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利害人無力告狀、熱心公益者無權訴訟,這使大量涉及環境類社會問題繞道司法途徑,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近日,涉及環境污染等方面事項的公益訴訟,歷經多年波折,終有破冰之意。
2012年8月31日,經過三審,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決定中采納了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含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上述“決定”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最高法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磥?,新增的關于“公益訴訟”的條款是我國法制史上“十分重要的突破”。
多年來,國內的環境公益訴訟由于缺乏法律依據,面對多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大量的公共環境利益受損,卻鮮有人提起訴訟。直接利害人無力告狀、熱心公益者無權訴訟,這使大量涉及環境類社會問題繞道司法途徑,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公開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的一個關鍵點在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沒有解決?!芭e例來說,針對家門口被污染的河流,哪些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眼下,新增的“公益訴訟”條款,以三個關鍵詞明確原告的主體資格:“法律規定的”、“機關”及“有關組織”。
檢察機關做原告是一種妥協
中國環境公益訴訟歷史上的里程碑事件發生在2005年12月。
當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一車間發生爆炸。爆炸發生后,約100噸苯類物質\\(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嚴重污染,沿岸數百萬居民的生活受到影響。2005年12月7日,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發生后的一個多月,中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勁是等6人“代表松花江”發起了一場在司法界被認為具有典型性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汪勁等人深知,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直接利害關系”的規定,可能不被法院受理。于是引入鱘鰉魚、太陽島等自然物作為共同原告,構建一種新的“直接利害關系”。在周密準備訴訟文件后,由汪勁和北大法學院教授甘培忠自費前往哈爾濱辦理起訴。
兩位法學專家剛到達哈爾濱,一位黑龍江高院內部人士就私底下告訴他們,“你們千里迢迢跑來,但這案子的余地不大?!惫?,向法院遞交訴狀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拒絕受理。
中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懊總€人都像是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而其實沒法操作?!蓖魟鸥嬖V《瞭望東方周刊》,“檢舉和控告”是一個寬泛概念,類似向公權機關“報告”,與立法上的“訴權”不是一種性質。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要求,原告與所訴的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而環境公益訴訟多是為了保護公共環境利益,原告與案件本身無直接利害關系。
立法的困局未能影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地方的探索。2007年開始,貴陽、無錫、昆明等地相繼試點設立了專門受理環境訴訟案件的環保法庭。
在現行法律放寬訴訟主體資格前,貴陽、無錫兩地先行一步,放寬了對訴訟主體的“直接利害關系”要求。貴陽規定“兩湖一庫”管理局、環保局、林業局、檢察院等4家單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無錫則進一步將環保社團組織、居民社區物業管理部門也納入進來。
盡管對放寬訴訟主體抱著先行先試的態度,但無錫市環保法庭還是確定訴訟主體“以檢察院為主”?!斑@樣的選擇是妥協的結果,”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庭長趙衛民說,“以檢察院作為原告更大的好處是防止濫訴,因為檢察院作為國家機關最不可能代表私人利益,同時憲法也規定它有控告、檢舉、揭發他人的權利,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它可能不是最好的,卻是最恰當的?!?br>而學界和司法界對于檢察院的原告資格存在爭議。汪勁認為,在檢察院判斷、篩選案件的過程中,面對涉及地方政府的公益訴訟案件,如果檢察院選擇不起訴怎么辦?在人員、編制、財政收入與地方政府皆有關系的前提下,檢察院的選擇誰來監督。
趙衛民承認,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發起環境訴訟“的確沒有太多積極性”,畢竟檢察院沒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這方面的工作,再加上檢察院也不一定具備搜集環境公益訴訟證據的專業能力。
“零訴訟”與訴訟難
無錫、貴陽兩地的環保法庭試圖建立起一套環境公益訴訟的獨特立案規則和審判規則,這項工作被趙衛民形容為“像是造房子”。當時,“造好的房子”并沒等來“房客”。2008年5月無錫環保法庭成立,一直到2009年上半年,受理的環境公益案件仍然是零。
云南、貴陽的環保法庭也曾面臨同樣局面。昆明環保法庭甚至在成立后近20個月內無案可辦。這樣的局面與環保法庭成立之初的各界熱切期待形成鮮明對比。
據公開報道,全國范圍內共有15個省\\(直轄市\\)設立了77個環保法庭,但環境公益訴訟的案源普遍很少。從2009年至2012年6月,官方背景的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有6起,其中勝訴2起,調解結案3起。
2011年10月19日,云南曲靖中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組織就鉻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訴訟。這是國內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
進入司法程序的環境公益訴訟數量稀少,與此同時,涉及環境的糾紛事件數量卻不少。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涉及環境的來信數量已達8萬封左右,來訪數量約7萬批。當年全國法院一審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為1509件。另據不完全統計,眼下我國每年的環保糾紛案件有10多萬件,但起訴到各級法院的則不足1%。
即使在利益關系比較明確的環境案件中,法律維權之路也不大好走。據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統計,其辦理的環境案件中,超過30%的起訴長期不被受理,約25%的案件污染受害者敗訴,部分雖然勝訴但得不到有效執行,污染受害者勝訴且被執行的案件約占三分之一。有業內人士指出,在環境案例中,通過法律維權,要面臨原告資格認定以及鑒定舉證等難題,對普通公民和民間組織來說,事實上是艱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