是商鞅政治思想的理論核心或核心理念,又是 “農戰”和 “刑賞”的內在規范。因此,在法哲學視角下審視并反思商鞅之 “法”①的含義和目標,有助于理解商鞅政治思想的要旨,并為當前的法治中國建設提供借鑒。

一、商鞅之 “法”的含義

《商君書》中,有關 “法令”、 “法制”以及 “法”的表述非常多,比如: “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1]131; “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1]130,“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1]144; 等等。從基本語義層面分析,商鞅所描述的“法令”、“法制”和 “法”等同于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禁令。商鞅所制定的一系列有關農戰的獎懲措施,就是比較具體、明確的法律、禁令,如 《墾令》中頒布的 20 條墾荒法令。同時,商鞅對“法”也有明確的定義,即 “法者國之權衡也”[1]83.這一概念從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層面道出商鞅之 “法”的含義,即 “法”不僅是一種理想的治理國家、組織社會、建立秩序的政治原則、路線和方略; 而且又具有 “使法必行之法”的深層意涵---制定相應制度以保障 “法之必行”并最終實現天下大治。正因如此,商鞅所主張之法律的規范性、公開性、公平性、通俗性等特征[2]42-44才得以凸顯,他的一系列政治原則、路線和方略也有了可以實施或實現的載體。

( 一) 政治思想層面的含義---使 “法之必行”

在政治思想層面,商鞅之 “法”指的是一種理想的治理國家、組織社會、建立秩序的政治原則、路線和方略,體現了商鞅系統而完備的法治思想理論。較之基本語義層面上的 “法”,政治思想層面上的 “法”更能凸顯商鞅政治思想的特質。在 《商君書》中,商鞅將其表述為 “緣法而治”[1]130、“任法而治”、“以法相治”[1]137、“垂法而治”[1]61等,意指依靠法律的強制性和規范性來約束臣民乃至君主,達到國富民強的目標,并最終實現天下大治。就此而言,商鞅之 “法”是對《管子》“以法治國”①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即 “以法治國”作為商鞅之 “法”的深層結構,其含義主要是: “明主治國,惟法是視,不僅要立法創制,而且要堅守法令度量,做到動無非法,依法賞誅而不阿貴不遺賤?!盵4]2亦如有學者所言: “法家政治哲學,有一個共通的原則,便是認定 ‘法'為一切之規范,為治國之張本?!?/p>

[5]4同樣,在政治思想層面商鞅之 “法”也以此為 “張本”,并通過 “法的統治”將其實現。

政治思想層面的 “法”,即商鞅的法治思想包含了 “以法為治”, “生法者君也”, “法之必行”,“救世、富強、致治、尊君”等四大互相關聯的要義。[4]8其中,“法之必行”是商鞅法治思想的關鍵; 無此,即使有法可依,也難以實現 “救世、富強、致治、尊君”的政治理想。那么,商鞅如何使 “法之必行”呢?

其一,要使 “法之必行”,必須使所頒布的法律、禁令取得公眾的充分信任,即具有公信力。

商鞅認為, “法在推行和嚴格執行過程中是一個嚴肅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的誠信問題。這是邁向’法治‘最為關鍵的一步,因為這事關法律的威懾力。一旦身處上層的權貴破法不罰,身處下層的民眾就難以建立起對新法和國家的信賴”.[2]43《史記·商君列傳》中記載商鞅 “徙木立信”的故事正說明這一點。同時,商鞅也道出了新法乃至國家獲得公眾信賴的重要性, “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1]82; “夫民力盡而爵隨之,功立而賞隨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則兵無敵矣”.

