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地與香港CEPA補充協議八項下的累積條款及其適用
累積規則是指在確定產品的原產地資格時,把該產品生產過程所涉及的若干個國家(地區)視為一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在該經濟區域內對貨物進行生產、加工時所產生的價值成分,可以視為本國價值成分而進行累積。累積條款主要應用于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是各國(地區)為實施各種優惠貿易政策而制訂的原產地規則,是適應國際生產分割即產品生產過程在幾個國家間分工完成的情況而出現的,規定從特定國家和地區進口的投入品可以被看作出口國即受惠國原產的產品,即對在幾個國家組成的特定的經濟區域內進行加工、制造產生的增加值進行合并從而計算原產地成分的方法。
(一)累積條款的內容
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 ship Arrangement)是內地與香港、澳門單獨關稅區之間簽署的優惠協議,其下包括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大范疇。其中貨物貿易的部分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原產地規則及其簽證核查程序。從2003年CEPA出臺至今,相關政府部門對該協議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數次修訂。
2012年,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06號(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項下《關于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的決定》)第六條:香港使用內地原產的原料或者組合零件在香港構成出口制成品組成部分的,在計算該出口制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時,該內地原產原料或者組合零件應當視為原產于香港。該出口制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應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計入該內地原產的原料或者組合零件價格時的從價百分比應大于或者等于15%。
(二)累積規則的解讀
1.“累積規則”條款的解讀
根據補充協議八中的規定,30%比例相對于之前協議中的30%有著實質性的不同。
海關總署令第206號(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項下《關于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的決定》)中有這樣的表述:(1)將第六條第四款“‘從價百分比’是指完全在香港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總和與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貨價格(FOB)的比值”的表述修改為“‘從價百分比’是指香港原產的原料、組合零件的價格以及在香港產生的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格的合計與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貨價格(FOB)的比值?!保?)增加“香港使用內地原產的原料或者組合零件在香港構成出口制成品組成部分的,在計算該出口制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時,該內地原產原料或者組合零件應當視為原產于香港。該出口制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應當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記入該內地原產的原料或者組合零件價格時的從價百分比應當大于或者等于15%?!钡囊幎?,作為第六條第六款,第六條原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順序后延。
這就意味著如果香港使用內地原產的材料或者是組合零件在香港構成出口制成品組成部分的情況下,補充協議八之前從價百分比的計算公式是:(香港原產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總和)/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貨價格(FOB)≥30%,補充協議八之后的從價百分比公式是:(在香港或內地獲得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總和)/FOB≥30%。
因此,之前協議當中采用的30%的標準是為了使香港廠商在使用香港原產之外材料或者是組合零件在香港構成出口制成品組成部分的情況下仍然能夠享受內地給予香港廠商的優惠,也就是即使香港廠商在并不是完全使用香港原產的材料或者是組合零件的情況下,只要香港原產的原材料在產品中所占的比重達到30%以上,也是可以按照CEPA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而現在30%的標準,按照上文的公式,則是針對香港廠商在使用內地和香港之外的原材料或組合零件進行生產時,達到30%的比例的分子為原產于香港和內地的原材料,從而擴大了分子,使得更多的香港企業能夠享受到零關稅的待遇。
