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IFRS15---客戶合同收入》下五步法的介紹
摘要:自2002年以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一直致力于協同并軌的改革中。經過十年的努力,IASB和FASB于2014年5月聯合發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15),自2017年1月1日生效。IFRS15將替代原有的IAS18和IAS11,作為國際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的指引。文章中主要介紹了新準則下提出的五步法,以期能在過渡期間給各個企業作為指引。
關鍵詞: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五步法
一、新準則使用的范圍
IFRS15只適用于與客戶訂立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賃、保險合同、金融工具和同一業務的主體之間為促進對客戶或潛在客戶的銷售而進行的非貨幣交換。
二、新準則下收入確認的原則和步驟
IFRS15的核心原則是,確認收入的方式應體現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模式,確認收入的金額應反映企業預計因交付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IAS18中強調收入確認的時點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但是IFRS8將收入確認的時點在于控制的轉移。何為控制的轉移?IAS18闡述為有能力去直接使用或者獲得這個資產的主要收益,也就是說能夠使用這個資產并且能夠獲得這個資產所帶來的收益。但凡你把資產的使用權轉移給了誰,就相當于把資產所帶來的利益轉移給了誰。從本質上來講電商平臺相當于控制了這個商品和這個商品所帶來的利益。在IAS18準則下,供應商企業并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轉移給電商平臺,所以會計主體沒有辦法確認收入,但是IFRS15的出現,收入確認的時點是看控制權轉移與否,因此供應商企業就可以確認收入。
為明確企業確認和計量收入的條件和方法,IFRS15準則規定了五個步驟和條件:
(一)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IFRS15明確表示合同是收入確認原則的先決條件,因此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是收入確認的第一步。合同是一種雙方或者更多方之間達成的協議,該協議覆蓋了強制性的權利和義務。
(二)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在確認收入之前,主體必須識別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行義務。一份合同中可能包括若干個組成部分,這些組成部分必須是獨一無二的義務,能否與其他承諾有顯著區別,能夠單獨確認。根據權責發生制,我們但凡履行了義務就可以確認收入,所以我們需要確認我們需要履行幾個不同的義務。
(三)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主體因向客戶轉讓所承諾商品或服務,預期有權獲得的合同對價金額,而并非最終會計主體實際收到的金額。若對價中包含非貨幣對價,需要按公允價值進行確認。若合同涉及到重大融資成份的情況下,交易價格須要就貨幣的時間價值影響進行調整。
(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一項合約里包含若干個需要履行的義務,企業需要將合同的交易價格分配到不同的義務中,以此來確定每一項合同義務的履行所能獲取的支付對價。因此,在合同開始時,會計主體將合同對價按照合同所承諾轉讓的各個明確區分的商品或者服務單獨售價的比例,分攤到每一項履行義務中。
在IAS18的時候,TeleSouth公司不能將手機作為收入,因為手機是免費給Jenny的,所以相當于作為TeleSouth的營銷費用,但是在IFRS15的準則下,TeleSouth公司將手機給了Jenny就已經構成了一個履行的義務,按照權責發生制,每transfer一個資產給別人,我們就應該確認一個收入。
根據表1可知,手機收入的確認金額應該是460.80,電信服務24個月一共確認的金額應該是1939.20.
(五)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當企業履行了義務就可以確認收入,也就是說當企業允諾將商品或者服務轉移給客戶時,也就符合了收入確認的條件。在上述TeleSouth的案例中,在2016年1月1日,TeleSouth將手機給Jenny的時候,已經履行了他們的義務,手機的收入已經符合了確認的條件,而對于每一個月的電信業務,收入是隨著每個月電信業務的提供而確認。
三、新準則的意義
IFRS15是IFRS和GAAP攜手并進的結晶,它順應了信息使用者是市場的需求,是現有的準則IAS18和IAS11的升級和完善,實現了收入確認的國際趨同。同時,也為實務界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化的大潮中具有跨時代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宣和:新收入國際準則:全新的框架[J],金融會計,2014,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