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國NGO小額信貸發展研究緒論
【第二章】中國NGO小額信貸的發展、績效與治理現狀
【第三章】NGO小額信貸機構監督過程的博弈分析
【第四章】中國NGO小額信貸機構治理與績效關系實證檢驗
【第五章】NGO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的國際經驗與教訓
【第六章】改進NMFIs治理效果的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NGO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策略分析參考文獻
第 1 章 緒論
1.1 問題的提出及研究意義
1.1.1 問題的提出
1993 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首次將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的小額信貸引入中國①(杜曉山、劉文璞等,2008[1]),從此我國的小額信貸事業逐步發展起來。然而,作為中國小額信貸事業的開拓者和領路者,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小額信貸②機構(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MFIs)(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機構以下簡稱 NMFIs)從鼎盛時期(2003 年前后)的 300 多家③萎縮至 2012年底的不足 100 家,并且仍在進一步的萎縮中。形成對比的是,自 2006 年以來,商業性的小額信貸呈現爆發增長態勢,央行發布的《2013 年小額貸款公司數據統計報告》顯示,截至 2013 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 7839 家,貸款余額達 8191 億元④.
筆者認為,出現這種鮮明對比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 NMFIs 治理問題,并由此導致機構績效不佳。
然而,自誕生之日起,NMFIs 的扶貧性質和獨特的社會目標就使其治理問題極為復雜。隨著 NMFIs 在全球范圍內的快速發展,其治理問題也成為國際上前沿、熱門的研究領域。中國 NMFIs 是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的先行者,為農村扶貧開辟了新道路。但是,正如 Labie and Mersland(2011)指出的,對于發展中國家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的研究還不深入,結論也是不確定的[1].小額信貸機構為世界上數以億計的貧困人口提供幫助,但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卻沒有得到足夠的研究,Armendáriz and Morduch(2010)認為這是不幸的,并提出治理可以解釋微型金融的興衰[3].為此,本文將首先梳理中國 NMFIs 治理問題及績效表現,然后實證檢驗二者的關系,并基于實證結果和國外 NMFIs 治理與績效關系的對比分析,提出對策和建議。
1.1.2 研究意義
首先,本研究有利于豐富和完善 NMFIs 的治理理論。本文分析了 NMFIs 普遍存在的治理問題,系統地闡釋了這些問題的產生原因,分析了監事會與經營者的博弈過程,對經營者與監事會的關系進行了詳細分析,對監事會作用的發揮提出改進建議,完善了我國 NMFIs 治理理論的研究。
其次,本研究也具有豐富的實踐意義,具體包括:
1.有利于促進我國 NMFIs 的健康、持續發展。本文通過分析問題、找出原因并比較和借鑒國外 NMFIs 治理的成功經驗,針對我國 NMFIs 存在的治理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為加強 NMFIs 的自律與他律提供了指導方法。
2.有利于改善我國 NMFIs 的治理結構。本文從問題出發,從原因入手,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理論分析;并且從國際知名微型金融信息交換機構 MIX 平臺選取全面、權威的樣本,將財務績效指標、社會績效指標與治理因素有機結合起來,系統地驗證治理對績效的影響,為我國 NMFIs 的治理提出合理的建議。
3.有利于建立更完善、更合理的農村小額信貸服務體系。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結構失衡的問題由來已久,農村信用社抽水機作用強勁、政策性銀行服務深度極其有限,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并不順利,而非政府組織更是逐漸被邊緣化。本文的研究將提出 NMFIs 的發展建議,進而促進農村金融體系平衡、深入地提供金融服務。
1.2 研究內容與研究路線
1.2.1 研究內容
在 NMFIs 治理不佳的前提下,本文從治理問題的表現、原因、對績效的影響以及國際經驗等幾個方面展開研究。具體研究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本章首先介紹研究目的和研究意義,介紹 NMFIs 的含義、特點及功能,重點是文獻綜述。在總結和闡釋國內外研究文獻的基礎上,確定研究思路、研究內容和技術路線。最后,探討本文可能的創新點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中國 NGO 小額信貸機構發展與治理現狀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中國NMFIs 的特點及發展歷程,并對發展現狀進行了總結,發現其呈現分布地區較廣、組織規模不斷縮小、資金規模震蕩中持平、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特點;在此基礎上詳細闡釋治理過程中影響績效的問題,主要包括產權制度、治理結構、與政府關系的特殊性、管理體制以及內部人控制等問題。
