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經濟學家巴澤爾是華盛頓大學經濟系資深教授。在新制度經濟學圈內享有很高的聲譽,以研究“排隊問題”和“奴隸制度的經濟分析”而成名。他從微觀經濟學角度研究產權和制度,其理論分析大多從實例出發,基于實例闡明自己的論點。因此,“制度的微觀經濟學案例分析”是巴澤爾教授研究產權和制度的特點。巴澤爾教授的產權研究成果集中體現于《產權的經濟分析》①一書,這無疑是我們理解他的產權思想最重要的文本。本文擬基于《產權的經濟分析》,就其中體現的巴澤爾產權理論的獨特視角進行分析,并闡述巴澤爾產權理論的現實啟示。
一、產權的相對性
巴澤爾教授基于產權只能部分界定這一客觀存在但卻被經濟學界所忽視的事實,看到了產權所具有的相對性,并從產權的相對性視角,強調必須區分法定權利與經濟權利,論述了從來不會有絕對的產權,以及權利的產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等思想。
巴澤爾指出:法定權利與經濟權利有關聯但也有區別。
法定權利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而經濟權利是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所能實現的權利。法律所規定的權利是經濟生活中實現權利的依據;但法定權利在經濟生活中很難完全實現。而法定權利在經濟生活中很難完全實現的原因,是存在著交易成本。巴澤爾以奴隸社會為例,指出奴隸是奴隸主的個人財產,奴隸主對奴隸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但奴隸主仍然不得不放棄部分權利,正是由于監督成本的高昂。巴澤爾對于奴隸社會的經濟分析,正是建立在法定權利與經濟權利的區分上,而其分析的美國奴隸制度則無疑是說明必須區分法定權利與經濟權利的最好例證。
這一基于產權相對性,區分法定權利與經濟權利的思想,在如今看來已經是不言而喻的了,然而在巴澤爾之前的產權經濟學家中,卻都不自覺地犯著將產權絕對化的錯誤。
在奈特和戈登對于道路利用和公海捕魚的研究中涉及產權之后,經濟學家們對產權一度表現出淡漠的態度,認為產權并不特別有用。這種觀點正是產生于對產權絕對化的理解,那就是權利“要么全部,要么沒有”。而權利“要么全部,要么沒有”的觀念,顯然與將產權絕對化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不無關系。由于將產權絕對化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把經濟權利與法律權利等同,于是權利被置于公共領域的情況在傳統上都被看作政府的錯誤。即便是奈特和戈登也暗示,如果政府把道路和捕魚業轉變為私有財產,有關的共同財產浪費就會消失。
②巴澤爾針對將產權絕對化的謬誤,指出把商品視為僅有一種屬性的同質實體,加之將經濟權利等同于法律權利,并把后者看作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那就會得出商品要么被擁有要么不被擁有的結論。③這就在理論上揭示了將產權絕對化謬誤的根源。
巴澤爾進一步闡明了從來不會有絕對的產權。因為絕對的產權意味著產權的充分實現,但由于產權的行使需要花費成本,產權人不能不考慮行使產權的成本,會對行使產權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進行比較。當行使產權的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時,進一步行使產權就是不劃算的了,因為繼續下去的凈收益將是負值。于是,產權人不得不放棄一部分權利。
因此從經濟學的視閾看,絕對的產權是不存在的。毋庸置疑,只要個人追求最大化和權利界定要耗費資源,那么產權永遠不會是完全界定的。
此外,也正是基于產權相對性的視角,巴澤爾指出在一個已經運轉的社會中,權利的產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即產權是不斷產生并不斷放棄的。這一動態而不是靜態考察產權的方法,在筆者看來,也是從產權相對性的視角引申而來。
