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古代“從寬量刑”產生的思想基礎和發展歷史
首先,我國古代法律制度在內容上將傳統儒家文化中的“禮”與法相結合,將“禮”的思想根植到法律思想中,在司法上,則將行政與司法混為一體。深刻揭示出我國古代法律是我國封建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的體現,是統治階級進行和鞏固階級統治最有力的工具,而我國古代法律產生的思想理論基礎是離不開我國傳統儒家倫理道德文化的,中國古代刑法“從寬量刑”制度作為中國古代法制最為鮮明的特色之一,也深刻體現了儒家思想的內涵,“從寬量刑”制度既是“仁政”主義的表現,又體現了“德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治國思想,還深刻揭露了“三綱五?!彼枷氲母畹俟蘙1]77。
1.我國古代刑法的“從寬量刑”制度體現了“仁”的思想?!叭省笔侨寮宜枷氲暮诵?,“仁”的思想首先是“愛人”,在君臣關系上,主張“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在親情關系上必須遵守“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道德倫理要求。其次,“仁”的思想提倡“德治”,主張統治者要以德治國和以德服人。中國古代刑法中的“從寬量刑”制度對老幼婦殘犯罪者的寬待,體現了我國古代法律中人的主導和決定性作用,以及以仁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思想。
2.我國古代刑法的“從寬量刑”制度體現了“禮制”的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儒家思想深入人心,“禮”已經成為封建社會百姓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和生活規范,不需要通過階級壓迫和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便能夠有效約束百姓的行為,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同時,“從寬量刑”制度也是“禮制”思想的體現,對待有特殊情況的犯罪分子也應該以禮相待,給予特殊優待處理[2]45。
3.我國古代刑法的“從寬量刑”制度體現了“明德慎罰”的思想?!懊鞯律髁P”思想起源西周時期,最早出現在典籍《尚書》中,“明德”是“慎罰”的指導和保證,是指統治者應該做到“明德修身”,強調道德教化作用,提倡尚德和敬德思想,通過教育來感化犯罪分子“,慎罰”是指統治者在“明德”思想的指導下,對犯罪分子的刑罰要適度,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切忌亂罰無罪和濫殺無辜,反對株連連坐之法。
4.我國古代刑法的“從寬量刑”制度體現了儒家最高道德準則“三綱五?!彼枷?。儒家思想的最高道德準則———“三綱五?!彼枷胍呀洺蔀槲覈糯⒎ǖ母驹瓌t,主要體現在我國古代刑法的“從寬量刑”制度對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上。
中國古代刑法“從寬量刑”制度的產生是有一定歷史根源的,首先,是秦王朝短暫生命的教訓,秦王朝之所以會如此短命,主要是因為秦朝統治者推崇“任刑法治”的依法治國思想發揮得過于極端,引起了天怒人怨,人心向背,所以西漢的統治者便吸取秦亡的經驗教訓,推崇老子的“無為而治”思想,主動約法省刑,輕徭薄賦,來使老百姓安居樂業,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倡導“以德治國”思想,以德治為主,以法治為輔,這是“從寬量刑”制度產生的初始階段,從此以后,儒家思想便成為我國的正統思想,融入法制思想中,推動著獨具中華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的形成[3]17。
二、“從寬量刑”情節在我國古代文獻中的記載
1.我國古代刑法對老年和幼年犯罪者“從寬量刑”的規定。古代講究尊老愛幼和孝道思想,所以對于老年和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會有一定優待,在這一點上,歷朝歷代的法律條文和相關案例都有體現。
《禮記》中記載:“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奔磳τ谝恍┮呀浤隄M七十以上的老年人和不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即使他們的行為違背和觸犯了國家相關法律,也可以赦免其罪行,不對其進行相關刑罰。漢朝時期“,昭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奔粗笇τ谄呤畾q以上的老年人和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為犯了罪應當被處罰的人也可以酌情減免。唐朝律令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鼻宄洞笄迓衫分幸幎ǎ骸胺卜缸镎吣挲g在五十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十五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罪犯以及婦女和殘疾人,果犯賊、盜等罪名,則可以處罰相對較輕,比如若判處罪犯流刑,處罰的寬宥表現在發配的地點可以較之正常罪犯不那么偏遠。正常罪犯發配至新疆等偏遠地區,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及病殘者則可改為發配黑龍江?!?/p>
2.我國古代刑法對婦女犯罪者“從寬量刑”的規定。由于在我國古代一直遵循“男尊女卑”的思想觀念,因此在歷朝歷代法律制度的制定上,統治者不斷踐行“男尊女卑”的思想準則,將禮教精神不斷滲透在法制思想中。春秋戰國時期,在《左傳》中就有“婦女無刑,雖有刑不在朝市”的規定,即對于婦女犯罪分子可以不采用練、亥、別等殘酷的肉刑,將重罪婦女處死之后也不用將尸體暴露于市集之上。之后通過交納錢財來贖抵婦女的罪行成為歷朝歷代的慣用手法。漢朝建立訟系制度,對于經過審訊之后關押入獄的孕婦, 可以在監獄中不讓其戴刑具,其次,對女性在株連制度上也實行特殊保護,一般犯罪不連坐妻子。唐律規定:“孕婦犯罪應接受拷訊者,須等產后一百之后再拷,違者分別處杖、徒刑;婦女犯死罪而懷孕者,其死刑需產后一百之后執行,未產而處決者,有關官吏徒二年,產后不滿百處決者,徒一年?!鼻宄洞竺髀伞芬幎ǎ骸胺矉D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p>
3.我國古代刑法對身患殘疾犯罪者的“從寬量刑”的規定。我國古代法律考慮到殘疾人身體或智力上的缺陷,不負完全行為能力,并不將殘疾人與健全人同等判罪。因此“從寬量刑”制度在刑法領域對觸犯刑事法律的殘疾人會減輕或減免刑罰。我國早在先秦時期,便出現了專門針對殘疾人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原則的記載。晉律中記載可以對患有“篤癮病”的犯罪者進行收贖,唐宋時期對于殘疾人的立法規定逐漸完善。唐代在法律上對殘疾人的概念進行清晰的界定,將殘疾人劃分為殘疾、廢疾和篤疾三個等級,并且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泵髑鍟r期,法律對于殘疾人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善和人性化《明律》中規定“:凡鮮寡子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規定必須由國家負責收養照顧生活無所依靠的孤寡老人和殘疾人,對于不執行該制度的官府人員會進行處罰[4]36。
三、“從寬量刑”情節的實質性影響
我國古代刑法中的“從寬量刑”其根本目的在于籠絡人心,維護階級統治,但是我們不可否認,這個制度對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以及封建統治的長治久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這個制度體現了統治者的仁德寬厚,有利于俘獲民心,鞏固封建政權;其次該制度有利于緩和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第三,中國古代刑法中的“從寬量刑”制度也大大推動了我國古代法律文明的發展,并形成了整個封建社會的道德規范價值體;第四,“從寬量刑”的法律思想制度還有利于百姓仁愛寬容的優秀品格,促進獨具中國特色的優秀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的形成;最后,“從寬量刑”中蘊含的人道主義精神對中國現代法律和刑法的制定也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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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軍.略論中國傳統無訟法律文化對建設當代和諧社會的啟示[J].湖北民族學院學報,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