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流變
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是體現出中央集權統治,也是從另一側面也是防止濫殺無辜,維護人生命權利而設置的一項制度。
\\( 一\\)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死刑復核制度
西周“明德慎罰”的原則為后朝代的死刑復核的產生奠定基礎,是死刑復核的淵源。真正的死刑復核制度自漢朝萌芽,對于疑案、重案、兩千石以上俸祿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級上報的制度。此后,三國鼎立,國家未真正統一,難以統治,中央機構為集中地方權力,對判處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級上報制度,最終須由中央審議后才能夠執行。死刑復核制度得以確立。
\\( 二\\) 隋唐時期的死刑復核制度
隋朝增加了死刑復奏制度,規定在對罪犯執行死刑之前,將案件呈報皇帝最后進行“三復奏”后才可施行死刑處決。唐朝為防止戰亂遺留下來的破壞局面,休養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獨立的死刑復核機構以及復核程序,貞觀年間將“三復奏”改為“五復奏”,決前日進行二復奏,處決日還要進行三復奏; 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會審”來復核重大、疑難案件: 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個職能部門共同研究重大案件; “九卿會審”指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共同商議審理案件。死刑復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 三\\) 宋元時期的死刑復核制度
宋朝在唐之上細化,以“三復奏”代替“五復奏”,將案件分為有疑難案件和無疑難案件以提高死刑復核程序效率。而元朝,因少數民族掌握中央政權,中央機構設置繁冗雜亂,在此制度方面并無特殊之處。
\\( 四\\) 明清時期的死刑復核制度
明清時期,死刑復核制度發展的更為全面。明朝設立“會審”和“朝審”: “會審”指對于重大、疑難、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長官會同吏、戶、禮、兵、工部尚書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審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親自勾選審核批準,史稱“三司會審”?!俺瘜彙敝赣沙⒆罡呒壍墓賳T一同會審將于秋后執行死刑處決的犯人和案件,但只進行書面審理,認為案件有疑點或隱瞞的情況則待細細審理詢問,無疑問的秋后執行死刑的制度。清朝則將“三復奏”改為“一復奏”,案件交由大理寺復核將“朝審”變為“秋審”與“朝審”,把案件分為斬監侯和斬立決兩種,將案件結果細化成“情實、緩決、矜疑、留養承祖”四類,除“情實”的案件可進入執行死刑階段,其余均須進行再一次會審來對案件再次復核,明清的死刑復核制度發展的相當完備。
二、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特點
\\( 一\\) 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優點
1. 制度設置嚴謹
古代的死刑復核與現代的死刑復核不同,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規則設置相當嚴謹,不僅有死刑復核制度,還有死刑復奏制度,二者相結合成為死刑復核雙軌制。復核制度在審判程序中進行,由復核的官員對案情調查了解,對案件進行研究,最后決定是否判為死刑,是在判決之前進行的一項程序; 復奏是案件在已經判決死刑之后,上報給皇帝,由皇帝決定是否應該最終執行死刑的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冤假錯案,保障囚犯的人身權利。死刑復奏在不同朝代程序不同,分為五復奏、三復奏、一復奏。因此,死刑復核與死刑復奏制度是完全平行設立的兩種模式,與現代死刑復核制度不能混為一談。
2. 形式科學合理
古代的死刑復核其采取的是言辭審理與書面審理并行,以直接言詞審理為主,以書面審理為補充。在最終決定執行死刑的復核程序中應“帝親臨問”只有“無異辭怨言”時才能做出最終的死刑判決。在言詞審理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囚犯的表明言語甄辨陳述的真假,而書面審理并沒有進行罪犯的當面陳述,沒有觀察陳述時表情等而徑直復核死刑,對保障罪犯的人身權利方面顯得過于草率。
3. 程序公開
古代復核程序是公開的。進行復核的機關不只是專門的一個機關,還有其他機關的參與,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義,使其得到一個較為公正的裁決結果。
\\( 二\\) 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缺陷
1. 官員的非專業性
首先,這些進行死刑復核的官員并不是專門學習法律的人員。古代的科舉制度對法律方面的內容相當的忽視。
并且,只有古代官吏才能緊握法律的職權,其他與法律相關的人只分為師爺和訟師兩種身份,而師爺起到的作用僅是為官吏提供法律相關的咨詢意見,不做最終定案的依據。
訟師在古代,更是無合法地位。其次,審判案件的過程當中,雖然進行審判的官員會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但無專職法律教師教授系統法律知識,這樣的情況,瞿同祖認為: “談不上系統的研究法學”。相比之下,現代社會,法院等均為國家機關,其大多是從專門學習法學知識的高校中通過考核選拔出來的人才,在審判案件時依法斷案,維護法律的權威。
2. 等級特權高于法律
\\( 1\\) 皇族貴族司法特權。清朝的皇親國戚所犯案件均交由宗人府,而宗人府也不過是管轄滿人案件的一個司法機構,具體的辦理還需與刑部、戶部一起會審才能對滿人的案件做出裁判。貴族的司法特權還表現在其實施犯罪行為后,不可同執行平民百姓一樣的方式; 確定貴族的罪行要拿出比確定平民百姓更多的證據,程序也較為復雜。
\\( 2\\) 依五服審判。等級特權還表現在老幼尊卑的親屬關系上。中國古代將親屬之間按遠近程度分為“五服”,司法官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必須以“五服”對罪犯定罪量刑,判定是否為犯罪。否則即使所告之罪查明屬實也要治提出訴訟人的罪名。
3. 情理為判斷是非標準
在復奏階段中,將案件呈交皇帝決定囚犯最后的性命時,古代的皇帝是以此人行為是否值得憐憫來作為標準,因此囚犯的生命也只是懸于對情理的評判。死刑復奏階段的審查和錄囚制度的審查都可以說明審核囚犯的標準是以“情理”為標準,而在對情理沒有統一的標準之下無法保證囚犯該有的人身權益,造成相同案件評判結果失衡,不僅會造成“纏訴”的現象出現,而且嚴重的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思想基礎
