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機關的職權也逐步從以精簡機構人員為重點轉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從主導經濟發展轉向注重社會管理,從結構調整轉向機制建構進行著轉變。政府、市場、企業三者的關系逐漸理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不斷加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組織機構框架初步建立,各級政府和各部門之間的職責關系逐步理順,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趨于合理,行政監督和問責力度不斷加強。但是,由于權力與利益仍存在著緊密聯系,行政部門仍存在把追求部門權力最大化進而實現利益最大化作為其潛意識目標的現象。因此,尋求對行政機關權力最優配置,打破單一部門權力與利益之間的聯系,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勢在必行。
一、我國行政機關權力配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 一) 職能混淆,權責不清
行政機關權力的配置與其所履行的職責相關,既表現為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之間的縱向行政權力配置關系,也表現為同級行政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橫向行政權力配置關系,在理論上應是一個縱橫交錯的合理布局。但由于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是以全面服務為基本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就會不可避免地對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事物進行全面規劃和管理,事無巨細皆由政府負責,具體體現在: 一是政府與市場關系不順。政府過度干預經濟,直接從事或干預微觀經濟活動,使得企業和個人依附于政府,缺乏獨立性、自主性和創新動力。二是政事不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職能劃分模糊,政府包攬由事業單位行使的權力、承擔的職能,事業單位承擔本應政府機關行使的行政執法等職能。政府機構責權不清晰,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社會管理成本大幅上升。
( 二) 權力集中,易生腐敗
賦予行政部門權力過于集中、過于強大,大部分部門基本上具有的權力是: 與本行業相關的部門行政規章起草權或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代擬權; 本行業、本部門相關政策的制定權、解釋權、執行權; 發展規劃制定權、執行權; 涉及本行業、本部門的標準制定權、行業準入權; 業務審批權、認定權; 資源分配權; 監督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等。即某個行業的所有權力都集中在該行業主管部門,這個部門不管是實行垂直管理還是分級管理,都牢牢地控制著這個行業。當這些有權部門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濫用權力,腐敗難以避免,而且多發易發,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破壞政府形象,危及執政基礎,導致種種現實的和潛在的重大危機。
( 三) 分權不明,職責交叉
行政機構上下級之間分權不明,職責不清。由于上下級政府之間在管理區域上是重疊的,許多可以由下級政府管理范圍內的事件被上級直接處理。同時,行政機構內部層次構疊繁雜,“多頭管理、職責交叉、權責脫節、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的狀況依然存在,造成協調成本加大,宏觀調控的效果滯后與失靈,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和嚴重的資源浪費等后果。在中央和地方關系上,權力過于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自主權。主要表現在: 在目前的管理序列中,地方政府和下級政府缺乏完整的人事任命權、財政權,而中央政府、上級政府則可以通過組織、人事、財政等權力對地方政府和下級政府進行影響甚至控制,其結果是使下級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自主決定權減少,影響其積極性的調動和創造性的發揮,同時也使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承擔了原本不屬于其承擔的重負。
( 四) 針對性差,效率低下
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很多政策的出臺常常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表面上看,不論管的時候還是放的時候都是全國“一刀切”,不分東南西北地域之別,不考慮各地發展不平衡等因素。而根源在于如果按照我國實際情況并考慮不同地域的不均衡發展情況,出臺政策既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研究、分析,又容易落下照顧特殊地域、政策傾斜等口實,而政策制定的好壞并不追究責任。各部門自然沒有動力去認真研究,出臺政策、法規往往實行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沒有主觀意愿去按照各地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更切合實際的政策,導致政策難以執行,造成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很多政策貫徹落實的效果不佳甚至無法貫徹。
( 五) 法治薄弱,監管失范
