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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二年律令》中的漢代親屬制度
《二年律令》中的漢代親屬制度
>2024-02-08 09:00:01


一、古代親屬制度概述關于親屬,仁井田陞在《中國身分法史》中作以下界定: 由血緣關系、配偶關系以及兩種關系之間的結合而結成的近親,被我們寬泛并無差別地稱為‘親族’,而在中文里用‘親屬’這個詞來表示的確很恰當。

[1]\\( P237\\)茲賀秀三以為,研究中國古代親屬制度,離不開一個核心且具有決定意義的概念———宗。通常我們認為宗是一個排除女系的親屬概念,即總括了由共同祖先分出來的男系血統的全部分支。觀念意義上的宗,其范圍可依血緣關系之由近而遠作同心圓式的無限延展。

[2]\\( P15\\)但在法律意義上并非如此,親屬關系涉及具體的權利、義務、行為準則,尤其是在早期政治共同體中,血緣即規則,它必須明確和具體。因此,早在西周時期,作為國家組織法的“禮”即作出明確規定,產生了獨居特色的親等制度———宗法制與服制。按照該制度,以男性為中心的親屬范圍,其直系親屬由己身出發,向上追溯至父、祖、曾祖、高祖,向下延及為子、孫、曾孫、玄孫,共九代;其旁系親屬,橫向延伸及于與己身同輩的同高祖的族兄弟,同曾祖的再從兄弟、同祖的堂兄弟和同父的兄弟,共五個等級。其倫理即“上親父、下親子; 因父親祖,因子親孫; 以祖親高、曾,以孫親曾、玄”,所謂“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出此范圍,則不為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宗,雖然是以男系血緣為準,但天然地涵蓋了男系親屬的配偶。這一由男系血族及其妻構成的群體,總稱為“本族”或“本宗”。而基于配偶關系引出的親屬群體中的另一支———女系血族及妻的娘家或女兒的婆家等,屬于非本宗的親戚,總稱“外姻”。

[2]\\( P17\\)中國古代社會與法堪稱“身份社會倫理、倫理法律”,以中國法制史為背景談論親屬制度,必然涵蓋婚姻制度、家庭或家族制度,繼承制度,以及在“以刑為主”法律體系中,親屬相犯所的特別規定等。

上述關于古代親屬制度的概述,來自于儒家經典著述和唐以后的傳世史料、民俗資料。以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張家山 247號漢墓竹簡為主的秦漢律簡,是迄今為止可以追述的最早的法典性文件。兩者時間相去不遠,前者雖較零散,但種類繁多,后者則體系完整,可以互相輔助,借以反映當時社會生活之概貌。于秦至漢初,這樣一個去古未遠,又常被以“法家法”時代標榜的承上啟下的特殊歷史時段,作一斷代的親屬法的研究,別有一番趣味。

二、《二年律令》所見之漢代親屬制度張家山 247 號漢墓竹簡最重要的篇幅為《二年律令》?!抖曷闪睢分胁o專門的親屬法,相關親屬概念、稱謂及相互關系散見于《戶律》、《置后律》、《賊律》、《收律》中,《具律》、《告律》甚至《置吏律》中也有少許。前四篇分別涉及家庭的構成及財產關系、繼承制度、親屬相犯中尊卑關系不同產生的不同后果,以及嚴重犯罪所導致的親屬連帶責任。因此本文所謂親屬制度,是國家制定法中律反映出來的親屬制度,為法律所重視、所調整的部分,可以是概貌,但非全部。

\\( 一\\) 律文中出現的親屬關系及稱謂《二年律令》律文中出現的表達親屬關系及稱謂的諸用語列表如下:

見于《二年律令》的“本宗”親屬及相關稱謂序號 其他稱謂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其他稱:【1】

