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論文題目: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補償機制研究
摘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防范必要重要途徑, 但風險社會分攤在實踐中存在風險過大, 市場利益驅動不足, 導致風險分攤契約締結障礙現象, 因此需要政府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主體進行補償。本文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補償的概念、原理及機制展開了研究, 并對實踐中補償政策進行分析, 提出了改進建議。本文認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補償實質就是建立完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均衡機制, 構建一個邊際風險成本與邊際風險收益均衡的框架, 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納入其中, 建立以價格機制調節為主, 非價格機制為輔的市場供求調節體系, 以消除風險因素對市場信號和價格機制的扭曲, 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有效良性的運轉。
關鍵詞:中小企業; 技術創新; 風險分攤; 風險補償;
0 引言
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進程中, 技術創新是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 中小企業也是技術創新的重要源泉, 中小企業較大型企業而言具有靈活的機制, 有利于創新思想的培育, 和創新效率的提升。但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也面臨著很多障礙, 如中小企業自身經濟、人才等實力薄弱、導致抗風險能力差, 技術創新失敗率高等缺陷。因而構建有效的技術創新風險防范機制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就顯得十分必要, 是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與發展的關鍵。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主要由三個維度構成:社會分攤、企業承擔與政府補償。社會分攤是指由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過大, 由社會機構 \\(保險、銀行等\\) 通過市場機制有償分攤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社會風險分攤雖然理論上行之有效, 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客觀上復雜, 難于控制, 且受到創新企業主觀因素影響, 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社會風險分攤因而存在著風險分攤契約締結障礙, 市場利益驅動不足, 市場機制失靈。企業承擔是指中小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核心主體, 是風險防范措施的決策者和實施者, 也是風險損失的最終承擔者, 然而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有限, 技術創新風險損失較大時, 容易造成資金鏈斷裂, 威脅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政府補償是指對于中小企業而言, 政府作為唯一的風險補償主體, 運用財政稅收資金對中小企業及社會風險分攤組織所承擔的技術創新風險損失進行直接或間接補償, 通過補償和相關配套政策對中小企業及其社會風險分攤組織實施引導和協調, 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實現區域科技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政府以引導者和協調者的身份加入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 具有有效補足市場機制的作用, 能夠發揮自身優勢, 是突破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障礙的現實可行路徑。
目前, 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促進主要體現在對企業技術創新資源的支撐方面, 政府運用大量的資源向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所需的資金、人力、政策等資源, 但效果有限。問題表現在, 對中小企業的各項扶持均以行政方式操作, 并非源于自發和市場化。一方面呈現出“拉郎配式”強買強賣, 一方面容易停留于文件化, 生命周期短期化, 且有遺患。在支持的生產要素路徑選擇上, 重視貨幣資本供給, 輕視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貢獻 \\(鄧堯、邵艷, 2013\\) 。隨著政府對中小企業角色、職能與行為認識的到位, 政府注重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發展環境, 不僅僅是政府的扶持政策, 還包括創新創業的社會機制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社會資源自覺匯集, 這些都需要整體和系統的國家培育和引導 \\(李金華, 2012;中國科技論壇編輯部, 2012\\) 。而建立良好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間接風險補償體系, 設計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間接風險補償政策, 分攤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 以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源動力成為目前政府創新服務的重點。因此, 有必要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的概念、原則乃至政策進行再度梳理和研究。
1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補償的界定
1.1 政府補償的必要性