第三章:NGO 小額信貸機構監事會與經營者博弈分析。本章通過構建不完全信息的靜態和動態博弈模型對經營者與監事會的關系進行了詳細分析。分析結果表明,與經營者自我監督相比,監事會可以更好地降低檢查成本,提高發現舞弊的能力和機構績效。同時,應考慮監事會的學習效應,綜合運用加大檢查頻率、持續提高檢查能力、降低檢查成本等措施,最終提高監督效果。
第四章:中國 NGO 小額信貸機構治理與績效關系實證檢驗。本章基于上文的理論分析,選取微型金融信息交換機構MIX平臺上MFIs樣本及數據,通過建立治理因素與機構財務績效和社會績效之間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和曲線估計模型,實證檢驗了二者關系。
第五章:NGO 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的國際經驗。本部分首先分析孟加拉鄉村銀行治理的成功經驗及良好的績效表現,同時總結 Corposol 治理失敗的教訓,然后全面分析其對我國 NMFIs 改善治理績效的啟示。
第六章:中國 NGO 小額信貸治理的政策建議。
1.2.2 技術路線【1】
1.3 文獻綜述
1.3.1 小額信貸機構的類型
國際主流觀點認為,小額信貸是指專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這包括兩個層次的含義:為大量低收入(包括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務;保證MFIs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杜曉山,2004[4])。根據所有權性質的不同,Rock、Otero和Saltzman(1998)將MFIs分為四類:公共產權型、非營利型、營利型和合作型[5],這里的非營利型就是非政府組織;根據組織結構、資金來源、項目宗旨和目標的不同,杜曉山(2004)將我國MFIs分為三類,同時定義了NMFIs:以探索我國小額信貸服務和小額信貸扶貧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議為宗旨,以國際機構捐助或軟貸款為資金來源,以民間或半官半民組織形式為運作機構的小額信貸試驗項目[4];從小額信貸功能定位與城鄉金融機構功能定位相結合的角度,何敏峰(2005)認為我國小額信貸可分為三類:城鄉商業性金融開辦的“純商型”小額信貸、政策性金融開辦的“政策性”小額信貸、合作金融機構和其他中小金融機構開辦的“政策型、商業結合型”小額信貸[6];根據資金來源和實施機構性質,曹子娟(2006)將我國MFIs分為三類:國際資助MFIs、準政府MFIs、民間MFIs[7].與前者類似,任長青(2006)則根據發起機構的不同將NMFIs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成立的,這類機構的歷史比較長,另一類是由民間自發成立的[8].杜曉山等(2008)進一步小額信貸分為福利主義小貸,公益性制度主義小貸和商業性小貸三類,其中NMFIs屬于第一或二類[1].
1.3.2 NGO 小額信貸機構所有權制度
一般來說,非政府組織通常是為某種公益事業而成立的機構,沒有明確的所有權,因此,在國際范圍內NMFIs所有權不清晰是普遍現象。
1. 所有權主體正如Jansson et al.(2004)指出,NMFIs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所有者,而更像是被資金捐贈者所有,但事實上其“所有權”由該機構的創建者所控制,因此,不明確的所有權使其治理顯得更為重要且復雜[9].Rock、Otero和Saltzman(2006)認為,MFIs面對著不同的外部治理利益相關者,即出資者、監管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它們對于MFIs都有一定的要求和期待,因此機構管理者在決策和行為中要充分考慮各利益相關者的期望,并從中找出與機構關系最密切的利益相關者[5].Mersland(2009)提出NMFIs與其他MFIs的內在區別在于,“是誰控制這個機構,是誰從機構獲得收益”,并從市場契約成本和所有權運行成本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后認為,后者是利益相關方進入管理層的關鍵原因[10].姜美善(2010)指出,NMFIs沒有所有者,沒有任何人或者機構對其剩余利潤有索取權,它是由捐贈者的資金支撐的[11].杜云福(2008)指出,由于中國NMFIs一般依靠捐贈或補貼,理事會對其資金來源和機構使命負責,其經營更多依靠領導者的責任心[12],因此研究MFIs治理問題時,不僅要考慮委托-代理問題,還要考慮其特殊性,如其雙重目標①、特殊的產權結構、特殊的機構代理責任等。杜曉山等(2008)也認為,公益性MFIs這種特殊的資金來源容易造成機構處于“所有者缺位”的狀態,并由此導致管理層的低效率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行為[1].進一步地,楊林娟等(2010)指出,NGO小額信貸業務的開展既受來自于捐贈機構的領導,又受地方政府的干預,當二者利益沖突時,政府會按照它的目標干預小額信貸業務的運行,正是這種管理機構和實際操作機構的混淆導致權責利益不明晰,出現問題后權利、責任和利益之間互相掣肘,嚴重影響機構的聲譽和效率[13].
