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都認識到中國婦女在封建社會所遭受的殘酷壓迫及悲慘命運的社會現實,先后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這些婚姻家庭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打破了傳統夫權一統天下的局面,為提升婦女地位、爭取男女平等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其中一些觀點甚至值得我們今天借鑒和參考。所謂婦女地位,美國社會學家梅森認為:“婦女地位是指與男人相比,婦女在何種程度上對各種資源享有支配權,在家庭和社會事務的決策中享有的獨立權,以及在社會其他方面受到的優待和壓迫?!盵1]59
從縱向上看,目前學術界對婦女地位的研究涵蓋婚姻家庭史及中國共產黨婚姻政策的演變軌跡、特點和問題等方面;從橫向來看,則主要涉及中外婦女地位的比較研究。然而從國共兩黨婚姻家庭法的比較視角,尤其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對婦女地位的比較研究還不多見。因此,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對提高婦女地位有所啟迪。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國共兩黨婚姻家庭法的發展歷程
(一)中國共產黨的婚姻家庭法
1. 從中國共產黨成立到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初步探索階段。早在 1922 年 7 月,中共二大就指出要廢除一切束縛女子的法律,保障其在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方面一律享受平等權利。為進一步解除舊禮教對中國婦女的束縛,1930 年 3月,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婚姻法,其重點是提倡婚姻自由、保護婦女權益。這在當時是一個條文較多、文本較規范、內容較詳細的婚姻法規, 可以看作是中國共產黨婚姻法立法的萌芽和開端。
1931 年 11 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體現男女平等的根本大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這部法律不僅明確規定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人民大眾不分男女一律平等,而且創造性地提出“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徹底的實行婦女解放為目的,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辦法,使婦女能夠從事實上逐漸得到脫離家務束縛的物質基礎,而參加全社會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2]775的基本方針。根據基本方針的精神要求,在總結各邊區政府婚姻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中央執行委員會于 1931 年 12 月出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該條例打破傳統,明確提出了“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的思想。此后,根據該法執行過程中的實踐經驗,針對暴露出來的新問題、新矛盾,蘇區政府對條例又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并于 1934 年 4 月 8 日公布實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無論是 1931 年的婚姻條例還是 1934 年的婚姻法,在男女離婚后的財產處理上都偏向于照顧女方。它們都規定男女同居所負的公共債務,由男子負責結償。這在當時對于爭取婦女權益、提高婦女地位有積極的作用。
2. 抗日戰爭時期的全面發展階段??谷諔馉帟r期,陜甘寧邊區包辦婚、買賣婚、童養婚、表親婚、轉房婚、招養夫婚等傳統的封建婚姻形式仍在流行。這些舊式婚姻形式不僅束縛了婦女的思想和行為,也導致了很多的社會問題。因此,中國共產黨相繼頒布和施行了一系列新的有關婚姻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陜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修正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和《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等。其他各邊區在貫徹中央精神、結合自身實際的基礎上也制定和實施了類似的婚姻法,如 《晉察冀婚姻條例》《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等等。這一階段可以說是婚姻法立法的全面發展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1944 年 3 月 20 日公布的《修正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是正式婚姻法頒布前的臨時性法規。1944 年的《暫行條例》在 1939 的基礎上做了刪改,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具有離婚條件者,亦須于女方產后一年始能提出(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表現出邊區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注。1946 年 4 月 23 日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增加了“禁止強迫,包辦及買賣婚姻”和“結婚年齡須男至 20歲,女至 18 歲”,刪掉了有關軍婚的特別規定。
