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書吏問題是清史學界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不過,囿于材料,學者的主要關注點在州縣書吏身上,并以此擴展到對整個清代地方政府的研究。對于部吏,從晚清起,無論政治家還是學者,都對其在王朝行政體系中的地位予以高度認可,但具體深入研究者不多?,F有研究角度相近,多以晚清筆記為主要史料來源,泛論六部書吏部中的舞弊現象及其成因,如張錫田《論清代文檔管理中的書吏之害》、趙彥昌《清代書吏對文書檔案工作的危害》、關宏玉《略論清代書吏之弊害及整頓》、張晨《試論清代六部書吏》等①,并未就具體衙門的具體情況而論。因為清代常見史料中關于書吏舞弊的記載,多系戶部、吏部書吏的情況,是以今人研究中,也多僅涉獵戶、吏兩部。并就戶、吏二部的情況,且對清代的書吏問題采取以抨擊批判為主的價值判斷。
本文擬以刑部書吏為主要研究對象,綜合使用清人文集、筆記、年譜,特別是官方保存的檔案史料,尤欲從刑部的官吏關系視角看待刑部書吏在六部中的特殊性。解析清代中央法律專業化水準最高的衙門,何以令法律職業化程度最高的書吏群體形成“吏無臉”的特殊生存狀態。
一、清代部吏的生存狀態與刑部書吏的特殊性
在治清史者的觀念中,清代部吏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這種認識,大都來源于郭嵩燾與馮桂芬的名言,郭氏曰: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幻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外國共天下,南宋與外 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史共天下[1]。
馮氏則曰:州縣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猶其小者也。卿貳督撫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猶其小者也。天子曰可,吏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于是乎其權遂出于宰相大臣之上,其貴也又如此[2]。
郭、馮二人的感慨反映出清代政府行政的重要特點: 各級政務決策者發出的政令,要以國家的法律和各類條例、成案為依據,而書吏是律、例、案的主要執行者。因此,書吏擁有一定的“可否”各級政令的能力。六部書吏高踞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憑借“大凡督撫題奏本章,必勅部議覆而后施行,內重外輕,乃事勢之固然”[3]的制度優勢,成為其中最有權勢者。本來,按照制度的規定,律、例、案的正式執行者應是各級官員,在中央,即是六部司官,書吏的職責不過是抄寫文書、保管檔案而已。但在實際行政運作中,六部司官是通過科舉考試或恩蔭、捐納等方式獲得職位的流官,所學非所用,雖然亦不乏入部后認真學習例案者,但終歸行政能力參差不齊。而六部書吏“山陰人十居其九,蓋其父子、兄弟、親戚、友朋,道相述,練習科條”[4]。即通過鄉緣、親緣為紐帶,世代學習例案、擔當此職,已明顯呈現出職業化的特點。
因此,清代部院衙門多采取遇事由書吏揀擇相應例案,擬寫初稿,送司官批閱修改后定稿呈堂的操作方式。在這樣的工作程序下,如果司官例案不熟,或是責任心不強,書吏擬定的初稿,即原封不動作為定稿呈堂,再經堂官畫稿后,就可作為“部議”上奏下達了。如此,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六部的實際權力就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書吏手中了①。