列表顯示,出現在《二年律令》中的“宗親”的范圍,較儒家經典著述及后世刑法典中所列的“五服”,明顯較小。以“己身”為中心,同心圓式向外擴展,第一個層次為父母、妻子\\( 妻子和兒女的合稱\\) 、同產; 第二個層次為泰父母\\( 或大父母\\) 、孫、親父母之同產; 第三層次是不完全的,泰父母以上未出現\\( 秦簡稱“高大父母”\\) ,僅有泰父母之同產、同產子和耳孫; 最后一個層次僅有玄孫。即直系親屬向上追溯兩代,向下擴展四代,共七世。旁系親屬向上由同產而父母之同產,而泰父母之同產,向下止于同產子,計四世。

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律簡很少涉及,涉及的親屬范圍也極小,妻族僅出現“妻之父母”; 外姻,僅提及“外孫”。

\\( 二\\) 婚姻制度1. 婚姻關系秦漢沿襲先秦之一夫一妻多妾制?;适一橐黾爸T侯王、列侯之正室,律簡不曾涉及,但諸侯王、列侯姬妾設置則在《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明確規定,諸侯王得置“八子、孺子、良人”; 列侯于得置“孺子、良人”。于《置吏律》中加以規定,似乎屬宮廷女官,亦有明顯的等級秩序,但確是配偶無疑。其他人等,律文中有“妻”、“下妻”、“偏妻”。漢代妻、妾地位尊卑有別,不容顛倒,傳世文獻顯示,漢代列侯有以“亂妻妾位”罪名而被削國的。

[3]\\( 卷18\\)關于婚姻的成立、解除及結婚年齡等事項,《二年律令》均無規定,但可參照傳世文獻及睡虎地秦簡。漢初規定女子十五歲以前應當結婚,否則要征五倍的人頭稅。

[3]\\( 卷24,食貨志\\)至于婚姻關系的成立與解除,秦律規定必須到官府辦理登記。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已婚女子,背夫逃亡的,如果已經在官府辦理結婚登記———“已官”,法律承認其效力,追究女子的法律責任; 反之\\(“未官”\\) ,則不予追究。離婚而不到官府登記的,要受到懲處,稱“棄妻不書”,要“貲二甲”。漢《置后律》中多次提及“棄妻子”,可見漢初仍沿襲周以來的“七棄”原則,允許男子單方面休棄妻子。

另外,傳世文獻顯示,盡管沒有禮、法根據,秦漢時期也有女子主動要求離婚的,如張耳的妻子、平陽公主、朱買臣的妻子,都是主動離棄前夫再嫁的; 漢武帝的母親王太后也是先嫁金氏,而后由其母強制離婚\\(“奪金氏”\\) ,再入侍景帝的。

關于夫妻關系,《二年律令·賊律》的規定顯示,相較于秦,漢時妻一方的地位有下降。秦代,一方面強調“夫異尊于妻”,妻子侍奉丈夫及為夫服喪等級應僅次于父母,妻子侮慢丈夫可以“次于不孝”或“敖悍”的罪名治罪;[4]\\( P108\\)另一方面,又規定丈夫毆打潑悍的妻子,如果決裂其耳或者折斷肢體、手指的,丈夫應當處耐刑。

[5]秦始皇泰山刻石甚至還規定夫妻有相互忠貞的義務,稱“夫為寄豭\\( 通奸\\) ,殺之無罪”。

至于漢初,《賊律》則明確規定,丈夫毆打潑悍的妻子,只要未動用兵刃,無論傷害程度如何,均不構成犯罪; 而妻子如果毆打丈夫,不論是否有傷,均處耐為隸妾的刑罰。

至于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女子似乎可以擁有財產,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似乎在丈夫的支配之下?!吨煤舐伞芬幎?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 384\\)秦《法律答問》也有:妻有罪以收,妻\\( 媵\\) 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 畀夫。

可見,丈夫確實對妻子的財產享有權益,但丈夫死后或離婚時,女子仍可收歸己有。

睡虎地秦簡提及“贅婿”,漢簡亦有“入贅”一說,并對寡婦接替兒子為戶主情形下的入贅作禁止性規定。秦人“家貧子壯則出贅”,[3]\\( 卷48,賈誼傳\\)即貧困家庭的兒子成年后到女家就婚。贅婿地位低下,睡虎地秦簡中附《魏戶律》一條,規定贅婿不得單獨立戶,不得從官府受田宅。贅婿被征召從軍的,在軍中亦受歧視,待遇如同徒隸。

