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國自然災害頻發,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大的國家。農業是公認的“弱質產業”,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極差。近 30 年來,我國災害發生的頻率、受災人口和農作物受災面積、災害的直接經濟損失都在不斷上升。保監會資料顯示,2013 年我國東北地區遭受了特大洪澇災害襲擊,農業保險已接到報案估損金額 31. 21 億元,南方長江中下游和西南東部部分地區遭受了較為嚴重的旱情,農業保險已接到報案估損金額 19. 60 億元。據初步估計,2013 年 1—8 月,我國農業保險的綜合賠付率高達 65. 16%,綜合費用率為 18. 78%,農業保險的綜合成本已接近 84%。
農業風險有別于一般的財產風險,具有很多特殊性,如風險單位大、風險的廣泛伴生性等\\(Skees,2003;Mahul,Skees,2007;庹國柱、朱俊生,2008;等\\)。20 世紀初期世界開始對農業巨災風險及其分散理論進行研究,30 年代開始對分散農業巨災風險機制的進行探索和實踐,90 年代之后出現了有效的巨災風險分散手段———風險證券化。由于傳統的農業保險方法無法解決農業巨災風險的問題,所以通過風險證券化的方式將農業巨災風險在資本市場上進行分散成為一種有效的方式,但我國的實際情況無法滿足這種機制的發展和實際應用。針對我國現實國情特點,本文認為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保險機制,關鍵在于開展以再保險為核心的多層次風險保障體系的制度建設,從更大范圍內分散農業巨災風險,使之滿足風險可保性的大數定律,解決我國農業巨災風險可保性問題。因此,本文將重點放在農業巨災再保險的研究上,并對國內外相關文獻進行了歸納和梳理,力圖為國內進一步開展研究并解決農業巨災保險機制設計的相關問題提供重要參考。
二、農業巨災風險的可保性
風險可保性的“大數法則”是現代保險業經營的重要基石。然而,農業巨災風險并不符合“大數法則”可保風險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純粹的商業保險業對農業巨災風險不愿承保;另一方面,眾多的農戶因為高額的保費往往不能參保,由此,農業巨災保險市場失靈問題十分突出。因此,結合現代科技理論發展新型成果,探討和解決農業巨災風險的可保性問題,是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保險機制的重要前提。
Borch\\(1974\\)曾提出關于風險可保性的三個判斷標準:1.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普遍存在且無法完全消除的,解決的辦法是對投保人進行檢測和限制保額。逆向選擇會使平均損失率升高。如果降低或消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成本過高,這樣的風險就會被歸入不可保風險。2. 風險潛在損失的大小。潛在損失過大的風險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3. 損失概率與大小的模糊性。模糊性是指有些風險并沒有客觀的\\(或統計學上的\\)發生概率,或者限于現有的科學知識,無法知道其客觀的發生概率。人都是模糊厭惡型的,當保險人的模糊性厭惡程度大于投保人時,該風險的可保性問題就會產生。
根據以上標準,農業巨災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面對巨災風險,人們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極為嚴重,而且巨災風險本身有造成巨大損失的可能性,但是其發生概率無法估計。隨著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曾經不可保的風險也找到了解決的方法。20 世紀 80 年代,隨著對偶理論\\(DualTheory\\) 、預期效用理論 \\( Anticipated Utility Theo-ry\\) 和序數效用理論\\( Rank-dependent Utility Theo-ry\\) 的先后建立,保險和不確定性決策理論得到了飛躍發展,使得解決巨災風險保險相關問題成為可能。
三、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研究
建立有效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無疑是開展農業巨災保險機制的最核心內容。國內理論界對此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學者們利用保險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和機制設計等理論工具,并借鑒國外的農業保險實踐經驗,結合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發展的需要,提出了三種主要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途徑:農業再保險體系、巨災風險基金、巨災風險證券化\\(鄧國取,等,2006; 曾 立 新,2008;高濤,等,2009;王紅珠,2010\\)。
\\(一\\)農業巨災再保險