其二,要使 “法之必行”,必須保證所頒布的法律和禁令完全公開、通俗易懂。商鞅主張公布成文法,并在 《定分》篇再三強調其 “法”要 “明白易知”; 同時,又主張 “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以利于法律、禁令的普及,使婦孺皆知。因此, “圣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1]146可見,完全公開、通俗易懂的法律、禁令,不僅是 “法之必行”的前提,也是實現萬民自治的基礎。從秦國 “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6]71可以看出,普法教育的確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效果。

其三,要使 “法之必行”,必須堅持法的公平性。商鞅將法的公平性視作 “壹刑”,也就是司馬遷所稱的 “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8]3291.商鞅對此的定義是: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 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盵1]100-101在商鞅看來, “法之必行”的關鍵在于 “上”和“貴”,只有自 “上”、自 “貴”行法,“刑無等級”才不致成為一句空話。因此,商鞅將 “法之不行”歸于 “自于貴戚”[9]205和 “自上犯之”,并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10]2231以懲太子犯禁之過。

其四,要使 “法之必行”,必須保證 “權制斷于君”.商鞅認為,權勢只有集中在國君一人之手,所頒布的法律、禁令才具有威懾力,才能保證 “法之必行”,才能順利推行 “法治”.他說:“國之所以治者三: 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于君則威,……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p>

對于國君而言,不僅要獨攬大權、樹立威勢,還要 “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即做遵法、守法的表率,才能稱得上 “明主”,才能使所頒布的法律、禁令具有威懾力,進而推動 “法之必行”; 對于民眾而言,“從令”是 “尊君”的最好表達方式,因為 “君尊則令行……民不從令而求君之尊也,雖堯、舜之知不能以治”[1]130.

( 二) 政治制度層面的含義---“為法置官吏”

商鞅在 《畫策》篇指出: “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 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而無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p>

[1]109他認為,要使 “法之必行”,除所頒布的法律、禁令應具有規范性、公開性、公平性等特征外,還應有 “使法必行之法”以及 “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作保障。那么,“必行之法”以及 “必得之法”中的 “法”指的是什么呢?

在商鞅看來,實施 “為法置官吏”制度,就是 “使法必行之法”以及 “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在 《定分》篇,商鞅詳細論述了 “為法置官吏”制度的方法、目標和意義。他認為,從中央到地方統一設置法官、法吏,既可達到 “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的普法目的,又可形成 “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的人人守法的良好社會秩序,還可杜絕類似于 “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等違法、貪腐案件的發生。

[1]144同時,該制度又以 “重刑”作保障,即對知法犯法的法官、法吏施以嚴酷的刑罰,用商鞅的話來說就是 “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依此觀之,商鞅首先是要在臣與民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從而營造一個人人知法、人皆守法的良好的社會秩序; 其次,這種機制和社會秩序的形成之時,也就是萬民自治、天下大治之時。所以,商鞅所指 “必行之法”的 “法”既是一種制度的支撐,也是在這一制度支撐之下的法治的根本精神和價值的體現。

雖然這一制度是在 “重刑”的保障下實施的,但是仍對法治社會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商鞅之 “法”在制度層面的深層意涵也正表現在于此。

總之,商鞅之 “法”的含義,除在基本語義層面泛指法律、禁令外,在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層面指的是一種治國方略、政治主張和政治理想,即 “法治”.其中,“法之必行”是 “法治”思想得以實施的關鍵,而 “法之必行”除需要以法律的規范性、公開性、公平性及 “權制斷于君”

二、商鞅之 “法”的目標

商鞅之 “法”的目標可以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級目標是實現 “富國強兵”,第二層級的目標是實現 “天下大治”.第二層級的目標建立在第一層級目標的基礎上。在商鞅的政治規劃中,這兩個層級的目標都以 “法”為前提,以 “壹賞”、“壹刑”、“壹教”為目標原則加以實現。

( 一) 商鞅之 “法”的目標

商鞅之 “法”的目標分兩個層級逐步推進,第一層級的目標是由 “法”致 “強”,即實現富國強兵; 第二層級的目標是由 “法”致 “治”,即實現天下大治。商鞅除重 “法”、崇 “法”、行“法”外,還是十分注重 “力”和 “刑”的作用,認為 “力”可實現富國強兵,并將 “農戰”作為實現 “富國強兵”目標的主要途徑,極力倡導。故而,他說: “故治國者,其摶力也以富國強兵也?!?/p>