現代風險理論認為, 風險的本質不僅僅是損失, 更是利益。整個人類活動都是在“不確定性越大, 風險利益越大”的驅動下, 進行的不確定性利益活動。對于中小企業而言, 技術創新也是在利益驅動下的一種風險行為。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遵循風險報酬規律, 技術創新收益是技術創新風險的函數, 技術創新收益與風險是相對應的, 高收益總是伴隨著高風險, 而低風險只能帶來低收益, 技術創新收益是對技術創新風險的補償。在技術創新過程中, 由于中小企業自身人、財、物等實力的薄弱, 和技術創新過程的不確定性、復雜性, 使得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始終面臨著高風險性。同時由于技術產品的公共物品特性,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又具有較高的外部性。市場機制的不完善, 存在著市場失靈現象。因而單靠中小企業自身經濟行為、技術創新自身的發展規律、和市場機制難以有效地實現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收益與其風險的配比, 以減少企業技術創新的外部性, 以促進技術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 因此需要政府從制度層面構建市場自發秩序以外的, 融合政府與民間、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合作互動的治理方式, 來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進行補償。
從政府角度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進行補償有其自身優勢。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主體, 決定其具有發展區域經濟和科技的職能, 具有參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補償的主觀條件和主觀能動性;其次, 政府能通過政策進行資源調配, 補償風險分攤過程中主體之間的利益差額, 進而有效地協調技術創新風險防范體系中各主體之間的關系;再次, 政府作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防范體系中的非直接利益第三方, 可以獨立客觀地從整體宏觀角度, 對各方利益進行有效均衡協調, 以促使體系的良性運轉。當然, 政府的補償著重點在于完善規范風險分攤市場體系, 加強信用環境的建設, 促進市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 而不是直接介入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的運行最終還是應該遵循市場經濟規律, 由市場決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產品的供給、價格和運作。
1.2 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補償可以分為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二種。所謂直接補償對象是中小技術創新企業, 是對中小企業未被分攤所最終承擔的技術創新風險損失進行補償。所謂間接補償的對象則是包括貸款銀行、保險公司、信貸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在內的眾多技術創新風險社會分攤主體, 是對被分攤的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間接補償是相對于直接補償而言的, 補償對象的不同, 是二者最明顯的區別。其次, 補償的目的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從宗旨來看, 二種補償都是為了減少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損失, 降低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感知, 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積極性。但從具體目標來看, 二者則不同, 直接補償能夠直接減少企業的技術創新損失, 防止企業資金鏈斷裂、經營能力下降。同時直接補償還能補充企業的延續投資資金, 存續技術創新項目, 提高克服風險的概率。而間接補償則是為了補充社會風險分攤體系的市場機制, 提高社會組織分攤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的意愿, 增強區域社會風險分攤能力, 并最終實現社會風險分攤機制取代政府風險補償機制。
1.3 政府間接補償的方式
按照補償渠道,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方式可以分為:科技保險補償、銀行信貸補償、信貸擔保補償、風險投資補償等。按照補償工具的不同, 又可分為:價格補貼、稅收優惠、損失補償等政策工具。價格補貼主要是對保費、利率等價格進行補貼, 使科技保險、科技貸款等業務能夠正常發生;損失補償是對保險損失、貸款壞賬、風險投資損失進行補償。按照補償時間的先后, 又可分為損失前補償和后補償。損失前補償在于引導和鼓勵風險分攤行為, 屬于鼓勵性補償;損失后補償目的主要是減少風險分攤損失, 保障增強社會組織的風險分攤能力, 促進風險分攤體系的良性運轉。按照補償來源的渠道又可分為:財政資金、預設基金、稅收資金。三者均是由財政進行撥款, 區別在于財政資金是一次性的無循環補償, 稅收資金則來自于企業自身的稅收, 基金是存在補償和回報的循環。
1.4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原理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中, 對于可控風險, 企業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預測和規避, 但是對于不可控風險, 企業無法事前規避, 只能事中控制, 事后承擔剩余損失, 然而中小企業承擔風險損失能力有限, 因此分攤風險損失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控制和防范的一個必要的重要途徑。
社會風險分攤和政府補償是風險損失分攤的兩個主要途徑。前者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 基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市場機制運行的體系;是以企業為核心主體, 社會風險分攤組織作為風險分攤對象和渠道。風險分攤組織和中小企業之間簽訂風險分攤合同, 根據合同相關條款, 分攤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出現的風險損失及成本。后者是由政府通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扶持政策, 直接、間接面向中小企業或社會風險分攤機構來分攤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損失的行為。政府補償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行為具有溢出效應, 產生正外部性, 分攤風險有助于將外部性內在化, 進而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達到提高區域科技水平, 發展社會經濟的目的。