3. 解放戰爭時期的日臻完善階段。解放戰爭時期的婚姻法規基本沿用了抗戰時期的婚姻條例, 個別解放區根據實際需要對原有的婚姻法規做了某些修改和補充。這一時期出臺的婚姻法主要有 1946 年陜甘寧邊區的 《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晉綏邊區關于保障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命令》 及 《冀南行署關于處理婚姻問題的幾個原則》,1948 年 5 月晉綏行署公布的《晉綏邊區婚姻條例》《華中行政辦事處關于墉婦帶產改嫁問題的指令》,1949 年發布的《華中行政辦事處、蘇北支前司令部關于切實保障革命軍人婚姻的通令》《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婚姻問題的解答》和《遼北省關于婚姻問題暫行處理辦法(草案)》等。
這些法律法規在保護婦女權益、提高婦女地位方面具有以下幾個特點:明確規定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姓名權和婦女帶產出嫁的權利;干部以卑劣手段企圖離婚而調節無效者,應在財產上給予對方照顧。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姓名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帶產出嫁權則是婦女經濟走向獨立的雛形。
(二)國民黨的婚姻家庭法
國民黨婚姻家庭法的發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親屬編》。這是婚姻家庭法近代化過程的萌芽。但是清朝的土崩瓦解,讓這部本應該見諸世人的法典中途夭折。作為過渡,北洋政府執政前期頒布了《臨時大總統宣告暫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暫行新刑律令》,在民事法規方面承襲清律。后來,北洋政府在批判繼承《大清民律草案·親屬編》的基礎上,參考各國立法之新意,起草完成了《民國民律草案》,這其中也包含有親屬編。由于時代背景和階級局限,《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并沒有推行全國,所以嚴格來說,婚姻家庭法近現代化發端于國民黨政府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
國民黨執政期間負責草擬及修訂法律的機構是法制局,法制局成立后便立即著手制定法制局草案。但由于當時立法院尚未成立,在國民黨改組過程中該草案被擱置,《中華民國民法·親屬》(以下簡稱《民法·親屬》)的起草也沒有直接以法制局草案為藍本。然而,該草案確立了以法制手段改善社會的理念,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則和兼容并蓄的編制方法對《民法·親屬》的革故鼎新產生了積極的影響。1928 年 12 月,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陸續制定并頒布了民法總則、債權編、物權編。在民法內容的編寫順序上,由于受到數千年宗法制度的影響,立法院第 102 次會議將《民法》親屬、繼承兩編的“先決意見”提出報告,并交給民法起草委員會遵照起草?!跋葲Q意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具體內容有親屬分類、夫妻及子女間之姓氏、夫妻財產制度、妾之問題、家制設專章規定、家長不論性別等。
1930 年 12 月,立法院于第 20 次會議將各草案提出討論,即分別完成三讀程序(即初讀、辯論提議和修改表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遂完全通過。[3]793《民法·親屬》自此產生,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施行的獨立的婚姻家庭法,從形式上完成了中國親屬法從古代型向現代型的轉變?!睹穹āびH屬》以《民國民律草案》為基礎,吸收借鑒歐亞各國立法經驗,尤其是德國與瑞士的民法內容,堪稱大陸法系德國體例民法典中的代表。但是該法律過于超前,在當時是脫離實際的烏托邦式設想,實際作用有限?!睹穹āびH屬》共分七章,171 條。它在內容上規范了訂婚的成立與效力、結婚的成立與效力、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間的財產關系、離婚的成立與效力、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收養制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保障、家與親屬會議的規模與法律效力等問題。[4]1《民法·親屬》規定了兩種離婚判決方式,即兩愿離婚和判決離婚。離婚制度的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離婚形式趨向平權,離婚理由男女平等,離婚后果法制保障等。
《民法·親屬》還對夫妻財產制問題進行了規范:雖然法定是聯合財產制,但還可約定,可約定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夫對妻之原有財產進行處分時除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外,均應得到妻子許可。這樣就否定了男女地位不平等、家長制等宗族傳統,保護了婦女的財產權益,確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原則,基本完成了從家族本位向個體本位、從專權離婚向平權離婚的轉變。但遺憾的是,從《民法·親屬》的立法軌跡來看,夫權向配偶權的轉變并不徹底。
二、國共兩黨婚姻家庭法中的婦女地位比較
(一)婦女政治地位
婦女政治地位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婦女社會事務參與權、選舉權的保障來體現。在中國共產黨早期,中共“二大”、“三大”、“四大”、“六大”等有關婦女問題的決議案始終把重視婦女解放、倡導男女平等作為奮斗的重要政治目標之一。如《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中明文規定蘇區男女平等參政,平等享有政治權利。其他法規如1943 年《晉察冀邊區暫行選舉條例》也規定:“凡在邊區境內之人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階級、黨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年滿十八歲者,經選舉委員會登記后,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盵5]258