二、商品(資產)屬性、權利分割與公共領域
在西方產權經濟學的代表性人物中,巴澤爾教授是從商品的多種屬性入手分析產權界定的困難,并進一步探討權利的分割,由此深入到公共領域,探討共同財產問題的學者。這一商品屬性—產權分割—公共領域的分析理路,也是巴澤爾產權理論的一個獨特視角。
巴澤爾指出,商品具有多種屬性,并因不同商品而異,要獲得有關商品的所有屬性的信息難度極大。因而,獲得全面信息的困難有多大,界定產權的困難也就有多大。由于全面測定各種商品屬性的成本很高,于是交易中存在攫取財富的潛在機會:交易中總會有一些財富溢出,進入公共領域,而個人能夠花費資源去攫?。ó斎灰M行成本收益的比較)。
巴澤爾進一步指出,商品的產權常常被分割,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分別擁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屬性。正是這種不完全的分離使得一些屬性成為共同財產,進入公共領域。不僅商品,組織的所有權也可以被分割。組織內部和邊緣的實物運作涉及許多商品及相應的許多屬性,多人共享這些屬性的產權。當產權在個人之間分割時,就會產生共同財產問題。譬如兩人或多人擁有一輛出租車,由于易損害屬性的難以客觀界定和據實分攤,未定價屬性的消費就如同是半免費的,于是部分程度上也就成為了共同財產。多人共同擁有大型機器的屬性、辦公大樓(寫字樓)的走廊和公用設施利用,均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巴澤爾所論述的共同財產,是與公共領域概念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概念,其內涵是因所有者放棄而進入公共領域的商品屬性。因而既非那些對其利用沒有任何限制(應當說難以限制)的財產,譬如歷史上英國村民共同利用以放牧牲畜和砍柴的公共土地;也非政府控制下的財產,因為一種資產處于公共部門的現象并不意味著被置于公共領域,處于公共部門的資產是被擁有的。巴澤爾意義上的共同財產是那些被所有者放棄的,因而進入公共領域的商品屬性。問題是,人們為什么要放棄部分商品屬性的權利呢?
巴澤爾論述道,假定所有權并未削弱,商品所有者可以自由地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行使對商品的所有權,那么權利不能完全界定只能歸因于所有者不行使所有權利的選擇。也可以說,人們是故意置其部分產權于公共領域中。毫無疑問,人們獲得、保持及放棄權利是一個選擇問題。人們在私人領域內直接采取這種行為,在公共領域內通過政府間接采取這種行為。當人們相信擁有產權的收益將超過成本時就會運用權利,而認為擁有產權的收益不足于彌補成本時就不會運用權利,從而使之置于公共領域內。由此可見,人們的選擇將會隨情況的變化而改變。
為闡明這一論點,巴澤爾以飯店、影劇院提供“差別免費”為例,說明所有者把價格定在足以補償成本的水平上,但仍將邊際單位置于公共領域中,因為消費者的邊際支付不等于邊際單位的成本。巴澤爾分析道,法律并不禁止所有者在其商品的每一屬性上收取邊際費用,但收取邊際費用要付出度量和監督成本。當所有者認為成本太高時,自然就會選擇將其置于公共領域。巴澤爾同時也指出,雖然一些財富進入公共領域的情況難以避免,但是人們可以采取措施以減少相關的損失。
巴澤爾特別指出,當把設備(資產)產權分割概念融入企業分析中,根本地改變了企業構成,表明企業的結構并不是獨立于市場條件的。而組織的結構形式顯然是要解決一系列的共同財產問題。
④對于不同物理特性的資本商品,或同一設備的不同屬性來說,攫取問題的嚴重性也不相同。于是,以不同的方式處理不同的屬性是有利的。設備單個屬性的產權安排,應使攫取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那些容易產生嚴重共同財產問題的屬性往往由組織所有,而不易產生共同財產問題的屬性則往往由個人所有。由此,巴澤爾教授明確表達了他關于組織的觀點:對產權被分割的實體的管理,需要組織。而解釋產權分割的格局則是組織研究的核心。
