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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1939-1940年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籌措概貌
1939-1940年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籌措概貌
>2023-01-10 09:00:01


司法經費是司法機關運行的經濟基礎,是影響司法獨立的關鍵因素。當前關于司法經費的研究,學者關注度不高,僅有的幾篇文章如陳永生《司法經費與司法公正》,朱大旗《司法預算制度應以司法公正為基石》,均論述當前中國司法經費配置不合理的現狀,提出司法經費獨立是司法公正的本質要求。關于民國時期司法經費的文章,如張仁善《略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司法經費的籌劃管理對改革的影響》,指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司法獨立始終缺乏厚實的經濟支撐,經費問題既是制約司法改革的瓶頸,又是司法腐敗的淵藪之一。吳燕《理想與現實———南京國民政府地方司法建設中的經費問題》,指出司法經費由中央統一劃撥后,司法獨立并未實現,且理順“法收”,遏制司法腐敗的目標也未達到,理想與現實產生了背離。

所以,民國時期司法經費的不足已成定論。楊天宏《民國時期司法職員的俸薪問題》,則從另一個角度,探索司法經費問題。作者指出,依據民國時期官等官俸制度看,司法人員的薪俸并不低,加之法院的各種“法收”,司法人員的待遇應屬差強人意。筆者同意楊老師的觀點,并想通過微觀視角,以司法經費統一由國庫撥付之前的 1939—1940 年江西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為考察對象,力圖展現巡回審判經費籌措的概貌,以彌補目前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研究的空白,并同時涉及兩個敏感問題: \\( 1\\) 無“法收”的巡回審判職員的薪俸并不低,且相對優厚;\\( 2\\) 1939—1940 年江西戰區巡回審判辦公經費充足且有節余。\\( 它能否成為否定民國時期地方政府籌措司法經費不足論的證據之一?\\) 筆者不揣淺陋,于見及的一些檔案資料,對上訴一些問題作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江西戰區經費的籌措機關與巡回審判員役的構成

抗日戰爭時期,伴隨著戰區司法體系的斷裂與巡回審判制度的創建,戰區司法經費的籌措①也提上議事日程。

\\( 一\\) 江西戰區巡回審判經費主要籌措機關———江西省政府

巡回審判乃抗戰發生后之新制,“戰區各地交通失其常態,當事人上訴不便,第二審之審判與其以當事人就法官,毋寧以法官就當事人?!雹凇八痉ń涃M乃司法制度之命脈所托”[2],除了受制于戰時客觀條件外,經費是制約戰區巡回審判發展的最大因素,“云山院長\\( 高等法院院長梁仁杰\\) 吾兄勛鑒……關于巡回審判團預算,業經省務會議通過,知念,特以奉告轉復”①。故在江西,1939 年至 1940 年巡回審判經費主要由江西省政府負責。那么,巡審經費主要來源于何處? 江西省政府指出“所擬巡回審判經費,既應就原縮編預算所列法院經費之現已停支者照撥……以憑就減支數目酌據為巡回審判經費之用?!?/p>

②當時,江西省司法減支經費是淪陷區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九江地方法院和南昌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的經費,以及同為淪陷區的高安、靖安、安義和奉新等縣司法處的經費,二十八年度共計減支國幣31740. 40 元③。

\\( 二\\) 江西戰區巡回審判人員的構成

巡回審判人員的核心是推事,依據《戰區巡回審判辦法》第 2 條規定,“巡回審判以推事一人或三人行之?!?/p>

④江西戰區的巡回審判采取推事一人行之的模式。1939 年至 1940 年,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審判推事分別是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審判第一區\\( 下簡稱一區\\) 的羅篤志和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審判第二區\\( 下簡稱二區\\) 的左穆⑤。

推事一人行之的模式,并非只有推事一人在戰斗,而是在推事負總責基礎上的集體行為,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審判區除了推事外,還有書記官、録事和公丁各一人。

書記官“須兼辦記錄文牘,會計、統計及其他一切事務,責重事繁?!雹薮似陂g,一區的書記官先后有胡俊和胡顯宗,二區的書記官先后有黃服疇、彭定邦和劉汝霖⑦。

而録事“繕寫一切文書,至關重要,況在今日為節省油印起見,即判決正本及節本均由録事抄寫附卷或送達當事人?!?/p>

①此期間,一區的録事先后有萬嘉鑫、羅益之; 二區的録事先后有彭定邦、楊淮②。

至于公丁或丁役,應為庭丁、公役的合稱,即維護法庭秩序,協助推事、書記官處理庭審事務和日常雜務人員。此期間,一區的公丁先后有全佩珍、羅鳳初 ; 二區的公丁是左青山。

