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爆發,皇帝被推翻,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思想深入人心,各族人民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反土司統治斗爭。斗爭的方式既有武裝反抗,也有司法途徑的法律訴訟。由于新興的民國政府始終未能對封建王朝有機組成部分的土司制度制訂出明確的政策法規,宣告其存廢,土司制度的合法性未能得到新法規的支持,成為民族國家體制下的殘留形態。① 這就給各族人民的司法訴求及民國政府的司法審判帶來了不小的困難,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時代發展潮流的選擇。
各族人民反抗土司統治,以云南省武定縣環州傈僳鄉民與彝族土舍的斗爭最具代表性。時間從 1912 年至 1937 年,歷時 26 年,經歷了云南地方政府蔡鍔、唐繼堯、龍云 3 個時期; 斗爭方式包括法律訴訟與武裝反抗,二者互為交織; 卷入的部門先后有武定州、武定縣、云南省行政公署、云南巡按使署、云南省議會、云南高等審檢廳、云南高等審判廳、北京大理院、云南省財政廳等; 原告為傈僳族,被告為黑彝土舍。因此,稱其為 “民國土司第一案”應不為過。但是,由于資料缺乏,該問題長期未受到學術界的重視。20 世紀 50 年代進行的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對此予以了較大關注,② 但其著眼點是各族人民武裝反抗土司統治的斗爭,對其進行的法律訴訟,僅認為只是各族農民 “投靠官府取得勝利的幻想”,③ “遭到軍閥政府的拒絕”。④ 本文轉換角度,擬就環州傈僳鄉民控土舍李自孔案進行全面系統的考察,為民國時期土司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份新的成果。
一、因循: 新原告與舊司法的沖突
清末金沙江南岸的武定直隸州,據 《新纂云南通志·土司考五》記載,保留有勒品土巡捕李氏、環州土舍李氏、暮連鄉土舍那氏、湯郎馬土巡檢金氏 4 家土司,其中勒品土巡捕為武職,其余為文職。環州位于武定縣西北,明代安納因征討武定鳳氏土司有功,于嘉靖四十四年\\( 1565 年\\) 授環州土舍,傳三世,改姓李。入清仍授土舍世職,咸同年間曾獲土知州銜。管地東至暮連鄉河 50 里,南至高橋 70 里,西至元謀縣界 50 里,北至四川界碑塘 70 里。
光緒二十一年 \\( 1895 年\\) ,武定直隸州第15 世土舍李自孔襲職,轄區包括環州周圍的 97村,金沙江外 28 村 \\( 屬江驛縣\\) ,元謀縣東部18 莊 \\( 約 300 余村\\) ,共 400 余村。所屬居民有彝、傈僳、傣和漢人,其中環州周圍 41 村有傈僳人居住。土舍對傈僳人的統治較為苛暴,如遇見土舍,必須磕 3 個頭; 不能蓋樓房,只能蓋矮房; 不能穿棉布,只能穿麻布,褲長不能過膝;不許養狗,不許種桔子、核桃、黃果、栗子等樹; 不準讀書,不準騎馬,等等。清末基督教傳入環州地區,傈僳人民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開始出現不滿土司的統治和剝削的情結。辛亥革命爆發后,云南都督蔡鍔實行征兵制及短期兵役法,環州傈僳青年李萬華、李春發、白如一、羅一等參加了滇軍,受到辛亥革命民主主義的洗禮。他們退伍后,在家鄉宣傳說:我們到了蒙自、安寧一帶,都沒有什么土司,孫中山也在鬧革命,打倒皇帝,李土司家這樣統治我們,一定要打倒才行。