農業巨災再保險就是承保農業巨災保險的公司為了滿足本身資金的風險管理需求、財務的穩定、減少自身風險,而把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風險分散機制。農業風險的高度關聯性特點使得它不易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進行分散,很容易形成巨額損失,將農業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和資本金全部吞噬,制約其可持續發展\\(高偉,2007\\)。所以再保險機制的建立對農業保險的發展是必要的。目前關于農業巨災再保險機制的運行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由國家財政出資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并以法律形式強制保險公司向農業再保險公司分保;二是由中國再保險集團為農業保險機構分散風險,國家制定優惠政策進行扶持;三是將農業巨災風險向國際市場分散\\(安翔,2004\\)。本文認為,開展以巨災風險再保險為核心的多層次風險保障體系的制度建設,從更大范圍分散農業巨災風險,解決我國農業巨災風險可保性問題,是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業巨災保險機制的關鍵環節。為此,針對農業巨災再保險的必要性、定價問題和政府作用等在后文還會進行專門論述。
\\(二\\)巨災風險基金
巨災風險基金制度是諸多國家農業保險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國農業巨災風險分擔分散機制的樞紐和依托。于博洋\\(2007\\)結合中國國情,探討了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基本模式,指出巨災保險基金能夠將市場和政府的力量進行有機結合以彌補農業再保險市場的不足。嚴寒冰,左臣偉\\(2008\\)對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的理論根源、籌集途徑、有效使用等進行了系統探討,認為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的來源應該是多渠道的。農業保險風險保障基金可以通過財政投入、農業保險公司保費提取和市場籌集等多種渠道融資\\(徐景峰,2008\\),由于它是一種特殊的巨災風險損失準備金,故需要相關立法給予規定和支持\\(錢振偉,2011\\)。但是巨災基金的籌集存在一定難度,因為理性經濟人追求利益,巨災基金能否帶來利益是未知的,而且各方投入的比例、及相關的監督機制如何設計等問題都有待解決。巨災基金的籌集需要時間,在一場巨災發生時,巨災基金能否應對是無法保證的,尤其是多個巨災風險發生的時間間隔較小時,在巨災基金不足的情況下如何對損失進行補償也是必須考慮的問題\\(庹國柱,等,2013\\)。
\\(三\\)巨災風險證券化
巨災風險證券化最先由 Robert C. Goshay,Richard L. Sandor\\(1973\\)提出,他們對再保險期貨市場的可行性進行了研究,認為通過風險證券化或保險衍生品 \\(再保險期貨\\),可以解決再保險市場承保能力和賠付能力不足的困境。但是Scott E. Harrington\\(1999\\)通過比較傳統再保險和 CBOT 推出的 PCs 期權發現,與再保險相比,金融衍生品雖然可以在更廣范圍內有效分散風險,但它仍然具有較高的基本風險。
此外,作為一種新型金融工具,巨災風險證券本身具有復雜性和非流動性的特征,構建成本相當昂貴,需要考慮利率水平、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摩擦成本和附加費用等。而且巨災損失分布并不是中規中矩的,不同巨災證券之間的定價存在差異,從而使估值和交易的方法更加復雜\\(ErikBanks,2011\\)。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是發展中國農業保險的新路徑,但它需要以成熟的金融市場、靈活有效的監督管理和完善的法律保障為依托,而我國現在并不具備這些條件 \\( 閆石,2005\\)。
四、農業巨災再保險制度研究
無論是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大量實踐,還是基于新制度經濟學和機制設計等理論的邏輯推理,都已經充分證明:純粹的商業模式提供農業巨災保險的風險分攤方式主要是再保險以及巨災風險證券化,這兩種方式使農業巨災風險得以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分散,解決了農業巨災風險的弱可保性問題。限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嚴重滯后的現狀,以巨災風險再保險為核心,構建多層次風險保障體系,從更大范圍內分散農業巨災風險,解決我國農業巨災風險可保性問題,已經成為我國農業巨災保險機制建立的關鍵。另外,農業的系統性風險導致私人保險的價格往往較高,難以被農民所接受,為保障一個私人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和農民投保率的提高,這也再一次印證了分散農業系統巨災風險的再保險機制是不可或缺的\\(MarioMirander,2001\\)。
\\(一\\)開展農業巨災再保險的必要性研究
1. 農業的系統性風險。風險的溢出和傳染使得同一地區的被保險人均有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農業保險公司要承擔比一般財產保險業務更大的風險,導致農業其經營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性。農業巨災風險的存在迫使農業保險公司提高農業保險費率,進而降低了農戶投保的積極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破壞了農業保險市場的均衡,為了實現農業保險市場的再次均衡,有必要發展農業再保險市場特別是補貼農業再保險業務\\(John Dunean,Robert J. Myers,2000\\)。
