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倫理道德的存續和五四運動之后興起的婚姻革命,將中國民眾的婚姻置于兩難的境地。 “結婚難和離婚難是我們現代生活里最煩惱的兩件事情,現代社會里所生悲劇的現象,大概都從這兩事而起。 ”
離婚作為婚姻革命的重要舉措, 被視為婦女解放的重要途徑之一。 新文化運動期間,知識分子在討論自由戀愛、婚姻自主的同時,針對離婚問題展開了廣泛討論。 本文以 1922年《婦女雜志》關于離婚問題的討論和對離婚現象的社會調查為參照,進一步分析民初知識分子對于離婚問題的基本觀點,揭示離婚權對于婦女解放的政治意義及其實踐效果。 民國時期知識分子關于離婚的討論大致分為三派。 即主張離婚的激進派、反對離婚的保守派和折中派。
一、贊同“自由離婚”的激進派
受瑞典女性學者愛倫凱(Ellen. Key)的影響,主張離婚自由的知識分子認為,“結婚是否合于道德以愛情有無為標準,沒有愛情的結婚是不道德的,即便是合乎了法律的規定也是不道德的。 ”
“維系夫妻間惟一的原素是愛情,由愛情結成的婚姻,方為正當,否則就和強奸無異,是極不道德的事情。 ”周建人認為,“今日的離婚問題也可以說不是婚姻可不可離的問題,是應該不應該平等而且自由的問題……婚姻既因為不幸福而離異,不可再使因此而更陷于苦痛,而一方面不違背自由與平等。 ”
署名 J.M 的作者甚至認為,“沒有 戀愛 的婚姻,我們就不能說他是婚姻,充其量也不過是一種 性交 罷了。 ”
在周建人等人看來,愛情是維系婚姻的基礎,沒有了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離婚是擺脫不幸婚姻和不道德婚姻的基本途徑。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作者以“女士”的身份表達了“自由離婚論”的立場。 北京的季誠“女士”指出,失貞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男女“大半沒有戀愛和離婚的自由?!?/p>
夏梅“女士”認為結婚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得“精神上的 優美的愉快 。 ”
否定了以生育為宗旨的婚姻。 署名 B.L 的“女士 ”認 為 ,“只有主張絕端的自由離婚 ,救人類的痛苦,更是我們已成婚與將成婚的姊妹,謀人類的正義真理與幸福,是我們的責任!”
盡管參與離婚問題討論的女性身份并不能得到確認, 其自由離婚的主張也并非代表最大多數女性的立場, 但卻反映了愛倫凱為代表的西方女權主義對中國婦女運動潛移默化的影響。
總之,贊同“自由離婚”的一派的認為,緣于自由戀愛而產生的愛情是婚姻的基礎,否則就是不道德的婚姻。離婚不必看雙方的態度,只要一方提出離婚,其他方便只有接受。自由離婚不僅是打破傳統“七出”原則,給女性婚姻自由的重要步驟,而且也是婦女解放的重要內容之一。離婚是爭取婚姻自由的必然結果,是不能對抗和阻遏的。
二、反對“自由離婚”的保守派
“自由離婚論”遭到了部分學者的反對。饒上達認為,自由離婚有利于婦女解放并可以增加婦女幸福的觀點,與事實極為不符。因為離婚現象多發生在知識青年之中,他們離婚的理由多是妻子缺乏知識。但是“女子無知識本非女子之過,乃數千年男子之罪惡。 ……婦女要解放,積極的方法甚多,何必硬贊成此種割肉醫瘡的方法呢? ”
從婚姻的神圣性、婦女解放以及維護兒童利益考慮,饒上達反對自由離婚。 趙濟東在《離婚問題的研究》一文中也認為離婚的主要危害有:“使人類的組織變性”、“經濟上的紊亂”、“精神上的痛苦”。
二人均強調了婚姻的神圣性,在論及離婚產生的原因時都指出了宗教信仰對于遏制離婚的積極意義。
此外,署名“建”的作者還從生物學的角度論述了離婚的沒必要。他認為,“對于一個要好過的朋友,都舍不得和他終于做出絕交的事情來,何況對于生過戀愛的伉儷呢。 ”
針對青年學生與固守傳統的妻子離婚的現象,繆金源特別指出“我贊成一切人離婚,不贊成青年男學生和知識缺乏的老婆離婚”,并主張“拿 閨閣的平民教育'來代替 離婚 ”。
知識青年對于缺乏知識的妻子負有教育的責任,這也是平民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反對離婚的一派認為離婚只是婚姻到了確實不可維系之時的無奈之舉。 他們認為近代社會并不具備離婚的條件,離婚為知識青年提供了拋棄“糟糠之妻”的理由,造成了無經濟能力的婦女被拋棄甚至自殺的情況發生。 這不僅違背人道主義的原則,而且也違背婦女運動的主旨。
