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者利用司法審判作為工具對民眾進行鎮壓,是強化中央集權的重要工具,故歷代封建王朝非常重視審判制度的建設。宋代司法制度是在已達到成熟地步唐代審判制度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不斷進行改革和補充使之日臻成熟,從而達到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頂峰。有學者把宋代審判制度中的鞫讞分司稱為宋代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所謂“鞫讞分司”,是把審即推勘事實和判即檢法斷刑劃分開來,交付兩個不同的機構或者官員分別辦理,使之既分離又互相牽制,不易作弊。宋初將五代時期的“五步院”改為“司理院”,由司理參軍掌獄訟勘鞫,不兼他職,將司法參軍由原來“鞫獄斷刑”之職能變為“檢法斷刑”。鞫司\\( 亦稱推司、獄司\\) 由司理參軍掌管,讞司\\( 亦稱法司\\) 由司法參軍掌管。宋代始終堅持分司原則,并把該原則作為“累圣相授”的傳統。
一、宋代審判機構之多元化
宋代中央審判機構分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宋高宗時期的周林在《推司不得與法司議事札子》上奏: “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雹佟疤枮樘飒z”的大理寺源于西周時秋官,作為中央最高審判官署以審核刑獄案件的機構。宋初,“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②只負責審理地方上奏的疑案。元豐改制后,把大理寺少卿分左斷刑、右治獄兩個系統,左斷刑分為斷司\\( 鞫司\\) 和議司\\( 讞司\\) ,負責審理文武官員以及各地上報的刑事疑難案件。右治獄分為左、右推負責審理鞫獄“掌檢斷左、右推獄案,并供檢應用法條”。
③在大理寺斷后只由刑部詳復的案件,置審刑院后,還要經過審刑院。元豐三年\\( 1080 年\\) 八月,“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復司事,其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詳議官為刑部議官”。
④御史臺設“檢法官,掌檢詳法律; 主簿,掌鉤考簿書”。
⑤御史臺和刑部各部門職能劃分也大體上體現了鞫讞分司的要求。
宋代地方司法機關分為路、州、縣三級。提點刑獄司是路級司法機關,其主要職能是地方復審機構。在州級司法機構設有司法參軍和司理參軍,導致州一級審判機構分化出鞫司和讞司兩個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案件中的審和判的分離。由于縣級行政編制簡單,所以在縣級審判機構中鞫讞分司表現不如州審判機構明顯,總體上看宋代從中央到地方司法審判機構設置均體現出了鞫讞分司要求,避免法官一人獨斷。
二、宋代審判程序之運作
鞫讞分司程序十分完備,大致可以分為審訊和判決兩大塊。
\\( 一\\) 審訊階段
1. 據狀勘鞫?!端涡探y》規定“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于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者。⑥”要求鞫獄官必須在訴狀罪名范圍之內進行審理,防止官員濫用職權和冤案的發生。
2. 刑訊。中國司法審判活動重視口供,宋代承認刑訊的合法性,導致刑訊逼供是訴訟的必然形式。宋代統治者認識到如果審訊不加以限制,定會造成刑獄冤濫。
3. 結案。案件依法審問結束后,將口供及證據進行整理,作為判決的根據,這一環節“結案”。結案直接影響判決,所以統治者強調必須委派官吏檢驗,不經檢驗不得結案。
\\( 二\\) 判決階段
為保證判決的準確無誤,通常需經歷以下重要程序。
1. 錄問。宋代司法要求徒刑以上的案子,在結款后必須由未參加審訊的官員再次進行提審,核實供詞,此階段為“錄問”。若罪犯認罪,然后進入下一道手續。若在錄問時犯人翻供,則須交由另一個官司重申。