⑤巴澤爾進一步提出了治理權利配置的原則是:在各個當事人之間配置各個屬性的產權時,應當使在管理那些容易產生共同財產問題的屬性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當事人獲得對于這些屬性的權利。⑥
三、限制產權與價值最大化
在產權理論發展史上,巴澤爾是率先對于任何限制產權的行為都有害的傳統觀點提出挑戰的學者。人們通常認為,施加約束會限制個人的行動自由,任何對產權施加的約束都會“稀釋”產權,減少個人財產的價值,因此任何對產權的約束都是有害的。巴澤爾則指出,對產權施加約束,實際上就是繞過價格機制而分配資源。但繞過價格機制分配資源在瓦爾拉斯模型中是行不通的。經濟學家認為對產權的任何稀釋都是有害的觀點,顯然是受到了瓦爾拉斯模型的影響。然而市場經濟中的事實卻是:個人并不能任意使用他們的財產,他們的自由處處受到限制。例如,私人土地的使用必須遵循政府的規劃,私人房屋的出租也得遵守政府的有關規定,等等。
并且,不僅存在政府對個人產權施加的約束,經濟交往中還不乏私人自愿接受的約束。既然施加約束并非政府的“專利”,客觀上也存在著組織的或私人約法的限制,而這樣的約束顯然是私人自愿接受的約束;那么,財富最大化與所有權受到約束之間的矛盾就只是表面的、不真實的。
⑦于是,巴澤爾教授也就在他的產權理論中展示了另一個獨特的視角———客觀分析限制產權與價值最大化之間的關系。
第一,巴澤爾從產權分割入手,論述了由于產權分割而需要對產權運用方式施加限制,而此類限制并不會稀釋產權。他指出,在商品各種屬性的產權分割由不同個人擁有的情況下,為避免相互之間發生侵權行為,需要作出排他性規定。方法之一是對所有者運用其所有權的方式施加限制。這是因為,商品各種屬性的產權一旦分割給個人,其中一些人就可能染指別人所有的屬性,而要防止染指別人所有的屬性的事情發生,就要作出限制。巴澤爾以電冰箱產權為例,說明由于產權分割需要對產權運用施加約束。無論是新電冰箱出售(不管經過多少流通環節),還是舊電冰箱轉手,其中“制冷劑漏出”這一屬性始終留在生產廠商手中,表明廠家仍然是電冰箱某些屬性的所有者。而這些屬性歸廠家所有顯然要比歸消費者所有更有效率。如果“制冷劑漏出”這一屬性不歸生產廠商而歸各個買者,在簽訂銷售合同或轉讓合同時就會遇到麻煩。他還就大家都熟悉的保修說事:為防止對保修商品的不精心使用,廠家在保修條款中就會對用戶作出某些限制,這種限制無疑有助于區分廠家的質量責任和用戶濫用的責任。表面看來,限制“稀釋”了產權,但此類限制實際上可以降低缺乏必要限制所可能造成的浪費(即攫取成本),由此增加了交易的凈價值。
第二,巴澤爾論述了對所有權施加約束還有一個作用:防止所有者的資產被盜竊。而出于這一目的的產權約束同樣不會稀釋產權。他指出,資產面臨被盜竊的危險,因此所有權從來不是絕對安全的。個人可以采取措施防范盜竊,國家也有責任輔助個人保護自己的財產。
由于國家提供保護服務卻并不是對每個人分別收費,個人希望盡可能由國家來保護自己的財產,而不管國家支出保護費用的多少。國家雖有責任提供保護服務,但也要降低保護成本。于是為減少過多的保護支出,國家可以對個人行為加以限制。對此,巴澤爾以汽車防盜為例進行了很好的說明。
⑧如果說以上分析涉及的似乎是受限制者被動接受的約束,那么巴澤爾還將視線投向組織內部和私人交易者之間自愿接受的約束。他分析道,通過組織內的投票來配置資源,每個人都會受到其他投票者的制約而減少自己行動的自由。但有時人們還是愿意用投票的方法,說明他們贊賞這種相互制約。即便是在追求利潤的場合中也存在著大量的投票行為,如股份公司中的投票決策。這表明人們有時不想借助市場價格而愿意通過非市場機制來決定資源的配置。巴澤爾接著討論了私人交易者之間的相互限制問題,其列舉的案例之一,是一家獨立企業與克萊斯勒公司簽約,從克萊斯勒公司購進車體,改裝為可折疊車頂后只能賣給克萊斯勒公司??巳R斯勒公司經檢驗符合其所制定的技術標準,按約定價格購回改裝后的車體,并由改裝企業負責車頂質量的保修責任。巴澤爾分析的結論是:克萊斯勒公司對該企業的約束表面看限制了其產權,但這種限制恰恰有效地界定了產權。由于解決了檢測問題,該企業事實上成為車頂這一屬性的所有者,就要對自己所改裝的車頂的質量負責,從而基本上消除了逃避責任的行為,也因此從這一合約的履行中獲益。