于是約集各村人民控告土司。最初是 15 個村起來告發,不久發展到 51 村,后江外 28 村也給了不少資助,共有 79 村。村村推出代表,共同商議與土司斗爭。1912 年冬月 11 日,15 村人民呈文武定州,要求廢除土司的苛捐雜稅和各種特權剝削。知州劉宗澤于臘月 26 日傳集雙方對審,多次調解未果,未能作出判決。 “在這次對審中,土司根本說不出什么道理,講不過人民?!崩钭钥鬃诒桓嫦?,面對歷代以來被視作 “奴才”傈僳人的侃侃而談,與自己平起平坐,并毫不留情地指責自己,其尷尬和惱怒可想而知。①1913 年 4 月,武定直隸州改設武定縣,劉宗澤改任縣知事。傈僳人民繼續向武定縣控告李自孔,劉宗澤判了一次,普玉廷等不服。復訴經前縣再判,李春發等仍不服,疊訴于縣,并訴于巡按使署,縣知事張世勛于 1915 年 6 月 15 日作出一審判決,雙方 “各立簿據,陳請蓋印,共相遵守”。②在這一時期的控告中,有 5 點是值得注意的: 其一,原告以一種全新的面貌出現,有思想,有主張,不再是封建時代的蒙冤小民。據地質學家丁文江 1914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14 日在武定縣城及環州的考察,經縣知事張世勛安排,正在縣城告狀的 16 位傈僳人造訪了丁文江的寓所,“他們的裝束完全與漢人一樣,為首發言的一位,說得很好的漢話?!@一位傈僳就是民國元年被征去的兵,新近退伍回來。他在軍隊里兩年,眼界當然高了許多,所以就當了反對土舍的首領”。當丁文江問他原因時,這位傈僳人在中央來的 “委員”面前,毫不怯場,侃侃而談:
從前的老規矩,我們傈僳是奴才,他們羅婺是主人。田地是他們的,我們只能當他們的佃戶。不但田地如此,而且我們的生命財產一切都在主人手里,他要我們死,我們就不敢活?,F在的這一個李土舍,年紀很輕,遇事胡為。向我們傈僳照例的要錢還不算,而且常常到人家來騷擾,甚至搶奪人家的婦女。前幾年來了兩個基督教內地會的牧師,一個姓郭,一個姓王。到傈僳地方傳教。他們看到我們受羅婺欺負,很為不平。這兩年來,許多傈僳都入了教。漸漸不肯聽土舍指揮。李土舍因此常常派差役到這種村子里來拿人去亂打,所以我們才到縣里來告他,請縣長保護我們。當丁文江要給他們測量身體時,傈僳人很懷疑,還是那位退伍士兵解釋自己在軍隊常常測量,他們才勉強配合。③其二,傈僳人的控告,不再是個人或幾個人的事情,而是 15 村、51 村、79 村的聯合行為。人員方面包括傈僳、彝、傣、漢等民眾。領頭人以農民為主,后來也有地主參加。他們還在環州東街坡成立團保分局,推李貴榮為負責人,領導民眾進行控告和訴訟。其三,控告案的背后原因,除辛亥革命民主主義思想的影響外?;浇虄鹊貢?、王兩位牧師和傈僳人大量入教,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如曾任土舍護鈐的李自孔母親自氏說:這些人原是我們羅婺的奴才,相傳十四代,從來沒有反抗。自從郭、王兩位牧師來了,他們紛紛的入教,就漸漸的不容易管束了。幾個月以前有從省城退伍的兵回到這里來,他們就叫大家抗租。他們說在兵營里面,傈僳和大家一樣,不但夷家不敢欺負他們,連漢家對他們都很客氣,為甚么再當土舍的奴才。丁文江也注意到基督教的影響,他特別到內地會在武定一帶的大本營灑普山拜訪兩位牧師。