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反腐敗立法問題探究
【第一章】我國反腐敗法律保障分析緒論
【第二章】反腐敗立法保障的理論基礎
【第三章】我國反腐敗立法現狀與問題
【第四章】中外反腐敗立法經驗與啟示
【第五章】進一步完善我國反腐敗立法保障的對策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反腐敗法律制度構建結語與參考文獻
1 緒論
1.1 選題背景和意義
1.1.1 選題背景
腐敗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也是全世界各國共同需要解決的問題。腐敗之所以這么為政府和民眾深惡痛絕,是因為它的危害極大。腐敗的公職人員,不是因為職責辦事,而是看錢辦事,大大削弱機關辦事能力;腐敗的黨,損壞人民群眾的信任,動搖執政黨地位;腐敗的政府不足以受民眾信服,推行政策計劃不為公共利益,而為私利,影響政策的施行;腐敗擾亂社會秩序,敗壞了良好的社會氛圍,阻礙社會發展??v覽世界各地,腐敗的危害觸目驚心,有統計顯示,全世界光腐敗導致的損失就達 6000 多億美元,西北非國家腐敗政權更迭跟腐敗猖狂不無關系。腐敗對于一個國家的危害可見一斑,一個國家在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中,如果腐敗橫行,將嚴重影響頂層設計的執行,更進而對整個社會層面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對國家的歸屬感都有很大影響。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腐敗一直是政府治理過程中不容回避的問題,我國歷代領導人都高度重視腐敗的治理工作。雖然經過中央反腐敗斗爭的高壓態勢打擊,根據相關數據顯示,百姓對官員滿意度有所改觀。但是根據兩高的工作報告,2014年嚴肅查辦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1487件 55101 人,人數同比上升 7.4%.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 100 萬元以上的案件 3664件,同比上升 42%.查辦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 4040 人,同比上升 40.7%,其中廳局級以上干部 589 人。各級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3.1 萬件 4.4 萬人,同比分別上升 6.7%和 5.2%.其中被告人原為廳局級以上的 99 人,原為縣處級的 871 人。加大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判處罪犯 2394 人,同比上升 12.1%.人數之多,級別之高,表明當前腐敗現象依然多發,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而復雜。
1.1.2 選題意義。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這句話也適用腐敗的治理上,腐敗如果是敵人,那么我們必須摸清楚腐敗到底是怎么回事,腐敗產生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對癥下藥,根治腐敗頑疾。"打蛇打七寸"講的就是反腐敗必須要有一個正確的方法。如果采取不當的方法,不僅不會緩解腐敗現象,有可能還會適得其反。各個國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政府治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在經過了各種或是失敗或是成功的經驗摸索后,意識到法律是治理腐敗的重要手段。從世界組織提供的腐敗治理成效顯著的國家經驗來看,無一例外都把構建反腐敗法律體系,尤其是通過立法手段作為治理腐敗的解藥。我國對于腐敗鋪陳過多的道德評價、違紀處罰,而對關乎立法的解決方式探討較少或者是退到制度層面設計的其中一個方面,單拿出來去研究的比較少。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這為加強新形勢下反對腐敗、廉潔政治建設指明了方向。無論是懲罰還是預防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利用立法的功能,否則就無法有效發揮反腐體系的效力。這也正好切合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主題。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立法對于反腐敗而言,具有基本性和指導性作用,是開展反腐敗工作的重中之重,總結國內外學術界對于反腐敗領域的研究,雖然有些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不乏一些很有見地的意見,這些研究成果都是值得借鑒和分析的。