并在 《農戰》篇再三強調說: “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 “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 “國不農,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則眾力不足也。故諸侯撓其弱,乘其衰,土地侵削而不振”.同時,商鞅的 “農戰”又是靠 “法”推動的。以 “法”推動 “農戰”,通過 “農戰”實現 “富國強兵”,商鞅之 “法”第一層級的目標在此架構下得以實現?!傲Α背四苁箛覐娛?、君主有權勢和威望外,還可使全國乃至全天下形成一種道德風尚,即 “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

對此,商鞅有比較深刻的認識: “故王者刑用于將過,則大邪不生; 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強。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寢; 天下行之,至德復立。此吾以效刑之反于德而義合于暴也?!?/p>

也就是說,一國家之內用 “力”和 “刑”,可實現國內政治秩序的有序運行; 兩國同時用 “力”,則國與國之間就會相互制衡,致戰亂不發; 所有國家都有 “力”,道德就會蔚然成風,故此可 “述仁義于天下”.在商鞅看來,“法”和 “力”既可以實現國家強盛,也可實現天下的 “大治”,并且這種“大治”狀態是以國家的強盛為基礎,以 “德”和 “仁義”為前提和表現形式的。這樣,第二層級的目標也被商鞅設計出來。

( 二) 目標的實現原則

商鞅之 “法”目標的確定乃至政治體系的建構是從 “定分”開始的。 “定分”即確定名分,而 “名分”則是與當時社會歷史背景緊密相聯的焦點問題。戰國時期,“土地私有的國民富族正催促著以血族紐帶為基礎的土地國有制發生變化”,[11]20-21從而使戰爭的性質也發生了改變。七國紛戰猶如 “眾人逐兔”一般,看似在爭奪霸主之位,實質則是要確定土地的權屬 ( 名分) .那些 “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1]145的禍亂現象,均源于 “名分”之不確定?;诖?,商鞅認為:“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盵1]52這樣,在 “土地私有與公權制度以及法律相為聯帶的關系”[11]21之下,“分定→立禁→立官→立君”逆向承接,構成了一個邏輯嚴密的治理架構。在這個治理架構內,國君管理群臣,群臣執行法令,法令保障之下的土地、貨財、男女等 “名分”問題得以確定,亂和爭隨之止息。同時,在 《修權》篇,商鞅為使 “公私之分明”,還以 “立法明分”的方式將 “名分”法律化。他指出:“先王知自議私譽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p>

[1]84正如蔣禮鴻所言: “商鞅之道,農戰而已矣。致民農戰,刑賞而已矣。使刑賞必行,行而必得所求,定分明法而已矣?!盵1]19可見,“定分明法”之后,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和臣民行為的規范都更加明確, “致民農戰”的手段更加集中,富國強兵的目標也更加明確。為實現這一層級的目標,商鞅提出 “教民作壹”的主張,并通過 “壹賞”、“壹刑”、“壹教”三項原則,以統一思想認識,驅使人民于農戰之中?!耙假p”,即統一獎賞的標準,以此來規范人民獲取利祿官爵的途徑。商鞅指出, “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摶出于兵,無有異施也”[1]96; 亦即 “邊利盡歸于兵,市利盡歸于農”[1]129.也就是說,受賞的原因除有功于農戰之外,再無其他。這樣,才能聚民力于農戰之上,從而收到 “民見上利之從壹孔出也,則作壹; 作壹,則民不偷營。民不偷營則多力,多力則國強”[1]20和 “邊利盡歸于兵者強,市利盡歸于農者富”[1]129的效果?!耙夹獭?即統一刑罰標準并平等地適用法律,以保障 “法”之實施。商鞅所言之 “壹刑”,是對其法的公平性的最好詮釋。因為只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具有公信力,才會成為全社會普遍遵守的行為規范?!耙冀獭?即以法為教,是指通過法令的形式統一教育內容,打擊和取締不利于農戰及違背法令的思想言論,從而起到規范和統一人們思想認識的作用。商鞅認為,由于儒家所倡導的仁義道德不僅 “不足以治天下”,[1]113而且會直接影響到農戰,即 “農戰之民千人,而有 《詩》、 《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農戰矣”.

