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P2P網貸平臺行業監管探究
【第一章】我國P2P網絡借貸監管困境研究導論
【第二章】P2P網絡借貸及國外實踐
【第三章】中國P2P網絡借貸發展現狀
【第四章】中國P2P網貸風險分析
【第五章】國外P2P網絡借貸監管的經驗借鑒
【第六章】中國P2P互聯網借貸的監管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P2P網絡借貸立法監管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6 章 中國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建議
根據前幾章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國監管缺失,P2P 網貸行業隱藏著巨大風險,而且各類風險已經逐漸暴露出來,給社會各界帶來慘重損失,只有盡快實施必要的監管,才能降低該行業的風險。在借鑒國外對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經驗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下面從監管原則、監管主體、監管細則以及外部環境四個方面提出對我國P2P 網絡借貸監管的政策建議。
6.1 確立監管原則
第一,風險容忍原則。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在各個方面還不成熟,肯定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問題,因此需要給 P2P 網絡借貸行業留有一定的空間,容其犯錯。監管部門應該對這種創新的金融組織模式保持適度容忍的態度。在我國,由于金融制度、征信體系等不健全,P2P 網絡借貸經營模式呈現多樣化現象,針對這一現象,也不能簡單地將其認定為非法,或對其進行妨礙限制,而應該認真地分析其中的風險水平,然后通過政府監管使其走上有序規范的軌道上來。因此對于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既不能過度嚴厲監管,又不能對其縱容不管,要防范重大風險。
第二,消費者保護原則。由于 P2P 網絡借貸交易門檻低,投資者眾多,一旦風險爆發很容易影響社會穩定。因此要使 P2P 網絡借貸持續健康發展,加強消費者保護至關重要。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強化消費者保護是最重要的監管目標之一,美國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對 P2P 網絡借貸監管中,美國監管當局對于消費者的保護主要關注三個方面:其一,所有消費者一律平等;其二,注重個人隱私的保護;其三,對消費者的培訓與教育?;谖覈壳盃顩r,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安全以及借款者個人信息安全是當前我國 P2P 網絡借貸消費者保護的重點。
第三,監管一致性原則。由于金融監管標準可能會存在差別或模糊領域,因此許多金融機構為了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他們會選擇依照比較寬松的標準開展業務,這種行為就被稱作監管套利,可見,監管套利是由監管的不一致性引發的。例如,對于保證本金模式的 P2P 網絡借貸平臺來說,其界定的經營范圍應只是提供金融中介服務,然而在運營過程中卻從事了擔保類業務,實際上獲得這部分收益就是監管套利。因此,監管當局應依照“金融業務相同則受到同樣監管”的原則制定金融監管規則,從而保證不論是P2P網絡借貸平臺還是傳統的金融機構,不論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何種經營模式,只要從事著相同的金融業務,就應得到一樣的監管,確保監管的一致性。
6.2 明確監管主體
明確監管的主體是實施監管的首要任務,可以做到各盡其責,避免重復監管。根據國外實踐,英國的 P2P 網絡借貸行業由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監管,美國的證監會(SEC)負責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問題。具體到我國,2015 年 1 月 20 日,銀監會進行架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 P2P 網絡借貸劃歸至該部門監管,這就意味著銀監會成為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主體。這一舉措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 P2P 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合法性獲得認可,另一方面監管主體的設立有助于推動 P2P 網絡借貸監管方面的各項制度的落實。但是由于我國信用體系的不完善、民間金融的涉及到的人群眾多且關系復雜,僅靠銀監會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我國可以嘗試采用多元化、體系化的監管主體模式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進行監管。這就需要根據 P2P 網絡借貸的不同經營模式,建立以銀監會牽頭,其他政府部門配合的監管體系,同時應該賦予地方政府機構一定的權力,明確監管職責。
6.3 制定監管細則
6.3.1 市場準入機制
P2P 網絡借貸本質屬于金融行業,在交易過程中扮演著金融中介的角色,其作為金融中介新的組織模式,對整個社會的投融資需求發揮著重要作用。正是由于 P2P 網絡借貸作為金融中介發揮著如此重要職能,所以各國對其都有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方面的條件。然而,在我國,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門檻相當低,接近于無門檻狀態,P2P 網絡借貸平臺只需到工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獲得工信部頒發的 ICP 許可證,增加經營范圍就可以開展業務了。如此簡單的注冊公司就能從事類似金融業務,又不會受到金融機構那樣嚴格的監管,導致各類企業爭相進入 P2P 網絡借貸行業,造成整個行業發展混亂。
