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奴隸買賣自秦就已存在,并設置了專門的買賣市場?!吨芏Y·地官》記載“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債者質劑焉?!边@里的“人民”即是奴隸,和牛馬一樣在市場上被奴隸主任意買賣?!稘h書·王莽傳》對此批判道“秦為無道……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闌,制于臣民,顓斷其命?!碧拼鷮@一“無道”行為作了繼承和發展,奴隸改為奴婢,和秦朝一樣和牛馬一起在市場上供人挑選、買賣,同時政府以法律形式對買賣程序、契約設立、奴婢身份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并輔之以嚴厲的懲罰措施。
一、唐律中對奴婢買賣的規定
唐代買賣奴婢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來源之一是市場,由政府在全國各地設立奴婢市場,一般設在貴族、官僚的聚集地或者交通發達、商業繁榮的地區。唐代的很多地區都存在買賣奴婢現象,尤其在嶺南諸州、京都長安和揚州、荊州、登州等較為發達的城市。政府還設置專門的管理買賣奴婢的機構,有兩京諸事署總負責,令設市、令等進行協助管理,并從奴婢交易中抽取稅金作為軍資的來源。買賣時把奴婢和牛馬牲畜放在一起統稱為“口馬行”,由官府亦規定“市估價”(常規價)。
可以看出唐代的奴婢交易已經和牛馬一樣正常,不過對于交易的手續和制度是有嚴格規定的。在唐代的買賣契約中,對于奴婢這種特定的標的物進行買賣時,必須用官契。需要先寫好私契約,然后到官署去申請官契,最后到“市司”出具“市券”,之后才能進行奴婢買賣?!短屏洹肪矶畻l明確提出買賣奴婢者必須到太府寺兩京諸市處接受官署審核并立券。這實際就是唐代的《關市令》,在《唐令拾遺》中的開元《關市令》第十一條。另外,《唐律》的疏議中,也指出如果要購買奴婢或者駝、騾、驢等,都要按照《關市律》中的程序購買,并立市券。針對一些不按照律令行事的,在法律中作了一些處罰規定,按《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中對于購買時不立市司市券的規定,如果買賣奴婢者,在沒有取得市司的市券時已經完成交易,則由過價之日開始算起,一天沒有市券就笞三十,管轄的市司也要連坐論處,徇私舞弊者則加重處理,每過一日則罪加一等,最高刑罰可達笞一百??梢姰敃r法律對于買賣女婢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對于不立券或不及時立券及有舊例的都要按照嚴重程度受到嚴厲的制裁。
制度嚴厲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在唐代奴婢被看做個人的財產,法律明確對此保護?!短坡墒枳h》卷6《名例》中說,“奴婢賤人,律比財產”,卷14《戶婚》也說,“奴婢即同產,即合由主處分”。書卷3《名例》也明確規定“其奴婢同于資財,不從緣坐免法?!币驗檎畬ε举I賣有明確規定,所以當時的買賣行為大都按照這些程序來執行。買賣者到市場管理部門申請“市券”、官署受理并審查、給券,如果交易中出現問題在三日內可以取消交易。
二、唐代奴婢買賣市券
一般來說,市券契約需要包括七個部分,除買賣主身份、保人和奴婢情況外,還需要涵蓋官署審核結果、發券官署及執行官員等。奴婢作為交易對象和其他商品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所以在契約中要寫明名字和年齡等,部分要對奴婢來源進行說明,防止非法買賣人口的行為。
名字和年齡一般在券尾出現,位于賣主和保人之間。官署審查結果一項中,出現“問口承賤不虛”字樣,即要被賣奴婢親口確認自己為“賤人”而非“良人”,這是為了防止良人被非法買賣。也表明了唐代奴婢良賤的界限極為分明,唐律規定“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疏議曰: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彼耘镜匚缓艿?,只能當色為婚,娶良人為妻是非法的。另外,唐律中還明確規定私奴婢身份的改變,完全取決于其主人。由家長及長子報請官府除附,由官府贖買并強令赦免,只有這樣才能轉為良人。奴婢本人和親屬,不能自主改變賤人身份。奴婢自己更無權決定身份的改變。
