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務派遣政府監管研究
【第一章】勞務派遣監管中的困境與對策緒論
【第二章】勞務派遣發展及其監管概況
【第三章】上海勞務派遣現狀及其監管
【第四章】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完善勞務派遣監管的對策
【結語/參考文獻】政府勞務派遣監管的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4. 上海市勞務派遣監管存在的問題
4.1 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監管標準不健全
勞務派遣單位所承擔的給付能力比較有限,抗風險能力比較薄弱,勞務外包監管標準不健全。在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派遣分會牽頭舉辦的座談會上,H 公司為上海一家中小型派遣企業,在該公司負責上海派遣業務的專員余小姐分享說:
"我以前服務的老東家也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2006 年成立的,從開業到倒閉就 6 年多的時間。我在前公司服務的時間也有 4 年之長,看到過公司算是有過輝煌的時候,尤其是我剛加入沒多久,派遣的業務算是做得蠻大的了,最多時候有過派遣員工三千多人。但是,在 2012 年初,有個主要客戶公司倒閉,這個主要客戶占我們業務的 60%以上,一下子派遣員工就裁減了一千多號人。我們當時的勞務派遣公司也跟著倒閉了。" (訪談編號 HYQ-4)從余小姐分享的例子深入去了解了當時其所在勞務派遣公司 2012 年的數據得出,2012 年該勞務派遣公司對外派遣人數 1670 人,將勞務派遣單位 50 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金全部用于賠償派遣員工的工資,實際上平均派遣員工每人僅僅可獲得 299.4 元,對比于 2012 年上海市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 1450 元,這在當時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雖然勞務派遣公司是以倒閉清算的形式來賠償剩余欠款的,但當時引發的社會問題其實是很大的,有派遣員工靜坐抗議的、有拉橫幅抗議的等等,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穩定。據了解,政府在中間當時是做過一些協調的,但由于勞務派遣公司也倒閉了,勞務派遣公司能清算出來的錢也用盡來償還費用,后來也沒有看到政府有更多的一些維護派遣員工權利的舉動,最后這個勞務派遣公司倒閉的事宜也不了了之了。
由此可見,2013 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勞務派遣單位所承擔的給付能力還是比較有限,抗風險能力還是比較薄弱,同時也反映了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力度、監管力度有限,不一定做好了對勞務派遣定期記錄、實時跟蹤到位的監管責任,要不然余小姐服務的前勞務派遣公司在倒閉以前,政府是否可以相應做出措施,不至于到最后公司倒閉引發社會問題。
4.2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有區分困難使監管難度加大
上海有勞務派遣公司將部分勞務派遣業務形式升級轉為勞務外包業務,前文(訪談編號 HYQ-3)提到的 Z 速遞公司是一家大型國企有靈活用工的需求,Z 速遞公司實際操作上也作為發包單位采用了勞務外包的方式部分解決勞務派遣的比例問題。Z 速遞公司與承包單位的 I 人力資源公司合作,筆者聯系了 I 人力資源公司代表曾先生做了一些進一步的了解,曾先生分享說:
"我們公司做的外包,是實際意義上的勞務外包,我們把 Z 速遞公司分揀中心的郵件分揀處理工作承包來做了。第一步首先去了解 Z 速遞公司分揀中心的主要工作內容,也了解到了主要包括總包裹的接收、開拆;郵件的分揀;郵件的封發;總包裹的交運轉;第二步我們要求 Z 速遞公司配合給予我司前期培訓,將部分作為正式員工的管理人員調崗或者指派給我司用,Z 速遞公司還需要提供必要支持,如場地、設備等支持;第三步讓外包員工認清并遵守我司規章制度,我司對外包員工的整個勞動過程實行直接管理,Z 速遞公司對外包員工只擁有有限的管理權限。我們是認為我們做到了真正的勞務外包。"(訪談編號 HYQ-5)從曾先生的觀點中了解到,曾先生認為其所在的公司已經做到了真正的勞務外包,但這是符合法理依據嗎?事實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即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并沒有規范外包業務,也沒有建立好相應標準,更沒有規范勞務派遣到勞務外包的轉型,這對于保護員工權益的另一面并沒有很好地支持企業發展,這不利于和諧的多元化勞動關系。
另外,在關于勞務派遣調研成果分享座談會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派代表出席,出席代表姓屠,是關系處處長,他在會上分享說:"我局需要處理很多問題,勞務派遣當前變化的,我們壓力也挺大的,面臨的主要矛盾還莫過于派遣轉勞務外包這一用工形式,在人力資源服務勞務外包中,也就是勞務外包,承包方的員工在發包方的場所工作,利用發包方提供的設備、技術等完成工作任務,這與派遣在外表形態上非常相似,實際操作中容易混淆,監管面臨的難度也很大。"(訪談編號 HYG-1)用承攬、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是現今存在于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業務的一種現象。但對于"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區別,即如何辨識"真假外包"這個問題,縱觀我國法律法規:包括新《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地方法規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等,都未作明確分辨。實踐操作中,政府如何監管更是一個難題,因為往往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已經產生了混淆。人力資源服務勞務外包即勞務外包是從勞務派遣轉型升級而來,承包方是原派遣公司,提供的是人力資源服務而非專業技術服務。這與勞務派遣在外表形態上非常相似,實際操作中容易混淆,監管面臨的難度也很大。
4.3 稅務部門對勞務外包的納稅監管不完善
勞務派遣企業可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 號)文件第(十二)項規定,計算營業稅時允許扣除的范圍包括: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工資表(注:現金發放工資的,須提供員工簽字的工資表;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須提供銀行回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計算營業稅。對勞務派遣企業未按規定支付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部分,應并入征收營業稅。
稅務局常規審理市內勞務派遣公司的各項收入的申報,專項檢查與日常檢查可以說是覆蓋全年的,但是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勞務派遣公司申報納稅的不合理現象大量存在,這與稅務部門對勞務外包的納稅監管不完善密切相關。上海市地稅局管理科劉科長分享說:"我局專項檢查與日常檢查中發現很多勞務派遣公司都存在大量代開發票的現象,勞務派遣公司僅對代開發票收取返點的比例以 1-3.5%向國家申報納稅,這個操作是不合理的,國家稅收的損失就這樣逐步形成了,而且這個損失是巨大的。另外,我局對勞務派遣公司發票檢查中還需要同步檢查簽訂的勞務合同,發現合同與發票記錄無論從工種的項目,還是派遣的人數,或者是工資的明細,都存在不準確、不明確的現象,派遣單位也不能解釋清楚;涉及工資或費用的,金額還特別巨大,這些現象在監督過程中我們不可不重視。按受發票的單位類型統計,發現大多數大型建筑單位、龍頭房地產公司都有發票的需求;國有企業、甚至政府機關有接受發票的需求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