由于有專門保障婦女政治權利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婚姻家庭法中的相關內容較少。國民黨以《民法·親屬》為主的婚姻家庭法廢除了延續數千年的宗法制親屬分類,改變了數千年來男尊女卑的封建傳統,確立了符合資產階級要求的平等與自由原則,使得親屬關系從傳統的家族本位轉向個人本位?!睹穹ā分幸灿幸幏兜膵D女參政條款,但當時的國民黨側重于用傳統習俗維護社會穩定,用改良而非革命的方式來否定傳統封建社會對廣大婦女政治權利的壓迫和剝奪,從性質上看有一定的妥協性和保守性。而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從根本上確保婦女的政治地位,鼓勵婦女參與革命和社會活動來爭取自身權益、提升自身地位,具有堅定的革命性,在執行上也就更為徹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處于斗爭實踐中的中央蘇區和解放區婦女的政治地位高于國統區。
(二)婦女經濟地位
對比國共兩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婚姻家庭法的內容,考察婚姻家庭法對未婚女的財產繼承權、婚姻財產權等方面的保障情況,能夠較為準確地反映婦女經濟地位。由于婦女經濟地位尚未獨立,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很多婚姻家庭法都偏重于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如 1931 年《中國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規定:未經結婚登記所生小孩和離婚后所有歸女子撫養的小孩,由男子擔負小孩的生活費的三分之二;1931 年和 1934 年的婚姻家庭法都規定離婚后男女同居所負的公共債務,由男子負責清償債務。一直到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財產繼承權和支配權等方面,婚姻家庭法仍然偏向于保護婦女權益。這在當時社會背景下極具現實意義。
國民政府時期在婦女經濟權利方面的立法較為超前,在舊社會遺風猶存的情況下,《民法·親屬》開始賦予妻子獨立民事行為能力,這在當時猶如繡花枕頭,好看卻不適用?!睹穹āびH屬》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制及約定制兩種,法定制是聯合財產制, 這是當時婚姻生活中最為重要的制度,當然也可以約定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睹穹āびH屬》第 1005 條規定了夫妻各自基于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獲得的自己財產, 依自由意思與平等地位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作為婚姻生活財產之依據。如無約定,則采用法定財產制的聯合財產制。在這種財產制度下,妻子擁有自己的財產,包括特有財產和原有財產,對自己的特有財產享有所有權和管理權;對原有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丈夫管理。妻子原有財產派生的利息,歸丈夫所有。[6]95
如該法第 1017、1018 條規定:“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于夫”,“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夫負擔”,“當聯合財產中不屬于妻之原有財產,均推定為夫所有”,等等。從以上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以夫權思維為主導的立法。
《民法·親屬》的一大亮點在于體現了妻子在共同財產制中的所有權, 并賦予妻子在分別財產制下對個體財產的所有權與管理使用收益權??傮w上看,國共兩黨的婚姻家庭立法都極大地推動了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雖然《民法·親屬》邏輯清晰、條理分明、結構嚴謹、內容豐富,但是與國民黨的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婚姻家庭法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婦女婚姻地位
婦女婚姻地位主要是結婚、離婚及改嫁自由權的綜合反映?!吨腥A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痹陔x婚的后果方面,在子女撫養和債務清償等方面側重于對婦女實施特殊保護條款。這在當時引起了一個婦女擺脫不幸婚姻的離婚高潮。
在離婚的標準方面,如《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規定以離婚事由中的破裂主義原則, 同時邊區政府開始以夫妻的感情關系為基礎來構造離婚法的標準??谷崭鶕氐幕橐龇ㄈ匀粓猿至似乇Wo婦女利益的原則。解放戰爭時期,也只是在婚姻家庭法的某些內容上進行修改和補充, 更進一步強調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姓名權以及保護婦女帶產出嫁等權利。
在保障婦女婚姻地位方面,國民黨頒布的《民法·親屬》在離婚問題上規定了兩愿離婚和判決離婚的方式,對離婚原因采用了列舉制度,以防止當事人濫用離婚權利?!睹穹āびH屬》否定了包辦買賣婚姻和早婚早育的陳規, 確立了婚齡的限制標準和一定的婚姻自由精神,取消了宗祧繼承和立嗣制度。雖然《民法·親屬》廢除了多妻制,基本確立了一夫一妻制,但是仍然允許妾成為男性的家屬,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法·親屬》的半封建性。