2. 所有權結構Rock、Otero和Saltzman(1998)認為,隨著MFIs規模的不斷擴大,經營不斷完善,理事會成員之間的功能明確和有序協作對于機構的有效治理至關重要,并提出了MFIs治理的原則和指導方法[5].Otero和Chu(2002)概括了董事會②成員的職責、在機構治理中的參與程度以及董事會的功能作用[15].Lapenu和Pierret(2006)認為導致Corposol③破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理事會的高度集權,并就此提出一個解決方案:理事會的“決策矩陣”,即理事會構成要包括內部決策人和外部決策人:內部決策人包括社員代表大會社員、當選代表、理事長、經理和員工代表;外部決策人包括捐贈者、地方政府和其他監管機構,也就是說,要通過分權來分散風險[16].Rock、Otero和Saltzman(2006)發現,NMFIs的失敗多是由于理事會成員沒有能力或沒有盡心盡力地服務于小額信貸的扶貧目標,或者是機構的權力過分集中在主要管理人員手中,缺乏委托代理的監督機制[5].
我國NMFIs沒有明確的所有權主體,資金產權不明晰,責權利益不明晰導致了嚴重后果。首先,機構缺乏承諾和長期戰略目標,從而機構行為扭曲,治理結構落后。
正如任長青(2006)指出雖然我國NGO已有300家左右,但是正常運行的不到1/5.其次,激勵約束機制缺失[8].由于將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NMFIs的管理中,理事長由當地政府官員(副縣長或婦聯主任)擔任,秘書長由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其決策機構(“三會”④)大多形同虛設,基本沒有發揮正常作用,特別是對縣(市)級項目(機構)負責還沒有較好的激勵措施和控制手段(劉西川、程恩江等,2006)[17].與Rock、Otero和Saltzman[5]觀點相似,王維(2012)指出了領導者責任心的重要性,不無例外的,成功的NGO中理事會成員都由有責任心的人組成,對機構使命的高度關注和深刻銘記引導和激勵他們去努力工作,并使之體現在NMFIs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因此,可以將理事會成員名譽與機構使命緊密相關,從而形成約束機制,促成高效的治理[18].
1.3.3 NGO 小額信貸機構的治理與績效程恩江(2010)認為,NMFIs治理的主要問題控制權的問題,包括由誰控制、控制權的大小兩方面,而這又取決于NMFIs是外來資金機構還是項目資金機構①:一般而言,外來資金機構內部人控制比較嚴重,而項目資金機構由當地政府控制的可能性更大[19].
1. 理論研究(1)內部人控制任長青(2006)認為,內部人控制是小額信貸管理問題的實質,并從人員安排上做出解釋:有些機構的管理者是由上級管理層任命的,這在事實上造成了基層法人機構治理權的喪失,在出現重大事務時并不按照章程解決問題;并且一些理事會人員所代表的機構或部門的宗旨和目標也與小額信貸的宗旨與目標不一致,他們甚至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名義上的決策人[8].程恩江(2010)從資金來源角度和權利集中角度對內部人控制進行解釋:當地政府對外來資金機構的介入有限,從法律上看NMFIs由理事會和法人控制,從合同上來講是由上級管理層控制,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監督成本高昂以及監測手段有限等原因導致監管缺失,因此在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決策權和控制權集中在一兩個人手中,出現典型的內部人控制[19].