二、江西戰區巡回審判員役薪餉的構成與發放模式

\\( 一\\) 法定薪餉的構成與發放模式

1. 法定的薪餉

《戰區巡回審判辦法》第 2 條明確規定,巡回審判推事以具有法院組織法所定高等法院推事之資格,并有審判民刑訴訟案件之經驗者充之?!斗ㄔ航M織法》規定“高等法院推事一人簡任,余薦任”[3]。司法行政部最終核定“羅篤志、左穆應比照暫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官等官俸表薦任十一級支給”③,即月支 200 元。

巡回審判書記官的資格為“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長和書記官均委任”,所以巡回審判書記官領委任俸,“書記官俸每月額支一百元”。即委任 8 級俸。

録事和公丁為巡回審判區的職員,不屬于“官”的序列,為單位雇用之人,“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俸薪”,“他們的俸薪基本在法官書記官的官俸級別之外”[4]。録事月薪為雇員薪,屬于公務員系統,“録事薪水每月額定五十元”。公丁,不屬于公務員系統,其工資被稱為工餉,每月額定 20 元④。

2. 薪餉的發放模式

因正值抗戰時期,國民經濟異常困難,為改善戰區司法人員待遇起見,司法行政部曾訂有調整辦法四項,就“關于司法人員支俸標準,飭先呈部核定,其最低限度,不得少于各省政府所定國難時期發薪之數量?!?/p>

[5]《巡回審判推事支俸辦法》第四條規定: “巡回審判推事之原俸及補助俸,應依照國民政府規定之緊縮通案,按八成發給?!雹萜鸪?,江西高等法院以此為依據,編制民國二十八年度巡回審判支出概算書,函送江西省政府核辦。省政府以“其各職員薪俸,均照八折,尤與本年度司法人員薪俸仍照七折之規定不符,仍應依照上項規定,除剔除補助俸外,概按七折核計,以資一律而示公允?!雹薷叩确ㄔ弘S即改編原概算書,以巡回審判員役俸薪額的 7 折數再次函送省政府核辦,具體數字為推事月支國幣 168 元,書記官月支國幣 70 元,録事月支國幣 35 元,公丁月支國幣 14 元①,總額為國幣 287 元。省政府隨即回函應諾,“此項經費,既屬需要,應準照撥?!雹诘且粎^“本年\\( 1940 年\\) 九月份俸薪工餉四百一十元”,二區“準發二十九年十月及十一月俸薪工餉捌百貳拾元”③。由此可知一區和二區每區每月實發薪餉均為國幣 410 元,遠高省府發放的薪額 7 折數的 287 元。原因何在?

被省政府剔除的補助俸和減去的一成俸薪數,司法行政部和江西高等法院均力圖設法彌補,司法行政部指令“查關于巡回審判推事俸給之折減,應依中央通案,將生活費五十元除外,對于該項書記官,亦應參照辦理,録事月薪僅五十元,更不在折減之列……其所需增支之經費,及省政府短撥之數,自須另籌來源,前雖呈準在建筑進賢新監??顑葔|支,惟以公庫法之施行,一切收存款項須解國庫,事實上無款可墊,應改在本年度補助費額內撥支?!雹苡谑?,巡回審判員役薪餉的發放辦法最終浮出水面: 首先,從經費的來源看,巡回審判員役薪餉額的 7 折數,由江西省政府撥支,其一,成薪餉額數以及推事的補助俸由江西高等法院從補助費額內撥支。其二,細化官俸的內部構成,其中 50 元為生活費,全額發放,余下的按 8 折撥給,補助俸也按 8 折撥給。其三,録事的薪酬和公丁的工餉因低于 50 元,故全額發放。

那么,巡回審判員役薪餉實發數到底是多少呢? 首先,推事的薦任俸 200 元,除 50 元不予折扣外,其余 150 元以 8 折計算,計 120 元,連同不折扣之 50 元,每月實支 170 元?!安⒃陆o補助俸一百元”,以 8 折計算,實支 80 元,則推事薦任俸額共計 250 元,“其中每月俸薪一百七十元,應在地方預算內支報一百六十八元,在補助費內月支二元,又支補助俸八十元?!雹萜浯?,書記官的委任俸,每月額支 100 元,除 50 元不予折扣外,其余 50 元,照 8 折計算,實支 40 元,則書記官的委任俸每月共支 90 元,其中,“應在地方預算內支報七十元,在補助費內月支二十元?!?/p>