2013 年和 2014 年,陸續爆發 P2P 網絡借貸平臺提現困難、跑路欺詐等事件,使投資者損失慘重。因此亟需建立嚴格的行業準入和退出制度,設置嚴格的門檻,以此規范 P2P網絡借貸行業發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約束:一是設立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從根本上杜絕那些沒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混入 P2P 網絡借貸行業;二是明確從業人員基本素質,這樣有利于規范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日常運營與管理;三是確定風險控制指標,比如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金的比例等等,保障 P2P 網絡借貸平臺合理確定相關業務的最大規模,防范企業超負荷經營。
6.3.2 運行管理機制
目前,銀監會對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還未發布明確的監管細則,僅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強調規范監管紅線,采取法律不禁止即可為的監管態度。比如,2014 年 4 月銀監會高層提出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四條紅線:一是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①。然而,由于 P2P網絡借貸平臺金融中介的特殊性質,僅僅依靠負面清單形式進行約束還遠遠不夠,仍需要切實可行的具體監管細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制定 P2P 網絡借貸資金的托管與清算管理辦法,監測 P2P 網絡借貸資金流向,P2P 網貸資金應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或銀行進行托管、結算和監督,并且必須經監管機構認可,同時 P2P 網貸的資金必須由監管機構進行嚴格全程監控,可以有效防范操作風險。
此外,針對目前我國保證本金模式平臺存在嚴重的流動性風險,大量平臺出現提現困難事件,這一資金托管清算管理辦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該事件的發生率,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2015 年 2 月 10 日,民生銀行網絡交易資金托管平臺上線,這是首家銀行專門為 P2P 網絡借貸搭建的資金托管平臺,這個托管平臺堅持實名認證、監控交易行為,同時明確了資金流向,對于規范 P2P 網絡借貸行業起著重大作用。
第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規定 P2P 網貸平臺必須按時公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披露其經營信息、風險信息、財務信息、管理信息等,這不僅有助于增加行業透明度,而且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借款者權益,進而提高他們對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信賴感。另一方面,規定 P2P 網絡借貸平臺實時更新信息,并對異常情況作出風險提示,消除投資者的恐慌心理。在這一方面國外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做法值得我國學習借鑒,Zopa 平臺會實時更新借款者相關信息,搜集基于用戶特征所形成的統計數據,使用戶能夠更及時清晰地了解平臺信息;Prosper 平臺會在其網站上列示出該平臺的借款總金額、借款人數以及各種產品的詳細說明,而且 Prosper 平臺上的數據資源豐富,可以利用這些統計數據進行學術研究。因此,我國的 P2P 網絡借貸行業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促進行業健康穩步發展,這就需要監管機構提供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準,規范 P2P 網絡借貸平臺實時更新的信息。
6.3.3 市場退出機制
隨著 P2P 網絡借貸平臺數量不斷增加,競爭會越來越激烈,難免會出現優勝劣汰現象,一些 P2P 網絡借貸平臺將很可能會被市場淘汰。由于 P2P 網絡借貸平臺涉及的利益關系主體多,范圍廣,如果沒有一個合理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設置,會直接造成借貸雙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甚至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不良影響。下面從兩個方面闡述在制定市場退出機制過程中應關注的焦點。
首先,要確定 P2P 網絡借貸平臺退出機制的處理原則,為制定進一步措施提供依據。傳統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對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影響較大,因此,一般來說,由金融監管部門啟動其市場退出機制。而 P2P 網絡借貸平臺作為金融中介公司,應該由其監管機構根據網貸平臺存在的不同風險采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