其中郭牧師是澳洲人,并不歡迎丁的到訪,王牧師夫婦新婚從英國來。其四,被告方面毫無進入民國的新氣象,蠻橫、顢頇、僵化而固執,對社會的認識仍然停留在皇朝時代。李土舍家 “原來是個衙門,有大堂、二堂。堂上放著有公案、朱筆、簽筒。兩邊還有刑具?!崩钭钥滓u職時 “身中材,面黃白,無發”。① “酷愛放牧耕地,還愛學習元謀花燈,演唱彈奏?!雹?丁文江描述:他才二十七歲,穿一身青布的短褂褲,褲管極大。光著頭,赤著腳,一幅黑臉,滿臉的橫肉。我問他話他一句不答,他帶來的差役說: “土舍年紀輕,不懂事,漢話也不大懂得,請委員原諒?!蔽医o他照了一個相,他紅著臉坐在凳上,一言不發,卻又不走。直等到我對他的跟人下逐客令,他才局局躅躅的走了出去。教育程度和應變能力均極差,又任性妄為,年輕好玩,其統治能力可想而知。他的母親自氏認為丁文江是 “漢官”,她 “穿了尋常的漢裝,黑布裹頭,說得很好的漢話”。她向丁文江請求: 傈僳 “近來竟敢到縣里告我們了,委員!請你寫封信給張大老爺,把他們打幾十板子就沒有事了?!边@應該是當時大多數土司的普遍看法,仍然是封建皇權統治下的習慣性思維。略顯例外的是土舍夫人李玉蘭,字佩秋,用洋式名片,20 歲 左 右,暮 連 土 舍 的 女 兒,本 姓 糯\\( 那\\) ,在昆明女學堂讀過書。③ “上下都是省城的時裝,腳不過五寸,大概是纏過的。頭發結著一條大辮子,拖在背后。桌子上有玻璃鏡子、雪花膏、刀牌的紙煙和 《三國演義》。墻上掛著許多照相?!?914 年底,丁文江在昆明遇到張世勛,說案子已經了結,因為土舍夫人 “人很明白,傈僳都愛戴她。正打著官司的時候,土舍太太出來調停,居然發生了效力”。于是丁文江感嘆: “我方才知道昆明念過書的女子,究竟不同?!雹?但她與土舍感情不和,一臉的病容,并不能給土舍家帶來任何新知識和新思想。其五,尤為重要的是,案件的審理者不管是知州還是縣知事,都是傳統的大老爺斷案,又沒有涉及土司制度的新政策法規可以遵循,新原告與舊司法之間發生了激烈的沖突,三方的訴求和目標完全不在同一個層面,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因循舊制,拖延且敷衍了事,以致人民普遍認為州、縣官員 “懼怕土司”,“不敢判決”。前舉劉宗澤的兩次判決,張世勛的第一審判決,均是不同程度減輕土司對人民的剝削,完全不觸及土司制度本身,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反而強調“環州鄉土民管束權仍屬土舍”。張世勛的調停,得到李玉蘭的支持,發生短暫效力,僅只是遵循彝族傳統文化中女性在戰爭和糾紛中的調解作用而已。
二、審判: 新司法與舊傳統的抵觸
民國建立后,結束了 “笞杖之訊”的封建審判制度,規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原則。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實行公開審判、律師辯護等司法制度。云南地方政府先后成立了審判局、云南高等審檢廳、云南司法司、云南司法廳、云南高等審判廳等機構,實行四級三審制,或三級三審制。除昆明曾成立地方審檢廳、初級審檢廳外,各縣公署均為第一審,這是無法逾越的環節。