現行行政管理體制賦予各部門政策制定權、監督管理權和處罰權,因此在監督管理市場行為時,受到各方利益的掣肘,往往把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和處罰權設定為便利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真正的管理市場行為。當市場出現問題時,不是及時解決和管理,而是用政策作借口,按照是否符合自身利益來監督管理,自由裁量問題嚴重; 按照主觀意愿去隨意處罰,如濫用自由裁量權,習慣于從重處罰,樂于加重處罰,為處罰而處罰、為私利而處罰。其主要原因是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同時在起作用,都為局部利益而鏖戰,依法行政觀念仍然比較薄弱,造成市場機制難以正常運行。
綜上,產生這些問題的最根本原因就是賦予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過大、過于集中。市場經濟中各個主體都會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行政管理部門不可避免的也會通過追求權力的最大化進而實現部門及個人利益最大化。
因此,為了解決好行政管理部門違規使用權力的問題,黨中央提出了把權力裝在制度的籠子里的方針。這一方向是正確的,但是具體的措施需要設計好,即有一套更完善、更合理、更高效、更充滿活力的行政部門的權力配置體系,才能確確實實把權力裝在籠子里。
二、解決行政部門權力配置問題的對策
( 一) 適時開展各級行政部門的權力和職責的重新劃分
1. 規劃權。將國家未來的發展規劃權、各行業發展規劃權、跨區域發展規劃權即發展規劃權賦予一個部門,也就是現在的發改委,但不賦予其他任何權力,即只有規劃權,發改委的主要職責就是研究和制定發展規劃,取消其審批項目符合發展規劃的界定權。國家發改委制定國家層面規劃、省級發改委按照國家層面規劃制定全?。?包括各市縣) 發展規劃,撤銷市、縣兩級發改委機構。
2. 制定和解釋權。將各行業、領域政策制定權、標準制定權和解釋權仍賦予各行政部門。各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制定本行業內符合發展規劃的政策和標準,做好行業引領和指導。中央各部委主要是制定符合國家行業發展規劃的政策和標準,以及引導和研究本行業發展。地方各部門除制定需地方出臺的政策和標準,以及在做好引導和研究本地行業發展外,還需收集、研究政策和標準執行中產生的問題,并及時向上級反饋,利于政策和標準更切合實際。
3. 審批和認定權。成立新的行政審批部門,作為發改委和各部門的下游執行單位。將業務審批權、認定權按大行業整合到行政審批部門進行集中審批,并在行政審批部門內部優化流程,建立有效的審批工作流,逐步形成“一章”審批。對于審批是否符合規劃和政策,由發改委和各專業部門確定其審批、認定是否準確。中央的行政審批機構負責涉及國家層面的審批; 地方的行政審批機構負責涉及地方層面的審批。審批事項要嚴格管控并公開,審批部門自身不能設定審批事項。
4. 監督管理權。將監督管理權按大行業整合到一兩個新成立的監督管理部門,集中監管,監督是否符合規劃政策,其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沒有處罰權,需提交處罰機構統一處罰。中央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涉及國家層面以及跨省域的監督,并做好對重大事項的監督; 地方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涉及地方層面的監督; 把對具體事務的監督權逐步下放到縣鄉層級。
5. 處罰權。成立單獨的處罰部門,按照監管部門提交的內容進行處罰,罰款全額繳入國庫,涉及違法的,由其提交司法部門。中央處罰機構負責對中央監督機構提交的監督結果進行處罰; 省、地市建立處罰機構( 縣以下不建立) 負責對地方監督機構提交監督結果進行處罰,重大處罰結果應報上級處罰機構核準。
6. 建設權。提供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權可由各級政府成立的國有企業或通過市場招投標的民營企業、混合經濟體負責,更利于調動社會和民間資金。
7. 法律法規代擬權。真正賦予立法機構法律法規代擬權。
8. 資金分配權。資金由中央財政按照規劃劃撥給地方財政,地方財政按照項目直接撥付給用款單位。從上到下不再采取部門下達項目、財政下撥資金的方式。
( 二) 做好權力下放的頂層設計
1. 合理界定基層和上級的權力關系。對于現階段下放到基層行政機構的權力,應準確分析權力是宏觀為主還是微觀為主。因為上層機構更便于把握全局,所以宏觀為主的權力應盡量放在上層機構,而基層機構直接面對具體的事務,利于處理微觀事務,應把微觀的權力盡量下放。下放以后,基層機構在處理微觀事務時應將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向上層機構反映,上層機構及時對權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形成宏觀的有針對性的政策、辦法對微觀事務進行指導,從而形成宏觀、微觀,上層、基層之間的良性互動。
2. 動態劃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在權力放開到市場時,應辯證分析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認識到在配置資源時市場具有較好的靈活性但也存在無序性,政府具有秩序性但也存在僵化性。因此,要動態地將政府和市場相結合,使得各行各業保持健康高效的發展。在公共服務領域,適當多應用政府這只“有形的手”,盡可能多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基本的服務。在行業發展領域,區分市場有意愿開展和需要政府扶植發展的事項,對于市場有意愿的事項,可采取先由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發揮作用,逐步由政府和市場共同發揮作用,在規范成熟的前提下再由市場發揮作用; 對于需要政府扶植發展的事項,可采取先由政府扶持發展,逐步由市場和政府共同發揮作用,在規范成熟的前提下再由市場發揮作用。也就是在權力放開時,要充分發揮有形和無形兩只手的作用,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