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中農民理性提升探究
【第一章】公共事務整治中農民公共價值觀優化分析導論
【第二章】農民理性變遷及其階段性特征
【第三章】農民理性對公共價值觀念影響的研究模型與量表設計
【第四章】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中農民理性與公共價值的實證分析
【第五章】公共事務治理中優化農民理性選擇以提升公共價值的路徑
【參考文獻】農村公共事務治理中民眾公共觀念研究參考文獻
5 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中優化農民理性選擇以提升公共價值的路徑
研究發現,農民理性的構成要素是公共理性、個體理性、交易理性和關系理性,它們均對農民公共價值選擇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說明農民的政治理性、經濟理性和社會理性同時對其價值選擇產生了積極影響,基本證實了理性選擇學派的觀點。在現階段的農村公共治理場域,農民公共價值選擇背后的農民理性呈現出多元、異質、不均衡發展的特征:政治理性主導農民的公共價值選擇,經濟理性助推農民的公共價值選擇,社會理性調適農民公共價值選擇。提高農民理性對公共價值影響效應的關鍵是實現農民理性多元整合的同質性建構,培育融合“公私”觀念的新公共精神,協調現實農民的個體價值與公共價值訴求,激活農民的主體能力,發揮社會資本的調節作用,從而緩解現階段農民面對“私利”與“公益”價值選擇的困惑,為農民價值選擇提供理念上的支撐。
5.1 倡導公共理性以提升農民的公共價值觀念
公共理性是農民公共價值選擇的內在動力。農村治理的日漸成熟,農村社會的日益開放,為農民公共理性的成長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公共理性所蘊含的利他精神、共同體意識等與農民公共價值選擇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和較高的契合程度,它揭示了在一種理性的重疊共識中所看到的政治價值與其他價值之間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和諧一致① ,從而使農民在公共生活中能正確理解其公共性和公益性,自覺實現公共價值選擇。對于農民公共理性的培育一是依靠完善各項制度建設,為其營造適宜生長的公共空間;二是要注重文化建設,塑造農民內在的公共精神。
5.1.1 完善農村協商民主制度建設
農民公共理性的培育不能脫離現實的公共場域,協商民主以共同利益為基礎,以實現公共價值為導向,以平等互動為前提,既能促進多元主體之間的交往和理解,推動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合理轉換以達成對公共利益的共識,又能夠培養農民的參與意識和責任意識,因而是農民進入公共場域的最佳方式。善農村協商民主首先應當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性地位,重視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思想觀念上應當由替農民做主轉向咨詢和標準化意義上的農民服務,以開放、包容的心態拓展農民參與村莊治理活動的途徑,利用現代技術手段構建諸如民主懇談會、民意調查、社區論壇、共識會議等民主協商形式來推動農民的廣泛參與。其次應進一步加強農村治理的組織建設,推動農村基層組織職能有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支持符合農民需要和利益的合作組織,完善制度規則體系,為農民的公共參與提供暢通的渠道和規則保障。同時完善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以促進農民的實質性參與,鼓勵農民通過制度化的正式渠道和合理的非正式渠道表達訴求。再次,注重民主與效率的統一,從程序和結果兩個方面提高治理績效,避免只議不決或決而不行。
5.1.2 兼顧歷史與現實,塑造農民的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公共理性成長的內在依托,在傳統性與現代性交織的中國農村,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中的親朋相善、鄉鄰和睦、守望相助、相容相讓等內容體現著鄉村公共精神的價值追求?,F代社會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正義等觀念也已深入到鄉村社會之中。因此,應當借助這兩種資源培育更加符合鄉村特點且易被農民認可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培育首先應挖掘有利于農民公共精神生長的本土資源,以優秀傳統文化的價值理念塑造農民的精神家園。其次應注重對農民現代觀念的引導,通過宣傳教育的手段逐步培養農民的市民意識和公共意識。在多元主體之間交往的過程中,引導農民理解協商規則、民主運行、權力義務、利益讓渡、政治妥協等現代性觀念。具體建設層面,一是要加強農村的政宣工作。及時的向廣大農民宣傳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善于運用農民樂于接受的宣傳手段普及相關知識。二是積極開展村莊道德文明建設。塑造符合中國優秀文化傳統的村莊氛圍,對于在村莊內具有模范帶動效應的集體或組織采取合適的激勵方式,對于損害村莊和諧、違背村莊秩序的行為則采取適度的懲處措施。
5.2 規范交易理性以確保農民公共價值選擇的可持續性
處于轉型期的農村公共領域,一味伸張個人價值而忽視公共價值必將造成“公地悲劇”,反之要求農民將個人價值完全讓位于公共價值則導致效率的雙重流失,均不利于實現農民公共價值選擇的可持續性。農村公共治理活動以個人價值和公共價值的協調共進為理想愿景,交易理性強調合作共贏、互惠互利的精神則為這種協調提供了理念支撐,因此能夠成為調節個人價值與公共價值矛盾的邏輯起點。促進交易理性的生長,關鍵在于增強農民契約意識以及營造基于信任的,能夠合理預期合作效益的公共治理環境。