2.“偏妻”釋義《二年律令》律文中關于男子之配偶,有“妻、下妻、偏妻、棄妻、后妻”諸稱謂。

其中妻、后妻、棄妻較明白,分別指正妻、正妻去世后再娶的妻、被休棄的妻。下妻,整理小組引《漢書·王莽傳》注: “下妻猶言小妻”,似可理解為正妻以外,身份低微的其他配偶。只有“偏妻”,甚難理解。幸而在律文中出現不止一次,還可根據律條本意、前后關聯稍加推敲。

《置后律》關于爵位之繼承規定:疾死置后,徹候子為徹候,其無適\\( 嫡\\) 子,以孺子子、良人子?!錈o適 \\( 嫡\\) 子,以 下 妻 子、偏 妻 子。\\(368\\)爵位繼承最講求先后次序,這里“下妻子”優于“偏妻子”,可知“偏妻”及其子女在丈夫家中的地位或者說與家族的親疏關系,尚在下妻之下。

另外,“偏妻”還見于《收律》: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論; 妻有罪,夫告知,亦除其夫罪。毋夫,及為人偏妻,為戶若別居不同數者,有罪完舂、白\\( 176\\) 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內孫毋為夫收。\\( 177\\)這里把“偏妻”與“毋夫”\\( 即沒有丈夫\\) 的女子并稱,其法律地位或有某些共性。從下文所列諸條件不難看出: 為人“偏妻”者似乎與丈夫家族關系較疏離,或者獨立為戶,自為戶主; 或者于別處居住,不與丈夫家族同居,戶籍登記也不在一處的女子。這類女子與“毋夫”女子一樣,倘若犯當處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刑罰的罪,須附加“收”,但只沒收財產,并不及于子女。

因為漢律規定除奴婢婚姻和奸生子外,合法婚姻所生子女一般遵循從夫原則,即處在丈夫家長權支配之下,從屬于丈夫家族。[11]由此,就“偏妻”而言,雖不確知其婚姻狀態,但還是可以隱約推測偏妻的實際地位的,即法律承認其配偶地位; 但與丈夫家族關系疏遠,不同居數; 甚至可以自立為戶,有自己的田宅、資材。

\\( 三\\) 家庭與家族制度1. 家庭“家庭”通常指基于婚姻、血緣關系而結成的生產和生活單位。秦漢時期,家庭的實際存在狀態為“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有關于“立戶受田”的規定。戶是以一定的田、宅為基礎的,基于上述關系的人們的組合。湖南龍山里耶發現的秦代戶版資料顯示,秦代戶籍登錄的對象除戶主、戶主之父母、妻、子以外,還有臣、妾。且《二年律令·置后律》也規定,在后繼無人的情況下,主人死后可以免奴婢一人為庶人來接替主人戶主的位置。因此,奴婢、臣妾雖然作為權利客體存在,但也還具有某些家庭成員的屬性。

商鞅變法曾頒布“分戶令”,明確規定百姓家中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子的必須出分,另立戶籍,否則要繳納雙倍的戶賦。男子達到一定年齡就要“出分”,因此,秦漢時期的家庭規模一般比較小,以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為主?!稇袈伞凤@示,漢初沿用秦分戶令,且分戶的年齡很有可能是滿十四周歲,單身男子最晚也不過十八歲。

以自己的名義登錄戶籍組建一個獨立的戶,稱作“為戶”,本人為戶主?!盀閼簟睂τ谌烁裰晟凭哂兄匾饬x,因為漢代實行“名田宅制”,法律規定只有戶主才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占有田宅,其他奴婢、牛馬、錢財似乎也傾向于戶主支配。出土的秦漢戶籍資料顯示,家庭成員、田宅、奴婢都是登記在戶主名下。戶主即家長。戶主通常是成年男子,但因繼承而接替他人做戶主的,也有可能是未成年人、寡婦甚至女兒。另外,如果戶主愿意從現有的家庭組織中分出一部分奴婢、馬牛羊、耕地及其他錢財給予某些家庭成員———父母、兒子、兄弟、嫡母或后母等,讓他們另立門戶的,也序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年律令·戶律》中甚至出現專門條款,用以協調法定的家長———戶主———與禮制所確認的尊長之間的關系。