所以在唐朝以良人取代奴婢,會受到法律的嚴格處罰。一些市券和契約還表明在把奴婢賣給新主人之前,會事先詢問奴婢的意愿?!短铺鞂毴d一至德三載間敦煌行客王修智賣胡奴市券》,赫然出現“胡奴多寶甘心”字樣,表明被賣者多寶愿意跟隨新主人。其他一些契約中也曾出現過也有“情愿訖[永]”等內容,都是對奴婢志愿的征詢。具體交易中,奴婢買賣大都是在市場上完成的,奴婢和買者沒有較多了解機會,一般都由保人和知見人牽頭,買賣私契中報人數量不多,一般是 3 人、2人或者1人。保人的保證內容中最為關鍵的是所賣奴婢確實為賣主所有,就是所有權瑕疵的擔保。所以在市券中也都寫明如果出現“如后有人寒盜識認”或奴婢不是賤人時,保人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其次,保人要對所賣奴婢確實是賤口負責,“髦欠保前件人奴,是賤不虛”。
在發放市券時,保人也要在場,也即是訂立私契時的保人均應到達官署的請給市券現場。立私契時如果出現另立市券的情況也要寫清。比如“保人集,別[立]市契”的字樣。立券責任主要在買主,所以官府審批后應交由買主保管,若交易中出現不立券的,買主要承擔全部責任,賣主罪責可以較買主減輕一個等級。但賣主為免責,大都會主動向市場管理部門申請立券。申請時賣主要先交出私契,官府認定私契合法后再將其與市券申請書放在一起發給買主,這就是正式的市券。另外,在《唐龍朔元年高昌左憧意買奴契》中就有“叁日得悔”字樣,說明唐律中的“三日內聽悔”在實際交易中被雙方執行。
官署要依法接受并執行賣者的立券請求。市券由西州都督府受理,需要蓋上該府的印或和“用州印”等。并寫明承辦官名,“丞”“玄亮”,包括勛官位“上柱國”,包括市券的輔助吏“竹無冬”和“康登”。最后一個市券由“郡”受理“,用郡印”,承辦官,輔助的吏也都有注明。另外,“《令》無‘私契’之文,不準私券之限?!辈⒉皇钦f官府不允許私契存在,只是必須把它換成“市券”,以實現官府的監督作用。而單獨的私契或私券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三、“奴婢買賣契約”的實際執行情況
雖然唐律中對于奴婢買賣的價格、程序、對象都作了嚴格規定,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奴婢買賣的有序進行,但是唐代奴婢掠賣之風依然盛行,尤其是進入唐代中后期時,奴婢契約形同虛設,難以發揮有效作用。根據唐代史籍和文人筆記考證,在唐中期前已經有私人掠賣少數民族為奴婢,但并未形成氣候,唐前期奴婢依舊以破產農民或前代承襲而來,官奴婢則主要來源于罪吏配沒之奴婢或戰俘奴 = 奴婢。比如在武德九年,郭行方攻打眉州俘獲男女五千口;貞觀十二年,齊善行攻打巫州虜獲男女二千余口;十四年,黨仁弘攻打羅竇俘獲七千余口;葉五年,李世績打敗薛延陀,一次捕獲五萬余人;薛仁貴攻打突厥,也得到戰俘三萬。而根據唐朝制度,這些戰俘等充當奴婢。貞觀年間這種把戰俘當做奴婢的數量也是很大的,睿宗時李師古攻打姚州西貳河蠻,要把當地豪杰的子女充當為奴婢,結果引起當地人不滿而進行了大規模反抗。到唐代中后期,王朝掠奪奴婢現象減少,通過契約買賣奴婢現象減少,私人地主、商人等開始掠賣邊緣州少數民族人口。引起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土地所有制發生了變化,雇傭制也發生了變化,因為破產而淪為奴婢的人越來越少,奴婢來源日益狹窄,同時商品經濟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巨富豪商,他們處于奢侈享受的心理需要開始進行大肆的奴婢購買。與此同時周邊少數民族生產較為落后,部分剛步入封建社會,很多還處在奴隸制社會或氏族制解體階段,這種生產方式下必然會產生大量奴隸,為漢人官僚富商掠賣奴隸提供了基礎。部分商人官吏不再嚴格執行契約條例,反而通過賄賂官員來獲得奴隸,大肆販賣奴隸,從中謀利,使得唐中后期不合法奴隸掠賣成風。以江陵郭七郎為例,是楚城富民之首,來到橫州任刺史后,利用此地少數民族多的優勢,大肆販賣奴隸?!埃h州)刺史喻士珍貪獪,陰掠兩林東蠻口縛賣之,以易蠻金?!边@種現象直接造成了有唐一代都視嶺南為肥缺,爭先恐后到此進行奴隸販賣。奴隸掠賣的盛行,嚴重影響了唐王朝正常的賦稅和統治秩序,尤其是安史之亂后,唐王朝一再頒布詔敕禁止掠賣奴婢,但“縱有令式,廢而不舉”,唐律中的奴隸契約已經難以發揮效用。
唐朝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經濟最為繁榮、文明最為開化的封建王朝之一,是歷史上少有的兼收并蓄的開放性王朝,但是落后的奴隸制依然在這個朝代存在。奴婢被統治階級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自由,確立了最為卑微的地位,大多數人終身都要受到殘酷剝削和任意蹂躪,而這些唐律中看似嚴明、繁多的“買賣契約”保護的只是統治階級的利益,于奴婢來說,不過是身心飽受摧殘的枷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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