武定州、縣不能解決問題,具有新思想的傈僳原告們赴省上訴,請愿上訪。他們 “屢次呈控高等審撿廳,未蒙提訊,只批縣查辦”,以致“吁訴無門”。⑤ 1913 年 8 月,李春發、普玉廷、馬仕洪、雍興順等以 “合鄉四十一村夷民眾”的名義赴省議會請愿,公訴土司李自孔、李鴻勛、李大少爺、土目李正堂、楊宗保等 8 人,惡目王四先生、楊紹安等 9 人 \\( “鈞系該土署大小頭目人等”\\) 。其 《請愿書》開宗明義, “為土族殘民,生靈涂炭,懇請提議,以拯邊民而維社會事?!辈⒘信e李自孔罪名,一是 “常供之外,雜派土物名目,極其苛細”; 二是 “因訟敲磕”,勒索六百余金; 三是 “借辦學堂,勒派巨款”;四是違禁種煙,置民涂炭; 五是報復謀殺,殺死告狀人退伍傈僳士兵李萬年。⑥ 所附 《環洲鄉土司苛磕鄉民等清折》,極為冗長瑣細,詳細列舉41 村夷民所承擔的正糧、苛派及因訟敲索各項。
并將 1913 年 4~6 月土署頭目等敲索干堂達綠村等 7 村銀錢及費用銀 300 余元,逐項列呈。① 省議會接到 《請愿書》后,“當經審查報告,提出會議。僉謂土司苛派土民,久成慣例。反正以后,均經一律革除,與民更始?!蓖了咀纺脴寯览钊f年等, “為法律所不容”。于是 “轉咨民政長飭催,速為查辦,并嚴禁土司苛派,以蘇民困。案經公決,相應將原書、原折咨請貴民政長查核,并希見復?!泵裾L羅佩金復函省議會,“其土司種種苛派,是否屬真,應飭由新任武定縣張世勛認真查明嚴禁,以紓民困?!雹?同時指令張世勛 “迅速認真查辦,分別呈報核奪。毋稍宕延徇飾。切切?!雹勖鎸θ绱藦姶蟮膲毫?,張世勛仍拖延至1914 年 6 月 15 日離職前 \\( 新縣知事于 16 日到任\\) 才作出一審判決。
環州鄉土民管束權仍屬土舍,各佃收租納糧,仍照舊辦理。前收糧銀壹兩加收三錢,再酌減為每兩加收一錢五分。一切贏余陋規,由土舍自行添足報解,不準再立庫房名目,于一錢五分之外,格外加收。饌佃前系兩年一收,以后按年分上一半。隨租雜款,照劉前任判決清單,再行酌減。折征佃谷立名不正,類于攤派,應定為讓三收七。
其余夫役細禮暨不正當之苛派,違體制之禮節,悉行取消。并將分別存留租物,各立簿據,陳請蓋印,共相遵守。④對于這次來之不易的判決結果,雙方似乎均未遵守?!榜R仕洪等不服,控訴到”云南高等審判廳,仍然沒有得到積極回應。1914 年,環州鄉民在東街坡成立團保分局,推李貴榮為負責人,向云南高等審判廳、北京大理院控告,走上了類似封建王朝 “告御狀”的老路。北京大理院接到控告后,批回云南高等審判廳審理。至此,環州傈僳鄉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終于進入了民國新的司法審判體系。
在這一時期的控告中,有 3 點是值得注意的: 其一,土舍對于傈僳鄉民的控告,采取了極為殘酷的報復措施。李自孔 “賄串”劉宗澤,派人 “率差百余人,各執槍械,嚴拿訴訟人等,濫用非刑,威逼苛索”,⑤ 共敲去銀錢、牲畜約在 600 余金。同時又派人追殺控告土舍的傈僳首領,將退伍兵李萬年抓獲槍斃,幸免者只能逃往省城控告。因此,當丁文江 1914 年五月的武定縣城見到告狀的 16 位傈僳人時,為首者曾稱“請縣長保護我們”,應是實情。由于李自孔的暴虐、囂張,劉宗澤的軟弱、縱容,原被告雙方均沒有了退路,走上了一條不歸之路。
