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任何一次經濟危機,往往都伴隨著銀行危機,商業銀行的風險來源于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源的風險就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完善可以促進商業銀行經營體系的完善,信用風險管理存在問題,就意味著商業銀行會出現問題,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波動,嚴重的時候將引發金融危機。
近年來,金融市場波動的加劇和我國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都對我國的銀行業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再者,新的巴塞爾協議對世界銀行業風險管理要求的提高和監管機構監管力度的加強,對我國的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為世界上交易額度最高的國家,美國的商業銀行具有完善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因此,本文通過對比分析中、美兩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模式,從而發現中國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建設方面的缺陷,并借鑒美國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建設方面的經驗,構建并完善符合中國金融結構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為中國商業銀行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創造優勢地位。
二、中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外部環境比較
(一)法制體系建設的比較
作為世界上最為征信的發達國家,美國將信用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全過程均納入法律體系,構建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風險管理的法制體系[1].1863年,美國頒布了《國民銀行法案》,統一了美國的貨幣;1864-1913年,受金融恐慌和經濟蕭條周期的影響,美國更加關注聯邦和經濟之間的關系問題,1913年頒布的《聯邦儲備法案》,成立了美國聯邦儲備局;1933年,美國又頒布《銀行法案》(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允許創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標志著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分離;1970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和1984年《瑞格爾·尼爾跨洲銀行和分業效率法》允許商業銀行跨洲注冊成立,并逐漸形成了美國現在的雙重銀行體系;除此之外,從1863年至今,美國還相繼 頒布了 《公平 信用報告法》、《公 平 結 賬法》、《平等信用機會法案》、《消費者信貸保護法案》、《銀行公平競爭法案》、《儲蓄真相法》以及《銀行破產和銀行業公平競爭法》等一系列相關法案,形成了目前比較完整的信用風險管理法律體系。這些法制的建設,為美國金融業的穩定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證。中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比較短,目前的信用風險管理相關體系建設并不完善。
1986年1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為我國銀行業法律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基礎;1995年3月18日,我國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1995年7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旨在規范商業銀行行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2003年12月27日,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我國的銀行實行分業管理制度,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從銀行、證券、保險的視角對商業銀行實施管理和監督。相對于美國商業銀行的雙重銀行體系,中國在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法制建設方面非常不健全,無法順應全球金融的發展趨勢。
(二)監管體系的比較
美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組織由外部監管組織和內部監管組織兩部分構成。外部監管組織主要由美國聯邦儲備局、美國貨幣監管局、美國州級銀行監管機構等聯邦級銀行監管機構構成,共同對美國商業銀行實施監管,同時要求外部的信用評級機構要客觀、真實、及時地反映商業銀行信用狀況。美國商業銀行按照現代的公司制度進行建設,有權根據借款人的信用評級情況決定自己金融產品的價格,且其內部一般都單獨設立信用風險管理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全面負責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監督工作。
中國商業銀行是由最初的專業銀行改制而來,由于歷史的種種原因,其產權并不明晰,責任也不明確,更無法像美國商業銀行一樣按照現代的公司制度進行建設[2].并且,相對于美國商業銀行的雙重銀行體系,中國對于商業銀行的管理缺少自由度,中國的商業銀行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產品價格,不得不遵循中央銀行規定的利率,以至于面對資信情況不等的借款人,商業銀行也只能按照同一利率對其進行貸款,從而使得我國的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比率都處于較高的水平:
2012年年初,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 265億 元,而2015年 第 一 季 度 上 升 至9 825億元,增長幅度達到86.61%;與此同時,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比率也從2012年年初的0.9%大幅上升至2015年第一季度的1.39%①。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在完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方面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三)金融結構差異的比較
美國的金融結構是以金融市場為主導[3]的金融體系,在此金融結構的支配下,美國對于商業銀行的管理執行強制性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信息完全公開化;再者,美國的商業銀行運營是以完善的法律背景為基礎的,借貸雙方的資本成本主要由資本市場決定,且其主要從外部人手中吸收資金??梢?,美國的金融市場主導型金融結構增加了商業銀行獨立經營的權利,而弱化了聯邦政府對商業銀行的控制,這種模式更加有利于國家金融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中國是典型的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3],其不要求商業銀行完全的信息公開化,從而導致金融市場對價格的反應能力極弱;并且其主要依靠內部力量來籌集資金,缺乏強而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再加之政府對商業銀行的嚴格控制,所以,中國商業銀行的創新融資能力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這大大制約了中國金融經濟的發展和進步。
三、中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內部環境比較
(一)資本充足率的比較
自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提出以來,美國格外重視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問題,并大幅度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4].相關數據顯示:2004年,美國資本充足率最高的銀行-美國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3.57%,花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12%,就連排名第十的銀行-華盛頓互動的資本充足率為10.94%,銀行業的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1.38%,高出監管當局所要求的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3.38個百分點②。較高水平的資本充足率使得美國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提高。巴塞爾協議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普遍處于低下水平。
2002年,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中國銀行8.15%,中國工商銀行5.54%,中國建設銀行6.91%,中國農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則更低,其中只有中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了8%的水平①。2003年以后我國商業銀行更加重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建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11年之后,我國的資本充足率建設方面已經基本達到美國2004年的水平。
2013年,我國工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已經達到13.12%,農 業 銀 行 的 資 本 充 足 率 達 到11.85%,建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3.34%,均已達到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5%以上水平②,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