不過,與其專業技能和實際作用相比,清代部吏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卻過于低下,且上升通道非常狹窄。雖然也有“五年役滿,考選鈐職”的規定,但這種考職不僅錄用比例很低,且只能授為八、九品雜佐。清代六部中得勢的書吏,幾乎沒有五年役滿即行離京者,常?!皾M后數十年,仍隱射曹司名色,招搖市中?!?/p>
[5]此外,部吏的法定薪資也非常微薄,除了少量工食和飯食補貼外,主要憑地方官“孝敬”的灰色收入———部費為生。一旦地方官供獻部費不合其意,部吏就要百般刁難,甚至出現主動勒索、權錢交易的問題。鄭觀應總結清代書吏之弊時說: “官有升遷而吏無更換,況既援事權,又復限于資格。雖有才藝,薦達無由,而月得工食紙張之數,為數甚微,若潔己奉公,實無由自給?!保?]可謂一語中的。
在地方官署中,大小官員都通過私人聘請幕友的形式,用職業化之幕友監督制衡職業化之書吏,起到一定效果。但在中央六部,一般官員俸祿微薄,根本無力延請幕客。清政府想過很多解決部吏問題的辦法,如引入其他地區的人作吏,和紹興籍書吏競爭[7],甚至曾經有過驅逐紹興籍書吏的舉動②。不過,紹興書吏的職業化程度已深,在六部形成壟斷地位?!芭f人一去,則他省之人皆顛倒不知所為。后有召募考試之令,而山陰故吏仍復盤踞津要?!?/p>
[8]事實上,在上升通道、薪資待遇、人員構成等條件都很難改變的情況下,要想對已經職業化,且擁有高超行政技術的部吏加以抑制,只有兩條路可走: 一是調整行政運作程序,二是充分調動六部官員特別是司官的能動性。雍、乾以后的刑部改革成功,可謂六部的榜樣。
清代六部以刑部事務最為繁冗,且律例、成案款目最多,對部內辦事人員的專業性依賴程度最高,部吏的重要性本應最大才對。但是,在部吏氣焰最盛的晚清,卻流行著這樣一句關于刑部有“四無”的諺語,即“門無匾,堂無點。官無錢,吏無臉”也[9]。所謂吏無臉,是指刑部書吏沒有體面,不能像他各部書吏那樣招搖顯赫。
《清稗類鈔》在描述各部書吏的情況時說:吏、兵二部書吏之索賄,及于文武補官而止,不及戶部之甚也。蓋各省款項之核 銷,戶部主之,稱“闊書辦”者必首戶部……工部事較簡,然遇大興作,書吏輒大獲利。禮部向以窮署著稱,然當會試或大婚、國喪之年,吏乃大忙,而書吏亦欣欣然以從事矣。刑部書吏之私幸竊冀者,外省有大案之發生也[10]。
這段文字,應系從羅惇曧《賓退隨筆》之《記書吏》一節中來,唯末句不同。羅文末句曰:“刑部、禮部向稱窮署,所獲不豐。獨遇會試或大婚喪,則禮部乃驟忙?!辈⑽刺岬叫滩繒粲惺裁礄C會可以暴富。將時間上溯到乾隆十一年\\( 1746\\) ,江西道監察御史歐堪善奏請破除部吏舞弊時也說: “六部衙門,惟吏、戶、兵、工書吏最為弊藪,請嚴飭各部堂司官留心檢察?!保?1]可見從乾隆初年起,刑部書吏的問題在六部中就是比較小的,與政務最簡的禮部相類,甚至還有所不及?!袄魺o臉”是刑部行政中的突出特點。
二、制度因素與人的因素: 刑部書吏特殊性成因分析
在清初,刑部書吏的處境絕非如此清苦。那時書吏作弊的花樣繁多,獲利也不小。尤其在寫作案稿時,常?!耙寐衫?,往往刪去前后文詞,止摘中間數語,即以所斷之罪承之。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擬者?;虮茌p就重,或避重就輕,高下其手?!保?2]雍正十一年,雍正帝批評刑部: “朕觀各部院中,惟刑部聲名不好。司員作弊,胥吏逞奸,道路之間,人言嘖嘖?!保?3]可見其問題嚴重之一斑。
從“吏胥逞奸,人言嘖嘖”到“吏無臉”,這樣風氣的轉變源頭就在雍正年間。因為刑部的工作性質與他部不同,一旦舞弊,就要出入人命。因此雍正帝常常強調:刑名關系民命最為要緊,較吏部、戶部更甚。吏部誤用一人,不過以應得官之人略早用幾日耳。戶部之誤在于錢糧,一經知覺即可改正,至于刑部之誤則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故朕于刑名更加慎重[14]。
