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轉賬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轉賬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提取現金,其付款人是該匯票的出票銀行。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轉賬銀行匯票.它結算方便、靈活,具有較強的通用性。銀行經辦人員收到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提回的轉賬銀行匯票,我認為應重點審核如下內容:
一、審核轉賬銀行匯票的票面真實性
(一)白光觀察正面:票面圖像是否清晰,彩虹印刷是否過渡自然,安全線是否真實.
背面:號碼處有紅色滲透效果,安全線呈黑白相間的條狀.
(二)紫外光觀察無色熒光油墨印制的主題圖案蘭花和號碼團花處呈明亮的綠色熒光。
大寫金額欄紅水線呈橘紅色熒光.
銀行匯票的行徽呈橘黃色熒光.
可見隨機分布安全纖維,弧形、半圓形,呈紅、藍色熒光。
滿版水印在紫外光下不可見。
二、審核轉賬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內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個月;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最后一日?!镀睋ā返谝话倭闫邨l規定,按月計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對日計算;無對日的,月末日為到期日.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例:
2007 年 11 月 1 日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到期日是 2007 年 12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15 日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到期日是 2008 年 1月 15 日。
2008 年 1 月 31 日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到期日是 2008 年 2 月29日。
轉賬銀行匯票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其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如果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但僅填寫兩位年份應予以退票。
三、審核轉賬銀行匯票金額是否合規
審核轉賬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欄是否填寫,填寫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實際結算金額”欄是否涂改,如果涂改,該匯票則無效;對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審核“多余金額”欄是否已填寫,“多余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
之和是否等于匯票的票面金額,如全額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額”欄元位填寫“- 0- ”.
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 0)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要嚴格用如壹(壹)、貳(貳)、叁、肆、伍(伍)、陸(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樣。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如貳、陸、億、萬、圓的,銀行也應受理。(“弍”、“ ”
停止使用)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小寫金額前應寫人民幣符號“$”(或草寫:),不寫或寫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的或人民幣符號與小寫金額之間有一格以上間隔的,銀行不予受理,一律退票.
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必須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寫可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分”的,“分”后面可寫可不寫“整”(或“正”)字。特別強調一下,對只到“角”位或只到“分”位的轉賬銀行匯票大寫后面,如果加寫“整”(或“正”)字,如陸佰元伍角整或玖佰元零叁角肆分整,雖然寫法不盡規范,但銀行不得以此為由退票?!罢蛘睂懗伞?”的,代理付款銀行要給予退票。
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一是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9, 909. 50,應寫成人民幣玖仟玖佰零玖元伍角。
二是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6, 004. 9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肆元玖角肆分,又如$50, 066. 01,應寫成人民幣伍萬零陸拾陸元零壹分,如寫成人民幣伍萬零零陸拾陸元零壹分也不得退票。
三是阿拉伯金額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3, 980. 39,應寫成人民幣叁仟玖佰捌拾元零叁角玖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叁仟玖佰捌拾元叁角玖分,又如$107, 000. 58,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捌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捌分.
四是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后面必須寫“零”字。如$76, 409. 05,應寫成人民幣柒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伍分,又如$559. 08,應寫成人民幣伍佰伍拾玖元零捌分.014 年第 1 期下旬刊(總第 541 期)時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1,2014(CumulativetyNO.541)轉賬銀行匯票正面的實際結算金額的中文大寫與阿拉伯數碼要同時記載,二者金額必須一致.
