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一年(1756 年)夏,河南夏邑等州縣雨水過多,導致嚴重的洪澇災害出現。次年二月,河南巡撫圖勒炳阿上奏乾隆帝,稱夏邑受災土地上高粱收成很好,只有谷、豆等有所減收,災情并不嚴重。
乾隆帝下令對夏邑和與之相鄰的商邱、永城、虞城四縣提供賑濟一個月。三月,河南布政使劉慥奏準將夏邑等四縣舊欠錢糧緩至麥熟后再征收。到了四月,先后有平民張欽、劉元德攔路控告夏邑水災十分嚴重,但是地方官報災不實,以多報少,并且散賑多有不實之事。
乾隆帝密派步軍統領衙門員外觀音保前往河南微服訪查,結果發現夏邑等四縣連歲未登,積歉已久,受災平民生活凄慘,賣兒鬻女現象嚴重,災區買兩個童男僅需四五百文錢。另外,巡撫圖勒炳阿散賑多有不實,許多極貧戶在登記時遭到遺漏,或者被任意刪除,甚至出現胥吏因緣為奸、侵蝕肥己的狀況。由于河南省各級官員報災不實、辦賑不力,乾隆將圖勒炳阿革職,發往烏里雅蘇臺軍營,自備資斧效力贖罪。布政使是一省的主要辦賑官員,河南布政使劉慥沒有將災情據實入告,未能盡力救災,交吏部嚴加察議。
此后,又以匿災不恤,將夏邑縣知縣孫默、永城縣知縣張銓革職,押解刑部治罪。
乾隆時期這起案件的處理,背后是清代救災責任的法律化。在清代救災立法中,對報災、勘災、蠲免、緩征、平糶、捕蝗、救火等救災環節和活動中官員的失責行為,均設有詳細的懲處條文,這些條文為救災體系的有序運作提供了極大的保障。
清朝對救災官員失責行為的行政處分分為罰俸、降級、革職三類。如對報災遲延的地方官,《大清會典事例》規定:“如州縣官遲報,逾限半月以內者罰俸六月,逾限一月以內者罰俸一年,逾限一月以外者降一級調用,逾限兩月以外者降二級調用,逾限三月以外、怠緩已甚者革職?!?/p>
罰俸,即扣罰俸餉,主要分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二年共七等。
降級,有降級留任、降級調用兩種。降級留任是官員仍留任,但要降級并依照降級之后食俸,分為降一級留任、降二級留任、降三級留任等。比如,州縣發現蝗災,上司接到稟報后不能快速派出撲捕者,道員府州均降二級留任,督撫降一級留任。降級調用是“視現任之級實降調任”,分為降一級到降五級五等。
革職以責任大小、罪情輕重而有革職留任、革職、革職永不敘用三種??滴跞哪辏?695 年),山西平陽發生八級地震,山西巡撫噶爾圖沒有等中央派來的賑濟大臣會同籌劃救災就迅速返回省城,被以嚴重溺職罪革職。在革職的懲處中,革職永不敘用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如報災方面,地方遇有災傷,州縣官諱匿不報者,則革職永不敘用。
清朝時的救災責任法律化,說明清代政府非常重視將救災與吏治相結合,所謂“救災貴在得其人”,這些條規對于約束和懲治救災官員違規行為、提高救災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乾隆中葉以后,所謂“有治法無治人”,吏治腐敗日趨嚴重,使得嚴密的救災法規如同一紙空文。嘉慶帝談到吏治之壞對荒政的影響時說:“國家辦賑章程,良法具在。如果各州縣實心經理,該督撫認真查察,自能實惠及民。無如地方不肖之員昧良喪心,視同利藪,而派往查賑之委員等賢不肖亦復回殊,間或有持正之人,而嗜利者多,轉深憎惡”(《仁宗?;实蹖嶄洝肪?16)。道光年間,給事中金應麟發現十多年來,督撫中參劾捏災冒賑者甚少,他認為這絕不是現在的州縣官比乾嘉時更好,而是因為上司懶得或害怕去揭發,“故雖百弊叢生,終不破案,實為近來痼習”(饒玉成《皇朝經世文續編》卷 41)。
清朝救災責任的法律化及其實踐說明,救災法律建設必須與吏治相配合,強化相關監督管理機制也非常重要。在今天的救災法制建設中,應當借鑒清朝的經驗教訓,既要從法律上明確國家的救災責任,力求罰則清楚、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加大執法力度,努力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從而有效地防止和打擊救災活動中出現的任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