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保險簡介
(一)農業保險概念。根據我國 2012 年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其所稱農業,包含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
(二)農業保險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國家里,農業保險是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世界貿易組織規定成員國家不能對農業生產者直接進行補貼,而對農業生產者可給予農業保險方面的政策優惠。農業保險可以較大程度減小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產量的影響,增加農民收入的穩定,促進農業穩定發展??梢哉f,加強農業保險的發展,加大對農業各方面的投入,是我國今后較長一段時期內的基本國策。
(三)農業保險的種類。農業保險的種類按照保險對象種類的不相同可以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
1、種植業保險。農業種植產品的保險,基本上是以稻、麥之類的糧食作物和棉花、煙草之類的經濟作物作為保險對象。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間受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影響使得收獲所獲得價值或生產過程中所花費的費用的虧損作為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經濟林、園林苗圃保險的保險對象是正在成長過程中的經濟林種,包括這些類別的林種的成長后產生的具有經濟價值的果實、汁水、根葉等產品,還包括可以提供觀賞的、清潔環境的名貴樹木。
2、養殖類保險。(1)牲畜保險。以奶牛、耕牛、馬、駱駝等作為保險的對象;(2)家禽保險。以商品性生產的豬和羊等家畜,雞鴨等家禽作為保險標的,一般承擔的是死亡保險;(3)其他養殖保險。以農業養殖的用于商品買賣交易的鹿、狐等和蜂、蠶作為保險對象的,承擔的保險是在養殖過程中由于疾病和自然災害等意外造成的價值缺失。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概況
我國農業保險是 20 世紀 50 年代開始出現的,隨后出現了一段時間的中斷,并在 80 年代開始恢復,經歷了艱難而曲折的發展歷程,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具體表現在保險的種類逐步增多,保障范圍不斷增大,保費收入穩步增加。
2008年,國家擴大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范圍,對糧食、油料、生豬、奶牛生產等政策扶持力度不斷加大,支持小麥、水稻等重要農作物的政策性保險,而農業保險發展前景越來越好。農業保險正在向規?;?、集約化、專業化的方向邁進。
2013 年,農業保險承保農作物達到 11 億畝,占全國播種面積的 45%,提供風險保障 1.4 萬億元,支付賠款 209 億元,受益農戶達 3,367 萬戶。我國自 2007 年到 2013 年,保險規模的增長速度達到 67%,遠遠高于保險業同期的發展速度。
現階段,國家對許多省區的糧食作物實施政策性保險補貼,進一步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這樣的做法,努力改善了農業保險經營的外部環境,農業保險發展進入了新的春天。
三、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對農業保險投入仍顯不足。農業保險存在著較大的系統性風險、農民和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等,農業保險市場供需不平衡,農業保險需要政府更多地發揮引導和支持作用,實現農業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但是,目前根據中國農村地區農業保險發展現況來看,仍然需要國家加大財政補貼以及提高稅收優惠的杠桿作用等。
(二)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雖然 2013 年 3 月1日我國已經頒布并實施了《農業保險條例》,首次明確了農村保險的法律地位和保險工作的重要性,但是與農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業保險法規不僅出臺的時間比較晚,而且缺乏《農業保險條例》實施的具體規章和細則,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業保險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三)農業保險服務組織體系尚不成熟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為經營主體,需要把農業保險歸入政府的職責范圍。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與保險機構關系未理順,保險機構在農保市場的主體作用未能有效發揮。在理賠上,政府組建的協調機構如農保推委會充當了公估中介的第三方角色。
在保險公司和農民出現較多爭議時,農保推委會往往傾向于農民。
在沒有更科學的理賠方法時,農民更相信政府,而不相信保險公司和公估公司。而《農業保險條例》對政府具體的農業保險管理職能及其與保險公司、公估公司等市場主體關系缺乏明確界定。農保服務中介組織培育也尚未啟動?!掇r業保險條例》雖然對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服務網絡、從業人員、內控制度、風險分散以及償付能力等作了粗線條的規定,但縣域保險市場長期處于監管真空、市場競爭無序狀態。
(四)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我國目前農業生產是以分散的農戶做主體,農民的組織程度低,這和農業保險規定的高度組織化有很大的差距。這個問題不解決,大面積推廣農業保險將變得非常困難。
四、農業保險問題原因分析
(一)農業保險監督水平低下。中國農業保險起步晚,技術和經驗不成熟,監督的方向主要是在費率等一些費用的審核上。監督的合理性和預見性性不足,監督成本花費了很多卻沒有很好地實現監督效果。另外,缺乏對政策性業務監督。對不同的保險業務,應當采取不同的監管規則,但是中國保險監管部門對不同業務仍然實行相同的監管規則,農業保險商業規則化,沒有與其他行業的監管明顯區分開來,致使農業政策和農業保險很難落到實處。
(二)缺乏完善的風險分散管理機制。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國家,自然風險的發生往往造成大范圍影響和嚴重的經濟損失。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初步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無論從統籌級別還是風險分散水平來看仍待提升,國家層面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尚待建立,多層次風險分散機制仍需完善。
(三)農民對保險認識不足,缺乏投保積極性。中國農民對保險了解匱乏,缺少參與主動性,大多受訪農民看不懂保險條款,不了解投保及索賠流程。農戶對農業保險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了解,能完全看懂保險條款的農戶僅占 14.61%,大多受訪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查勘、定損缺乏清晰的理解。
五、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策略
(一)進一步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機制。因為農業保險的高費率與農民的低購買力產生了矛盾,農業保險缺少純商業運作條件。政府的推動和資金大力支持是農業保險順利開展的決定因素。國家應該繼續努力發展農業保險補貼機制。一是對種植范圍大、涉及國計民生的保險產品給予較高比例的財政補貼。
如水稻、小麥、能繁母豬的財政保費補貼比例達到了90%以上,既能滿足種養大戶的參保需求,又可以促進持續生產,維持市場經濟秩序;二是農戶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保障水平。如農戶對用材林綜合險種可以選擇200~800元的不同保額,由于費率是統一的,農戶選擇不同的保額就承擔了不同的保費,財政也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
(二)加快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建設
農業保險各方存在問題,根本原因是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缺失。農業保險有待早日立法,只有完整的法律法規才能夠對政策性農業保險予以規范,同時對于各地不同的農業情況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農業保險條例。
通過立法,對農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范圍、經營原則、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界定、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參與主體、收益主體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加以明確,從而做到有法可依。
(三)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有組織地參加農業保險
在各種農業保險項目試點當中,需要探索新的農業保險經營方法。農業部門要配合保險公司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深入廣泛宣傳農業保險工作,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引導農民積極參加農業保險。鼓勵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發揮帶頭作用,組織和帶動農民集中投保,實現農業保險保障全覆蓋,推動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胡佳。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對策研究?,F代商貿工業,2013.
[2]董丁健。新疆農業保險發展存進農業增收研究。新疆財經大學出版社,2014.
[3]姜巖。財政補貼農業保險制度研究。南京農業大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