出票金額必須用壓數機壓印出大、小寫來(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不能手寫。
四、審核轉賬銀行匯票背書是否合規
轉賬銀行匯票的收款人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均可背書轉讓,其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轉賬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轉賬銀行匯票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轉賬銀行匯票憑證上,并且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也就是前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應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審核轉賬銀行匯票背書是否連續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持票人轉讓轉賬銀行匯票時,應在匯票背面背書(《支付結算辦法》未要求作委托收款背書),即在“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填明日期,該簽章應是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或結算財務專用章加上背書人名章(或手寫),在“被背書人”欄填明被背書人名稱。繼續轉讓的其背書必須連續。背書連續是指第一背書人是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后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同時,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和背書人的名稱須與有關背書簽章的名稱相符。舉例說明,假如轉賬銀行匯票申請人是B 公司,收款人是 A 公司,那么第一手背書人是 A公司(企業財務章和個人章),被背書人是 C 公司;第二手背書人是C 公司(企業財務章和個人章),被背書人是 D 公司。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是D 公司(企業財務章和個人章)。
《票據法》規定完全背書應記載事項有: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或結算財務專用章;背書人名章(或手寫);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或結算財務專用章;背書人名章(或手寫);被背書人名稱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欠記載,背書無效.背書日期及“禁止背書轉讓”為可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有:背書不得附有條件及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背書日期不得早于出票日期、要晚于匯票到期日,后手背書日期不得早于前手背書日期。轉賬銀行匯票在背書轉讓過程中的簽章,不能重疊,并且字跡清晰、完整.
轉賬銀行匯票在背書轉讓過程中,不應出現重復背書(前后連續兩手背書,被背書人完全一樣),否則視為無效背書。審核最終收款人是否在轉賬銀行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該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填明身份證名稱、號碼和發證機關.轉賬銀行匯票背書必須連續,背書轉讓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最后的被背書人需在本票背面下端“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加蓋預留銀行簽章.持票人持未經背書轉讓的轉賬銀行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時,也應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
出票銀行在轉賬銀行匯票正面備注欄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能背書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的轉賬銀行匯票,銀行不予受理.背書人在轉賬銀行匯票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出票銀行不能以此抗辯持票人。
五、對匯票專用章的核對
匯票專用章為圓形,直徑為 3 厘米,該章下面刻有“匯票專用章”字樣,該章中間刻有 12 位銀行機構代碼(即支付系統行號)。專用章所刊漢字,金融機構名稱、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可采用宋體,12 位銀行機構代碼“、匯票專用章”字樣所刊漢字應為黑體。
匯票專用章所刊金融機構名稱為“農村信用社聯社”或“××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
對于匯票專用章不清、密押有誤,或因票面字跡不清等原因的轉賬銀行匯票,代理付款社(行)應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出票社(行)發出查詢,待收到查復后再辦理解付.
對于退票時間截止前仍未收到查復的,應先將轉賬銀行匯票退回原提出行,退票原因為“查未復”,待收到查復后,再通知原提出行再次提出.
轉賬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是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簽章必須清晰.
六、其他
除出票金額要由壓數機壓印外,轉賬銀行匯票其他各要素均應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使用經人行批準的打印機打印也可以。銀行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銀行匯票的除外.
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提入的轉賬銀行匯票,銀行經辦人員除了要審核匯票正面是否加蓋提出行的票據交換章外,還要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轉賬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缺少一聯,銀行不予受理,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二是是否是偽造、變造的轉賬銀行匯票。
三是是否是統一印制的轉賬銀行匯票。
四是轉賬銀行匯票殘損、污染嚴重,是否已無法辨認。
五是轉賬銀行匯票與匯票專用章行別是否一致.
六是轉賬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七是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八是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票面金額如全額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額”欄元位填寫“- 0- ”.
九是出票金額(包括實際結算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也就是說,轉賬銀行匯票的出票金額(包括實際結算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對匯票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對《票據法》規定允許更改的事項進行更改時,原記載人為單位的,應加蓋規定的公章和授權的經辦人名章證明;原記載人為個人的,由其簽章證明十是“多余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之和是否等對票的出票金額。
十一是轉賬銀行i票的背書是否完整、連續。
十二是中請人是單位,收款人是個人的,出票銀行簽發轉賬銀對票時是否在票止肉“備注”欄注明中請人填寫的用途。
十三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是否在轉賬銀行i票背肉“持票人向銀行提不付款簽章”處簽章,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填明身份證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代理付款社(行)應將拒付的轉賬銀行對票通過票交系統退還給持票人。對偽造、變造的轉賬銀行對票,代理付款社(行)除了拒付以外,還應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
七、結論
綜上所述,轉賬銀對票的審核工作是銀行支付結算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保障客戶資金準確、及時、安全到賬的重要環節。銀行經辦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必須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轉賬銀行對票的審核工作,從而為客戶提供優質、方便、迅速、安全的支付結算服務。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支付結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