5.2.1 強化契約理念認知,發展農民合作組織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鄉村社會的深入推進,農民的“契約意識”逐漸增強。農民將“契約”觀念引入鄉村公共生活之中,將自己置于鄉村社會的主體地位,要求在鄉村公共生活中貫徹民主、平等、公平、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等理念。在遵守契約理念的前提下,農民有意愿參與到鄉村社會的公共生活中,特別是在國家提倡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來,農民已經逐漸認識到個人的發展與集體是緊密相關的,一個和諧、穩定、有序的鄉村共同體會為個人施展才能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更大的發揮空間。就具體措施而言:一是通過新型農民培訓、社會學習與交流等措施,提高農民在復雜現實中理性地辨識和權衡利益關系,明晰權利與義務,進而提升其在政治契約中的維權能力,改善農民在公共參與中的邊緣地位。二是發展規范化的農民合作組織。農村各級組織要承擔起農民合作組織的支持者和服務者的角色,給予其更多的發展空間來填補政府做不到或做不好的空白領域。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方針,完善組織規章,明晰組織的權利義務,幫助農民合作組織盡快步入正軌,從而實現對內在秩序化的組織渠道表達基礎上形成共識,對外提高與其他組織的談判能力。
5.2.2 強化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主體之間的信任關系
信任是社會資本的重要組成,有利于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形成合理的預期和持續的安全感,減少彼此之間的交往成本,催生合作意愿和達成合作共識。多元主體之間形成信任的關鍵在于利益趨同和公平分配。具體措施:一是農村各級組織應善于以公共利益為導向,整合農民利益表達和權利訴求,對村莊治理中的共同利益目標形成正確判斷,在此基礎上強化實現公共利益的執行力通過制度硬約束來規范主體行為,通過政治契約目標的實現來維護主體之間的信任與合作。二是要促進信息溝通方式的優化。完備的公共信息獲取,是農民有效參與村莊公共事務治理、增進相互理解與信任的重要條件,也是其理性表達利益、進行利益博弈的主要依據。政府和社會要依托互動式信息平臺等開展雙向信息交流,加大公共信息的透明、共享與有效利用程度。借助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服務平臺建設,如廣播覆蓋、網絡政務平臺、短信發布平臺、村級咨詢中心等建設,杜絕形式主義與官僚主義,達成村莊治理主體之間就公共利益的有效溝通,使利益相關者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明晰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并增進彼此信任。三是堅持程序公平與結果公平并重。農村各級組織應實現村莊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規則以保證治理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通過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以提升治理過程的公平性、保障多元利益主體的權利;更應注重治理成果的分配公平,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保證人人平等享有權利,在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領域要兼顧效率與公平,形成共贏局面。
5.3 引導個體理性以整合農民個體價值與公共價值
要正確認識個體理性,尊重農民的合法權益?!皻v史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①,是由現實的人創造的。個體利益的實現,是人認識和改造世界的出發點,是人們各種實踐活動的初始動因。中國鄉村社會在由傳統走向現代、由封閉走向開放的過程中,農民以個人利益實現為核心的個體理性,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應得到應有的尊重。因為,農民追求個體利益的過程,也是他們在社會變革中不斷認識和肯定自我的價值、不斷認識自己的主體性地位的過程,他們不再只是權力的順從者和依附者,而更多是鄉村社會的創造者。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過分擠壓個體理性會壓抑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而阻礙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而與公共利益相契合的個體理性的合理釋放是利益各方合作共贏的重要前提。因此,農民公共價值選擇的實現,不能以犧牲部分村民的切身利益為代價, 要完善農民利益保障和補償機制,為農民合法權益的實現進行制度供給。
5.3.1 由管理走向服務,尊重農民合法權益
