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P2P網貸平臺行業監管探究
【第一章】我國P2P網絡借貸監管困境研究導論
【第二章】P2P網絡借貸及國外實踐
【第三章】中國P2P網絡借貸發展現狀
【第四章】中國P2P網貸風險分析
【第五章】國外P2P網絡借貸監管的經驗借鑒
【第六章】中國P2P互聯網借貸的監管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P2P網絡借貸立法監管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5 章 國外 P2P 網絡借貸監管的經驗借鑒
P2P 網絡借貸起源于英國,隨后在美國獲得更大地發展與突破,我國的 P2P 網絡借貸的經營模式也是參考國外的基本模式建立起來的,通過以上章節闡述,可以看出由于現階段我國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監管的缺失,各種風險已經暴露出來,P2P 網絡借貸行業亟待監管,因此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監管經驗,為我國的監管政策提供一定的參考。本章分別從美國和英國兩個國家對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經驗進行闡述。
5.1 美國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經驗
5.1.1 監管主體明確
美國對于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實行多部門分頭監管,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同監管的框架,主要的監管機構包括美國證監會(SEC)、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美國審計總署(GA0)等,其中,美國證監會是 P2P 網絡借貸的核心監管機構。
美國證監會和州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投資者保護,重點監管 P2P 網絡借貸平臺是否按時披露規定信息,所披露信息是否具有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完整性。P2P 網絡借貸平臺要每天至少一次向證監會提交報告,而且每天還要將貸款列表上交證監會。如果出現 P2P 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信息或誤導消費者的信息,該平臺要承擔相應責任。一般來說,P2P 網絡借貸平臺在各個州開展業務前,不僅要經證監會批準通過,還要向各州證券監管機構申請注冊。CFPB 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金融產品及服務的相關法律和監管條例,促進 P2P 網絡借貸市場高效運行,當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消費者遇到不公平交易時,會第一時間向 CFPB 報告,以糾正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錯誤。GA0 則負責對 P2P行業網絡借貸進行研究分析,并就該行業的監管作出決策。
美國的這種監管框架體系與其功能監管理念相吻合,即強調對發揮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機構所開展的類似業務與金融活動進行大體相同的監管①。但是由我國與美國制度基礎不一樣,監管理念不一樣,所以我國在吸收美國成功監管經驗的同時,要避免直接照搬。
5.1.2 市場準入門檻高
美國監管部門在早期就將 P2P 網絡借貸定義為“證券化”產品,而且,對于 P2P網絡借貸的法律性質給予了明確界定:借款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借貸行為屬于自由交易,是直接融資行為。Prosper 平臺向投資者發行貸款票據屬于美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行為,應納入證券監管的范圍,由證監會進行監管,同時還規定要按照《證券法》的要求注冊,美國證監會設立了很高的市場準入門檻,需要有 400 萬美金的注冊資本。通過SEC 注冊登記,獲取了注冊證券經營資格后,才可以開展 P2P 網絡借貸業務。此外,如果想要向某州居民發售收益權憑證,還需要在選定的州證券監管部門登記,這樣可以有效阻止那些經營模式較差的新參與者加入。在美國這樣活躍的創業市場里,目前只有兩家營利性 P2P 網絡借貸平臺嶄露頭角,成為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典范。
5.1.3 法律體系嚴密
在美國,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立法周密細致。其中美國的《證券法》與《多德弗蘭克法案》最為嚴格,美國的證監會要求 P2P 網絡借貸平臺每天向其提交報告,使得 P2P 網貸平臺終日忙碌于登記報告等事項,很大程度上提高了 P2P 網絡借貸公司的監管成本?!抖嗟赂ヌm克法案》又賦予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與美國審計署對 P2P 網絡借貸監管的權利,使得美國對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強度進一步增大。此外,由于 P2P 網絡借貸平臺開展了金融服務,因此還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如《真實借貸法案》(Truth-inLengding Act)、《信貸平等機會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等金融法律;由于 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全部通過互聯網辦理,因此還需要遵守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包括《資金電子轉賬法案》(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電子簽名法案》(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National Commerce Act)、《個人隱私及數據安全法》(Privacy Data Security Laws)等。P2P 網絡借貸平臺在各個州開展業務時還須遵守各州的相關法律。
嚴密完備的法律使得美國的 P2P 網絡借貸行業能夠規范發展,也保護了市場上消費者的權益,但是過于繁多嚴苛的法律也給 P2P 網絡借貸平臺施加了很大壓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國 P2P 網貸行業的發展。
5.1.4 信用體系完善