面對六部普遍存在的書吏舞弊現象,雍正帝對刑部的問題尤其重視,在雍正十一年\\( 1733\\) 提出“各部院中惟刑部聲名不好”的論斷后,他專門下旨命刑部諸堂官及科道官員,就刑部現狀各抒己見,以求進行有的放矢的改革。
在群臣的建議中,刑部侍郎覺和托的辦法最有效,且對刑部此后的發展影響最大。覺和托認為,刑部書吏作弊猖獗的根源在于:
咨揭之應準應駁、現審之擬輕擬重,雖系司員酌定主意,而敘稿成招皆出書吏之手。是書吏得以舞文弄弊、作奸犯科者,皆由于滿漢各官不親自主稿之所致?!八ㄗh嗣后各省有發來案件,需由各司主事當堂領取回司,經本司滿漢官員商議、審理后,親自定稿回堂,即便一天不能辦完,也要將文書封固,不許書吏經手,等回堂之后才能交發書吏繕本行文。換言之,就是將書吏的權責只局限在抄寫稿案的范圍內,而文稿本身,必須由司官親自擬寫,親自回堂[15]。
這一建議從程序上打掉了書吏弄權的根基。如前文所說,部吏權勢之重,所仰仗的是”每辦一案,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書吏,書吏檢閱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潤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駁斥,則此案定矣“的行政程序。司官如不將”主稿權“委之書吏,后面的程序都無從談起。書吏如仍欲作弊,就不能在例案的選擇、文稿的擬寫上直接動手腳,而要選擇抽換案卷、涂改文字這樣較容易被發現的舞弊方式,成功率大大下降。
除了制度性因素外,我們還不能忽視人與人際關系因素在刑部書吏問題上的突出體現。
古老的中國政治家們常常強調有治人、無治法,并非言法律制度無用,而是強調面對法律時,執法者的優劣對執法效果的重大影響。以及調動執法者能動性,避免執法者鉆制度空子、徇私玩法的重要意義。在刑部書吏的管理上,所謂執法者,即是刑部堂司官員,尤以司官為重,刑部官吏關系的特殊性,也對刑部書吏的生存狀態起到基礎性作用。
關于六部官吏關系,何德剛有一段精彩論述,他說:余嘗指署額”清吏司“三字\\( 凡部必有司,司之額必曰某某清吏司\\) ,謂人曰: ”吏濁而官能清之,官濁而吏亦能清之。然吏濁而官或糊涂,尚有不清之日; 官濁而吏總明白,萬無不清之時[16]。
何德剛是光緒年間的吏部司官,吏部一直保持著“書吏檢閱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潤色,呈之堂官”的行政慣性,所以書吏權力極大。欲防其作弊,必須憑借司官之精明,能夠在畫稿之前,發現書吏設下的圈套并揭穿,避免他們私下寫信向地方官訛詐。但是,這種程序下的“吏濁而官能清之,官濁而吏能清之”,是以吏為主動一方,而官為被動一方。所以“吏濁而官或糊涂,尚有不清之日; 官濁而吏總明白,萬無不清之時?!崩舨康摹躲屵x則例》與《處分則例》款目冗繁,吏部司官中能精通《則例》、善于與書吏周旋者十分有限。是以吏部是書吏索賄舞弊的重災區,其書吏之豪富僅次于戶部[17]。與之相比,刑部“一切稿件,均由司員等手定,在書吏不過供奔走、任書寫而已。遇有情罪未協,及例案不能賅載之案,均由該司員繕具說帖,呈堂批交律例館司員查案比核,悉心酌擬,呈堂公同閱定?!保?8]是以司官為主動,吏為被動。書吏憑借一己之力,很難在文稿上直接作弊,自然也不容易仗勢敲詐地方官。
不過,制度上官吏關系的改變,又引出一個新的問題。即: 非專業的官員是否具有替代專業的書吏成為帝國法律事務主導者的能力呢? 刑部公文改由司官親自寫作后,其官吏關系的主導已經由吏轉向官,司官的專業素養與道德水準,在官吏關系中顯得至為關鍵。其中列于第一位的,當屬刑部司官的法律素養。按照清代的考試———銓選制度,刑部司官的主要來源和其他職官區別不大,漢官以科舉為主,輔以捐納、恩蔭; 滿官以筆帖式為主,中期以后重用科舉,輔以捐納及恩蔭。因此,不論司官不論滿漢,在進入刑部工作前,幾乎很少有人擁有律學知識①。
