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12 月 22 日,財政部下發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新規),對保險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準備金計量進行了規范,并要求各保險公司在當年年報中采用新規定。至此,我國保險企業會計準則全面趨同于國際準則,并實現了香港和內地會計報告的相互認同及數據一致性問題。對財產保險公司來說,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新規中最大的變化是準備金計量的變化。
一、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對準備金計量的要求
1、對準備金計量的總體要求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以如實反映保險合同負債。非壽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本金、未決賠款準備金。
2、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基本要求
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將單項保險合同作為一個計量單元,也可以將具有同質保險風險的保險合同組合作為一個計量單元。計量單元的確定標準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保險合同準備金應當以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進行計量。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險合同產生的預期未來現金流出與預期未來現金流入的差額,即預期未來凈現金流出。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考慮邊際因素,并單獨計量。
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期間內,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將邊際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原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和與其相關的再保險合同現金流量應當分別估計,并應當將從再保險分入人攤回的保險合同準備金確認為資產.
二、新準備金計量的主要變化及影響。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量的變化法定準則
主要要求準備金與保險期限的匹配,新規定側重于未來現金流出的估計,更真實反映了準備金負債,且更符合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定義。法定準則下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計量的基礎為保費收入;新準則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方法是在合理預計未來現金流出的基礎做出,評估的基礎為保費收入減去首日費用。在保費充足的情況下,新規定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比法定準則下少。
2、未決賠款準備金計量變化的主要方面
未決賠款準本金計量的主要變化是風險邊際和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新規要求,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采用原辦法評估出合理估計金額,并明確要求在評估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時需考慮邊際因素?!侗kU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準備金不得貼現,新辦法明確規定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
3、準備金計量新規的積極影響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計量的變化可以看出,本次準備金計量的變化主要圍繞如何客觀、公允地反映準備金負債進行的,體現了會計基本原理與準備金評估、計量的結合。
三、財產保險公司新準備金計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
1、分出業務準備金評估問題
當再保攤回分保費用率大于原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時,以原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作為再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當再保攤回分保費用率小于原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時,以再保攤回費用作為再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
2、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披露問題
目前,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利潤表中列示在營業收入項下,實際上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但從以上分析可知,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新規實施后,未到期責任準反映的是保單未了責任的未來現金流出的估計值,相當于保費收入中未過保險期限部分的賠款支出。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賠款支出應披露在利潤表的支出項下,為保持一致性,筆者認為,反映未滿期保費責任的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也應披露在支出項下。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 2009. 關于印發《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2009.
[2] Should Reserves Include Risk Margin?---InternationalDevelopments By Glenn Meyers
[3] 財政部。 2006. 《企業會計準則 2006》,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6.
[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4.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