⑥再次,録事的薪水,“録事薪水每月額定五十元,當然不予折扣?!逼湫剿皯诘胤筋A算內支報三十五元,在補助費內月支十五元?!雹咄瑯?,公丁的工餉每月額定 20 元,也不予折扣。

其工餉在地方預算內支報 14 元,在補助費內月支 6 元。

以上巡回審判員役俸薪的總和,正好是 410 元,與一區和二區申請和發放的俸薪額數是一致的。

如此,我們可以略作分析,首先,所謂戰區司法經費由地方政府撥支,其撥支的并非全部,只從巡回審判員役的薪餉來看,70 ℅由省政府撥支,余下的 30 ℅由高等法院自行解決,此舉表達了特殊時期,司法行政部和江西高等法院對戰區巡回審判員役生活和工作的特別關注。

其次,由于組成巡回審判員役薪餉款項的來源不同,巡回審判員役薪餉在戰區巡回審判經費各種預算和支出計算書中呈現的數字也不一樣,江西高等法院向省政府函送的巡回審判經費各種表中,此部分數字是依照薪餉額數的 7 折函送的。一區和二區呈送高等法院支出計算書,以及高等法院向司法行政部呈送的預算和支出計算書中,此部分的數字是按照補足省政府短發的款項后計算得來的。雖然表象不同,但努力的方向是一致的。

3. 特殊情況下薪餉的發放

在巡回審判過程中,如果員役生病請假,或出現職務代理的情況下,薪俸的發放會如何變化呢? 本文以江西高等法院函送省政府巡回審判月支出計算書中數據為例。首先,如果出現員役請假或病假的情況而暫時離職,則在其離職期間,該員役僅領取其薪餉的一半,例如一區的書記官胡俊,于 1940 年 4 月18 日至30 日請假,則胡俊4 月份的前17 天拿到全俸,后 13 天因請假只拿俸薪的一半①。以書記官委任俸 70 元計算,則胡俊 4 月份委任俸共計國幣 54. 82 元②。其次,因某一員役請假離職,其他員役代理其相應的職務時,則在代理期間,代理者享有被代理者一半的薪酬。仍以胡俊請假為例,在請假期間,其書記官的職務由録事萬嘉鑫暫為代理,則萬嘉鑫在代理期間,一方面領取自己雇員薪 35 元的一半,另一方面領取書記官委任俸 70 元的一半,所以萬嘉鑫四月份的雇員薪共計 42. 34 元③。

\\( 二\\) 巡回審判員役享有的補助費用及其發放模式

1. 巡回審判員役的戰時生活津貼

面對不斷高漲的物價,從 1940 年 2 月起,江西省政府對公務員實施戰時生活津貼: 對簡任級以下的各級公務員,不分等級,每人每月津貼 6 元; 工役每人每月津貼 1 元[6]。具體到推事、書記官和録事,則每人每月津貼各 6 元,公丁每人每月津貼 1 元④。在巡回審判過程中,如果有員役因事請假,則生活津貼如何發放呢? 這和俸薪的發放方法一樣,在請假期間,該員役只能享受生活津貼的一半,如果其職務為他人所代理,代理者在代理期間,除享受自己生活津貼的一半外,還享有被代理者一半的生活津貼。

2. 巡回審判員役米津的發放

從 1940 年 7 月起,江西省政府對公務員實施米貼補助[6]?!安檠不貙徟卸拍昶咧潦路莸图壢藛T增加米津,業經領發在案?!备鶕幎?,巡回審判録事和公丁分別享受每月6 元和 2 元的米津。如果録事或公丁請假,仍按在職天數計算應得米津數。例如民國二十九年九月份,巡回審判一區的録事萬嘉鑫和公丁全佩珍均辭職,新任録事羅益之和公丁羅鳳仁均于 9 月 6 日到任,則羅益之和羅鳳仁 9 月份的米津分別是 5 元和 1. 67 元①。

基于不斷攀升的物價而發放的特殊費用,是維持巡回審判員役基本生活的必須,此舉一方面反映了戰時狀態下巡回審判員役生活的艱辛,另一方面也顯示了各方力量為共克時艱而付出的種種努力。