其二,原告方在請愿時,充分注意到了新的時代和新的司法體制,循序漸進,靈活多變。除“屢次呈請執法機關提省執訊”外,他們還向云南省議會請愿,并在 《請愿書》中強調,“況值此民國共和,五族一家,豈能再有此奴隸牛\\( 馬\\) 等等事乎? 若不呈請究辦,將來養癰成患,社會何堪設想?”⑥ 最后直接向國家最高司法部門大理院控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其三,民國政府雖然建立起了一套現代司法審判制度,但大多停留在大城市和發達地區。云南各級司法、民意和行政部門,在涉及無法可依的少數民族土司問題時,新司法與舊傳統嚴重抵觸,仍多推諉,甚至敷衍了事。如原告 “屢次呈控高等審撿廳”, “均承批因武定縣候案”; ⑦云南省議會論及土目殺害李萬年時,認為 “尤屬慘無人道,為法律所不容”。但 “事關刑事訴訟,既經該民等來省上訴,自應聽候司法機關擬辦,本會實未便越俎”。僅只是 “轉咨民政長飭催 \\( 武定縣\\) ,速為查辦”。⑧ 民政長羅佩金論及李萬年被殺,“事關刑事訴訟,本公署亦未便越俎外”。指令武定縣知事迅速認真查辦 “土司種種苛派”。⑨ 似乎將李萬年被殺歸入司法部門,土司苛派歸入行政部門。但不管如何歸并,武定縣均是第一關,各部門不約而同將責任推到縣政府,新的司法審判制度不出昆明,沒能深入到廣大縣級基層政權,這應該是環州鄉民控李自孔案懸宕拖延的癥結所在。
三、折中: 無力觸動舊制度的司法判決
北京大理院批回后,迫使云南高等審判廳民事庭走向前臺,接手案件。由審判長推事周安和、推事胡寅旭、書記官王述典面對這個燙手的山芋。由于資料缺乏,我們不知道周安和等人的調查、取證及調解過程,也不知道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怎樣的活動與陳述。1915 年 10 月 31 日\\( 距震動天下的云南護國首義爆發僅 43 天\\) ,周安和等匆忙作出控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其內容主要是:
控訴人: 馬仕洪、李太光、雍興順、李春發、普玉廷、白如云、普兆寬、李自之、白在明、普忠林,暨武定縣環州 51 村民眾。
被控訴人: 土司李自孔,未到案。代理人郭宗揚,系該土司之頭目; 李洪勛,系該土司之堂侄。
右控訴人: 因土官虐民霸產案,不服武定縣民國四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之判決,聲明控訴,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變更。環州鄉土民仍暫由土舍管束,各土民應繳租谷銀糧,仍暫由土舍經理。除應繳條銀正供外,不準巧立名目,格外加征。所有從前一切贏余陋規以及饌佃雜派等項,一概豁免??卦V訟費歸兩造平均負擔。
事實: 描述了 1912 年冬以來的訴訟過程。
理由: 控訴人逐一提出不服一審判決四條,并闡明理由。即 51 村人民所種土地為土司所有,折征佃谷收 7 讓 3,仍征收饌佃,仍征收雜派。判決書稱: “此案爭點,一在土地所有權,二在浮收苛派?!睂ν恋厮袡?,控訴人稱系該先輩自行開墾,但不能舉出確切證據, “自應維持現狀”。對于浮收苛派,原審附條款 12 條,控訴人當庭供稱不服者,高等審判廳認逐條進行駁詰。
如第四條,每年隨征雜物,屬于苛派性質,“有專制陋習”,“專制既經鏟除,苛征自應豁免”?!翱卦V人第四論點,不得謂無理由。
應將此條刪除?!钡?3 條,每年上納租糧及折征銀錢,由佃戶自行上納,土舍直接自辦?!翱卦V人供稱期限太短,請求更改。期限長短,于控訴人無甚損失,應仍其舊?!钡?6 條,佃谷不能全免,應定為收 7 讓 3。
