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及物流保險相關背景
從我國現有物流行業經營狀況看,其經營模式已從傳統的第一方物流或第二方物流經營方式轉變為現代的第三方物流經營模式?,F代物流的主要特征是由獨立的第三方提供系統的物流服務,物流經營者既不是買方也不是賣方,但是對物流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物流環節也不再局限于倉儲和運輸,而是由倉儲、運輸、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等有機組合的物流系統。 現代物流經營者與承運人、貨主發生分離。 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責任風險存在。
針對于以上整個物流環節可能發生的風險,保險公司設計了一系列保險種類的集合,稱為物流保險。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為物流業提供的保險險種主要有財產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這兩種保險都是針對物流過程中單個環節的,物流的各個環節被肢解。 面對物流業這個新興市場,中國保險業做了大膽的嘗試,2004 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 ”兩個物流保險條款 ,但該條款的施行卻不盡人意。 2010 年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中遠物流公司量身定制了一款物流責任保險,稱為《物流監管責任綜合保險條款》, 物流監管責任綜合保險較之前物流保險相關險種,強調物流經營者的監督、管理責任。 盡管《物流監管責任綜合保險條款 》 較之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有所進步,但它僅符合中遠物流公司自身情況,從現代物流業整體發展情況分析,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武漢市 10 家大型物流企業及匯通運輸市場相關情況
(一)物流企業基本情況
1. 企業按照主要運輸物品種類分類在 10 家大型物流企業(含中百倉儲)中,企業類別以經營農產品和食品為主, 而在調研的 97 家位于匯通運輸大市場內的小企業中,從事機械、食品、日用品、服裝、電器、家具、建材、農產品、機電、汽車配件等多樣運輸,比例較為均勻?!?】
2. 物流企業運輸途徑在現代物流管理中, 物流企業根據自身業務選擇運輸工具運輸貨物。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陸路運輸、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出于對大宗和零擔業務運輸的需要,物流企業選取的大多是能夠運輸大件貨物、噸位較大的運輸工具。
在調研的 107 家物流企業中, 采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的比重較大,分別占 48%、37%;水運和航空運輸比重偏小。 數據說明,在武漢市物流企業的交通運輸中,對于非高端非特殊的物品,一般采取路上運輸為主的運輸方式,同時路上運輸的風險也相應增加。
(二)物流企業面臨的風險
物流企業面臨以下風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人員疏失操作風險、第三方責任風險、合同風險、信息技術風險等。其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占比最高,為 41%。 物流企業中可能存在操作風險占 34%, 第三方責任風險占 11%, 合同風險占8%,信息技術風險占 4%。
1. 操作風險目前部分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信息化水平比較低, 物流操作離不開工作人員,如將貨物分運環節,需要按規定對貨物分類,確定數量等,而人為操作難免會出現一些失誤。 由于貨物是流動的,因此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不但要保證質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材質等屬性,還要確定貨物的庫存數量保持在規定的額度,如果因為操作失誤不能控制物品存量,或者物品進出庫時沒有避免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 將給整個業務帶來很大風險。
2. 運輸中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在現代物流管理中, 物流企業在運輸過程中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 其經營中面臨的首要風險是: 由于自然災害(如狂風、暴雨、洪水等)或火災所導致的運輸貨物毀損以及運輸工具因發生碰撞、出軌或擱淺、沉沒等事故而導致的運輸貨物損毀,除此之外,還有盜竊、不當裝卸等因素導致的貨物損毀。這些引起貨物損毀的風險因素貫穿了配送、倉儲、運輸、裝貨等整個環節。這些可能遇到的自然風險或意外事故,除了會對貨物造成損失之外,也會導致運輸工具的損失。
3. 第三方物流承擔的合同風險第三方物流承擔的合同風險不僅包括物流公司與客戶的合同責任風險、與分包商的合同責任風險,而且還包括合同在訂立以及履行過程中一系列風險。 目前,第三方物流公司要求嚴格遵守 just in time 原則,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將產品完整無缺地送到準確的地點。 這些按時、按質、按量的供貨服務,已成為衡量第三方物流公司水平高低的硬指標,這也增大了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經營風險。
4. 第三方法律責任風險物流企業由于侵權行為要承擔第三者法律責任(也稱為公眾責任), 尤其是現在越來越多的物流企業承擔著危險品的運輸與存儲,責任風險也越來越大。 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第三方法律責任風險集中體現在環境污染風險、 交通肇事風險、危險品泄露風險這三個方面。貨物運輸是物流活動的主要環節,伴隨著貨物運輸活動的進行,會產生尾氣、噪聲等環境污染,因此產生污染者需要對社會公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由于運輸的貨物存在不確定性,有一些危險品貨物物流有泄漏的風險,隨時會給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
5. 信息技術風險在現代物流經營活動中,信息技術的提供與處理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物流經營人需要信息系統掌握貨物信息并對其進行跟蹤控制,其次,客戶也需要通過信息系統隨時掌握貨物的動態。 而信息提供與處理的及時性、準確性以及物流經營者在向顧客提供的物流服務出現問題時及時通知,或出險時盡力減少給客戶帶來的損失,成為現代物流服務水平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因此信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及時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誤, 出現信息技術風險時,物流經營人便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武漢物流保險發展存在問題