三、巡回審判辦公雜費的構成與辦公經費的充裕

\\( 一\\) 巡回審判辦公雜費的構成

巡回審判辦公雜費的構成有兩類: 即辦公費和雜費; 其中辦公費分為文具費、郵電費、消耗費、租賦費、旅費和雜支費六種。而文具費又分為紙張筆墨簿籍費和雜品費,主要用于各種裁判文書、傳票、文告、案卷和統計簿冊的制作與存檔之用。例如,江西省戰區巡回審判民國二十八年十一月份支出計算文具附屬表內就有信封、民刑事卷面、民刑事傳票、送達證書、布告、公文紙、風箏蠟紙、計算條簿、薪俸收據簿、呈文紙、刻木印、刻方印、墨汁、鉛筆、狼毫等62 種文具物品,支出經費達國幣 83. 15 元。郵電費主要包括郵費和電費,即郵寄費和電報費,比如,江西省戰區巡回審判民國二十九年五月份支出計算郵電費國幣 29. 18 元。消耗費主要用于巡回審判員役生活消耗品的購買,如蠟燭、食用油、茶葉、繩子和香片等,江西省戰區巡回審判民國二十九年四月份支出計算消耗費國幣 28. 66 元。租賦費是巡回審判員役在巡回審判途中租用房屋的費用,如民國二十九年七月份巡回審判一區的租賦費國幣 2. 2 元,巡回審判二區的租賦費國幣 8 元,則 7 月份江西省戰區巡回審判租賦費共計國幣 10. 2 元。

旅費,在辦公費所占比重最大,是承載巡回審判巡行過程的經費支出,如江西省戰區巡回審判民國二十九年十月份巡回審判旅費的支出,分別是巡回審判一區推事羅篤志由浮梁縣屬湖口縣政府前赴星子縣政府行署執行職務,途中共 7 日,旅費計國幣 92. 99 元,二區推事左穆由永修轉赴靖安辦理巡回審判事務,途中共 4 日,旅費計國幣 120 元。10 月份兩區旅費共計國幣 212. 99 元,占十月份兩區辦公支出經費 371. 88 元的 57 ℅。雜支費主要用于訂閱報紙,以及購買火柴、草紙等費用,如江西省戰區巡回審判二十九年十二月份支出計算雜支費為國幣 9. 42 元。

雜費雖然和辦公費并列,但其數目很小,其月預算額為國幣 5. 5 元,主要用于購買器具,如江西省戰區巡回審判二十九年十一月份支出計算器具附屬表中所列的物品有,油印機一架,篾簍一對,美孚燈三盞,白鐵油壺一只,共花費國幣 10. 9 元①。

\\( 二\\) 江西戰區巡回審判辦公經費的充裕

江西戰區巡回審判辦公經費,主要用于巡回審判各個環節的開支,它直接影響到巡回審判是否正常進行。為了便于感性認知,特制作表 1:【1】


說明: \\( 1\\) 除了 1939 年 12 月與 1940 年 2、3 月巡回審判第一區實支數是通過推算得來,其余數據均直接引用或基于基本數據計算而來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巡回審判一區和巡回審判二區月實支數的總和即應為江西戰區巡回審判各月支出計算書中辦公費總數\\( 江西高等法院民國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公函,會字第 1345 號附件; 江西高等法院民國三十年八月十二日公函,會字第 1346 號附件,江西省檔案館民國檔案,卷宗號: J018 -06 -04796\\) ,但在具體計算過程中,作者發現,1940 年 7、8 兩個月總和與總數完全吻合,而 1939 年 11 月,1940 年 1、4、5、6、9、10、11 月總和與總數略有差距,最小的差距 0. 03,最大的差距 3. 20,作者采用計算得來的總和數據。特此說明。\\( 2\\) 巡回審判第一區 1939 年 12 月與 1940 年 2、3 月支出計算書缺乏,故本表內此三個月的數字是通過江西巡回審判月辦公費總支出減去巡回審判二區相應月辦公費的支出而得出來的,因此無法進行比對。特此說明。