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孫死,其母代為戶。令毋敢遂\\( 逐\\) 其夫父母及入贅,\\( 338\\) 及道外取其子財。\\( 339\\)可見“戶主”的家長權,僅限于財產,與禮的親親尊尊原則并不違背。

2. 家族“家族”通常用來表示父系親屬組織,包括一定范圍內源自同一祖先的男性成員及其配偶。如前文所示,漢律中涉及到的親屬關系,除夫妻關系以外,主要包括父母與子女; 祖父母與孫子女; 兄弟姐妹\\( 同產\\) 等。漢律中的“子”,凡未特別明確的一般均為“子男”、“子女”統稱?!巴a”與之類似,也是男同產、女同產的統稱,即兄弟姐妹,并且即包括同母的,也包含同父異母的?!吨煤舐伞烦姓J,在確定繼承的順時,同母的同產優于同父異母的同產。祖父母與父母的法律地位大體相當,子女或孫子女有奉養、服從的義務; 如果子謀殺父母,或者毆打、辱罵祖父母、父母,以及父母告子不孝,犯者都要被處“棄市”\\( 死刑\\) 。

子女控告父母,兒媳控告公婆的也要處死。

秦律還規定,父母可以把不孝的兒子送交官府,要求施以刑罰、遷徙到邊遠地區。兄弟姐妹之間也嚴禁卑幼侵犯尊長。另外,連坐和繼承也發生在上述范圍的親屬之間。如果主體犯謀反、降敵等重罪的話,父母、妻、子、同產須一并牽連治罪。為了維護倫理綱常,漢朝法律還嚴懲家族成員之間的不正當的性行為,處刑重于一般的奸非罪。

3. 關于假大母、假父、假母、假子對于祖父母,《二年律令》使用了: 泰父母、大父母、大父、大母、假大母等諸名稱。其中假大母,整理小組注釋為: 庶祖母或繼祖母?!稘h書·衡山王傳》“元朔四年中,人有賊傷后假母者”注: “繼母也,一曰父之旁妻?!逼洳淮_定性一望而知。當然,其中的關鍵是如何理解“假”。相類似的用法,《二年律令》中還出現了“假母”、“假子”。睡虎地秦墓竹簡之《法律問答》還有“假父”、“假子”。

綜觀秦漢律簡及相關文獻,“假母”、“假父”與“后母”、“后父”,就婚姻形態而言應是兩兩相對的范疇,兩組概念表達的內容也就有一定的相關性。其中“假父”似乎可以理解為“繼父”、“后父”。

劉向《說苑·正諫》述茅焦諫太后事,有如下記載: “茅焦對曰: ‘陛下車裂假父,有嫉妒之心; 囊撲兩弟,有不慈之名; 遷母萯陽宮,有不孝之行; ……”。稱嫪毐為“假父”,雖后世轉述不排除戲虐成分,但大體可以知道作者所處時代人們對“假父”一詞的一般認知。嫪毐也以此自矜,與侍中左右貴臣俱博飲,酒醉爭言而斗,瞋目大叱曰: “吾乃皇帝之假父也,窶人子何敢乃與我亢! ”嫪毐與嬴政無血緣關系,但與嬴政之寡母———太后趙姬之間雖無正式婚姻關系\\( 不符合周代貴族婚姻的“六禮”及秦律要求的“官”,即到官府登記\\) ,卻有同居之事實?!凹俑浮敝凹佟笔菑难壎? “假父”之“父”,則源自母親的配偶?!凹俑浮奔磁c己身沒有血緣關系的母親的配偶?!凹俑浮敝Q謂,更確切的記載見于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父盜子,不為盜”。今假父盜假子,可\\( 何\\) 倫? 當為盜。