佃谷屬于苛派,“控訴人第二論點,不得謂無理由。此條應即刪除?!钡?7 條,51 村上納錢糧,隨征夫馬團費,有無不定。 “夫馬乃前清專制之陋習,剝削小民之弊政”,“民國成立,一律革除?!薄半S征團費,實系浮征苛派,不能聽其仍行征收,應將此條刪除?!钡?8 條,征收饌佃, “該土舍巧立名目,任意苛征”, “控訴人第三論點,亦不得謂無理由。應將此條末句饌佃二字刪去?!逼涞?2 條涉及饌佃折銀,第 3 條涉及夫團薪貼,“查系苛派浮收,均應從刪?!?/p>
更正條例: 每年征收正當租糧,由土官直接辦理,由佃戶自行上納。 “酌定舊歷冬月初五日起至初十日止,為上納期間?!蓖辽?、土民爭訟以來,有未上租糧及舊例隨征雜款租納錢者。息訟之后, “酌定為三年攤還,并囗囗只收糧租,不收雜款雜物。囗土署庫房,永遠裁革?!迸d訟后沒有取消土舍對夷眾的管束權,“則各村夷民及附村居住夷民,自當仍暫管束。如有不法,囗囗調查屬實,在佃戶一經稟明查實,當受懲戒?!?/p>
土署陋規既經廢除,頭目自不適用。土署雇用人役,所需薪水工食, “由土舍自行籌給,不得向佃戶需索?!北Pl團應設保董,由 51 村按煙戶自行公舉辦理。 “保董職權內應辦各事,凡關于統一江務事項,仍歸土舍兼團統一辦理?!雹僭跈z討審判過程和判決書中,我們注意到:
其一,折中主義是判決的中心取向。土舍方面,保留了土地所有權?!氨景赶禒幫恋厮袡?,兩造不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屬于何人,自應維持現狀?!蓖瑫r,保留土舍對環州鄉民的管束權,強調 “約束較管轄意稍輕,然統系上有囗,當以土舍為綱領,一切行政方能統一”。僅將一審判決中 “環州鄉土民管束權仍屬土舍”,修改為“環州鄉土民仍暫由土舍管束”。此外,自爭訟以來未上租糧的鄉民,規定三年攤還; 保留土舍兼辦團務,統一辦理金沙江防務。村民方面,廢除了一系列浮收苛派剝削,如隨征雜物、佃谷、夫馬費、隨征團費,饌佃及相關的折銀、夫團薪貼。規定佃戶自行上納每年租糧及折征銀錢,土舍直接自辦,不準土幕、頭目干預。土舍庫房、土署雇用人役薪水工食等陋規,一并廢止。
其二,高等審判廳的判決,僅只是針對一審判決的審理。法庭并未進行新的調查取證,改弦更張,而是抓住控訴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內容,略作調整,稍示安撫,以求敷衍了事,借以應付北京大理院和控訴方。因此,判決書幾乎抄襲了一審判決的內容,挪移刪削,補充變通,完成了這一 “艱巨”的任務。
其三,由于民國政府未對封建王朝有機組成部分的土司制度制訂出明確的政策法規,宣告其存廢,各級審判機構和法官們無法可依,始終無力觸動舊的封建制度殘留,這也是李土舍們在同類司法訴訟中態度囂張,而法官們的判決卻是折中、因循的癥結所在。通觀一審、二審判決書全文,始終未見任何一條適用法律條文。對于土地所有權的判決,根據是雙方不能提出確切證據;對于土舍約束夷眾之權,卻是 “稽之志乘”; 對于廢除各種浮收苛派,僅是反復強調 “專制既經鏟除,苛征自應豁免”、 “有專制陋習”、 “違體制之禮節”、“前清專制之陋習……民國成立,一律廢除”。這些冠冕堂皇的用語,用在政府公文中則可,用在法律判決文書中,卻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不能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
其四,前舉省議會、省行政公署均將土舍派人殺害傈僳退伍兵李萬年一事推給司法機關,歸入刑事訴訟。但武定縣的一審判決卻采取回避態度,明顯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 “懼怕”土司之嫌。案件進入云南省最高司法機關后,仍然對追殺控訴人一事回避不談,避重就輕,將案件歸入民事庭審理,其取向耐人深思。