對于內部人控制問題,國外學者從理論角度進行了解釋,主要包括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從結構性權力(structural power)方面進行解釋。Rock et. al(1998)發現,盡管大家都建議在小額信貸實踐中董事會和管理者應該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在NMFIs中管理者或者機構建立者通常親自挑選(handpick)人員并組建董事會[14].Finkelstein(1992)認為,作為機構的創建者,CEO②通常是MFIs的理事會主席,因此具有較強的結構性力量。這種結構性力量首先表現在CEO是更多地偏向社會目標還是財務目標,這反過來又增強了CEO的權利;其次,CEO可以通過以朋友或親人填補關鍵管理職位以及邊緣化經驗豐富的中層管理人員來增加其結構性權力[20].Baum和Bird(2010)也認為,作為創始人的CEO在NMFIs中擁有獨特的、專門的管理能力,擁有廣闊的產品渠道、資金來源渠道以及優良的人脈關系;而且,CEO創始人有更強的實踐能力、分析能力和創造能力,加上創業家的影響力,進一步加大了CEO高度控權的可能[21].Steege(1998)指出,對于這類NMFIs,真正的治理只存在于CEO層面,而管理團隊的作用只是“董事會想法的回聲”[22].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從管理自由裁量權①(managerial discretion)方面進行解釋。
Glaeser和Shleifer(2001)認為,NMFIs具有非分配約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的特點②,在這個前提下,管理層不能剝削客戶,因為任何超額收益是不允許的[23].
此外,非分配約束同時保障了NMFIs不會欺騙捐贈者、員工和客戶。Fishman和Hubbard(2005)則指出,非分配約束在實踐中造成了很大程度的組織懈怠,因為任何超額收益都要回到機構內部,而不利的沖擊最終只能或者只會被客戶或者員工承擔。因此,為了抵御不利的外部沖擊,非分配約束的NMFIs需要一些防御型儲蓄③(如捐助者提供的養老基金),但防御性儲蓄的出現可能使得管理人員濫用這些資金,因為他們對資金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24].并且,這種非分配約束是脆弱的,這就使管理層將資金投向風險項目成為可能(Brhlíková和Ortmann,2006)[25].
(2)政府的干預關于政府是否應該參與NMFIs的治理,學界有兩種觀點:溫和地介入和反對。
Lapenu和 Pierret(2006)指出,不管政府在NMFIs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什么作用,有一點是共同的:NMFIs取得成功或者和政府得以更大程度的合作的基礎在于雙方擁有共有的清晰明了的愿景[16].Stiglitz等(1981)認為,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不是完全競爭的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尤其是在征信系統缺失的市場中,金融機構無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的情況,此時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就可能無法培育出社會真正所需要的金融市場[26].為了補救市場失靈部分,政府有必要適時、適當介入小額信貸市場以及推動借款人組織化等非市場要素。Kalim和Salahuddin(2011)指出,大多數NMFIs把政府看作是合作伙伴或者其前進的促進者。雖然政府的介入可能會降低機構治理的能力④,但是政府有信息和數據上的優勢,NMFIs有團隊合作、規劃、人力資源、財務和奉獻精神上的優勢,因此建立“互補型”的政府和機構關系是理性的[27].相反地,Otero等(1998)一針見血地指出,過去30年間,除了BRI①,全球旨在服務貧困人口的MFIs都是不成功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干預[14],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扶持性的利率誤導了市場秩序,資金錯誤地流向了富裕階層;二是嚴重的政府干預和腐敗削弱了MFIs的財務能力,降低了可持續性。Ciancanelli和Gonzalez(2000)認為政府的介入使得機構內部的委托代理關系變得更加復雜,不僅表現在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還涉及到監管部門與管理層、管理層和債權人之間,它們之間的代理弱化了契約關系,更多的是行政上的關系[28].Lapenu和 Pierret(2006)[16]指出,政府的作用是營造一個適當的政策環境,而不是擁有MFIs的管理權,更多關注政治風險或者政治標準,忽視信貸管理,因為政府過多的關注貸款而不是小額信貸服務的過程會扭曲市場,因此建立NMFIs和政府之間的長期對話機制是關鍵。政府應安排有專門技術能力和操作經驗的工作人員參與到NMFIs中去,同時促進能產生長期、不可逆、積極影響的立法改革。
