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人估計,互聯網金融將吞噬傳統金融,從而使后者成為“21 世紀行將滅絕的恐龍”①。從四大行推出的網上銀行,到淘寶聯合天弘基金開發的余額寶,互聯網金融衍生產品涉及的客戶群和衍生產品的種類均保持快速增長。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余額寶的規模已達 1853. 42 億元②,成為市場上規模最大的公墓基金。
然而,火爆背后的風險不容小覷。2013 年 4 月,上線未滿月的 P2P 網貸企業“眾貸網”宣布破產,隨后“城鄉貸”在其網站掛出歇業公告,兩家網絡平臺相繼倒閉。因此,互聯網金融行業必須正視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及時全面制定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管理策略?;ヂ摼W金融的風險及風險管理問題引起了各方關注,本文將對學者們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內涵界定、風險以及風險管理的研究脈絡進行梳理。
一、互聯網金融內涵的界定
關于互聯網金融內涵的界定,學術界存在較大爭議。以下是相關國內學者對互聯網金融的界定研究成果,主要是從靜態和動態兩個角度界定互聯網金融。
從靜態角度看,分為產物說和模式說。產物說認為,互聯網金融是現代互聯網技術與金融相互結合的產物,是以網絡等新技術手段為基礎的一種金融創新形式。而且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網絡的基礎上對原有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和原有流程、運作方法、運作模式的創新等外部環境的改善[1 -3].模式說則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技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代表人物有: 蘭秋軍[4],羅寧[5]等。莊崚[6]的研究給了我們更靈活的界定,他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從傳統的金融機構,在立足于傳統業務的基礎上向互聯網拓展或者是傳統的非金融類從業機構,在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把自身的業務向金融業延伸,諸如馬云的“余額寶”.
而從動態角度來看,文獻相對較少。葉冰[7] 指出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企業( 通常是第三方支付機構) 向公眾提供金融服務的行為,市場人士將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是一種動態行為,而不是一種產物或是一種模式。王石河[8]的研究亦顯示,互聯網金融泛指一切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的行為。孟祥軻[9]的研究則是以證券行業為核心的,認為證券行業的互聯網金融,它是在“證券交易電子化”的基礎上延伸和擴展出來的“證券商業網絡化”,即互聯網金融是依托現代信息科技進行的金融活動,具有融資、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
綜上所述,大多數學者對互聯網金融的界定是傾向于從靜態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互聯網金融是技術與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興產物,是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技術作為必要支撐,可以稱之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術金融。而對于動態角度的內涵界定研究相對較少,并且研究方向主要是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一種行為上的金融,指出互聯網金融有著更大的普惠和民主金融的意義。其中的主語或者核心是參與者,是人的一種行為,而不是技術。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
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分析的過程中,相關學者也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類型進行了分析。事實上,從金融穩定的視角來看,互聯網金融終歸是一種虛擬化的金融交易平臺,因此仍有分析其風險的必要性。國外對于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的研究主要分為兩種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Kim[10]指出電子商務的在線交易包含許多第三方信用機構的服務,包括: 銀行、信用卡授權機構、消費者在線隱私保護機構和消費者的信心組織,并介紹了 eBay 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服務。Richard Walton[11]討論了 B2C 電子商務中的保險問題。
國內對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研究起步晚,成果較少。目前國內學者主要表現為從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方面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識別問題進行研究: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和網絡借貸方面。對于第三方支付,郭世邦[12]認為由于網上支付行為的隱蔽性和網上交易記錄的缺失,第三方支付構成對反洗錢體系的沖擊。王振等[13]對第三方支付帶來的潛在風險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洗錢風險的政策建議。謝凱等[14]指出了客戶支付資金流向帶來的風險隱患,提出了對客戶資金風險防范的措施。對于網絡借貸,楊凱生[15]認為在互聯網金融的投資理財類業務中,缺乏對有關產品嚴禁變相吸收存款的規定,缺乏對其資金來源及應用的嚴格要求及監督辦法,也沒有針對其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手段。羅寧[5]則指出,互聯網企業在開展支付業務的同時,也開始向網貸業務方向發展,由于缺乏貸后監管和風險控制,導致不良貸款增加,使得企業無法正常運營。
針對信用風險管理,翁舟杰等[16]認為我國 P2P 網絡借貸未來的發展面臨著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和行業自律性較差等障礙。張玉喜[17]認為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采用的多是新技術,更容易發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統問題都會給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者帶來信譽風險。李文博等[18]指出國內的信用環境和信用信息系統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很不利。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網絡金融業務和服務機構都具有非常明顯的虛擬特點。通過網絡銀行發生交易,而對交易雙方的身份、真實性驗證具有很大難度,增大了網絡信用風險[19].
針對技術風險管理,張郁松等[20]認為在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方面,尤其是安全技術的使用上,沒有相匹配的規范或標準。金融系統平臺在設計與使用的過程中,沒有進行充分的實驗測試。李文博等[18]研究顯示,互聯網金融技術方面存在潛在的風險,平臺的安全面臨考驗。張玉喜[17]則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系統性的安全風險[19].第二,技術選擇風險。第三,技術支持風險。
針對法律風險管理,新平[21]指出現在很多互聯網金融實際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間,稍有不慎就可能會觸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高壓線。也有部分學者從多個方面識別法律風險: 一是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網絡中出現的法律法規所沒涉及到的方面。二是網絡金融缺乏法律規定,代表人物有: 翁舟杰等[16],李文博等[18].
綜上所述,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流動性風險主要來自第三方支付風險和網絡借貸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個人信用和互聯網金融技術風險帶來的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主要源自互聯網系統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導致的黑客和病毒的攻擊,而法律風險則主要源自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由于互聯網金融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研究學者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識別以及風險防范的研究尚不完善,仍需要進一步研究。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
在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管理方面,國外的學術界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風險以及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控制和監管進行了深入的探討。Karne Furst[22]對美國金融市場所有商業銀行進行了調查分析,得到的結論是開展電子金融服務的銀行其負債來源更為廣泛,收入也從利息收入更多的向中間業務收入轉移,并且其盈利水平和資產質量也相對較高。Anait K. Pemlhatur[23]認為,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將面臨操作風險、安全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隨著銀行進入網上銀行這一領域,一種創新的、具有前瞻性的風險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隨著網上銀行的出現,早期的自我監管措施將演變成一種日益詳細的審查。
相對于國外學者的風險管理方法,國內對于互聯網金融管理方法的研究主要從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的風險管理進行分析。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其中對于第三方支付研究的大部分文獻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沉淀資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4]建議國內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規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經營活動,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巴曙松[25]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業務對現有監管體系的沖擊提出了建議: 第一,實行準入制度,嚴格信用管理; 第二,積極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宏觀貨幣創造順周期風險; 第三,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積極監管; 第四,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對沉淀資金安全管理。王一飛[26]認為,在資金管理方面,互聯網理財品風險控制需要從兩個角度考慮,一是對于機構對所發行產品自身的風險控制,二是機構幫助理財品消費者管理風險。何虹[27]則從資金管理和消費者兩個角度對互聯網金融網絡借貸的風險管理進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