可見,在秦代親屬關系的確立更看重的是血緣上的關聯,“假父”與“假子”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因而其法律地位不等同于自然血親的父子關系,甚至可以說等同于凡人。

關于“假父”之形成及地位之輕賤還見于睡虎地云夢秦簡所收之《魏戶律》和《魏奔命律》?!段簯袈伞返挠涊d如下:叚\\( 假\\) 門逆呂\\( 旅\\) ,贅壻后父,勿令為戶,勿鼠\\( 予\\) 田宇。三世之后,欲士\\( 仕\\) 仕\\( 之\\) ,乃\\( 仍\\) 署其籍曰: 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孫。

結合《二年律令·傅律》可知,這里的“士\\( 仕\\) ”并非“做官”,而是指傅籍而為“士伍”?!笆课椤彪m不是爵位,但自由人的成年男子因此取得一個身份,成為以皇帝為中心的國家共同體的正式成員。此后須向國家承擔差役,但也得以立戶受田,以自己的名義占有田宅。

“叚\\( 假\\) 門逆呂\\( 旅\\) ,贅壻后父”一句,雖用詞繁多,所指無非一類人,即四處游蕩,不事產業,伺機投靠有資材的寡婦之門,充當贅婿后父的人。今人所謂流氓無產者。此類人原本已經脫離籍貫,游離于國家體制之外,不服政教,傅籍、立戶、受田、差科賦役等皆不及于他們。即有此等情形,不具有國家共同體成員身份,人格貶損,在法律上受到歧視,也是理所當然的了。所以《魏奔命律》有:叚\\( 假\\) 門逆 \\( 旅\\) ,贅壻后父,或\\( 率\\) 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

將軍毋恤視。享\\( 烹\\) 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 予\\) 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 壕\\) 。意思是這些不為君主所喜悅的人,本應殺掉,但顧及其宗族兄弟?,F打發他們從軍,但將軍無須憐憫善待他們,殺牛犒賞將士時,只要給他們每日兩餐,一餐三分之一斗的谷物就可以了,不要給他們肉吃。攻城時,人手不足,可以讓他們平填溝壕?!皡垺?,依秦律規定是城旦舂罪刑徒的廩食標準。

此處“后父”即贅婿,即靠入贅寡婦之家而獲取衣食的游食惰民,對家中子女而言,即為后父,也是假父。秦律似乎不承認“假父”的尊親屬地位。如前文所引,漢《戶律》對丈夫、兒子死亡,寡婦代為戶后\\( 即成為戶主,擁有財產的支配權\\) 時的入贅行為作出嚴格限制,以防止其侵奪家族財產、驅逐丈夫的父母。

“假母”與“假父”類似,對假子而言,是指父的、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配偶。

但這一定義顯然還不夠明確,因為在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排除了血緣關系的母子關系,不限于繼母與繼子,還往往讓人聯想到嫡妻與庶子以及下妻、偏妻與非從己出的子之間的關系。所以有人把“假母”解釋為父的偏妻,或者養母、乳母、傅母。劉增貴在《漢代婚姻制度》中引《漢書·王尊傳》“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案,把“假母”解釋為“后母”,可謂恰當?!抖曷闪睢分须m然既有“假母”,也用了“后母”,但二者從未并列使用,誠如泰父母和大父母?!凹倌浮?、“假大母”作為父親、祖父續娶的妻子,其尊屬地位在法律中獲得承認,分別與父母 、大父母同尊卑。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大家庭中,對前妻之子女而言,她是“假母”,該子女為“假子”; 而對庶出的子女而言,她是“主母”,也即嫡母———名義上有母子關系的女主人,因本非親生,無所謂“真”、“假”。所以,假母不太可能是養母、乳母、傅母或庶母。