因此,“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清濁”( 《賞刑》) 之流,非但不能 “富貴”、“評刑”、“獨立私議以陳其上”[1]104還要予以取締; 而 “富貴之門”則只為那些在戰場上殺敵立功者敞開。同時,商鞅將 “壹教”與 “法”之公開性、通俗性和公平性相關聯,通過“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1]146對人民進行普法教育,從而使法律成為約束臣民行為的唯一準則。

在 “壹賞”、“壹刑”、“壹教”的合力之下,商鞅之 “法”第一層級的目標得以實現。對于商鞅之 “法”第二層級的目標---天下大治,商鞅認為是通過人民的 “自治”得以實現的。那么,人民何以 “自治”呢? 這仍需要 “定分”和 “明法”或者說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實現。商鞅認為,社會上之所以產生 “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1]145的現象,主要是因為 “名分”之不確定。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將 “名分”確定下來,同時讓人人都知曉法律的利、害之處,不僅紛亂和爭斗自然會隨之止息,而且人民也會安于 “自治”.正所謂 “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愿愨而各自治也”,以及 “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1]146但是,無論是從 “定分”到 “自治”,還是從 “避禍就?!钡?“自治”,都要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使外在的 “硬約束”變為人民內在的行為習慣。也就是說,“人們行為習慣在法律這種穩定性及明確性的制度約束下,經過長期潛移默化地熏陶,將由外在的行為規范逐漸轉化為個體內在的自律,并且最終內化于心成為無意識的行為習慣,法作為對權利的保護和對過錯的防范將讓人們產生發自內心的信仰”.

[11]95這時,社會開始進入 “刑賞斷于民心,器用斷于家”和 “治不聽君,民不從官”[1]40,41的自治而有序的 “萬民自治”、“天下大治”[1]146狀態,并經此邁入 “天下行之,至德復立”[1]57和 “能述仁義于天下”[1]82的 “至德”階段。令人扼腕的是,這種 “至德”的理想社會形態的設計還未及成型,即隨著商鞅身遭 “車裂”之刑而隕滅于萌芽狀態,從而留給后人的只是一個 “由非人格化的法律機制、’技術‘和神秘的權勢支配”[13]359的 “烏托邦”夢想。然而,就是這個 “夢想”讓人體悟到,“社會完全法治化之日,恰恰又是社會高度道德化之時,至大至剛的法之精神與至善至美的倫理境界水乳交融”,所形成的 “仁義的真正底蘊”,[14]32正是當今社會孜孜以求和亟需實現的目標。

( 三) 目標實現原則的特質

政治哲學的社會功能在于提出和論證時代所需要的政治價值,而 “政治價值以具有特定社會文化內涵的 ’人‘及其本質特征為基本內容,構成人類政治生活的價值標準與價值目標”.[15]76商鞅之 “法”的政治目標---富國強兵和天下大治,正是其價值目標的體現; 而政治目標的實現原則--- “壹賞”、“壹刑”、 “壹教”,也是圍繞價值目標所形成的價值標準。在 “特定社會文化”背景下,價值標準服務于價值目標,二者共同構成秦國社會政治生活的主題。因而,從商鞅的“進化觀”、“人性論”、“力治說”入手,分析商鞅之 “法”的目標的實現原則及其相互關系,有助于在政治哲學的視角下理解商鞅之 “法”的特質。

首先,從價值標準的制定來看, “壹賞”、 “壹刑”、 “壹教”的提出和實施不僅有理論支撐,而且還具有 “特定性”.商鞅 “壹賞”、“壹刑”、“壹教”的制定,完全以 “歷史進化觀”、“好利惡害人性論”和 “力治說”為依據。其一,在 “歷史進化觀”的支撐下,新法的制定有了理論基礎; 以新法為工具,“壹賞”、“壹刑”、“壹教”的提出和實施也就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時,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以 “求富求強”為目標而展開的變法活動,是順應社會歷史發展變化而出現的一股政治潮流。在這股大潮的推動下,商鞅根據秦國國情以 “壹賞”、“壹刑”、“壹教”為原則形成的 “農戰思想”,呈現出顯著的 “特定性”---既與當時的歷史發展趨勢相一致,又以秦國的社會現實為基礎??梢哉f, “歷史進化觀”是實施 “壹賞”、 “壹刑”、 “壹教”的前提。其二,提出“壹賞”和 “壹刑”的出發點就在于人民具有 “好利惡害”的本性。戰國中期時的秦國,是一個地處偏遠邊境的 “半野蠻國家”; 在這個國家,只有上層階級才有條件 “受到中華文明的影響”.