其次,需關注投資者利益保護。在 P2P 網絡借貸平臺市場退出的過程中,保護投資者至關重要。因此,監管部門應對 P2P 網絡借貸市場退出做出嚴格規定,第一,清算小組應在一定日期內提前發出公告,警示借貸雙方 P2P 網絡借貸平臺存在風險,同時,要求借款者在一定時期內償還貸款,如果超過一定時期投資者還沒有收回貸款,P2P 網絡借貸平臺應該先行墊付;第二,由于多數 P2P 網絡借貸平臺存在沉淀資金,可以建立投資者風險基金,利用此基金,在 P2P 網絡借貸平臺退出市場時,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減少損失。
6.4 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6.4.1 加強 P2P 網貸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包括兩方面,一是遵守貫徹國家法律法規;二是監督保護行業內自律準則及行業成員。行業自律在維護市場穩定、促進公平競爭與行業有序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各國監管經驗中,行業自律性的強弱成為市場穩定與否的關鍵因素。相對于政府監管,行業協會監管更加市場化,更容易貼近經濟規律,并有針對性的對行業進行規范指導,解決行業問題。目前我國已有一些地區成立了一些 P2P 網絡借貸自律組織, 如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和上海網絡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等,但所覆蓋的區域有所不同,制定的行業標準也有差異,不利于投資者做橫向比較。因此,亟需建立全國性的 P2P 網絡借貸自律組織,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進行規范,需要建立 P2P 行業標準,進行數據統計,同時要提高 P2P 網絡進行借貸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對其進行道德教育、業務技能培訓以及相關法規的宣傳,這將會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健康規范發展起重要作用。
6.4.2 推進 P2P 網絡借貸法律體系建設
完備的法律體系可以為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提供有力支撐。美國關于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相關法律相當嚴密細致,但是過于苛刻,不利于 P2P 網絡借貸的發展。因此,我國要充分借鑒美國立法的經驗教訓,綜合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P2P網絡借貸相關法律建設:第一,加強基礎性立法工作,要結合于 P2P 網絡借貸的特點,整理與 P2P 網絡借貸相關的法律,例如,針對其網絡化特征,P2P 網絡借貸平臺需要遵守《電子簽名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并加快制定關于網絡個人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加快制定 P2P 網絡借貸專業法律,出臺有針對性的監管細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行業準入與退出機制、資金的管理等,規范 P2P 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第三,加快修訂現有法律法規,對現有法律法規中不適用 P2P 網絡借貸的相關條款進行重新修訂,如《票據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6.4.3 完善社會征信體系
相比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我國的社會征信體系尚不完善,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沒有獲得他人授權的條件下,任何人無權查詢他人的信用報告,因此,P2P 網絡借貸平臺和投資者在沒有借款者的授權情形下,是無法查看借款者的信用信息的。在這種情況下,P2P 網絡借貸平臺只能要求借款者自己提供一些個人信息來判定其信用等級,導致 P2P 網絡借貸平臺對借款者的信用等級評價缺乏客觀性。因此,P2P 網絡借貸行業需要建立征信體系。
首先,P2P 網絡借貸平臺要與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對接,在取得借款者授權的情況下,允許 P2P 網絡借貸平臺查詢借款者的信用記錄,同時為了完善個人信息記錄,應允許 P2P 網絡借貸平臺將在其平臺上出現逾期、違約行為的借款者信息傳到征信系統中。
其次,P2P 網絡借貸行業間要實現信息共享,使得不同 P2P 網絡借貸平臺對借款者信息共享,這就需要行業自律性較強的基礎上,由 P2P 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一個 P2P網絡借貸行業征信系統。但這里存在這樣一個問題:由于不同 P2P 網絡借貸平臺采用的信用評級標準不同,如何將其轉化為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呢?這里仍需要行業協會牽頭,選擇幾家資質良好、風險控制水平較高的 P2P 網絡借貸平臺共同設計一個統一的信用評級體系,所有 P2P 網絡借貸平臺根據統一的信用評級體系,將各自的客戶信息轉化為統一標準的信用信息,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征信系統進行實時更新。
最后,建立健全關于征信體系的法律法規,為個人征信體系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證建立征信體系的整個過程有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