概括而言,《民法·親屬》是在確保父權優先的前提下來提高婦女的婚姻地位。而中國共產黨制定和實施的婚姻家庭法,無論在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及撫養費用等方面,均體現了對婦女的照顧。
(四)軍婚規定與婦女地位
作為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的補充,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軍婚的限制規定。土地革命時期軍婚條款一直作為一項特殊規定而存在,抗日戰爭中還頒布了專門的軍婚法規。國民政府則直到抗日戰爭時期才規定限制離婚和破壞軍婚罪等內容,并在解放戰爭時期進一步完善,但始終沒有將有關保護軍婚的內容寫進婚姻法中。1947 年頒布的《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中,大部分內容還是承襲《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如第九條規定:“動員時期,軍人在服役期間,其配偶或未婚妻,無論持何理由,不得離婚或解除婚約?!盵7]949
國民政府的法令明確界定對軍婚的保護限于出征抗敵期間,并且沒有關于刑事處罰的條文。從總體上看,國共兩黨對軍婚的規定均以在民法上限制離婚和在刑法上反對破壞軍婚為核心。對配偶離婚權的限制是軍婚保護的核心內容,破壞軍婚是軍婚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國民黨將軍人配偶作為破壞軍婚罪的主體一并科罪。
這與共產黨只處罰第三者、將軍人配偶排除在外,作為教育挽回的對象明顯不同。共產黨注重政策和人情,將軍婚的保護和革命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認為離婚問題是牽涉到革命整體利益的政治問題。重視對軍人及其家屬的思想政治工作,改善了軍人及其家屬的政治、經濟地位,讓軍屬認識到支持軍人作戰的重要和光榮,說服家屬自覺不提出離婚。而國民政府的軍婚法令更多的是作為一個戰時法令,注重法理,更重視以法律方式解決問題。
雖然軍婚立法對軍人家屬的權利做出限制(如限制離婚等規定),但是它也制定了有利于提升婦女地位的擁軍優屬等政策。這在戰時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給軍屬婦女爭取自身地位的提升創造了一定的物質條件和一個相對寬松的社會環境。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新中國成立后,軍婚立法沒有及時注意到軍婚現狀的重大變化,隨著全國的統一和戰爭的結束,在離婚上握有主動權的是革命軍人而不是軍人的配偶,新婚姻法對軍人配偶的利益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和保障。[8]這項制度反而逐漸成為阻礙婦女地位的重要因素。軍婚制度沒能隨著時代條件的變化而做出相應調整,從長遠角度來看,這對婦女地位的提升是不利的,影響是深遠的。
三、比較視角下提升婦女地位的現實思考
受時代發展和歷史條件的局限,國共兩黨婚姻家庭法瑕瑜互見,在維護婦女地位方面的努力也顯得捉襟見肘。然而時值當下,以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為契機,全社會將更加深入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婦女運用法律法規保障自身權益。對比國共兩黨婚姻家庭法,筆者認為改善和提升婦女地位,需從以下幾方面取得突破。
(一)堅持以人為本,以婦女經濟地位的提升為重點
堅持以人為本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的中國共產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重要標志。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國共兩黨婚姻家庭法發展的歷史軌跡看,雖然二者在立法出發點、立法原則和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是二者的指導綱領、立法重點、階級基礎等方面存在著根本的不同。中國共產黨成立初期頒布的婚姻家庭政策和法律法規注重婦女的解放,尤其是依據當時婦女經濟尚未獨立的現實情況,在財產分配方面對婦女進行特殊照顧的做法贏得了廣大婦女的積極支持和擁護。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國共兩黨婚姻家庭立法啟示我們,能否堅持以人為本,能否以婦女經濟地位的提升為婦女工作的重點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婦女參加革命和社會生產活動的積極性,爭取革命勝利的重要保障。當前,在由夫權邁向男女平權的新時代,婦女的經濟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也存在和面臨諸多方面的問題和挑戰。比如,如何消除工作中的婦女歧視、就業困難、失業率高等問題。因此,當前的婚姻家庭立法要以人為本,以婦女經濟地位的提升為重點,通過完善法制來保障婦女地位提升,改變婦女經濟地位受到忽視和剝奪的現象。
(二)增強婦女權利意識,以爭取權利平等為核心
國共兩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頒布的婚姻家庭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反對男尊女卑、夫權統治的封建意識,提倡建構男女平等的性別格局。如 1931 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從法律上確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護婦女權益的基本原則。國民黨頒布的《民法·親屬》也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為其立法原則。這一立法原則在當時極大地鼓舞了知識婦女自身的覺醒,促使一大批知識婦女為男女平等而奔走呼號。時至當代,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和社會性別理論的日益成熟,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社會性別是一種權力關系。男女平等的核心是權利的平等。婦女地位的提升不僅需要婦女權利意識的覺醒,還要以男女權利是否平等為性別平等的判斷標準。然而目前在我國,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劇了整個社會特別是性別的分化。在效益、成本、產值等機制的驅動下,大部分婦女在就業資源、機會、權力等方面較之男性處于不利的地位,婦女因性別的差異而被視為劣勢等級的觀念和文化較之于計劃經濟時代更為明顯。[9]46