2. 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農業保險市場失靈。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是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兩種主要結果。這兩種風險因素會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須通過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才能得到解決和控制,但這種做法又會增加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成本,破壞資金融通的功能。如果這種監管成本或賠付率過高,農險產品的供給就會減少甚至消失。而農業再保險能夠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刺激保險的參與度,政府對農業再保險的資助水平與農民的參與度、農業風險保障水平呈正相關關系\\(Moschini & Hennessy,2001\\)。
\\(二\\)農業巨災再保險的相關理論研究
國際經驗表明,各國規避農業系統性風險的最普遍、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再保險,它有兩大好處:一是可以有效地增加農業保險的供給量,二是緩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Swiss Re\\(2007\\)在對新興市場的農業發展狀況的總結及經驗介紹中指出,完善的再保險體系是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成功建立與有效的保障。再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自留巨災風險、分出部分風險于其他再保險公司或轉移至國際金融市場等方式達到將承保風險廣泛地進行分散,這也是它在提供風險資本、技術支持以及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等方面具備相對優勢的原因。
1. 巨災再保險定價研究
巨災再保險的定價問題一直是各國學者、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所共同關注的重點。Simon\\(1972\\)和 Pressacco\\(1979\\)基于期望損失額等于期望純保費得到市場均衡價格。K. M. Clark\\(1986\\), Heyer \\( 2001 \\), Yisheng Bu\\(2005\\)用隨機模擬方法對巨災財產損失的概率分布進行研究。Anderson\\(1998\\)基于責任恢復條款建立了巨災再保險模型。根據資產定價模型 \\( CAPM\\),我國學者李冰清和田存志\\(2002\\)、楊凱和齊忠英\\(2005\\)等從資本市場的角度對巨災保險產品進行定價研究。
此外,資產負債管理在巨災再保險定價方面也有運用。Lowe 等人\\(1997\\)首次將 DFA法運用于分析巨災保險和再保險,我國學者張琳等人\\(2009\\)也曾將 DFA 方法應用于洪水保險的定價研究中。關于巨災證券化對巨災再保險合同定價的影響,Lee\\(2007\\)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運用蒙特卡羅方法對此進行研究并分析了相關風險因素。邢天才,康晗彬\\(2013\\)基于資產負債模型對巨災再保險定價進行了研究,他們采用 Merton 結構方法,建立利率與資產、負債、巨災損失的動態模型,對企業保險合同進行估值,他們充分考慮了公司的經濟基本面,如公司資產及資本結構、金融債權估價等,創新性地提出利率對資產負債的彈性定義,認為資產負債比是影響巨災再保險的違約風險因素,發行巨災債券能夠降低違約風險。
從設計到運作的整個流程中,再保險產品更多依靠數理統計和風險模型等定量模擬方法對損失分布規律進行預計和估算,但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這種定價方式并不準確。此外,對于未來可能發生的災害事件的預測的準確程度、地區相關災害的歷史數據也是巨災產品定價的重要影響因素。
2. 政府在農業再保險發展中的作用
盡管農業風險管理與保險、農業經濟學、公共政策學等理論與實務部門,對政府參與農業巨災保險管理的程度和具體角色,政府提供財政補貼效率等問題還有所爭議,但對政府在農業再保險發展中的作用,已達成了共識。他們認為,巨災保險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系統性風險、非有效金融市場以及市場本身非完全競爭等因素使得巨災保險存在市場失靈,政府干預巨災保險市場并建立不同形式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制度已經成為一種趨勢\\(K. Jock & R. Anderson,2001;Hansson,2008,等\\)。范杰\\(2013\\)利用經濟學一般理論分析了政府與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涉及客體之間的關系,認為政府這一主體在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中是不可缺失的。從經濟屬性的角度,農業保險屬于準公共產品,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投入和參與\\(王和,2005\\)。但政府不應也不可能因此而完全取代私人保險公司,政府應該利用自身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發揮其市場優勢\\(Lewis & Murdock,1996\\)。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這就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3. 我國農業巨災再保險的發展模式