由于內地有大量的進口貨物是從香港轉口的,在將累積規則應用于從價百分比的時候對于附加值的比例的設定就要非常慎重。如果規定的附加值比例過低,則可能出現非香港和澳門的產品通過簡單加工而享受關稅優惠進入內地,而真正香港原產的產品反而未能享受優惠政策;但如果附加值比例過高,則可能影響到香港制造商的利益。我們發現,協議八中最終從價百分比的比例并沒有改變,但是卻允許了內地原產的原料或組合零件累積計入,這樣在不降低標準的情況下,刺激區域內的制造商盡量使用原產區域內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擴大相互間的貿易。在本條規定下,非完全獲得的產品中,從內地進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也可計入增值部分,因而可以鼓勵香港制造商從內地進口相關產品,這不僅使得更多的香港原產貨物能夠滿足從價百分比的要求,而且能促進內地的生產,提高內地的就業率。
2.累積規則的適用范圍
其他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中,累積規則適用于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標準,而香港與澳門的CEPA中其僅適用于從價百分比的計算。這種保留一方面可以刺激香港的制造業,在一定程度上對制造業具有積極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有關產品在香港經過實質性的加工,避免第三方產品“搭便車”進入內地。
香港產品出口到內地的主要有初級形狀的塑膠、機械器具和醫療產品等,其中大部分產品都是采用進口原料在香港組裝加工而取得香港產品屬性的,而且其對加工工序有著嚴格的要求。在這樣的產業結構下,如果僅僅采用從價百分比的標準,很多在香港進行制造或加工的產品將由于進口成本所占的比重過大、本地加工所占的比重過小而不能符合CEPA的原產地要求。所以,對于原料進口成本高而本地加工成本低的產品而言,以產品的制造或加工工序而不是本地加工的附加值為原產地的認定標準,更有利于香港制造加工行業中的主要產品符合CEPA的原產地規則,享受中國內地給予的特殊關稅優惠。在相關法規資料中上述觀點得以印證,CEPA規定的首批享受零關稅的237種產品中,涉及采用加工工序標準的稅號有221個,達到81%,其中有38個是采用加工工序標準與從價百分比標準相結合的混和標準。由于香港原來的成本高于內地,如果將累積規則應用于從價百分比標準,同時應用加工工序等標準,企業就可以從原料成本較低的內地進口原材料,利用《協議》中允許將內地的原料視為香港的原料的規定(香港使用內地原產的原料或者組合零件在香港構成出口制成品組成部分的,在計算該出口制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時,該內地原產原料或者組合零件應當視為原產于香港),在從價百分比(“從價百分比”是指香港原產的原料、組合零件的價格以及在香港產生的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格的合計與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貨價格(FOB)的比值。該比值大于或者等于30%,并且產品的最后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在香港境內完成的,視為進行了實質性加工。)滿足條件的基礎上,僅在香港進行一定比例的增值制造或加工,就可以認定原產地為香港,商品就可以搭便車進入中國內地。
二、內地與香港CEPA補充協議八項下累積條款的經濟效益
(一)擴大出口,使更多香港企業受惠
由于累積規則的應用,使得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零關稅待遇,從而擴大香港貨物的出口。香港主要的出口國家\\(地區\\)中,原來美國是香港產品最大的輸出國,但是從2005年起,中國內地成為港產品的最大輸出地,香港產品對內地的出口占香港整體出口的比重不斷上升(見表1)。
但是,僅僅觀察香港產品的出口數據,還是有所欠缺的。香港產品出口至內地按是否享受關稅優惠待遇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可以享受關稅優惠(根據CEPA項下原產地規則判定產品原產于香港,符合受惠要求的)的產品,二是不能享受關稅優惠的產品。因此,我們有必要查看香港產品輸出至內地的實際受惠數據,以判斷CEPA項下的原產地規則及新增的累積規則的實際效用。
在表2中,扣除每年的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香港出口至內地的實際受惠貨值每年都在增加,增長最快的是2005年,增長率達114.53%,2008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增長率只有1.49%。2012年,香港整體出口水平較2011年下降15.22%\\(不考慮價格變動因素\\),表2中2012年,港產品受惠貨值增長率為8.16%(低于上年增長率),其在港產品出口整體下滑的情況下仍然保持增長,說明累積規則的確能促進香港產品輸出內地享受關稅優惠。
實行累積規則后,可以使得原本由于進口成本過高的香港企業享受零關稅待遇,擴大香港的出口,使香港的企業能夠更好地享受優惠待遇。
(二)增加對中國相關產業的外商投資,促進內地產業結構的調整