(一)投保時物流環節被肢解,缺乏整合性險種
由于物流保險在我國發展不完善,保險公司出于對風險的防范和對成本的控制,產品對所承保的責任范圍作了非常嚴格的限制。 現階段我國物流保險市場由運輸環節保險、倉儲環節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形成傳統物流保險“三足鼎立”的勢態。 然而在這樣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下,物流的各個環節被肢解,承運人不得不按環節進行投保。 而按物流環節投保中,有部分如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等都屬保險公司承保范圍之外的環節,第三方物流保險出現了真空,被保險人的利益無法充分得到保障。
(二)物流企業保險接受度不高 ,且投保手續復雜 ,了解程度低不愿投保
由于很多物流企業保險接受度不高,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大,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不高,創新動力不足。 同時,完成一項物流活動必須多次辦理保險手續,既延長了物流活動的時間,又增加了多環節保險費用,增加承運人運輸成本的負擔,削弱其競爭力。 通過實地走訪,大多數承運人對物流保險了解程度低,稱“不了解,沒必要,不愿意”。
(三)物流市場存在“保證金”制度的替代作用
由于物流市場本身監管存在難題,市場內部中小型物流公司并沒有屬于自己的運輸車隊,多是作為信息平臺聯系貨方和直接承運人,故而其內部自成一套“保證金”制度,由承運人繳納一部分保證金作為保證從而開展運輸業務,承運人自留全部風險;涉及多級承運人時層層傳導,風險最終轉移到直接運輸人身上。 由于這種物流市場內部的保證金制度相對于購買保險成本低且可收回,手續簡單,對物流保險存在極大的沖擊和擠兌效應。
(四)物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監管不嚴目前,我國調整物流保險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缺乏協調性和系統性,規范物流保險各環節的法律法規發展不平衡以及物流行業缺乏行業規范等原因導致物流保險難以緊跟物流業飛速發展的步伐,不能真正地為物流經營者分散風險,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物流業的發展。 而且后期監管不嚴、執行力較差,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缺少嚴格的懲戒措施,直接導致相關法律法規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
四、武漢市物流保險發展建議
(一)完善物流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物流企業監管
目前,我國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呈現出雜亂無章的狀態,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制不健全,秩序混亂,價格無序。 因此建立起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由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物流法律法規建設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統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的健全是物流保險發展的先行條件,后期的執行和監管是重要保障。第三方物流平臺可以考慮建立監管信息系統,錄入參與者的資信狀況,提供強有力的客戶信息服務體系,對合規獎懲進行實時通報,有效抑制道德風險。 監管部門對實際操作中的違規違約現象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確保法律的威信,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
(二)創新物流保險產品
2010 年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中遠物流 公司量身定制了一款物流責任保險,稱為《物流監管責任綜合保險條款》,以此為例,物流監管責任綜合保險較之前物流保險相關險種,強調物流經營者的監督、管理責任。 盡管與前相比,物流責任保險有所進步,但它僅符合中遠物流公司自身情況,從現代物流業整體發展情況分析,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但對第三方物流而言,還有很多環節風險并沒轉移,物流保險的發展并不理想,還有很大發展空間。
物流注重的是整個物理環節,包括加工、倉儲、運輸、分配等服務,那么保險也應該適應物流服務發展的趨勢,整合設計出涵蓋整個物流過程的“物流綜合險”,物流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努力溝通,建立保險產品開發小組,對現代物流各環節風險進行定義,在綜合險下進行細分。 也可針對不同物流企業需要,單獨設計相應產品,提供點對點服務,以滿足投保人的各種需求,增加保費收入。 新產品要經過實踐檢驗,不斷根據市場反饋做出調整以適應市場需求。 也可借鑒國外經驗,共同開發適應現代物流需求的保險產品,將產品完善。
(三)加強物流企業與保險企業之間的互信合作
物流業與保險業彼此之間缺乏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物流保險的發展。 因此,保險公司和物流公司之間要不斷加強對話,爭取建立合作伙伴關系。 物流企業必須首先建立起自用途予以區別對待,若用作生產經營,則不構成本罪,若用于從事貨幣資本的經營,則按本罪處理。 結合刑法的任務,筆者認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做限制適用,在保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放開對企業經營活動和融資行為的限制,從而保證社會經濟的活力發展。
參考文獻:
① 裴中同:《企業法律風險基礎理論與實踐研究》,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2011 年碩士學位論文。
② 《2013 中 國 企 業 家 犯 罪 報 告 》,2014 年 10 月 16 日訪問。
③ 高銘喧, 馬克昌:《刑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第 405 頁。
④ 鄭小春,許璧尊:《“口口相傳”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行為要件》,載《福建法學》2012 年第 1 期。
⑤ 高銘喧, 馬克昌:《刑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第 4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