4. 收養制度與法律擬制傳統觀點認為,秦漢時期法律并承認“收養”。比對以下律文,似乎確實如此。

秦簡《法律答問》有:擅殺子,黥為城旦舂。

又規定:士五\\( 伍\\) 甲毋,其弟子以為后,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普通的“殺人罪”,參照漢《二年律令·賊律》的規定: “賊殺人、斗而殺人,棄市?!盶\( 21\\) 可見,擅自殺死自己的子女,較一般殺人罪處刑明顯要輕。但殺死與自己同居的弟弟的兒子卻不在此限。

秦律雖然允許立兄弟的兒子為后\\( 此處甲為士伍,無爵可繼承,應是“戶后”,田宅、資材、戶主身份的繼承人,而非爵位繼承人———爵后\\) ,但并不把他們的之間的關系等同于自然血親的父子關系。因此,“所后之人”殺死自己立為“后”的子侄,視同凡殺。

但倘若從積極的立場來看,“戶后”也是繼承人的一種,雖不是基于“禮”,沒有那么深厚的社會基礎,而僅僅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但是否可以看做后世“收養”制度的濫觴? 與此相類,漢《二年律令·置后律》也規定,無子男、父母、妻、女為后的,可以以“同居數”的“同產子”代戶,即立共同居住且登記在同一戶籍之內的兄弟姐妹的兒子為自己的戶后。這固然不同于后世的“立嗣”、收養,后者是已經完成的法律擬制,而秦漢初期僅僅是萌芽而已。

\\( 四\\) 親屬相犯

引禮入律、準五服以治罪,一般以為是漢晉以后出現的潮流。但《二年律令》中的一些規定讓我們看到,即使在所謂的“法家法”時代,法家的改革之勢無論怎樣凌厲,“禮制”仍然根植其中,不可動搖,尤其是在親屬關系領域。發生在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其定罪量刑有別于“它人”。卑幼侵犯尊長,下爵侵犯上爵; 奴婢刑徒侵犯平民,亦加重處罰。反之,亦有減輕。

現僅以《二年律令·賊律》中關于“毆”這一犯罪行為的處罰情形列表說明之:《賊律》關于一般“毆”罪的處罰規定如下: “毆同死\\( 列\\) 以下,罰金二兩; 其有疻痏及,罰金四量?!北容^可知,上表親屬相犯,凡卑幼犯尊長者,皆屬加重處罰了,不論毆到什么程度,但凡有“毆”的行為即犯罪。處刑最輕的———“贖耐”,依《二年律令·具律》的規定也要罰金十二兩。而夫毆妻,則是典型的以尊犯卑,非以兵刃,無論何傷不為罪。

同時也可以看出,妻及妻族親屬,相較于夫族親屬,以親親尊尊微尺度,明顯較疏遠,尊屬地位也下降很多。

源于“禮”的規定性,秦漢律還為親屬之間的相犯設定了概括性的罪名———不孝、敖悍,能夠規定了家長可以“謁”以刑殺之。之所以稱為“一般性”、“概括性”的罪名,因為律條只規定了罪名,并無具體情節?!安恍ⅰ弊镏畼嫵伤坪鯚o需證明,只要父母告即成立,最多年七十以上者給予“三環”\\( 漢律有此要求,秦律不然\\) ,也只是出于顧全告訴者的利益。

注釋①整理小組《在二年律令·賊律》中作“毆父偏妻父母、男子同產之妻、泰父母之同產、及夫父母同產……”?!捌薷改竿a”突兀,且尊卑親疏關系與下文迥異,不通,應訂正為“毆父偏妻、父母男子同產之妻……”.②原文見《二年律令·具律》,作“內耳孫玄孫”。筆者以為應包含了作為“內孫”的耳孫和玄孫,故表列為“內耳孫”、“內玄孫”.③《二年律令·收律》有“內孫毋為夫收”。此處的“內孫”,筆者傾向于理解為入贅婚姻所生之子女,祖孫關系中,“孫”所對應的祖父當指女方家長。孫如果留在母親家族,承繼和延續母系家族,則對母系家族而言,則為該家族之“內孫”,在母系一方尊親屬的家長權支配之下。所以才不會因為父親犯罪而被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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