香港自然資源缺乏,大部分原料需要進口,因而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之前的區域價值成分,導致其無法享受零關稅稅率。而內地原料相比較而言價格較低,實行累積規則后,香港會將以前從其他國家進口的原料轉而從內地進口,從而促進內地相關產業的發展,也使得香港的公司更容易享受優惠稅率。通過表3,我們不難發現,簽訂CEPA前到簽訂CEPA將近8年的時間,香港從內地進口的數量一直維持在其進口量的45%左右,并沒有過多改變。原材料及半制品的進口在2011年達到其進口半制品量的45%。而從2005年至今,半制成品的進口一直呈現上升趨勢(見表4),可見,香港從內地的進口尤其是原料和半制品的進口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累積規則的應用正是順應了這個趨勢,成為香港企業從內地進口原料的推力。
補充協議八項下的累積規則實施后,通過2012年1-9月的進口額與2011年1-9月的進口額相比,(如表5所示),香港從內地的進口額同比增加了10%,從而在實踐過程中進一步證實了隨著累積規則的應用,擴大了香港企業從內地進口原料的范圍。
采購轉移將導致香港增加從內地的購買,這就意味著大量的資本將會流入到該生產部門,此時內地該生產部門投資的增加不僅來自于其他產業,而且還有大量的投資來自第三國。為滿足原產地要求,第三國企業將會投資建立生產性設施替代原來以出口供應的方式。這樣,第三國在當地采購的增加會刺激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因此,實行累積規則后不僅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投資,還能改善當地經濟產業結構。
通過表6數據進行比對,2012年(1-9月)與2011年(1-9月)相比,香港自內地進口的五大類商品(機電產品,光學、鐘表、醫療設備,賤金屬及制品,貴金屬及制品,塑料、橡膠),表現出同比增長率高于其他主要進口國或地區。這也進一步說明了:新規出臺的效益已經逐漸顯現。
(三)增加香港的區位優勢,刺激外商對香港的投資
一方面,判定原產地為香港的貨物即可以享受零關稅待遇;另一方面,CEPA協議下,對香港的各項措施是適用于符合“香港公司”界定標準的所有企業的。而在界定標準上,CEPA對于“香港公司”的定義以注冊地為準,而不論資本來源,也就是說,外商公司只要符合要求,也將受惠于CEPA。區外第三國企業為使自己的產品享受到自由貿易區內的優惠待遇,就必然要力爭獲得原產地資格。實行累積規則后,原產地標準更容易滿足,“香港公司”更容易享受零關稅待遇,從而吸引更多外商在香港投資建廠,在區內更大范圍地投資建立生產性設施,以投資替代貿易的方式躋身或保持區內市場。
(四)促進香港產業優化
香港目前的產業結構不盡合理,服務業所占GDP比重很高,而制造業過度萎縮,使香港經濟易受外界因素影響,妨礙了香港經濟的穩定。
從現實情況看,內地由于經濟發展程度不高和工業化進程的階段性特征,制造業的比較優勢仍然表現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上,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有待發展。香港具有大量的高新技術人才,服務業等一些配套產業比較成熟。實行了累積規則,從內地進口的原材料或組合零件也可視為是香港原產的,因此,香港可以把勞動密集型的產品轉移到內地,充分利用內地的勞動力的優勢,香港也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加快對制造業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尤其是目前存在競爭力或者是具有潛在力的制造行業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進一步優化,從而增強其經濟結構與內地的互補性。
(五)構建內地與香港在同一產業鏈中的上下游關系
目前香港制造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不到10%,與新加坡、臺灣、瑞士等小型經濟體系的30%以上相比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由于香港CEPA一直缺少累積規則,內地原產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無法計入香港原產產品的增值成分,降低了香港企業進口內地農副產品、能源產品和零部件的意愿;另一方面,由于香港本身缺乏自然資源,勞動力成本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目前香港的服務業所占GDP比重大大高于制造業。實行累積規則后,允許香港企業在充分享受優惠待遇的情況下,進口內地原產的原材料而后從事制造與加工。因此,能夠吸引香港企業進口內地原材料或直接到內地投資,并可以使用內地原產品在香港進行產品的最后加工制造,這樣,促進內地與香港形成同一產業鏈中的上下游緊密關系,保障相關企業在區內尋購并獲得關稅優惠待遇。
參考文獻:
1.姜曉依、厲力:《原產地規則》,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
2.海關總署原產地管理辦公室:CEPA新規則,《中國海關》,2012年第2期。
3.朱穎:論優惠原產地規則,《世界經濟研究》,2004年第8期。
4.孟國碧: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中的累積規則研究,《法學家》,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