程恩江(2010)認為,就中國實際情況來看,NMFIs的雙重管理也不利于其治理,尤其是項目資金支持的機構,一般由當地主管部門通過理事會和對經理人的任免直接控制,由于監督成本、撤換經理人的成本相對較低,當地政府能夠采取的手段多而且更有效力,此時內部人控制的概率要小得多,這種控制主要表現為對人員和業務發展的控制[19],原因是主管部門對小額信貸業務和規則的了解不深,對市場運作的原則不熟悉,習慣用行政手段操縱。王靈?。?009)總結了這種雙重管理的兩個弊端:其一是公信力的喪失,NMFIs對黨政機構的依附和從屬導致NGO難以形成有效的治理結構、建立公信力,而對非正規金融機構NMFIs來說,公信力就是生命力;其二,管理層和業務運作的不穩定,穩定、高素質、有能力的管理層對小額信貸業務的良性循環發展至關重要[29],而政府官員通常頻繁更替且缺乏小額信貸業務必要知識,這直接影響NMFIs的正常運作。
2. 實證研究一方面,由于NMFIs的所有權虛置難以對“內部人控制”進行有效監督,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預難以形成投資者對經營者的約束與激勵,從而導致NMFIs的低效運行。國外文獻實證研究了NMFIs治理結構對其績效的影響。
(1)董事會結構多元化對績效的影響Coleman和Osei(2008)基于加納52家MFIs的數據實證研究了治理對MFIs績效的影響,結果發現董(理)事會權利的分散程度與績效顯著正相關[30].Hartarska(2005)以中歐、東歐及新興獨立經濟體為樣本,檢驗了公司外部治理機制、董事會多樣性結構和獨立性以及管理層報酬對于微型金融績效的影響,實證結果表明:多元化且規模較小、獨立性較強的董事會與機構的績效正相關[31].Mersland和Str?M(2009)綜合分析了NGO和公司型MFIs的董(理)事會特征、所有權性質、外部監管和行業競爭等對其財務績效的影響,最后得出相似結論:有本地董(理)事、女性CEO參與的董(理)事會結構能提高財務績效[32].Galema,Lensink和Mersland(2012)發現,CEO的權力越大,機構承擔風險越大。盡管CEO要有績效管理的目標,但是CEO權力越大的機構,財務績效卻是下降的[33].因此,NMFIs的良好治理是需要防范CEO的強大集權的。
(2)女性領導人的參與對績效的影響不僅女性客戶群在NMFIs業務對象中占有較大比重,女性領導者也在機構經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Adams和Ferreira(2009)以董事出席率作為董事努力程度的測量指標,發現當董事會中包含女性董事時機構的治理會得到改善[34].Smith(2007)發現,女性董事的出現惡化了MFIs的績效,這可能是因為僅有1-2名女性董事對董事會的作用很微弱[35].Mersland和Str?M(2008)證實,董事會結構中包含內部審計、本地董事和女性CEO時能夠改進公司的績效[36].Str·M、Espallier等(2010)基于全球73個國家379家MFIs的數據檢驗了MFIs中女性董事長和機構治理之間的關系,發現女性領導和MFIs績效顯著正相關[37].
1.3.4 NGO 小額信貸機構的治理與轉型
鑒于NMFIs的治理難題和不可持續發展的困境,其轉型發展成為另一個研究熱點。
首先,就NMFIs轉型的動力和原因來說,Maria Otero(2002)主要從社會目標角度進行了解釋,他指出NMFIs轉變成專門的微型金融機構可以專注于微型金融業務,為更多的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務[38];Lauer則主要從財務目標角度進行解釋:通過轉型獲得合法地位,一方面能夠擺脫不能獲得公眾儲蓄和商業性借款的障礙,擴大資金規模,另一方面能夠迅速擴張取得規模效益,并且通過員工持股激勵能夠提高經營效率和效益。我國學者孫同全(2007)從機構自身角度和外部競爭角度分別進行了剖析:NMFIs的不合法性及融資困難的特點使其專業人才缺乏,管理水平和能力嚴重受限;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迅速發展給NMFIs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緊迫感,這種“內憂外患”迫使NMFIs尋求轉型[39].