在商鞅看來,這一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大多數秦人都具有 “好利惡害”的本性。因此,根據人好利的本性,將人們普遍追求和向往的 “利祿官爵”僅限定在 “農戰”的范圍之內,即 “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1]139以利于在短期內實現富國強兵的價值目標。其三,人民在 “刑”與 “賞”且是 “刑”大于 “賞”的利、害權衡之下,“壹賞”最終將富國強兵的價值目標實現,即 “利出壹孔→作壹→民不偷營→多力→國強”.這樣,蘊藏在 “壹賞”之中的 “力治說”也便清晰地呈現出來??傊?,“教”、“刑”、“賞”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規定和實施,使政治生活的價值標準與價值目標,即 “壹賞”、“壹刑”、“壹教”和 “富國強兵”,很快成為秦國臣民的共識。

其次,從 “壹賞”、“壹刑”、“壹教”各自的功能來看,“富國強兵”目標的實現也有賴于這三項價值標準間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補充。對于 “壹賞”、“壹刑”、“壹教”各自的功能,商鞅總結說: “壹賞則兵無敵,壹刑則令行,壹教則下聽上”.

可見,“壹賞”、“壹刑”、“壹教”三者逆向依次遞進而又相互補充,即由 “下聽上”實現 “令行”,由 “令行”致 “兵無敵”,從而成為實現商鞅之 “法”第一層級目標---富國強兵的有力推手。也就是說,“壹教”不僅強化了人民的法制意識,同時又使商鞅所制定和樹立的價值標準與價值目標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同; 在 “壹刑”的強制作用和 “壹賞”的利益引導下,這個 “全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標準與價值目標”沿著既定的方向前進,最終將 “富國強兵”的價值目標變成現實。

三、政治哲學的視角下的審視與反思

在國家治理中,法律是實現依法治國、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核心,而依法治國又是實現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前提和主要手段。

①同時,在依法治國過程中,法治本身即包含法律的基本特征,因而法治在工具價值和治理功能上自然也就體現出法律的強制性特征。這種強制性作用將人的行為以及國家權力的運行逐漸由他律轉化為自律后,法治的發展進入到法治國家階段,其間也需要道德的內化作用。在法治國家階段,法治在工具價值和治理功能上主要體現出自律性特征。當國家與社會完全依靠法治及道德的自律性作用運轉時,即社會完全法治化和高度道德化時,法治的根本精神和價值得到充分發展和體現,法治的發展開始進入法治社會階段。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在法治國家還是在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或者是在二者共同建設的過程中,法治的強制性作用都沒有消失或被弱化,而是內隱于其自律性特征或根本精神價值之內。依此觀照商鞅之 “法”,商鞅 “以法治國”的主體雖是君主,但 “以法治國”除了要達到富國強兵的目標外,還要實現 “萬民自治”、“天下大治”和 “天下行之,至德復立”及 “能述仁義于天下”的政治理想。因此,商鞅之 “法”在其形成、發展和實踐過程中體現出法治的功能、價值和精神。

既然 “以法治國”是 “運用和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16]16那么商鞅之 “法”自然也就兼具時代性、必要性、公開性、公平性、強制性等法律的基本特征。第一,商鞅以歷史進化觀為依據,認為治國不應恪守陳規、照搬舊法,而要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法律。以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反觀商鞅 “度俗而為之法”,[1]63雖沒有 “忠實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但卻是根據秦國的社會現實 “努力改造人民群眾中的某些落后意志”.[17]

