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資金不足是我國保障房建設面臨的突出困難。通過梳理國外保障房建設融資的經驗可以發現,國外較為成熟的做法是注重充分發揮政府補貼的基礎作用,引導私人資本介入,同時以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撬動資本市場的力量。
四種方式籌集資金
在保障房建設初期,多數國家都是依靠財政資金支持。隨著建設任務加重,后期往往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吸引社會、市場資金,形成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第一,政府交替運用直接補貼、稅收優惠、貸款貼息等方式,調動各類社會投資者投資保障房建設的積極性。美國政府從 20世紀 80 年代開始推行保障房建設市場化,向開發商提供開發資金、維修資金、稅收優惠、利息抵稅等直接的“開發補貼”。同時,允許保障房開發商按照市場利率從私人金融機構貸款,但只需付 1% 的貸款利息,差額部分由聯邦政府補貼。在德國,政府減少對住房合作社征收所得稅、財產稅、土地轉移和交易稅,對興建福利性住房者提供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福利性住房開發商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占建筑費用50% 的無息貸款,償還期為 25 年;大型廠礦企業為職工建造福利住宅,只需籌備建房資金的 25% ,另外 75% 由政府提供優惠貸款,同時減免土地所得稅。
第二,推行“先存后貸”的住房儲蓄制度,利用存貸時間差,有效匯集私人資金。在德國和英國,潛在購房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按低于市場水平的利率參加住房儲蓄,當儲蓄達到一定期限或額度時,就可以獲得優惠利率的住房貸款。這些被先期存入的儲蓄還可以作為建設資金。比如在德國,潛在購房者每月按合同約定存款,當儲蓄額達到所需貸款額 40% ~50% 時,便有資格貸款。目前,德國 40% 的住房融資來自住房儲蓄體系。
第三,發揮金融杠桿作用,開發房地產信托、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20 世紀 80 年代,美國將房地產證券化產品———房地產信托基金\\(REITs\\)用于廉租房建設。1986年出臺低收入住房返稅政策后,廉租房信托基金進一步受到投資者熱捧。1986~1995 年,美國有 80 萬套中低檔住房投放市場,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房地產信托基金投資的廉租房項目。同時,美國地方政府通過發行政府債券支持保障房建設,聯邦政府根據各州具體情況,撥付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予以補充。個人和機構購買此類債券可免交所得稅。目前,美國運作中的REITs 約有300 個,資產總值超過 3000 億美元。
第四,以住房合作社方式籌集資金。在合作建房模式中,社員自主成立住房合作社出資合股、購地、開發。由于節省了營銷等費用,加上政府提供便利融資、降低融資成本,使合作建房成本明顯低于商品房。1944 年,澳大利亞通過了住房合作社法案,大量中低收入群體加入了住房合作社,推動合作建房在 20 世紀 50 年代迎來高潮,市場占比一度高達 35% 。
不同模式各有利弊
縱觀世界各國籌集保障房建設資金的方法,其核心是以政府補貼吸引社會資本,以金融創新撬動資本市場投入。不同的融資模式各有利弊,其潛在風險和問題也值得注意。
政府提供各種補貼和優惠往往能夠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如果補貼規模過大,財政壓力會逐漸增大。在保障房任務加大的情況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世界各國均出現過財政不堪重負的情況。而且,過多的財政投入容易擠占其他公共支出,也可能將更多負擔轉嫁給納稅人。
住房儲蓄制度匯集資金面較為廣泛,方便提前動用潛在購房者的資金。但是,實施難點在于需要確保房價不能大幅波動,否則會直接影響潛在購房者提前儲蓄的意愿。為此,德國政府曾推出配套措施,對住宅價格實施嚴格調控,確保同一區域的住宅價格不出現大起大落。
金融創新的優勢在于不需要政府投入,就可像股票一樣最大限度地吸引社會閑散投資。REITs 不僅資金來源廣泛,而且由專業人員進行房地產項目的投資選擇及運作管理,對投資者而言風險低、回報穩定。對房地產企業而言,REITs 是以股權形式展開的分散投資,不會增加企業的債務負擔,也不會喪失對企業和項目的控制權和經營權。不過 REITs 屬于金融衍生品,普通投資者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熟悉和接受。比如澳大利亞早在 1971年就成立了首家 REITs,可直到 20 年后才得到投資者認可。另外,發行債券等方式可能會擴大地方債務規模,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合作建房的參與者大部分是中低收入人群,因為籌集的資金有限,所以他們往往需要政府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補齊資金缺口并提供可使用的土地等。此外,合作建房要求社員有較高的自治能力、民主的管理方式與成熟的運作機制,否則容易造成市場混亂。
成熟理念可供參考
從實踐經驗來看,沒有哪個國家能單獨依靠政府的力量滿足居民的住房需求。要破解保障房建設資金困難,需要政府轉換角色,形成制度化合作,積極開展金融創新,形成政府、企業、個人等全社會共建局面。
第一,政府應以提供補貼為基礎,推動保障房建設資金從單一的財政提供轉向多元化融資模式,更大程度發揮社會和市場作用。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陳杰認為,我國政府應由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直接投資者和經營管理者,逐漸轉變為保障性住房資金來源的引導者、合作者和監督者。各國的經驗表明,積極、靈活的財政和金融政策是促進保障房建設的基石,能夠起到放大政府財力的作用。
第二,建立制度化合作,引導開發商投資保障房建設,支持各種形式的集資建房,形成政府、企業、個人等全社會共建局面。民營企業的介入不僅能夠拓寬保障房建設資金的來源,同時能夠提高效率、降低風險,是發達國家保障房建設的重要力量。美國保障房建設 70% 的投資都由民營開發商提供。陳杰表示,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保障房,需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制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和有效的監管機制,為私營企業放心進入保障房建設領域創造良好的條件。與此同時,政府還要提供廣泛的優惠政策,盡可能提高投資回報,在土地劃撥、稅收減免的同時,保障民營資產的安全性,降低其融資成本。此外,從國際經驗來看,中低收入群體集資建房對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作用明顯,因此應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措施,積極支持合作建房。
第三,積極開展金融創新,以資本市場為杠桿推動資金來源市場化、金融化。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吸引資本市場開展房地產證券化,大力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按照市場機制,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的收益率很難達到投資者要求,因此需要政府做出讓利安排,即從土地供給到最后的企業稅收環節合理制定優惠政策,確保投資者的最低收益要求。同時,要規范金融市場,運用法律手段對進入保障房建設領域的房地產信托基金加以約束。此外,我國可以探索設立住房儲蓄銀行等專門機構,開發住房儲蓄等金融產品,盡可能吸納社會資金支持保障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