在書吏寫作案稿,由司官修改的行政程序下,官員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很容易被掩蓋。
但雍正末年改由司官作稿后,新程序對司官的要求陡然提高。乾隆以后,刑部各司司官,遇案件皆親自主稿,不再委之書吏。乾隆初年就已形成司官爭相主稿的風氣,因為“主稿者必議稿于堂上,與堂上官相可否,俗謂之說堂”[19]。乾隆末年的刑部尚書姜晟在乾隆中期初入刑部為主事時,管理刑部事務的大學士劉統勛就告訴他: “刑曹以諳于律例,善于屬稿為貴?!保?0]乾隆末年的刑部司官韓崶在離部外放時,則被管部大學士阿桂執手感慨: “部中作稿尚有絲絲入扣如君者乎! ”[21]在這樣的氛圍下,新入部的司官如果想在部中出人頭地,必須努力學習律例,并積極爭取早日主稿。
拋開書吏獨立主稿,要求司官在例案的熟悉程度上,至少達到書吏的水平。閱讀乾隆以后刑部司官的傳記、墓志材料即可發現,材料中對傳主、墓主法律素養高低、辦案能力強弱的評價,往往是以能否超過書吏為標準的。如“吏不能欺”[22]、“出老吏右”[23]之類的表達都是贊譽刑部官員的重要方式。司官一旦達到這種水平,再輔以居心公正、態度認真,即便書吏有抽換、涂改之弊,也可以及時發覺糾正。
乾隆以后,刑部司官的法律專業化水準開始突飛猛進,并在晚清形成了以司法實踐帶動律學研究的風氣,這與雍正年間刑部的行政程序改革密切相關。法國漢學家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規與刑法典》一文中所說: “眾所周知,\\( 清代\\) 中央政府沒有幕友,無數文獻均認為,專業知識一直壟斷在各部承辦人員手中。\\( 郎吏,一些作者在 19 世紀直接了當說,他們是帝國真正的主人\\) 。但就刑部而言,在刑部工作的官員往往都是非常能干的律學名家,這至少是昭然若揭的?!保?4]以一群專業化的官,制衡一群職業化的吏,而官又處在強勢的地位并擁有行政程序上的優勢,這是刑部書吏舞弊問題輕于他部的根本原因。
除了專業能力之外,司官的道德水準也對其能否正確處理官吏關系起到重要作用。儒家士大夫一貫持有“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的觀點,在部院衙門中,受儒家正統教育、科舉出身的士大夫自然是主流社會眼中的君子,而低位低微的書吏則毋庸置疑被看作小人。光緒中期的刑部尚書、晚清著名律學家趙舒翹因任內發生了江蘇司掌印、主稿司官與書吏通統作弊的案件,曾親書《堂諭》告誡屬僚:不意竟有江蘇司印、稿之案。本部堂等德薄能鮮,不能感孚僚屬,良用自愧。該司 印、稿亦未免太不自愛矣! 印、稿高坐堂皇而操守不謹,即能欺別人,而能瞞本司吏役乎? 既不能瞞吏役,則挾持牽掣,吏役舞文犯法尚敢過問乎? 勢必上下一氣,遇事招搖,斷無理直得情、是非不謬之案矣[25]。
面對官吏通統作弊的問題,趙舒翹堂諭特別強調的是“官正吏無不正”的道理。官不能操守清廉,則吏役舞弊,官即便未曾參與也不敢置喙。事實上,刑部作為法司衙門,沒有與銀錢打交道的機會,在六部中和禮部相類,有“最清窘”之名。權責重大而收入微薄,本來是孕育腐敗的溫床。幸而刑部官員還有兩個方面的優勢可以應對。
第一,刑部從乾隆中期劉統勛擔任管部大學士起,就樹立了重官箴勵操守的風氣。尤其歷任堂官,有廉名者甚多。一個部門的風氣端正與否,傳統和長官的帶動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往往能前后相繼、上行而下效。刑部的這種風氣一直延續到晚清,前文提到的趙舒翹光緒初年入刑部為主事,史料記載他: “初通籍,觀政刑部。京曹本清苦,刑部事尤繁重,俸入又最廉。趙聰強絕人,耐艱苦,恒布衣蔬食,徒步入署,為常人所不能堪?!保?6]