其次,NMFIs的轉型模式有多樣化的前景選擇。王靈?。?009)認為國際上成功的機構有兩種道路可走:一是轉制成非銀行進入機構或者商業銀行,二是維持NGO性質保持不變,并且大多數機構都是走第二條路[29].根據國際經驗,杜曉山(2008)則提出五種可能路徑:發展成更加強壯的NMFIs,轉變為社區資金互助組織,轉變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變為小額信貸銀行,與正規金融機構合作[1].前三種為非正規金融機構,后兩種為正規金融機構。但是,無論是繼續發展還是選擇轉型,都離不開政策法規的支持,且都需要考慮機構自身的能力、水平和發展階段以及外部發展環境。
然而,并非所有的NMFIs都需要“轉型”為正規的金融中介機構。杜曉山(2008)指出,“轉型”或“轉化”僅在以下情況才需要:①要求多樣化經營和更為穩定的資金來源;②機構想吸收公眾存款;③機構較快地擴大規?;虺蔀榇笮蜋C構[40].更重要的是,NMFIs的轉型并不一定帶來機構績效的優化。首先,轉型后捐贈資金和其他財產及債務如何處理、轉制后誰是機構合法的所有者、如何安排各利益相關方的股權配置、能否堅持原來的宗旨和治理結構等一系列問題都考驗著NMFIs的轉型效果(Lauer,2008)[41].我國同樣也存在著這些障礙,王靈?。?009)詳細地指出了這些問題:首先,轉制條件不成熟,在國外,NMFIs成功轉制需要社會責任投資這個可靠的合作伙伴,而在國內,社會責任投資尚在孕育、國外社會責任投資者又無法大規模進入;其次,股權配置的偏離,各地小額信貸公司設立的高門檻可能預示著轉制后NMFIs只能當小股東,“變質”的可能性很大,從而引發控制權、機構宗旨等的一系列偏離,最終無法控制機構的發展方向,而受影響的將會是低收入客戶群體[29].
1.4 本文難點和創新之處
1.4.1 難點
1. 評價機構治理效果的變量選擇有一定難度。通過閱讀文獻發現,選擇不同的變量會直接導致實證結果的不同。一方面,我國NMFIs因地而異,每個地方的治理模式都不盡相同;另一方面,變量與目標的邏輯性關系也需要進一步的驗證。為保證結果的公正和客觀性,筆者需要借鑒非政府組織的治理、銀行治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并綜合考慮多種國內因素,以選擇合適的變量,這是本文處理的一個難點。
2. 假設檢驗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經營業績會受到很多方面的影響,比如政策環境、行業成熟度、宏觀經濟等,治理狀況只是影響其績效的一個方面,本文的實證只是說明績效指標和治理狀況的相關關系,并不代表治理狀況是其績效的決定因素。
3. 政策建議的可行性會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適合國外的成功經驗在中國有時并不有效;同時,國外與國內的NMFIs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模式存在一定的差異,提出政策更需謹慎、客觀,并保持一定的獨立性。
1.4.2 創新點
1. 研究選題的創新隨著國際NMFIs的快速發展,我國NMFIs也得到專家學者的重視。然而,作為中國小額信貸事業的開拓者和領路者,NMFIs卻一直發展緩慢。國內學者對中國NMFIs的研究多以某個機構為案例分析其設立、發展、績效表現、發展困境等問題,以NMFIs行業整體作為研究對象的文獻還不多,而關于治理與績效關系的研究幾乎沒有。本文從治理角度出發,聚焦于NMFIs行業治理的特殊性,全面梳理、總結了其治理特殊性及存在問題等,為下文的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奠定基礎。
2. 研究方法的創新實證檢驗我國NMFIs治理因素與績效的關系。在現有的國內文獻中,較多文獻都是對我國NMFIs治理問題進行了定性分析,很少有通過實證分析來研究其對績效的影響,本文選取全面的數據檢驗我國NMFIs治理與績效的關系,首先通過因子分析構建財務績效綜合指標和社會績效綜合指標,再分別驗證其與治理因素的關系,即驗證治理的不同方面對其業績的影響,從而能為NMFIs的健康發展提出更符合實際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