從上表可知: 首先,一區和二區辦公費開支相差無幾,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究其原因,一是物價雖有波動,但較之 1941 年以后江西物價暴漲之趨勢②,還是較為平穩,這奠定了巡回審判辦公費開支相對穩定性的基礎①。二是在此期間,一區和二區巡回審判過程比較順利,從巡回審判區域看,此期間巡回審判一區巡回審判路徑是南昌—彭澤—湖口—星子的循環巡回審判。巡回審判二區的巡回審判路徑是高安—新建—奉新—靖安—武寧—高安—新建—奉新—靖安—高安—靖安—安義—永修—靖安—新建,基本上達到了每月巡回審判一縣的基本目標,特別是巡回審判二區,在1939 年12 月份涉及新建、奉新和靖安3 縣巡回審判事務,1940 年的 10 月份涉及靖安、安義和永修 3 縣巡回審判事務②。但遺憾的是,在一年多的時間里,一區的九江縣和德安縣的人民,并沒有迎接到巡回審判的惠顧; 同樣,二區的瑞昌人民也沒有享受到巡回審判的禮遇。

其次,巡回審判辦公費的實際開支數與預算數相等或低于預算數,說明此期間巡回審判辦公費預算數的確定是合理的。同樣,這期間,巡回審判辦公經費是充裕的。查巡回審判經費“所有二十八年十月至十二月份節余經費二千六百二十二元七角三分③,二十九年度節余經費一百八十六元五角一分,均已如數解還省庫各在卷?!雹芗词S嗟难不貙徟薪涃M要按年度返還江西省政府財政廳,這充分說明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效果明顯,達到預期目標。

第三,與巡回審判員役薪餉依戰時緊縮政策,按照一定折扣發放的模式不同,巡回審判辦公費是按照預算數十足發放的。這也突出了戰時巡回審判經費發放的特點,即保障重點經費的足額發放,推動戰區巡回審判順利進行。

四、1939—1940 年江西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的特點

經費是支撐巡回審判制度施行的關鍵,江西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的構成與同時期的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經費的構成不同,具有較為鮮明的特點:

\\( 一\\) 無“法收”的巡回審判經費

普通法院的司法經費構成中,收入部分主要有兩塊,一是江西省政府財政廳撥發的經費,二是法院本身的司法收入。與之相對的是,巡回審判經費全部由江西省政府財政廳和高等法院撥發。究其原因,鑒于戰區民眾生活艱辛,為體恤民眾計,“民刑訴訟案件訴訟關系人雖未購用狀紙,巡回審判推事仍應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并免征訴訟費用?!雹倨胀ǚㄔ旱乃痉ㄊ杖?,主要包括“印紙、狀紙、沒收沒入、繕狀費等大大小小 17 項?!?/p>

[7]例如,1940 年 11 月,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的司法收入實數有: 裁判費 245. 85 元,罰金 25. 58元,民事狀 6. 3 元,刑事狀 13. 35 元,繕狀費 50. 3 元②。關于巡回審判無法收收入之情況,一區推事羅篤志詳細分析之,首先,訴訟費用依法既在免征之列,“則巡回審判推事關于民事案件,實無司法收入之可言,灼然無疑?!雹燮浯?,關于刑事案件之罰金罰鍰系屬司法收入,依司法印紙規則第七條第四款應購貼司法印紙,“但刑事裁判之執行,由當地第一審檢察官或縣長為之,又經戰區巡回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是此項司法收入,并非巡回審判推事所經辦,更不待言?!雹艿谌?,民刑訴訟案件訴訟關系人購用狀紙及依司法印紙規則第六條購貼司法印紙者雖非法之所禁,但巡回審判機關組織簡單,行蹤靡定,狀紙印紙之發售,及繕狀事宜,應由當地司法機關或縣政府辦理,非巡回審判推事所經辦,此應由當地司法機關或縣政府直接報解鈞院,毋庸由巡回審判推事加以囑讬。

但在戰區巡回審判司法實踐中,也并非無一毫一厘之司法收入,當第一審訴訟費用未繳清,而訴訟當事人又提起上訴時,巡回審判推事在受理第二審訴訟案件時,一般要求訴訟當事人先向巡回審判法庭繳清第一審訴訟費用,此時,法收出現了。例如,1940 年 9 月,一區推事羅篤志第三次巡審彭澤期間,受理“彭阿青與唐養吾因同居事件上訴案”,裁定正文“唐養吾應于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國幣三元,”⑤法理依據是第一審訴訟費用不在免征范圍內,故提起上訴時,首先應繳清第一審的訴訟費用,但這種司法收入,高等法院會在下一月的辦公經費中扣除。