列寧指出: “千百萬人的習慣勢力是最可怕的勢力?!盵18]252這種 “最可怕的勢力”一旦上升為法律,將直接影響國家治理的良性發展。

從這個意義來說,商鞅之 “法”所呈現出的時代特征,才使 “以法治國”具有了現實針對性和可行性。第二,要 “運用和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必須充分認識 “法”的必要性。在商鞅看來,法律是 “民之命”和 “治之本”,[1]144只有慎重立法,做到 “立法明分”,才能使 “民不爭”,[1]82,84才能實現 “治”的目的。商鞅對 “法”的必要性的認識,是其 “運用和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前提。

在此基礎上,“以法治國”也就具有了實施的可能性,而不終落為一種理論的設想。第三,法的公開性既有助于加快法治發展的步伐,又有利于維護安定的社會秩序。商鞅主張公布成文法并為此設置 “法官”,以使臣民明確知曉法的內容并按其要求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達到令臣民主動守法的目的。同時,也能在臣、民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而人人知法、人皆守法的良好社會秩序以及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不僅是 “使法必行之法”運行的最優環境和最佳制度支撐,也是 “法治國家”階段的基本特征。第四,法的公平性、強制性是 “以法治國”的要旨所在。商鞅認為,法代表的是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因而必須兼具有公平性和強制性,賞與罰應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異。這樣,堅持法的公平性和強制性才能將人性好利這種 “可資因循利用的人性弱點”[19]330發揮到極致,才能將人民驅使到農戰之中,進而實現富國強兵的政治目標。第五,商鞅之 “法”中還含有通過法治實現 “萬民自治”和 “天下大治”的政治理想。商鞅認為,通過法治的工具價值和治理功能,尤其是表現于其上的強制性作用,不僅可以實現富國強兵,還可以使秦國進入 “法治國家”或 “法治社會”階段。商鞅理想中的 “法治國家”或 “法治社會”的標志是“刑賞斷于民心,器用斷于家”和 “治不聽君,民不從官”的 “天下大治”狀態,特征是 “至德復立”和 “述仁義于天下”.同時,這一特征恰恰又是以社會完全法治化和高度道德化為標志,進而充分體現出法治的根本精神和價值。從以上分析來看,商鞅對法之時代性、必要性、公開性、公平性的認識和闡述,體現的是法治的工具價值和治理功能; 在法的公平性、強制性作用下,刑、賞共同實施于農戰之中,使法治的工具價值和治理功能充分發揮作用,從而為實現富國強兵的政治目標及進入 “法治國家”階段奠定了基礎。同時,商鞅以 “法”致 “德”的政治理想設計,也體現出法治的根本精神和價值。

對于法治主體的認識程度和實踐程度,決定著以法治國體系、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程度。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就是以全體中國公民為主體,從中國實際出發建立起來的法治體系”,[20]即 “人民是法治的主體”的觀點已成共識,故而中共中央作出“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21]的重要論斷。從這種共識角度來看,法治建設的依靠力量是人民,法治所要保障和滿足的是整個社會之上的全體人民的利益而非某個人利益。因此,法治的價值也不應是個體價值的體現,而應該是社會價值的體現。作為君主專制的倡導者,商鞅把君主定位為全國唯一的、最高的立法者,由君主獨斷并制定的法令,所維護的也只能是以君主為代表的統治階級的利益。因此,君主專制制度下的 “以法治國”,自然也就成了君主的 “以法治國”.如果法治的主體---君主不變,那么商鞅之 “法”終將是 “王令”的體現,法無例外的平等實施也是將生殺大權有效集中到君王手中,樹立君主絕對權威的需要。這樣的 “以法治國”實質上是對人民的控制、驅使和鎮壓,其注重的僅僅是 “法治”在工具價值和治理功能上所體現出的強制性特征而已; 而法治的根本精神和價值卻只能停留在理想狀態,無實施更無實現的可能。在此意義上而言,商鞅的一系列政治主張隨著秦朝的速亡而融于 “外儒內法”的綏靖政策之中,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若要使 “以法治國”真正體現出法治的功能、價值及精神,必須將法治的主體回歸于社會,回歸于人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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