完善的信用體系可以使 P2P 網絡借貸平臺更加容易區分識別各類風險,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美國是個人信用體系最發達的國家,由信用中介機構體系、信用立法體系和信用執法機構組成,其信用體系屬于市場主導型模式,這一體系中的征信系統和評級系統是有民營機構組成的,獨立于政府,這一系統的管理與運作完全市場化進行,提供的都是有償服務,而且信用信息更加全面。每個美國公民都擁有“社會保險號”,記錄著美國人一生的信用記錄,而且信用記錄實現了普遍共享。這樣發達的信用體系可以為P2P 網絡借貸平臺提供專業全面的資信調查、信用評級以及貸款追收等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征信公司則通過向 P2P 網貸平臺提供相關數據來獲取收益。Prosper 平臺在對借款者進行等級評定時,就會參照借款者在益百利(Expetian)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分,為 P2P 網絡借貸平臺上的出借者進行選擇提供了依據,從而保證交易的安全穩定,而且提高了交易效率,促進了 P2P 網絡借貸的發展。
5.2 英國 P2P 網絡借貸的監管經驗
5.2.1 監管主體明確
英國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分為以下兩個時點:第一個時間段在 2010 年之前,英國的 P2P 網絡借貸行業其實并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大多數的 P2P 網絡借貸平臺沒有作為金融服務進行監管,而只有少數 P2P 網絡借貸平臺受到英國公平貿易局監管,例如Zopa.第二個時期是 2010 年以后,也就是卡梅倫上任后,英國的金融監管框架做出了新的變革,將原來的“三方監管體制”,即英格蘭銀行、財政部、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共同管理體制取消,把金融監管的權利重新賦予英格蘭銀行,旨在維護金融穩定,同時撤銷了金融服務管理局。而且,英格蘭銀行又新設立了三個部門,分別是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審慎監管局(PRA)以及金融行為監管局(FCA),FPC 負責金融市場宏觀審慎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提高風險抵御能力;PRA 負責對銀行、保險、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FCA 則主要負責對上述各類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具體監管框架如下圖 5-1,由于 P2P 網絡借貸平臺還沒有達到進行審慎監管的程度,FCA 就成為了它的主要監管者。2014 年 3 月 6 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出臺《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①,這就使得 P2P 網絡借貸正式納入 FCA的監管范疇。FCA 的監管目標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恰好與英國 P2P 網絡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相吻合,這樣 FCA 便成為了 P2P 網絡借貸合適的監管者,有利于促進英國 P2P網絡借貸行業更健康快速地發展。
5.2.2 行業自律性強
英國的行業自律性較強,英國 P2P 金融協會在規范 P2P 網絡借貸行業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2011 年 8 月 15 日,英國 P2P 金融協會(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成立,Zopa、RateSetter 和 Funding Circle 這三家 P2P 網絡借貸平臺是英國 P2P金融協會的初始成員,協會的宗旨是保障 P2P 行業有序快速發展,并促進對 P2P 行業的有效監管。P2PFA 對 P2P 網絡借貸平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具體情況如下: 最低運營資本金要求:P2P 網絡借貸成員平臺擁有能夠滿足三個月運營成本的資金,并且不得低于兩萬英鎊。成員平臺需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十八天內將年度報告遞交協會,同時協會將安排相關公司對其進行年報審計; 客戶資金隔離:協會成員平臺應將客戶資金存放在獨立的銀行賬戶中,與公司的資金相隔離,而且協會每年會對其進行審核; 平臺規則清晰:要有健全的合同條款;成員平臺不能成為本平臺的借款者;成員平臺須公示貸款相關指標,如實際違約率、預期違約率等;④公平處理投訴:成員平臺要制定清晰地投訴處理方案,確??梢怨郊皶r地解決消費者投訴。
5.2.3 信息披露制度嚴格
信息披露制度嚴格,可以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在對 P2P網絡借貸平臺調查過程中發現很多平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問題,如虛假記載,故意遺漏重大信息,過分強調收益,隱瞞風險等。因此,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尤其重視P2P 網絡借貸平臺對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在 2014 年 3 月公告的《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①中,其核心內容就是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要求 P2P 網絡借貸平臺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可靠,便于消費者理解。要求 P2P 網絡借貸平臺需要提供兩方面信息:平臺自身信息以及關于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的服務信息。其中,關于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的服務信息主要包括實際違約率和預期違約率信息;在計算預期違約率時所使用的假設信息;風險評估信息等。
FCA 強調關于風險信息的披露,P2P 網絡借貸平臺在宣傳產品收益同時,不得隱瞞相關風險信息。在我國,P2P 網絡借貸平臺沒有強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且仍沒有建立公司的財務披露制度,投資者不能清晰準確地了解網貸平臺以及借款者,容易因信息虛假引發風險。因此我國應借鑒英國經驗,建立一套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