第二,從乾隆以后,刑部司官在六部曹司中的上升通道最為寬闊。雍正末年起,刑部內設有秋審處,專門辦理秋審。秋審處司官由本部堂官擇部中律例最為精熟的司官差委充任,能夠通過秋審大典直接獲得皇帝的賞識,號稱六部人才最盛之地。刑部司官一旦派充總辦、協辦秋審,就有“出任按察司、入任侍郎、尚書”的機會,其前途可與軍機章京相媲美[27]。這一上升渠道的通暢,使得刑部司官很有盼頭,多能在任內力絕苞苴,維持清廉的操守。
有了這樣兩個因素,刑部司官在道德操守層面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做到“吏濁而官能清之”。
三、刑部書吏的一些遺留問題
當然,所謂刑部的書吏舞弊問題較少,是相對其他幾部而言,并不意味著沒有問題。書吏出現問題,大體可以分無意的工作失誤與有意的舞弊圖財,以下各舉一例,可窺刑部書吏問題之一斑。
第一例發生在乾隆四十二年\\( 1777\\) 。當年秋審之前,直隸發來咨文,開送錯擬斬監候犯人王克鈞一案罪名官員的職名,并告知同案流犯王小五在監病故一事。按照刑部的運作流程,這件咨文到部后,先由“堂書”摘掛事由,填寫號簿。當天值班的“堂書”一時大意,僅將王小五病故一項填寫在號簿內,沒有提到王克鈞一事。直隸司主事景如柏發現了堂書的遺漏,隨手在號簿“王小五病故”五字旁邊添注“克鈞”二字。秋審審期將近時,直隸司書吏樊承先負責填寫本司秋審犯人名單的工作,因為時間緊迫,他沒有認真查閱直隸咨文的原文,只看到號簿上登記的“克鈞”與“病故”二字相連,就認定病故的是王克鈞,將本年應斬犯人王克鈞列入“病故”開除清單,并將清單交給本司員外郎葛鳴陽畫押。葛鳴陽當時正在病中,也沒有查閱咨文原件,就在開除清單上列名畫押,直接導致當年秋審漏斬了王克鈞一犯。事后,葛鳴陽核對秋審檔案,看到了直隸咨文原件,感到“不勝駭異”,立刻向堂官檢舉揭發了本司書吏樊承先,并自請治罪。刑部堂官接到葛鳴陽的報告后,首先懷疑是樊承先收受重賄,為死刑犯王克鈞保命,遂將樊承先嚴加審問。樊承先則堅稱自己是“誤據掛號,并無別向弊端”。乾隆帝接到刑部上奏后,下令將關押在南皮縣監獄的王克鈞押往京中審問,不料王克鈞行至武清縣時因痰癥病故?;实蹫榇烁討岩尚滩繒襞c直隸地方官通統作弊,遂將樊承先及押送王克鈞的南皮縣差役隔離嚴審,動用重刑。在審明王克鈞家道貧寒,不能向樊承先等人行賄后,才得出“樊承先所供并無賄囑情弊之處似屬可信”的結論。但刑部仍將樊承先比照故出人死罪未放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先在刑部門首枷號三個月,使書吏共知儆戒。疏忽失察的司官葛鳴陽、刑部諸堂官,及直隸總督、按察使等官員也都交由吏部嚴加議處[28]。
第二例發生在嘉慶二十一年\\( 1816\\) 。四川劍州知州呂兆麟將流罪人犯誤擬絞監候,時任刑部廣東司主事余繼生與呂兆麟是同鄉,又多蒙其照應周濟,知道呂兆麟因為誤入人罪要被開列職名議處后,欲為其周旋脫罪。其時,四川司官吏早將此案應參地方官的職名開列完畢,并已呈堂畫押。奏稿送到“本房”,由“本房”書吏抄寫后就成為正式的題本。余繼生因為曾任刑部司務廳司務,與各司書吏相熟,隨即向四川司送稿書吏莫泳泉、“本房”繕寫書吏蘇琦許以賄賂,請二人分別將奏稿和題本內開列職名部分的“稿尾”“本尾”剪裁拼接后再拿去用印。不過,蘇琦將裁去的“本尾”留在身邊,此后兩年內先后敲詐余繼生多次。后來蘇琦因與余繼生反目,將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四川司書吏劉錦江,劉錦江再教蘇琦敲詐余繼生。
敲詐成功后,蘇琦未按劉錦江的要求與之分肥,劉錦江遂心生怨恨,欲揭穿此事。隨后,劉錦堂先提醒本司員外郎章慶治,劍州的失入案還沒有開列職名參奏,章慶治詢問原承辦書吏莫泳泉,莫泳泉堅稱并無情弊,只是遺漏。是以章慶治將職名補行開列后呈堂,并沒有細究緣故。劉錦堂此計不行,又將此事前后情由寫明,到章慶治家中投遞,并聲稱已到都察院封章控告。章慶治這才意識到事關重大,將此事稟告刑部堂官,隨即案發[29]。兩件案子雖然性質不同,但共同反映了兩點值得關注的現象: 第一,按照刑部的辦事程序,書吏主要從事掛號、確認名冊、抄寫文件等事務性工作,所以刑部書吏的舞弊方式主要是抽換、裁剪案稿等。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司官需要對書吏所做的工作進行復核,并列名畫押。以上兩案,無論書吏是無心之失還是有意為之,負責復核的司官在第一次檢查時都沒有發現問題,造成了嚴重后果。