四、個人在產權領域的作用
巴澤爾產權理論所凸顯的另一個視角,就是重視個人在產權領域的作用。西方產權經濟學除了在產權起源問題的研究中涉及到非正式制度安排,大量的分析都是針對正式產權制度而展開。于是在諾斯教授的著述中,我們看到的是產權理論、國家理論和意識形態理論層次遞進的研究框架。而“諾斯悖論”所欲說明的,也正是國家制定的產權制度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關乎一國經濟是增長還是衰落,就如同“成也蕭何敗也蕭何”。那么在正式產權制度分析中,能否在國家這一制度制定者之外,也加入個人的分析視角,考察個人在產權領域所發揮的作用呢?巴澤爾教授的產權理論對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巴澤爾雖然認同權利在存在政府權威的情況下產生,比個人運用暴力具有比較優勢,但他更加關注個人在產權領域的作用。他認為,不管締約方是個人還是組織,把所有的產權都定義為個人占有的權利是有好處的。因為不僅個人的目的清楚,而且任何組織的功能可以歸結為各種不同的權利由一個與它有關的個人向另一個人的讓渡。而個人的目的清楚,在于個人追求最大化。在他看來,不論何時個人覺察到某種行動能增加他們權利的價值,他們就會采取這種行動。這就是個人最大化的含義。并且這個道理是普遍適用的,個人最大化假設也是分析組織功能的基礎,對個人產權的研究能夠應用于所有的組織和所有的社會?;谶@一理解,巴澤爾指出人們對資產的權利是自己努力保護、他人企圖奪取和政府保護程度的函數。于是產權不是絕對的,能夠通過個人的行動改變。雖然政府要參與私人權利的確定和保護,但在許多這種活動中個人比政府具有比較優勢。所以他堅信,對權利形成的研究必須考慮個人的作用。
德姆塞茨在對蒙特哥奈斯印第安人的研究中,指出新的權利對應于新的經濟力量而產生,假定隨著共同財產資源價值的增長,人們越來越可能確定對它的權利。巴澤爾對其觀點評論道,這一觀點的含義是:權利在從財產獲益的能力的意義上來說,主要是一個經濟價值而不是法律概念的問題。
但德姆塞茨并未探索權利的新舊概念之間突破的本質,未能系統地貫徹到底。而其他學者應用了德姆塞茨的觀點,也未能擴展他的研究方法。巴澤爾指出必須對權利形成這一尚處于萌芽狀態的分析加以闡述和拓展,以說明隨著權利價值的上升或下降,個人如何更為謹慎或更不謹慎地界定權利。
巴澤爾論述道,人們獲得、保持及放棄權利,是一個選擇問題。當人們相信擁有產權的收益將超過成本時就會運用權利,而認為擁有產權的收益不足于彌補成本時就不會運用權利。因此,是否將商品某些屬性置于公共領域中是所有者的選擇,他們能改變保留的權利及放棄的權利。在擁有一種屬性勝過置它于公共領域的情況下,商品所有者會在合同更新時作出適當的變化。但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要重新獲得已置于公共領域的屬性就只有花費資源。對于合同期間價值增長的屬性,如果合同當事人并未在合同中作出規定,還可能產生糾紛。在產生糾紛的情形下,當事人將把他們對法院裁決和解決糾紛的其他方法如仲裁與私下解決所可能產生費用加以比較,從中選擇認為成本最低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的決定影響權利的界定。即便考察法院在權利界定中的作用時,巴澤爾也看到了私人訂約者起著對法院作用的重要補充作用。他從兩個方面分析了私人訂約者對法院作用的重要補充作用,即(1)謹慎擬就的合同,預見到潛在的容易發生的糾紛并作出規定。如果發生糾紛訴諸法庭,有利于法院對權利作出明確界定。(2)普通法常常吸收私人合同中重復出現的特征。訂立新合同時,訂約人根據變化了的情況可以按其意愿作出新規定,只要這些規定與法律的基本原則不相違背,法院就將尊重這些新規定并給予重視和采納。