關于我國巨災再保險制度設計,李有祥、張國威\\(2004\\)指出,一旦我國農業再保險體系得以建立,不僅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困境可以改變,農業保險也能夠走向良性循環。美、日等發達國家主要采取由政府直接承擔農業巨災再保險的模式\\(呂曉英、李德先,2010\\),而我國更適合采取由國家指定專門再保機構承保農業再保險的發展模式\\(龍文軍、萬開亮、李向敏,2007\\)。目前我國農業再保險的商業運作模式存在諸多局限性,應該構建多層次農業再保險保障體系\\(劉京生,2006\\)。庹國柱、王德寶\\(2010\\)給出了兩種由政府給予財政和稅收政策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運營方式,一是由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農業再保險服務,二是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張淑玲,等\\(2009\\)認為建立區域性強制巨災保險體制是適合中國國情的選擇。
結合國外實踐及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應當選擇政府主導的、商業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的巨災保險模式。我國巨災種類繁多,而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不高、消費者的保險意識較低和政府財政支持力度的有限,現在應該選擇比較典型的巨災風險實行強制性保險,而不是將所有巨災險種都納入投保范圍或是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要加強同國際巨災再保險市場的合作,將風險向更大的范圍進行分散。
五、結論
盡管我國學者圍繞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的三種重要途徑\\(即農業巨災風險基金、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農業巨災再保險制度以及農業巨災保險的可保性及發展模式等\\)進行了詳細探討,然而這些研究成果還不夠深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農業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分散研究較少
由于我國尚無巨災保險制度框架,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途徑只有兩種:從保費中出資 5% ~15% 投保再保險,或出資 5% ~ 10% 參加各省政府牽頭的“大災基金”,而再保險公司則是向國際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風險。風險證券化是將巨災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的主要手段,但是在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如何設計巨災證券化工具則是一個難題。此外,對于如何降低嚴重影響巨災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素的研究也存在空缺,這使得巨災產品的定價或許不能滿足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原則。保險公司能夠持續經營是農業巨災保險順利開展的基本要求,如何提高保險公司的供給能力、分散其經營風險也是研究的重要方面。
\\(二\\)缺少實踐經驗來佐證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模式的可行性
近期我國在云南和深圳率先進行了巨災保險的試點工作,云南以地震巨災保險為主,深圳以臺風和洪水等巨災保險為主。這兩個試點還沒有取得可供借鑒的成果,而針對農業巨災保險的試點還沒有開展。因此,我們需要研究如何推進農業巨災保險的試點工作,通過實踐經驗為進一步的理論研究進行佐證。
\\(三\\)缺乏從宏觀角度把握政府在農業巨災保險機制的作用
雖然國內學者都認為政府在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過程中肩負著重要而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多集中于微觀層面上的理論研究,而沒有從宏觀角度把握政府的具體職責。在農業再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上,政府與農業保險公司的協調合作是至關重要的,但就如何劃分政府與保險公司的職責、權限問題,形成良好的互動激勵機制等問題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認識。在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設計方面,根據外國的經驗,單一的方式無法妥善地解決農業巨災風險問題,應該注重巨災風險證券化、指數保險等金融創新產品的研究與應用,和傳統農業保險及再保險方式結合,形成系統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途徑。
今后的研究方向應該主要側重于巨災風險證券化、指數保險等新型金融產品的研究及應用,探討如何構建以農業保險及再保險為基礎、以巨災證券及其金融衍生產品和指數保險等新型保險險種為輔助的全面、系統的農業巨災風險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