2. 法司檢斷。如果犯人在錄問中對自己所供述案情無異議,案件便進入一下環節,即檢法書擬程序。由法司法司根據犯罪情節檢法議刑,檢索以此出相對應的法條。法司在檢法時若發現有誤時,有權進行駁正,這正是鞫讞分司的具體表現。
3. 長官定刑。在法司檢出適用法律條文后,還要經過擬判⑦之后才能正式作出判決。在案件批判之后,經過本機關各位官員集體審核簽署畫押,最后方能行遣。
4. 宣判結絕。長官定刑后,必須要向犯人宣讀判詞,問犯人是否服判,這是犯人最后申訴的機會。若犯人無異議,整個案件才算終結,稱之為結絕。
以上是宋代鞫讞分司在審判制度中的具體表現,用嚴密的程序進行層層把關,將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程序分為不同的部分,分別由各不相干的官員獨立進行審判,這樣周密的判決制度在中國古代封建審判中首屈一指。
三、宋代審判制度存在之缺陷
宋代審判制度的實踐表明,鞫讞分司對審判權制約機制的構建和對維護皇權統治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也有一定的弊端。
首先,由于中國古代司法和行政合為一體,行政機構兼任司法職能,這在中國封建司法審判中極為常見。宋代多元化審判機構的設置,使得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審判機構之間形成了有效的制約,但行政附屬司法的職能,這也是導致中國古代審判權分散行使最主要原因。其次,司法官員的法律素質普遍低下,形成官不知法而吏知的局面,造成許多冤家錯案的產生。宋代地方官員在承擔司法審判職能的同時還承擔繁雜的行政事務,這就需要審判官員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法律素質,但是宋代對士人習律持反對態度,導致宋代審判官員審判素質低下。在司法實務方面,官員需要依靠獄訟胥吏進行審理案件,形成官督吏審的局面。宋太宗時規定: “諸州大獄,長吏部親決,胥吏旁緣為奸,逮捕證左,滋蔓逾年而獄未具?!?/p>
⑧再次,造成審判效率低下。宋代多元設置的審判機構出現多次移送現象的增加,這樣就延長了審判期限,降低了審判效率。審判程序方面的繁瑣復雜也是造成審判效率低下原因之一,由于審判程序被分割交給不同的官員負責,各個環節之間緊密相聯,只要有一環節相脫離,這個審判程序便會受阻,因此需要各個環節的官員需要高度合作,否則會影響整個案件審判的效率。
唐代審判制度是中國審判制度史上的一個巔峰,宋代審判制度則是另一個巔,這與審判中的鞫讞分司制度是有密切關系。宋代審判制度中鞫讞分司的運行不僅有助于減少冤獄,防止官吏作弊,而且為援法定罪提供了重要的保證。宋代的法律形式復雜,而且數量巨大,設官負責“檢法斷刑”,提高了法律適用的準確性。雖然在宋之后的朝代在司法審判中并未沿襲鞫讞分司的審判制度,但它其中所蘊含的分權制衡原則,對研究當代我國司法審判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 注 釋 ]
① < 歷代名臣奏議 > 卷二一七 < 慎刑 > .
② < 宋史 > 卷一六五 < 職官五 > .
③ < 宋會要輯稿 > 職官二四之二.
④ < 續資治通鑒長編 > 卷三零七,元豐三年八月已亥.
⑤ < 宋會要輯稿 > 職官一七之三.
⑥ < 宋刑統 > 卷二九 < 不合拷訊者取眾證為定 > 門.
⑦擬判\\( 書擬\\) 是指由推官或簽書判官廳公事等幕職官協助長官作出初步判決意見.
⑧ < 續資治通鑒長編 > 卷二二,太平興國六年三月乙未.
[ 參 考 文 獻 ]
[1][明]黃淮,楊士奇. 歷代名臣奏議[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宋]脫脫. 宋史[M]. 北京: 中華書局,1977.
[3][清]徐松. 宋會要輯稿[M]. 北京: 中華書局,1957.
[4][宋]李燾. 續資治通鑒長編[M]. 北京: 中華書局,1993.
[5][宋]竇儀. 宋刑統[M]. 北京: 中華書局,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