社會風險分攤在實際運行中, 最主要的缺陷表現在風險分攤契約締結障礙, 即風險分攤成本過高, 待分攤的技術創新風險超出社會風險分攤組織的分擔意愿和能力, 市場機制失靈。具體表現則是, 風險分擔價格 \\(保費、信貸利率等\\) 過高, 信息不對稱造成風險的認知和感知在風險分攤主體之間存在差異, 存在道德風險, 進而阻礙風險分攤契約的締結。因而需要政府發揮有形之手, 有效地補足市場機制。政府進行風險補償, 可以獨立客觀公正地從宏觀整體角度, 對各方利益進行均衡和協調, 以促進社會分攤體系的良性運轉, 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政府作用不僅體現在通過各種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還表現在以杠桿的方式去引導、協調和激發社會風險分攤機制的潛力, 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風險分攤體系中各方主體的行為進行協調。
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的三個不同階段中政府分別體現出不同的職能。在風險發生的前階段, 政府主要是通過間接風險補償, 進行宣傳和引導, 增強企業的風險分攤意愿和能力, 引導企業締結風險分攤契約。在風險發生過程中, 政府監督企業釆取積極的風險控制措施, 并為企業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支撐, 同時調配社會經濟資源維持企業資金運轉, 以存續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在風險發生后的階段, 政府則通過制度和法律保障風險分攤契約的有效性, 使技術創新風險損失得到有效分攤。
由上可以看出, 政府間接風險補償具備以下特點: \\(1\\) 市場機制和政策調節雙驅動。市場機制是基礎, 而政策調節是輔助。 \\(2\\) 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雙重目標。政府間接補償體系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雙重目標, 二者相互依存, 不可分割。 \\(3\\) 穩定性與靈活性兼備。政府參與使得整個風險補償系統的穩定性得以提高, 同時, 系統本身依然存在開放性, 具備較強的吸納和兼容能力。
1.5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的運作機制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與補償的運作是建立在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均衡機制基礎之上的。然而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均衡機制面臨著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備、市場信息缺失和信用環境缺失等約束下的制度環境。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的均衡機制具體包括:技術創新信貸風險與收益均衡的價格機制、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均衡的信貸擔保機制、技術創新保險風險與收益均衡的價格機制、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均衡的風險投資機制等。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 其實質就是輔助市場建立一個邊際風險成本與邊際風險收益均衡的框架, 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納入其中, 建立以價格機制調節為主, 輔之以非價格機制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市場供求調節機制, 消除風險因素對市場信號和價格機制的扭曲, 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的良性運作。
非價格因素包括抵押擔保、關系、聲譽等各種機制, 以及相應的各種制度、政策, 如專利、采購政策等。抵押擔保措施, 聲譽機制和關系型機制以及各種風險分攤政策的實施, 有助于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況, 降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 使得分攤風險變得相對可控, 分攤的收益能相應增加, 促使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行為的增加。從這一角度看, 帕累托改進的目標得到實現。因此可以肯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補償促進了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的分攤, 其效應是明顯的。
從另一角度看, 對于分攤主體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均衡機制安排同樣也產生了積極的效應。價格與損失的補償提高了主體分攤的意愿, 抵押擔保提高了分攤行為的風險控制水平, 聲譽水平以及長期合作關系的確立, 使得分攤主體有充分的風險信息來源, 緩解了信息不對稱程度, 各種分攤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分攤的風險。通過上述機制安排, 分攤主體市場范圍得到了拓展, 尋找到新的業務利潤增長點, 社會福利得到整體的提高, 社會責任也得到了實現。
在實際運作中,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體系是分業務系統獨立運作的, 各補償對象的具體運作模式存在一定的差異性, 其運作方式與政府的一般補貼運作方式類似。為了避免重復補償, 補償圍繞補償對象的實際風險損失展開, 即對補償對象承擔的損失按一定比例補償, 同一損失不重復補償。補償內容具體包括價格的補償和損失的補償。
如以科技保險補償為例, 科技保險補償的運作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在保險業務發生, 即技術創新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科技保險合同時, 保險業務發生后, 由保險公司定期向補貼管理部門提出保費補貼申請, 進而由財政部門給予保費補貼。第二階段是在保險理賠時, 風險損失發生后, 保險公司立即展開理賠, 而后定期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保險損失補償審請, 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損失補償。其他業務如銀行信貸補償運作、信貸擔保補償、風險投資補償均與此相似。