\\( 二\\) 巡回審判員役薪俸的優待

“一國司法及審判之獨立,尤以法官保障之確立,至為切要?!保?]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司法職員薪俸并不低下”,“其待遇應屬差強人意”[9]。如前所述,巡回審判推事除了領有薦任俸之外,還領取補助俸。首先,補助俸是巡回審判推事獨享,同時期普通法院的推事只有俸薪,而無補助俸。其次,“巡回審判推事之原俸及補助俸,應依照國民政府規定之緊縮通案,按八成發給?!?/p>

①1939—1940 年,依據國民政府緊縮政策及本省省情,普通司法人員的俸薪,江西省財政廳是以原俸額七折數,甚至更低折數發放的。具體內容請見表 2?!?】


說明: 1940 年 7 月,王濟之暫代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長一職,在代理分院院長期間,其薪俸是由分院院長薪俸一半和推事薪俸一半之和,故其薪俸有所變化。8 月份新任分院院長湯本殷履職。

由上表可知,僅從俸給的折扣數而言,巡回審判推事的折扣數,在 1940 年 11 月以前,一直低于其他司法人員,再加上其補助俸的領取,所以,巡回審判推事的薪酬遠遠高于同期其他普通法院推事的薪酬。

與普通法院推事實領俸額類似,書記官實領俸額折扣數也是一個從高到低的發展過程,1940 年 7 月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書記官長鄧伯亮月定俸額 100 元,實領俸額 65 元,故書記官俸薪額折扣數為 35%,8 月份折扣數為 24%②; 11 月,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書記官長劉肇祺月定俸額 100 元,實領俸數 90 元,依 50 元之內不打折,另 50 元領取 40 元,合計共 90 元,折扣數 20%③,此時普通法院書記官俸薪折扣數才于巡回審判書記官俸額折扣數同。故巡回審判書記官之實領俸額也高于同期其他普通法院書記官的薪酬。

與同期巡回審判録事薪額全額發放不同,普通法院録事實領薪額仍有折扣數,只不過比較低,例如,以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録事婁鼎和為例,其 1940 年 1 月額定薪水 34 元整,實領額數 27. 2 元,折扣數為 20%,3 月份額定數仍為 34 元整,實領數 28. 9 元,折扣數為 15%,6 月份額定數與實領數均為 34 元,折扣數為零④。即到了 1940 年 6 月份起,普通法院録事的薪水才與巡回審判推事的薪水等額。

至于公丁,因工餉比較低,1940 年間,其工餉均是全額領取。以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公役庭丁周興龍為例,1 至 6 月份,其額定工餉數和實領數均為 12 元,7 月和 8 月增長到 14 元,9月份周興龍工作調整為庭丁,9 月和10 月其工餉額定數和實領數仍為14 元,11 月和12 月增長到 16 元①。

所以從發放的比例上看,巡回審判員役的薪俸比同時期其他司法人員高。1940 年 10月,推事羅篤志呈中提及增加巡回審判員役薪俸的提議,高等法院回復稱“至該推事等薪俸工餉,系經本院呈由司法行政部核定有案。且額定俸薪,均較后方司法員丁為高。所請增加成數一節,礙難照準?!雹谙啾容^而言,巡回審判員役獲得了優待,究其原因,首先,戰區巡回審判路程之坎坷,環境之危險,過程之艱辛,非常人所能克服與完成,優待巡回審判員役,乃是國民政府當局對其能力與工作的肯定與鼓勵。其次,巡回審判員役肩負責任之重大,如維系司法體系之完整,捍衛戰區司法主權,凝聚戰區民心,傳播法律等,國民政府優待巡回審判員役,表達了國家對戰區司法的高度重視。第三,優待戰區巡回審判員役,也是當時國民政府推動戰區軍事、政治與司法并進,實現抗戰建國目標的重要舉措。

\\( 三\\) 旅費在巡回審判辦公雜費中一枝獨秀

旅費,即巡回審判員役在巡回審判途中的費用,它是辦公費中最主要的費用,為了更為直觀地再現旅費在辦公費中一枝獨秀的地位,特制作表 3:【3】


由上表可知,首先,旅費在辦公費中獨占鰲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是承載巡回審判制度施行的經濟基礎; 其次,與支出辦公經費比較穩定相比,旅費的變化與波動比較大,究其原因,乃是巡回審判途中不確定因素太多的緣故,如或因戰事變化,推事被迫輾轉迂回③; 或因瘟疫流行,推事等被迫后撤①; 或因崗哨的刁難,行程暫時中斷②等等。