尊重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倡導公共價值觀念的基礎前提,因此,要尊重農民的主體性地位,相信農民的創造力。在觀念上,要從替農民做主向服務農民轉變,從一元主導向多元參與轉變,在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和集體發展的重要決策中尊重并維護農民的意愿,保證農民的能夠在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中合理表達訴求。具體舉措而言:一是完善農民的利益表達機制。如依托村莊民主制度,在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中注重農民的實質性參與;注重調查研究,定期對村莊公共事務建設情況進行摸底,保證治理活動與村民實際需要緊密相關;定期召開村兩委、村民和涉農企業的三方洽談會,維護企業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二是建立決策問責制度。對于危害農民切身利益的治理活動,應當通過民主監督和法定途徑認真追責。三是要設計糾錯機制。公共事務治理由于外部條件的限制難免會出現政策偏差,對于應當通過目標管理的方式注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進行過程監督。治理活動中要做到過程跟蹤、適時介入和及時反饋,保證治理活動在正確的軌道中推進。
5.3.2 健全農民權益保障和補償制度。
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相矛盾的情況,即便是這樣,公共利益的實現也不能以犧牲部分村民的切身利益為代價,因此公共事務決策必須有配套規范的農民利益保障和補償制度的支持,尊重農民的合法權益。就完善農民權益保護機制的具體舉措而言:一是在實踐中要完善農民利益補償機制,既要依據法律法規,同時兼顧農民實際受損情況,通過雙方的理性協商來明確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標準;亦要拓展補償方式,根據農民意愿和實際需要,采取資金與實物、服務等綜合的補償方式;二是要強化補償的過程監管。在補償標準的制定中要防止各級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一刀切、一風吹,杜絕脫離市場實際的指令式作風。在補償發放中應由法定組織依法實施,避免拖欠補償和漏補錯補,防止基層政府截留和挪用。三是在管理上,要加強依法維權的宣傳教育,暢通農民申述和維權渠道,防止出現基層政府的“選擇性政策執行”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治理亂象,杜絕脫離農村發展實際需要,有損農民利益的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
5.4 利用關系理性以激發農民公共價值選擇
隨著歷史的發展,在農民觀念中占主導地位的關系理性逐漸被邊緣化,以往憑借“關系”就可以獲得大量資源、成為社會上層的現象日益為追求平等、注重才能的現代社會所不容。但處于轉型期的中國鄉村社會,現代性尚未扎根,傳統社會的大量遺留因子仍然發揮著影響。這些階段性特征,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以貼近實際的態度來看待“關系”.一方面我們應該承認,以“關系”為中心的文化網絡依然存在于鄉村社會并發揮著影響,農民對“關系”的看重,有利于調節鄉村社會的人際交往,為鄉村社會的和諧提供支撐。另一方面,現代社會最終依靠的是法律和制度,“關系”發揮作用的范圍應當局限在倫理道德層面和非正式領域,在鄉村社會生活中,尤其是公共生活應該僅將其看做是一種補充性調節手段而不應該過分的依賴。借助于傳統與現代兩種方式推動鄉村社會治理更符合鄉村社會的現實,既能夠緩解現代化所造成的人際交往的功利化取向和情感淡漠,也有助于鄉村社會形成更具人文關懷的現代治理結構。
5.4.1 推動村莊文化建設
關系理性是鄉村歷史傳統的積淀,為使之與不斷現代化的鄉村相契合,就需要通過村莊文化建設為其注入新鮮的內涵,通過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對其進行價值引領。目前,農村的普遍情況是農民的文化需求與村莊文化供給不匹配,這不僅制約了村莊傳統與現代的對接,同時難以為村莊的持續發展提供動力。因此,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中應盡快彌補文化建設的不足,致力于緩解文化供需結構失衡的矛盾,拓展農民獲取文化資源的渠道,豐富農民文化生活的實現形式。建議整合資源,加快推進農村文化服務設施建設,逐步形成覆蓋范圍廣、結構合理、發展均衡、功能完備的文化設施體系;以政府為主導,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逐步實現公共性文化與經營性文化并舉、層次分明、網絡健全、滿足多元主體個性化需求的農村文化服務體系,讓廣大農民分享文化發展成果。
5.4.2 發展村莊公益事業
公益在中國農村社會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大道之行,天下為公”的理念深深扎根于鄉土社會,“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禮記?禮運》),自古就是農村社會向往的“大同”世界。當前的公益事業已經與市場經濟緊密結合,諸多可行的現代管理和運營機制已被引入到公益事業的發展中。因此,公益事業一方面較容易為注重人際和善的農民所接受,另一方面可以為農民提供接觸先進知識和經驗,感知村莊公共價值的實踐途徑;不僅契合和諧村莊的傳統追求,而且能化解改革前期“原子化”帶來的陣痛。發展村莊公益事業:一是要堅持“民辦、民管、民收益”的原則,避免使農民公益組織成為基層政權的附庸。二是應適當予以資金保障和政策優惠,保障村莊公益活動的順利開展;三是鼓勵多元主體參與村莊公益。公益事業因其特殊性很難由政府或村莊單一運作。放寬村莊公益事業準入,允許有意愿有能力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到公益活動中不僅可以拓寬資金來源,而且有助于公益事業的全方位、持續性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