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婦女地位出現了某種程度的惡化,主要表現為婦女權利的剝奪和喪失。因此,增強婦女權利意識,完善權利平等的立法舉措被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注重婚姻家庭立法的現實性、時代性和前瞻性相結合
比較國共兩黨婚姻家庭立法的內容,可以發現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頒布的婚姻家庭法比較務實,多側重于婚姻家庭立法的現實基礎。而國民黨頒布的婚姻家庭立法多以比較規范的正式條文出現,汲取大陸法系德國體例民法典的精髓,更多具有前瞻性。但在當時封建思想盛行、封建遺風頑固的大環境下,試圖通過婚姻家庭立法來徹底顛覆封建夫權顯然是天方夜譚。而當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我國制定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決議和規劃等性別政策和制度文件中已經充分體現了男女平等的思想原則。性別政策和制度從設計、執行到跟蹤、評估逐漸被納入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領域中統籌考慮。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重現實性,又要注重時代性和前瞻性,把完善婚姻家庭立法與提高婦女地位的現實需求聯系起來,把改善婦女地位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統一起來,把提煉中國經驗與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倡議結合起來。從這個角度上看,軍婚作為戰時條件下的產物,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后仍然維持其特殊規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四)突出婦女家庭地位和教育地位的立法保障家庭地位和教育地位是婦女社會地位的基礎指標。婦女地位的評價應通過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婚姻地位、文化地位、家庭地位和教育地位這六個指標來綜合反映??v觀國共兩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婚姻家庭立法,涉及管理家政權、對子女教育及懲戒權、子女婚姻發言權和女孩平等享受教育機會和資源的內容很少,幾乎沒有系統闡述婦女家庭地位和教育地位指標的條文,文化地位的提升更無從談起。在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婦女家庭地位和教育地位的忽視狀況有了根本的改觀,新的婚姻家庭立法越來越重視婦女家庭地位和教育地位的保障。但是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主要數據報告顯示:婚姻家庭狀況方面,在生產、經營和買房、蓋房的決策上,妻子參與決策的比例為 72.6%和74.4%,在家庭投資或貸款的決策上妻子參與決策的比例為 74.7%,24 .7%的婦女曾在婚姻生活中遭遇到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受教育狀況方面,婦女中接受過高中階段及以上教育的占33.7%,城鄉分別為 54.2%和 18.2%,中西部農村婦女中,這一比例為 10.0%,比該地區農村男性低4.6 個百分點。[10]
這些數據說明,在家庭中婦女話語權、決策權和人身安全權等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與男性相比,婦女教育地位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仍然有一定差距。這對目前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橐黾彝チ⒎ㄒ油怀鰦D女家庭地位和教育地位的重要性,即從源頭上推動婦女地位的改善。
參考文獻:
[1] 劉伯紅“.中國婦女與發展”研討要點綜述[J].婦女研究論叢,1993,(4).
[2] 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 7 冊)[M].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
[3] 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4] 黃碧芬.民法·親屬繼承[Z].臺北:臺北書泉出版社,2009.
[5] 韓廷龍,常兆儒.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第 1 卷[\\)C].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6] 許莉.中華民國民法·親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 吳經熊,郭衛.卅七年版中華民國六法理由、判解匯編(第一部憲法)[M].上海: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48.
[8] 張群.國共兩黨軍婚立法的比較及其啟示[EB/OL].
[9] 劉伯紅,吳箐.半個世紀的回顧與展望———“中國婦女 50 年理論研討會”綜述[J].婦女研究論叢,2000,(1).
[10] 甄硯,譚琳,蔣永萍.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主要數據報告[J].婦女研究論叢,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