與此同時,普通法院的旅費在辦公費中的比重如何? 如江西高等法院高一分院暨贛縣地方法院司法經費經常費民國二十九年概算書中③提及,全年旅費為 436. 8 元,占全年辦公費 2831. 2 元的 15. 4%。又如江西高等法院臨川地方法院司法經費經常費民國二十九年歲出概算書④中提及,臨川地院全年旅費預算數為 840 元,占全年辦公費 2503. 6 元的 33. 5%,所以,在普通法院中,無論是高等法院分院還是地方法院,其旅費在辦公費中的比重均遠遠小于巡回審判旅費在辦公費中的比重。

結語雖說“司法經費,向由省庫負擔,事權不一,豐嗇各殊?!保?0]1941 年以后,司法經費轉由國庫統一撥付,實現了事權統一,乃司法行政管理權上的一件慶幸之事?!半冀洺蕼什捎醚不貙徟兄贫仁┬幸詠?,尚著成效?!保?1]因而 1939—1940 年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的籌措模式,雖然與 1941 年以后經費籌措模式不同,但其推動巡回審判順利施行的結果卻是肯定的,特別是此期間巡回審判經費充足且有節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學界對民國司法經費的通常認知,雖然是特例,確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細研之,1939—1940 年江西戰區巡回審判經費的籌措模式,仍然給今天中國司法經費的籌措與管理,帶來一些啟發: 首先,從巡回審判經費籌措的機關看,理論上省級以下司法機關的經費由省政府統一撥付,在一定程度上削減了司法機關對地方政府經濟上的依賴。與之相對應的是,當前中國司法機關的經費實行層級負責制,地方法院的人財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造成案件受理、案件審理和案件執行的地方保護主義[12]。

此種現象嚴重地影響了司法公正,與中央提出的建立“高效公正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的目標相背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舉措,開啟了司法經費由省財政統一撥付的序幕。其次,戰區巡回審判推事薪俸的優厚,是對巡回審判推事在戰區獨立審判經濟上的支持與肯定。與之相對應的是,當前“法官素質、法官獨立、法官選任、法官薪金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仍然制約著法官制度的建設,影響著法官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裁判權?!?/p>

[13]與此同時,法官薪酬不高還帶來司法腐敗,因此,提高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其意義并不限于產生一個公正的司法裁判,而是可能產生一個公正的社會[14]?!度嗣穹ㄔ旱谒膫€五年改革綱要\\( 2014 -2018\\) 》中提出“要堅持以法官為中心、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建立分類科學、結構合理、分工明確、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p>

此舉措有利于打破法院管理地方化的困境,“以法官等級改造法官科層行政管理等級,這是最根本的。因為,法官管理的體制結構決定法官審判體制的運作,法官審判體制的運作決定法官的思維、觀念?!保?5]所以此舉措為“法官中立審判,實現程序正義”[16]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動司法獨立?!皼]有獨立的法官,司法獨立也只能在政治的語境下使用,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p>

[14]第三,辦公經費的足額發放與旅費在辦公經費中的一支獨秀,是推動巡回審判順利施行的關鍵,因此,司法經費的使用要突出重點、保障重點?!拔覈痉ń涃M管理中存在各自為政、重復建設、資源分散,設施裝備建設貪大求洋,盲目攀比,隨意增人增機構,超編現象嚴重,整體司法成本居高不下等問題?!?/p>

[17]法院要“以服務審判工作為中心”,集中有限司法經費于審判工作,推動司法經費高效利用,“應以科學務實的態度,改革創新的精神,努力構建一個保障有力、運轉規范、使用高效的司法經費管理機制?!?/p>

[17]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舉措,必將對現有的司法經費預決算的編制、經費的使用和績效評估體系等內部管理機制的革新產生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1]張仁善. 略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司法經費的籌劃管理對司法改革的影響[J]. 法學評論,2003,\\( 5\\) :153.
[2]李浩儒. 司法制度之過去及將來[J]. 平等雜志,1931,\\( 1\\)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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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仁善. 論司法官的生活待遇與品行操守———以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為例[J]. 南京大學法學評論,2002年春季號: 137.
[5]羅?;?,蕭怡. 居正文集[M]. 武漢: 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89.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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