巴澤爾進一步考察了私人產權與政府行為之間的關系,指出追求最大利益的個人只有在能得到好處時才會采取行動,人們必須有能力判斷政府行為會對誰有利,對誰不利。為此,他以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為例,說明不管是哪一種公共交通體系,其中都存在著特殊的私人產權。在公共交通體系中,司機不是單干戶,他按照所簽合同,以勞動交換工資。若是在正常工作以外增加出車次數,必須給其激勵。這表明,司機控制著自己勞動量支出的權利,而多出車就是用這種權利去交換某些其他權利。同樣,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的調度、保養等人與司機一樣,該給的產權也必須給他們,否則城市里就見不到公共汽車了。
⑨只不過對于私人運營的公共交通系統,則還需考察讓司機跑車而受益者??梢?,哪怕是政府出資建立的公營的公共交通系統,其中也要承認私人產權的存在。
而在其對于價格控制的分析中,巴澤爾發出了管制當局究竟在管制什么的呼聲,詳盡分析了在美國政府于 20 世紀70 年代對于汽油價格實行管制期間。買賣雙方都能在價格之外作出邊際調整的事實,并不無幽默地寫道,買賣雙方共同為降低價格控制所帶來的損失而作出邊際調整的常見例子,就是將一種不受控制的產品(潤滑油)與汽油搭配出售。于是,“在歷史上,汽車還從來沒有比這一時期更好地得到潤滑過?!雹獍蜐蔂枌Υ说贸龅姆治鼋Y論是:只要產品的邊際成本不等于邊際收益,總會產生一種平衡的力量使之趨于相等。
即便是政府施加限制造成的邊際成本不等于邊際收益,人們也會進行調整,只不過由于調整成本非常高,最終產量將大大低于市場調整下的產量。
五、巴澤爾產權理論的現實啟示
西方產權經濟學對于現代經濟學的發展是有所建樹的,交易成本、產權和產權制度等概念早已登堂入室,成為現代經濟學的明星概念。通觀產權經濟學在新古典傳統內的發展,巴澤爾的產權理論可謂是獨樹一幟,令人矚目。巴澤爾產權理論的獨特視角和分析結論不僅推動了產權理論的發展,而且具有現實意義,正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無疑也能夠從中獲得某些啟示。這也正是筆者在十一年前即選擇《產權的經濟分析》作為博士課程教學內容的主要原因。前文已經闡述了巴澤爾產權理論的獨特視角,以下就巴澤爾產權理論的現實啟示陳述筆者的看法。
其一,巴澤爾基于產權相對性視角的分析,得出了產權只能部分界定的研究結論,這就突破了產權必須完整界定的絕對化觀點。由于界定產權有資源耗費,存在著交易成本,人們不可能不考慮界定產權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當界定產權的邊際收益等于界定產權的邊際成本時,理性的產權人顯然不會要求進一步界定產權。因此,從來就沒有絕對的產權或完整的產權。然而,對于產權只能部分界定的事實,西方學者(包括此前的產權經濟學家)卻長期熟視無睹,于是巴澤爾針對將產權視為絕對的謬誤,從理論上進行了揭示并提出了批評。這就打破了產權能夠完整界定的神話,其理論意義是顯見的。巴澤爾基于產權相對性的視角,所得出的產權只能部分界定的研究結論,對于轉型中的中國推進產權改革無疑具有啟示作用。長期以來,大陸學人在論及企業改革時,對于仍然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中,大都歸結為改革不到位,產權仍未清晰。有人甚至直陳:國企的問題就是產權未能完全界定清楚。針對如此籠統的提法,我們不禁要問:產權清晰等同于產權完全界定清楚嗎?難道中國企業的產權改革可以置界定產權的交易成本而不顧嗎?企業產權改革的目標,是要實現企業資產權利束中的各項權利清晰,皆有其主,而并非要實現產權的完整界定。只要企業資產權利束中的各項權利皆有其主了,產權也就清晰了。此后,產權人在行使權利時,也不會無視交易成本而完整界定自己的產權。所以,如果企業資產權利束中的各項權利尚未清晰歸屬到產權主體,那就是產權尚未清晰,需要進一步深化產權改革。一旦企業資產權利束中的各項權利清晰歸屬到產權主體,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也就不能籠統歸結為產權沒能完整界定了。