中國古代司法審判開始形成并于夏朝有了明確的記載,死刑復核,萌芽于漢朝,是文明進步的一大象征,得到延續,成為當今死刑復核制度。其思想基礎為
\\( 一\\) 中央集權思想
自秦統一六國,雖然設立了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參與司法審判,但皇帝始終擁有最高司法權。并且,在對罪犯判處死刑,并經重重審理或復核之后,在執行死刑前仍需一次、三次甚至五次復奏皇帝,最終決定的仍為皇帝,進一步的抬高了皇帝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度的集權統治思想使歷朝歷代的君王掌握著審判權和死刑復核權。
\\( 二\\) 慎刑、恤刑思想
古代審判制度有分權和監督,表現出當時社會的司法文明和司法文化,其中,孔子“仁”的思想,道教中的“無為”等思想都是慎刑思想形成的淵源。除宋代外,古代各朝代法律均規定,無論立即執行抑或緩期執行,必須報請中央司法機關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報皇帝,由皇帝最終決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對于防止重大冤假錯案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古代封建社會刑罰極為嚴酷,但在古代,卻有對符合條件的囚犯從寬處理的明文規定,例如《漢書刑法志》記載: 漢景帝在后元三年詔令: “廿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系之?!奔磳τ诜缸锏睦嫌字?、孕婦、殘疾者在囚禁時免帶刑具,從寬處置。
\\( 三\\) 儒家思想
在審判案件時要以《春秋》為判案的標準,稱為“春秋決獄”?!按呵餂Q獄”是指漢朝時,規定司法官員審判案件時需要以當時的儒家經典《春秋》作為準據法,以其中所蘊含的的原理和道義來指導司法的審判。在復核制度中,審理囚犯所犯下的罪行要以儒家“仁”的思想為指導來判斷是否有可矜、可憫之處,皇帝在復奏中也要以其自身是否施行了“仁政”來決定囚犯的生命。
\\( 四\\) 天道觀念
古代尊崇的重要觀念是天道觀念,“天”代表著人類的最高法則,不能逆“天”而行。這時的天道觀內涵是樸素的,并無政治元素。古人對自然、天地還是極其敬畏的,體現為對大自然的尊重,利用自然,不違背自然。因此在審判當中對于死刑犯的執行必須在秋冬季節才能執行,符合陰陽五行,即為“秋冬行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執行。此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以“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唐律規定“立春后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審”“秋審”制度亦源于此。
四、古代死刑復核制度對當今司法制度的影響
\\( 一\\) 對當代制度的正面影響———以完整的模式保證死刑案件的嚴格執行
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在對死刑案件進行過分類,復核、復奏,眾多官員研究,再由皇帝最終幾次決定執行死刑后,古代死刑復核的數量就比起初未進行死刑復核時的數量減少很多。例如: 明清時期,據統計在太平年間,每年判處死刑的人數大概只有千人,而相比同時期歐洲,以英國為例,當時英國大約有一千多萬的人口,每年要被處死的總人數至少有上千人。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對于死刑要比其他國家更為嚴格。對于當今的人權的保護,生命的尊重起到深入的影響。因而,現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在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也是必須要經過重重的逐級申報。
可見,古代的慎刑觀念延續至今。
\\( 二\\) 對當代制度的負面影響———民間輿論及特權文化對復核程序產生影響
古時的司法官吏注重的不是案件在法律上的正義性,而是是否符合民眾心目中的“情理”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現代社會中對于案件的評判必須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是評判案件是否公平正義的準則,但多年來已形成的文化對于現代社會的負面影響至今猶存,人們對于案件的評判似乎對于案件最終的結果也可以起到“作用”,法官并不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當事人上訴后上一級法院就會因害怕輿論譴責而改判,從而造成了輿論干擾司法的現象出現,有損法律的權威。
其次就是“特權”文化的影響,雖然現在憲法規定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多年的文化影響在當今也會出現“特權”現象,導致司法腐敗。
五、結語
中國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歷史深遠,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乃至在世界法律制度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盡管具有時代局限性,但慎刑、恤刑的觀念充分的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了人的生命權,在儒家“仁政”思想的影響下,統治者為更好的維護統治秩序所設置的死刑復核制度在防止冤假錯案的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當今社會奠定了良好而堅實的基礎,遺存下來的制度是值得現代司法予以借鑒和學習的。
[ 參 考 文 獻 ]
[1]劉佑生.“三復奏”的文化思考[N]. 檢察日報,2005 -11 -2l\\( 4\\) .
[2]< 舊唐書·刑法志 > .
[3]張晉藩. 中國法制史[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4]葉孝信. 中國法制史[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5]周國均,鞏富文. 我國古代死刑復核的特點及其借鑒[J]. 中國法學,2005.
[6]張慶會. 我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考察及對當代的啟示[J]. 東方企業文化,2011\\(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