四、革命: 環州及其附近鄉民進入時代發展潮流
判決書下達后,于 11 月 9 日由發吏蕭維漢送達馬仕洪等收執。雖然有諸多缺陷和不滿,但村民還是對這份 “告御狀”后來自云南最高司法機關的判決寄予了較大的期望。江內、江外51 村共同議決,于 1916 年 7 月將判決書全文泐石立于典莫村,“以垂不朽云耳”。
但李自孔等并未遵守,仍然向人民收取攤派。他還多次變賣田產,向各級官府和司法機關疏通,又上訴至北京大理院。同時向云南都督府狀訴 “惡佃恃教,抗租不納”。都督府認為此案已經云南高等審判廳判決并轉送大理院審理,“自應靜候院判”,駁回李自孔要求 “飭縣提訊審判”的請求。① 此后大理院又發回云南高等審判廳復審,判決農民仍出饌佃費。② 由于南北紛爭,戰爭不斷,云南省政府無暇兼顧,各種判決形同空文,環州地區各族人民展開了武裝反抗土司統治的斗爭。
由于辛亥革命的影響,傈僳人民與土司的紛爭一開始就有 “抗租”的特點??馗骈_始后,土舍對傈僳領頭人進行了殘酷的追殺,并因訟敲索。41 村鄉民組織了武裝,進行自衛還擊。
1916 年云南高等審判廳的判決沒有得到執行,司法途徑的法律訴訟完全失敗,各村人民停止向土舍繳納租糧和門戶錢。于是土舍派出武裝多次搶收鄉民莊稼,遭到自衛武裝的堅決抵抗。自1919 年開始,大規模的武裝反抗開始了,環州各族鄉民走上了革命斗爭的道路。據 20 世紀 50年代的調查,③ 1919 年,李自孔妻那蘭芳 \\( 即李玉蘭\\) 勾結四川土匪楊天福,率兵搶劫環州,逼迫 41 村投降土舍。人民起而反抗,省城也派軍隊圍剿,歷時兩年,打敗了楊天福; 1923 年,李自孔二夫人李姨娘勾結四川土匪楊級三搶掠79 村,被自衛武裝打退; 1925 年,李姨娘勾結四川會理土匪鄔德潤企圖搶掠 79 村,被自衛武裝擊退。同時,土舍不斷派出武裝到處催收糧款,逼收門戶錢,自衛武裝起而抵抗,多次打擊土舍勢力。面對雙方沖突的不斷擴大,武定縣政府派人調解,逮捕了土舍師爺蔣秉成。土舍不服,勾結四川土匪李鳳美搶掠 79 村,騷擾達四五年之久。后因李鳳美綁架了外國牧師王懷仁等3 人,省政府派兵圍剿,與自衛武裝配合,剿滅了李鳳美部。
這一時期,由于土舍的燒殺搶掠,鄉民派出李春發等到武定縣控告。其時武定縣已設立縣司法公署,司法官由省委派,縣長兼任主任推事官。經過現場勘驗,判決取消村民上納土舍的租糧、門戶錢、饌佃和勞役,燒毀房屋自己修理,應繳政府的耕地稅由附近村莊代繳 3 年,第一次從法律的角度否定了土司的土地所有權。土舍不服,繼續搶收鄉民莊稼,搶劫牲畜。1931 年 2月,那蘭芳與縣政府搶收煙畝罰金,引起土舍與41 村民眾的搶劫械斗,歷時兩年多。
1934 年 5 月,隨著云南土地清丈工作的展開,武定縣成立清丈分處,開始清丈土地。1935年 12 月工作結束,那蘭芳宣布環州 41 村土地屬于土舍,遭到鄉民的強烈反對,計劃聯合控告。
1937 年,省財政廳派楊祖鏞到環州、慕蓮二鄉頒發土地執照。其時李自孔已經去世,其子李鴻纓 1930 年襲職,① 無力繳納執照費。楊祖鏞邀集 41 村鄉民代表與土舍談判,自己從中調解。
41 村不再要求土舍賠償 1930 年搶劫的損失,并拿出舊滇幣 1 萬元,作為土舍出賣土地的 “劃押費”,土地執照上填寫當時耕種田地的鄉民姓名,土司被迫接受。至此,歷時 26 年之后,農民獲得了土地業權執照,土舍放棄了土地所有權。