其二,巴澤爾基于“商品屬性—產權分割—公共領域”的分析理路,將其產權研究視點投向了置于公共領域的共同財產,分析了共同財產形成的原因,以及相應的攫取問題和糾紛問題。這一理論視角在西方學者(包括此前的產權經濟學家)中也是前所未有的。無需贅言,只要將產權絕對化,就必然無視共同財產和公共領域的存在,也就不會引申出攫取問題和糾紛問題。巴澤爾教授的這一理論貢獻,對于我們同樣是有現實啟示的。我們所面對的商品和資產同樣具有多種屬性,只要商品和資產的多種屬性分別歸屬不同的產權人,公共領域也就客觀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自然不可避免。于是,需要我們正視這一領域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并由此指導現實經濟社會中此類問題的解決?;诎蜐蔂柈a權理論的這一視角,有助于我們解釋為什么產權主體之間會產生經濟糾紛,以及尋求正確處理糾紛的途徑和方法。行文至此,還得提到國內有人對于所謂巴澤爾困境的誤讀,認為這一困境首先由巴澤爾提出,大意是離開了清楚界定并得到良好執行的產權制度,人們必定爭相攫取稀缺的經濟資源和機會。這一說法顯然同巴澤爾教授明確提出的產權只能部分界定,產權分割的現實中存在共同財產和公共領域等論點相左,而與奈特和戈登的觀點倒是一致的。
其三,巴澤爾對于產權限制與價值最大化的分析,基于現實中客觀存在的對于私人產權的限制,分析得出:不僅組織內部和私人交易者之間自愿接受的約束不會影響價值最大化,而且為防止因產權分割染指別人的屬性而對產權運用方式施加限制,以及國家對所有權施加約束以防止所有者的資產被盜竊,都與產權稀釋而影響價值最大化無涉。正是基于這一客觀分析產權限制與價值最大化關系的視角,巴澤爾突破了所有對產權的限制都會稀釋產權從而妨礙價值最大化的傳統觀點。巴澤爾的這一分析給予我們的現實啟示是:并非所有對產權的限制都會導致價值最大化的受損,因而理論上需要分析哪些對產權的限制是必要的,不會影響其價值最大化;而哪些限制是真正稀釋了產權,從而妨礙了價值最大化?;诖?,對于現實中種種維權行為,也得具體分析其產權受到的限制是否真正稀釋了他的產權,是否導致了其利益受損,而不能僅僅因為產權受到了限制就要求維權。譬如,如果產權人在非經營性房產中從事經營性活動,并因產生糾紛而被停止于此的經營活動,于是提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要求維權,這樣的維權要求就是法律所不能支持的。因為對其限制的實質,正是防止他對別人的侵害。
其四,巴澤爾產權理論十分重視個人在產權領域的作用。他既分析了個人在產權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又明確指出無論是在私營系統還是公營系統中都存在著私人產權,并從理論上闡明了必須尊重私人產權的道理。巴澤爾的這一分析,至少給予我們兩個方面的現實啟示:首先,既然人們獲得、保持及放棄權利是一個選擇問題,那我們就必須尊重有行為能力的個人的選擇,尊重個人的選擇就是認同他們在產權領域所發揮的作用。對因個人選擇而產生的糾紛的處理,也要充分尊重他們對于解決糾紛途徑的選擇。其次,既然私營系統和公營系統中都存在著私人產權,其運作都離不開私人產權,那就要尊重私人產權。其實巴澤爾所說的私人產權,就是我們習慣表述的私人權益。無論在公有企事業單位,還是在非公經濟組織中,都必須尊重私人權益,這是組織正常運作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任何組織都是人的組織,由個體按照一定的結構組成并運作,離開了個體,何來組織可言。
對于組織中私人的權益必須予以尊重和保障。從轉型期中國的現實看,私人權益不僅在私營系統中常常受到侵害,即便是在公營系統中也難以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基于巴澤爾產權理論的分析,無論是私營系統還是公營系統中,都必須給予其中每一個個體的私人產權以應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