2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政策分析
2.1 科技保險補償政策分析
目前, 我國推行的科技保險補償政策主要包含稅收優惠和保費補貼兩種政策工具, 其中以保費補貼政策為科技保險補償的核心政策工具。稅收優惠政策分為兩部分:一是企業的科技保險保費可以雙倍計入成本費用, 二是所有保險公司用于發展科技保險的投入和損失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保費補貼政策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完整的補貼政策體系, 中央規定補貼的方向, 實踐操作中由各地依照自身條件規定具體的補貼辦法。江蘇省作為第一批科技保險試點省份, 其保費補貼政策具有較強的典型性。江蘇省政府規定科技保費補貼額度實施的原則是按總額控制、分類定率、逐批遞減。補貼險種有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多個險種。
在實際運行中, 科技保險補貼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 技術創新風險具有弱可保性。不同領域的技術創新風險差異很大, 不具有統計性, 難以積累大量相似的風險載體, 無法滿足傳統可保性要求。 \\(2\\) 技術創新中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現象, 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指由于技術創新保險市場中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現象, 保險公司難以觀察到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發生的風險概率, 對保險產品難以定價, 使得保險市場需求全部來自高風險的投保人, 增大了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 最終影響保險公司保險產品供給意愿, 致使保險產品供給不足。道德風險指投保人投保后, 不再盡最大努力防范風險, 導致事后風險概率上升, 最終也導致保險產品供給不足。對于中小技術創新企業而言, 逆向選擇問題更為突出, 導致低風險的企業被擠出市場。 \\(3\\) 科技創新保險存在正外部性, 承保人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 社會利益與承保人利益發生沖突, 市場價格機制失靈, 市場均衡水平將低于社會最優水平。
2.2 銀行信貸補償政策分析
按照政府能夠采用的補償政策以及相關補償政策的目的, 政府對貸款銀行主要從準備金、利率、壞賬等方面對技術創新風險進行間接補償。
所謂貸款準備金補貼, 是指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貸款風險的準備金, 它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 政府利用風險補償資金對其進行一定額度的準備金補貼。該政策是對壞賬損失的預補償, 政府通過以貸款準備金補貼的形式來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進行間接補貼。貼息補償, 是指由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高風險性, 貸款銀行應該得的高風險利息與中小企業愿意支付的貸款利息之間存在差額, 政府為了消除差額, 利用專項資金對貸款銀行所應當獲得的高風險利息進行補償。貸款損失補償, 是政府在貸款銀行無法收回技術創新貸款后對其承受的損失進行的一定程度資金補償, 屬于技術創新風險產生損失后的間接補償。
在實際運行中, 銀行信貸補償政策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 中小企業貸款增長迅速, 與中小企業貸款增長總量相比, 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單一有限, 銀行機構獲得的風險補償額度明顯較低, 和迅速發展的貸款業務比明顯滯后。 \\(2\\) 補償范圍存在限制。多地補償的額度有限制, 補償政策強調“同比多增”硬性要求, 且銀行年度風險補償額度不能超過該行當年新增地方稅收額。 \\(3\\) 風險補償政策易滋生職業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可能利用風險補償機制來逃避信貸壞賬損失責任追究, 在貸款審批環節易產生職業道德風險。
2.3 信貸擔保補償政策分析
按照政府能夠使用的基礎政策工具以及信貸擔保補償政策的目的, 政府從準備金、擔保費用以及稅收等方面補償信貸擔保機構。
準備金補貼, 是指政府從技術創新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中支出補貼金, 按照擔保公司所設準備金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補貼的一種政策。政府補貼準備金實際是一種對擔保損失的預補償。擔保費用補貼, 是政府補貼擔保公司在技術創新擔保業務中所應當獲得的高風險收益, 以補償其擔保費用低于應得風險收益的收益損失補償。政府擔保費用補貼實際上是一種對信貸風險進行擔保所獲收益的補償。稅收補貼, 是政府通過稅收補貼政策, 用稅額減免的形式來對準備金、擔保費用及擔保損失等進行補貼與分攤。其形式有:所得稅抵扣、費用稅收減免等。
信用擔保補償存在的問題有: \\(1\\)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業務收益和風險不對稱, 擔保費率偏低, 從政策上業務上未能對擔保資金形成一種相對穩定的補償。 \\(2\\) 一般來說, 為了分散和規避風險, 擔保機構不進行全額擔保, 防止弱化銀行對企業的授信審查, 加大整體風險。而我國不少擔保機構承擔100%的信貸風險, 造成擔保機構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 嚴重制約著擔保機構的業務發展。
2.4 風險投資補償政策分析
根據政府可以運用的基本政策工具以及相關政策補償目的, 政府主要通過補償風險投資損失、補償創新項目損失、給予稅收優惠等方面政策來補償風險投資企業。
風險投資損失補貼, 是政府在風險投資公司無法保障投資資金回收及應得風險收益時, 使用專項補償資金按照投資損失一定比例對其進行補貼的一種政策。政府補貼風險投資損失實際上是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投資損失進行間接補償, 從而有助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融資, 項目延續, 提高項目成功率的一種行為。對風險投資公司的稅收補貼主要有對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中個人的投資收益免稅、投資損失的抵免等政策。