1.2.1 國外關于反腐敗立法的研究成果
1.基礎性理論研究
美國著名政治學者亨廷頓曾就現代化與腐敗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他認為,腐敗現象之所以會產生, 是現代化的推進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美國經濟學家謝萊法和韋欣尼從行為學的角度,將腐敗定義為"政府官員為了個人利益出售政府財產。"而著名經濟學家坎布南則從經濟學的角度提出了"尋租理論",將腐敗定義為普通的"經濟主體"為了追求個人經濟利益,在面對各種不同的選擇機會時,總是會優先選擇利益最大化的那種機會。國外對于腐敗根源的研究盡管并無定論,甚至會存在一些爭議,但是通過對國外理論的分析,不難看出對于腐敗根源的研究和追溯,這將為反腐敗立法提供理論基礎和理論注釋,同時為反腐敗理論的發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2.國際組織提出的理論。"國家廉政體系"理論是一個綜合性的理論,由"透明國際"提出,強調治理手段的整體性,把整個國家的廉政建設放在一個大的體系背景下,而不是孤立的依據比如刑法,也不是單一的機關比如司法機關,強調多方聯動,設計一個整體性的制度?!堵摵蠂锤瘮」s》提出的也是系統綜合預防的反腐敗策略,提出的理論觀點是不能僅憑單一的手段,而是充分發揮社會參與的力量,深入到經濟、政治等多個領域,并且充分運用多種司法、行政等手段工具,建成一個綜合的防護體系。
3.各國立法實踐研究
新西蘭重視廉政專員立法方面的建設,瑞典重視政務公開方面的法律建設,這些都是預防腐敗立法建設;瑞典重視對公務人員違反規定后的處罰,新加坡對公務員的很多指標及其違反后果做了規定,這些都是懲治腐敗立法建設。
1.2.2 國內關于反腐敗立法的研究成果
國內對于反腐敗的研究起步較晚,自建國伊始才開始重視,對腐敗及反腐敗的認識主要體現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講話和著作中,專門從事反腐敗研究的學者寥寥可數。
1990 年當代學者王滬寧發表的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腐敗與反腐敗-當代國外腐敗問題研究》一書開啟了國內對反腐敗問題的大門。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腐敗現象日益增加,政治氛圍也在發生不斷變化,反腐敗的學術研究地位也得到了提升,2000 年清華大學成立廉政研究室,各地大學相繼效仿,迅速提高腐敗問題在理論界和具體實踐界的關注度,至此,國內對于腐敗治理和反腐敗的研究成果的質與量都有了長足的發展。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加強國內的廉政法制建設己經到了刻不容緩、火燒眉毛的關鍵時期,但是反觀國內反腐敗立法現狀,存在著法律條文凌亂分散、層次不高,立法層面宏觀概括的問題,導致基層落實缺乏執行力。而對于如何解決上述問題,就需要從程序上切實提高廉政立法的必要性、條理性和可行性,但是國內并未形成統一觀點,存在較大爭議,研究集中在對問題的成因上,對策方面較少。具體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內容:
1.立法層面
深究我國腐敗問題的根源,排除歷史遺留因素、區域經濟基礎差異、當權者道德水準低下以及缺乏俸祿養廉的經濟條件等原因,不可否認,國內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反腐敗立法不完善,未能形成一套系統的、有效的法律規范機制,缺少對腐敗現象有效的預防、抑制和懲治的法律規定才是腐敗問題最不可忽視的因素,雖然,近年來黨和政府不斷加大反腐倡廉立法力度,健全法律規范體系,但是仍然任務艱巨。
2.法律權威性和目的性
受國外反腐敗研究的影響,國內研究反腐敗領域的學者大多數認為,中國的法律規定中,反腐敗立法的原則性規定已經在國家憲法和各種組織法中做出了明確表示,但僅建立原則性規定,這些都不能表明我國的反腐敗任務的完成。
究其原因在于:
1.外在因素影響
立法過程中,一方面要結合本國實際,另一方面也要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這樣就會導致法律會受到一些主觀因素的影響,例如國家主義法律觀等,我國反腐法律的制定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包括強制主義法律觀、國家主義法律觀在內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從而消弱了我國立法對于我國腐敗的有效控制。
2.立法缺乏系統性、權威性