第二,按照刑部審核各省案件的程序,如果涉及到駁案,刑部有權要求督撫將承審錯誤的地方官開列職名,送吏部議處。這一程序一直刑部政務中是最薄弱環節[30]。一方面,此時案件本身已經覆核完畢,司官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下面案件的審理、覆核當中,對此事關注度不足。另一方面,刑部司官雖然通曉刑律,對吏部則例卻不太清楚。同時,吏部又不掌握刑案審辦的具體情況,兩部門間比較容易出現交待不清,或是遺漏拖延的問題。因此,刑部書吏對內蒙混司官,對外敲詐地方官,多出在這一環節。
總而言之,在以官為主導的刑部行政程序中,部吏出現問題,無論無心之失還是有意之舉,大多出現在官失去監管的情況下。其能否被及時發現,很大程度上也依賴于官的糾察檢舉。因此,除了法律素養與道德操守之外,處于“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重要位置上的刑部司官還要達到兩點更高的要求,才能更好的起到抑制書吏舞弊的作用,即: 在執法、行政細微之處的責任心,與甘冒處分、自我檢舉的勇氣。
結論
清代行政,凡事必以例、案為依據,但是,由科舉等途出身的士大夫多不注重例、案的學習,因此管理、抄寫檔案的各衙門書吏,以其對例、案的知識掌握,成為各級行政命令的實際操縱者,并逐漸形成職業壟斷,中央部吏尤是其中最有權勢者。擁有專業知識壟斷地位的部吏權重、而位卑、薪資微薄,舞文謀財在所難免,成清代政治生活中的一大弊端。
不過,在這樣一個邏輯鏈條中我們可以發現,書吏之弊是一個由“利”附帶出的“弊”。
即,各級官員乃至皇帝都不能隨意發布、執行政令,行政專業人才依據成文或不成文的行政規范、法令法規,在行政層面對政治家予以限制。這是中國傳統社會官僚體制發展到很高水平的表現。在某種意義上說,清代的書吏,與近代英、美政府中的事務官有一定相似之處。
可惜的是,清代相當于英美“政務官”的那部分人,即官僚士大夫中,有許多人過于不“專業”,而“專業”的書吏又宥于清代的財政水平和等級觀念,而不能同英美事務官那樣享有與其工作性質相適應的社會地位與薪資水平。制度間的配套失衡,使得書吏群體的存在迅速由利轉弊,舞弊、貪腐成了清代書吏的公眾形象。
清代雍、乾以后,版圖擴張迅速,人口激增、人與資源矛的盾不斷加劇,政權統治的穩定性和社會治安都面臨極大挑戰。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作為“天下刑名之總匯”的刑部,擔負著維持政權統治與社會治安的重要責任。刑部能否廉潔高效的履行職責,干系匪淺。刑部書吏問題的解決,也被放在了六部的首位,在雍正年間就獲得了極大關注。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雖然宥于體制和觀念,部吏的位卑、薪資微薄兩點還無法得到根本解決,但通過改變具體的行政程序,即由書吏主稿變為司官主稿; 與提高官員的個人素質,即推進刑部官員的法律專業化程度,與加強其官箴操守和責任心。刑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部吏舞弊的危害性,形成了“吏無臉”的衙門特點。以專業的官與吏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又將弊重新轉化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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