風險投資補償存在的問題有: \\(1\\) 補貼金額有限, 而且一定程度上補貼了不會成功的創業項目, 沒有產生正向的效果。 \\(2\\) 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 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3\\) 補貼政策工具有限, 主要是依靠財政工具, 在稅收政策工具方面創新有限。
3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間接補償機制的完善
3.1 科技保險補償制度創新
\\(1\\) 從科技創新企業角度看, 要提高自身信息透明度和風險意識, 儲備詳細的技術創新研發過程中的成本、收益與風險等相關信息, 為對技術創新風險分析提供基礎。要與保險公司形成長期合作關系, 減輕保險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加強行業組織建設, 在信息積累、對外溝通和談判等方面實現規模經濟, 依托行業組織提升自身在科技保險市場的信用地位, 使自身在交易博弈中擁有優勢。 \\(2\\) 從政府角度看, 要改進補貼方式, 補貼方式要和投保企業的科技投入與產出結果相結合, 更多地采取允許保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加倍抵扣等間接方式, 要遵循市場規律, 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此外, 放寬保險資金參與創業風險投資的限制, 鼓勵保險公司對科技創新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更好地發揮保險資金促進科技創新的作用。
3.2 銀行信貸補償制度創新
\\(1\\) 拓寬風險補償資金來源, 探索建立多級財政以及社會資金為補充的風險補償資金分擔機制, 這樣既可增加風險補償資金來源, 也能推動各級政府對本區域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培育力度。 \\(2\\) 根據產業政策, 科學合理地確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貸款風險補償系數。按照產業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實際前景, 按年調整補償系數, 引導協調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分攤補償行為, 加大對戰略性以及重要產業的支持力度, 更好地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和技術進步。 \\(3\\) 擴大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 同時, 可在行業分類補償的基礎上, 單獨對信用貸款進行風險補償, 促進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信用貸款的發放, 推動減少對中小企業抵質押物的要求。
3.3 信用擔保補償制度創新
\\(1\\) 中小企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應充分發揮政府背景優勢, 進一步完善擔?;鹬贫群蛽oL險補償機制, 發揮稅收優惠作用, 減少擔保公司的稅費負擔, 通過減免稅加大資金投入, 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政府應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有效監管, 明確其行業定位, 強化風險管理, 促進擔保機構的規范運營。 \\(2\\) 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的建設, 建立制度化、法律化的擔保風險補償途徑。通過政府補助、注資和風險補償, 企業自籌及風險準備金提取等方法, 不斷充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在形式上不斷創新, 可以是預算撥款, 優惠稅率, 還可以是劃撥項目。
3.4 風險投資補償制度創新
虧損補償機制有助于提高風險資本投入的意愿, 因為其提高了投資者預期收益, 降低了預期風險。而采用收益補償方式盡管提高了風險資本的預期收益率, 但也增大了預期收益率的波動風險, 當無風險利率較低時, 收益補償方式反而會抑制資本的投入。此外政府需要在現有制度設計的基礎上堅持創新和加強監管相結合, 防止逆向選擇, 杜絕惡意套取補貼的制度漏洞。
要創新和豐富風險投資補償稅收補貼制度, 稅收補貼政策要系統化、有前瞻性、堅持特惠制。如可通過頒布“天使法”, 規定符合補償資格的投資者, 針對天使投資人的稅款抵免措施可進一步細化, 同時進行整體規劃, 要充分考慮到天使投資業發展的趨勢。
4 結論與建議
由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對于中小企業自身而言風險極大, 因而風險分攤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防范的一個必要的重要途徑。
風險分攤有兩個途徑:一是社會風險分攤;二是政府補償。前者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運行的體系, 但實踐中由于風險過大, 市場利益驅動不足, 存在風險分攤契約締結障礙, 市場機制失靈現象。而后者的目的則是補足市場機制, 激發社會風險分攤機制潛力, 并通過法律法規協調風險分攤體系中各方主體的行為。政府補償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行為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經濟上都具備正外部性, 因此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社會分攤行為進行補償有助于提高區域科技水平, 發展區域經濟。
政府的間接風險補償體系, 具備以下特點:一是市場機制和政策調節雙驅動, 市場機制是基礎, 是運行原則, 而政策調節是輔助;二是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雙重目標, 二者相互依存, 不可分割;三是穩定性與靈活性兼備, 政府參與使得整個風險補償系統的穩定性得以提高, 同時, 系統本身依然存在開放性, 具備較強的吸納和兼容能力。
政府的間接風險補償機制, 實際上就是建立一個邊際風險成本與邊際風險收益均衡的框架, 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納入其中, 建立以價格機制調節為主, 輔之以諸多非價格機制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與補償市場供求調節體系, 消除風險因素對市場信號和價格機制的扭曲, 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有效良性的運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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