盡管他們承認了離婚存在的社會現實,但其反對離婚的立場較為明顯,是“自由離婚”的反對者。
三、離婚問題上的“折中”派
離婚會對女性造成傷害,有些知識分子贊同離婚,但又主張對離婚加以限制。 沈雁冰批判了女子無離婚權的傳統婚姻,肯定了近代以來婦女主動獲得離婚權對于打破傳統婚姻的積極意義,認為“中國一向雖有離婚,卻是只許男子對女子提出離婚, 而不許女子對男子提出離婚。女子完全是被動的,沒有自由意志的?!边@種荒謬已極的離婚法是“舊禮教的結晶! ”但他又指出,“不許離婚固然不對,許人自由離婚毫不加以制裁,也有流弊。 ”制定男女間統一的道德標準是解決離婚問題的關鍵。 “離婚與個人道德無損。 男子方面不為不道德, 在女子方面不為不貞。 ”
沈雁冰肯定了男女平等的離婚權對于婚姻革命的積極意義, 認為離婚與道德和貞操并無本質聯系。但同時也指出了“自由離婚”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
離婚既然是不可避免的現象,那么離婚對夫妻雙方、家庭以及社會的影響更值得考究。 長沙的讀者夢葦在《離婚問題 》一文中認為離婚是有必要的 ,但也要考慮離婚的后果。 他認為,離婚的發生恰是“包辦的、買賣的、掠奪的萬惡婚姻制度結下的惡果”。 他主張“絕對的自由離婚,同時卻又要想法子使離婚而沒有害處。 ”
這樣的離婚才是道德的,否則因離婚而逼死妻子,就是不道德的離婚,是應該堅決反對的。
顧綺仲也贊同夢葦的主張,他認為,從婦女解放層面看來,既然兩性失去了愛情的基礎,離婚是可以的,也是不違背道德的。 中國婚制的改革,“當從自由結婚和自由離婚入手”。
顧綺仲贊同打破舊的婚姻制度,使男女擺脫不幸婚姻束縛的離婚,但他卻反對知識青年因為移情別戀而疏遠妻子, 尋找種種借口與妻子離婚的行為。 離婚必須獲得雙方的許可,因為單方面的戀愛不能自由結合,單方面的不愛,當然也不能離婚。 吳守中對于盲目的離婚也提出了批評,普通的男女許多是因一時感情上的沖突,或嫌貧羨富的觀念,就盲目的離婚。 這樣的離婚并非是“人生的離婚”。
新文化運動期間多數知識分子對于離婚這一涉及社會、家庭、婦女解放、倫理道德等諸多層面的問題保持了謹慎的態度。 主張自由離婚的一方以愛情的有無作為離婚的唯一條件,體現了他們打破傳統婚姻束縛的決心和勇氣。 反對離婚的知識分子考慮最多的無非是傳統倫理道德的失墜以及自由離婚對社會和家庭帶來的危害。 他們同樣反對傳統婚姻制度, 肯定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但卻認為自由離婚往往將無經濟能力的女性逼向絕境。 為此他們反對自由離婚。 折中一方看到了婚姻家庭領域發展的必然趨勢,主張有限制的“自由離婚”,尤其反對單方面的離婚。 強調離婚應該以不損害雙方利益為原則。 要做到損害雙方的幸福和利益的離婚, 不論是在近代中國還是現代社會,都是難以實現的。
四、結論
女子獲得離婚權是提高婦女地位, 爭取婚姻自主權的方式和內容之一,在關乎離婚問題的討論中,無論是贊同的一方還是反對的一方, 均表達了對傳統婚姻模式的不滿。 在近代社會,除了接受新式教育的少數女子之外,傳統女性深受“女子無才便是德”的思想熏陶,缺乏謀生的能力。 離婚固然是她們擺脫壓迫的方式之一, 但是離婚之后的生計如何維持,社會并未對離婚的婦女有所救濟,相反因為傳統倫理的存在,離婚的婦女不僅會遭到人們的譏諷,而且謀生也尤為不易。
離婚權的獲得是婦女運動者為廣大婦女在法律層面贏得的積極成果。 即使婦女擁有了離婚權,如果不能改變離婚觀念也并不能達到婦女解放的效果。 章錫琛認為,“改正離婚觀念,使婦女有完全的離婚權,也是謀婦女解放的方法之一?!?/p>
社會不容許女子再嫁,所以,女子離婚之后不僅完全脫離了舊家庭,而且在組建新家庭的過程中,受“從一而終”思想的影響,重新選擇婚姻也面臨著重重困難。
總之,盡管婦女獲得了自由離婚的權利,但是因為謀生的艱難和社會救濟的匱乏, 使得她們離婚之后的處境更為艱難。 盡管有少數受過新式教育的女子主動提出離婚, 但他們離婚后的境遇也不容樂觀。 自由離婚權的獲得并不能拯救深受傳統道德束縛的女性。 在男子主動提出離婚之后, 其妻往往通過訴諸法律的形式維護婚姻的存續, 而不是通過離婚來脫離家庭。 女性的自覺和獨立才是婦女解放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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