正如前述我國在立法層面并不缺少法律,憲法及各種組織法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施細則上,反腐敗主要通過黨和政府頒布的國家政策、黨內制度、條文規定、行政通知、重要講話、地區條例等實現,推行專項反腐、集中反腐,對于開展反腐敗工作來說,專項反腐、集中反腐的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可能會具備某些優勢,比如具有時效性、針對性,能夠迅速打擊腐敗行為,但是這種狀態缺少長遠目的性,不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反腐法律并不缺位,但是遺憾的是立法缺少系統性和權威性,一系列的措施并沒有形成完善的反腐敗法律體系,缺少一部真正意義上具有權威性和專業性的法律來作為反腐敗領域的原則性法律規范,而只是在公務員法、行政法、刑法分則或者高院、高檢的通知、解釋和決定中分散涉及,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因此,立法應具有系統性和權威性,一方面,立法內容上要確定權利歸屬,立法技術上要保障腐敗打擊力度,權責明晰,對于權力不但要控制好,還要分配好,構建具有可行性、執行性和明確性的反腐敗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從法律本身角度而言,要注意法律條文的明確性,結合反腐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適時出臺司法解釋,引導執法者合理使用法律工具。
3.現實指導性不強
反腐敗法律的完善和合理如果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對于使用方法和使用時間沒有明確界定的話,將會導致法律在執行過程中,不能真正理解立法的意圖,導致反腐工作事倍功半,甚至會倒行逆施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在我國反腐敗領域的研究中,不僅僅是需要制定一套具有權威性、針對性、系統性的法律,而是構建一套具有現實指導意義的,能夠被司法者正確適用、被執法者合理實施的反腐敗法律體系,這樣才能確保法律能夠作為最尖利的刀,在最合適的時機直接插入腐敗的心臟,在反腐敗工作中發揮最大的效應。
4.缺少獨立執行部門
另外,還有一些學者建議在在立法過程中,改變以往多部門反腐、行政反腐的現象,設立獨立部門,以立法形式明確其權責,并獨立于其他部門機構,全面掌控反腐工作,實行反腐獨立,從而更有利于打擊以糾正國家機關內部的腐敗現象,提高反腐效率及成功率。
不可否認的是,由于起步較晚,對于反腐敗的理論研究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我國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在學術界,缺少反腐敗立法領域的專攻學者,除了少數高校開辦反腐敗研究所之外,并沒有將相關課程加入到高校教學計劃之中,研究經費相對匱乏,導致對于反腐敗方面的理論研究一直缺少實質性進展;在法律地位的設定中,先進國家一般會將懲治貪污腐敗放在各個部門法的重要位置中,公職人員的生活作風和行政權限也會有專門的法律來約束。我國雖然在 2005 年審議通過了《公務員法》,并且在國內若干個行政條例之中也有多項法律條目對公務員的行為做出了嚴格的指導和規范,但法律的自身價值因為個別原因還沒有發揮出它原有的價值。所以在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下,我國學者和專家正在努力理清立法與貪污腐敗之間的深層關系;分析貪污腐敗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危害,全面且具體的對我國針對貪污腐敗的法制建設進行可行性、有效性、規范性的建議。
1.3 研究方法
由于目前我國法治建設在反腐領域內還很薄弱,有許多尚待完善的地方,與反腐有關的理論或是著述也存在淺顯、松散的狀況,本論文將運用文獻研究法、歷史研究方法、對比分析法以及實證列舉法等,采取理論和實例并重、歷史縱向和國家橫向結合的方法,結合前輩前者們已經取得的豐富理論成果,對我國的反腐敗法律體系,專門從立法角度進行一些創新性的研究。主要思路是先從反腐敗立法的基本理論內涵導入,進而對反腐敗立法必要性進行深入考證,結合其他國家的新思路、新作法,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反腐敗立法應遵循的思路方法。
1.4 研究框架與創新點
1.4.1 研究思路
筆者試圖通過一個流程圖來直觀地反映自己的研究思路
1.4.2 創新點
1.提出了"反腐敗立法保障研究",并從現狀、問題、沿革等方面對反腐敗立法保障進行全面的分析,為反腐敗立法保障建構起一個相對比較完善的對策體系。同時結合中外反腐敗的實踐經驗,為我國反腐敗立法保障提供實踐指導和經驗啟示。尤其是提出的公眾參與,是最新的立法法修正案的亮點所在,也是在其他相關文獻里很少涉及到的。
2.對我國當代反腐發展脈絡進行梳理和總結,對建國以來反腐沿革進行了具體而深入的研究,在法治反腐的基礎上,提出立法保障,是角度的創新。
3.結合大量的現行法律法規,梳理國內外經驗啟示,運用對比分析法和實例分析法,內容翔實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