1935 年中央紅軍長征經過武定縣 8 區 1 鎮,擊斃縣長周自得,打開監獄,釋放 150 多名“犯人”。紅軍砸碎了慕蓮土司署大廳上的匾額,打開倉庫將糧食、衣服等分給農民,并在大照壁上寫下 “打富濟貧、殺官安民”的大幅標語,②這進一步鼓舞了各村鄉民反抗土司統治的斗爭。面對時代的滾滾洪流,環州及其附近的部分土司身不由己,紛紛卷入革命潮流之中。
慕蓮土舍那維新,原名休,字煥民,1922年襲職。14 歲考入天津南開中學,高中畢業后回鄉,不愿襲土司職,并勸母親授田于民。他在土署大堂貼了一副對聯: “這土司不過草莽之臣,享祖先現成福耳; 真丈夫當存鴻鵠之志,為人民謀幸福也! ”后離家去昆明,入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 5 分校學習。畢業后被任命為元 \\( 謀\\)武 \\( 定\\) 江防司令。任職期間,“勵精圖治,刷新政治”,常與地方土豪摩擦,甚至在江邊提出“打倒土豪劣紳”等口號。③祿勸湯郎馬土巡檢金宇暉,名洪照。在昆明完成初中學業,1939 年入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 5分校第 18 期,畢業后在滇軍中任排長。期間,與中共地下黨員張天祥結識,接受革命思想影響。1946 年脫離滇軍,回歸故鄉。1947 年冬,主動派人尋找張天祥,在張的指示下,以保護家園為名,組建一支 50 余人的私人武裝。1949年,金洪照派人聯系,將自己的武裝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滇桂黔邊區縱隊 3 支隊 25 團 \\( 團長張天祥\\) 直屬游擊大隊,亦稱 “金大隊”、 “祿勸游擊大隊”,任大隊長。9 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1 月 4 日,祿勸縣臨時人民政府在撒營盤成立,出任主席。④到了 1949 年 11 月,環州土舍李鴻纓也率衛隊及部分佃農參加云南討蔣自救軍金江支隊\\( 后稱馬烈大隊\\) 。1950 年 1 月下旬,在元謀縣城改編后回家。⑤ 4 月,參與組織 “環州反共救國軍獨立團”,即 “反共救國軍第 3 路軍滇北軍”⑥ 6 月,被人民解放軍武定軍分區 16 團圍殲,李鴻纓被槍決。至此,環州土司的歷史終結。
綜上討論,環州傈僳鄉民控土舍李自孔案及武裝反抗斗爭,是民國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研究中的重要問題,具有典型性與代表性,印證了中國社會的根本問題仍然是土地問題。傈僳鄉民對土舍的控告及其反復、拖延,最后不了了之,是民國時期各級政府對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缺乏整體考量,未能制定出相應政策法規的真實反映。
其間的曲折過程,政府、民意機關、司法部門的無奈與推諉,土司的殘暴與兇狠,近代司法面對少數民族傳統勢力、傳統習慣時的無力與尷尬,傈僳鄉民遭受的苦難與他們不屈不撓的抗爭,均具有極強的時代和歷史意義。而一改落后甚至愚昧面貌、祖祖輩輩處于 “奴仆”地位的傈僳鄉民,具有了新思想、新主張,他們對司法途徑的法律訴訟和武裝革命的不同選擇,也是民國時期社會發展潮流的真實寫照,尤足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