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特有屬性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是基金與文化產業對接的特定產物。為緩解文化產業融資困境,它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開始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到目前為止,國內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非常迅速,全國已成立多支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從目前這些基金的運作方式來看,政府在基金的成立及運行中起了引導性作用,這與文化產業本身的特殊屬性有關。文化產業和一般產業相比,具有成長周期長、收益滯后且不穩定等特點,以致其在融資方面面臨很大的困境。無獨有偶,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在選擇投資對象時也考慮項目的穩健性和成熟性,因此政府的出面和支持具有引導性和旗幟性作用,可以有效增加社會對文化產業和文化產品的認可程度,降低融資難度。目前國內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所采用的幾乎都是市場化運作模式,那么它的契約設計就變得非常重要,目前國內典型的基金運行機制主要有共同基金的“OPM”合同和私募基金的“2-20”合同,具體而言,私募基金經理一般就是公司的合伙人,收入來自三個部分:其一,不論業績好壞都要收取2%的管理費;其二是20%的業績表現費,即基金收益超過約定的高水位的收益分成;其三,是自有資金與客戶資產綁在一起投資獲得的收益。
對于基金經理來說,由于“2-20”合同比OPM合同在激勵機制方面更占優勢,因此大多采用“2-20”合同這種激勵機制。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成立的初衷是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來扶持文化產業的發展,但是文化產業自身收益的不穩定、滯后及資產價值難以評估等特征嚴重影響著基金經理的業績和收益,甚至容易出現道德風險問題。不同于其他產業投資基金,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必須要有自己的運行模式,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如何考核基金經理的業績,在保證其合理收益的同時,如何讓其自發努力地投資支持文化產業的發展,參與文化企業的日常管理活動;第二,如何使得外部投資人的收益最大化,如何從制度設計上吸引客戶投資以募集更多的資金;第三,如何讓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致力于扶持文化產業發展,切實服務于文化產業,使政府達到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目標。
鑒于文化產業自身的特有屬性,本文力求在“2-20”合同的基礎上對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契約優化設計,以實現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高效運行,有效促進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
二、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文獻回顧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全新的資產,能否對其進行高效管理直接關系到它的可持續發展,國外早已從不同的角度對此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就從基金業績和管理規模的關系角度來看,大多數研究都是以美國開放式基金為樣本展開的,Aghion & Tirole(1997)曾提出了“層級成本”和“軟信息約束”的概念,發現小基金比大基金表現的好,單個人管理的基金表現優于多人管理的表現。后來又有學者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展開研究,發現收取激勵傭金的基金資產管理規模增長速度快于普通共同基金的資產管理規模,激勵契約可以改變基金管理者的行為(Carpenter,2000);在基金經理努力工作的激勵機制下,基金是否需要擴大資金規模,或者說是否存在最優的資產管理規模,Scholes(2004)研究發現共同基金收益和管理規模之間存在一定的權衡關系,且存在最優的管理規模;后來Chen et.al(2004)證實了基金業績和管理規模之間存在一種負向關聯關系。李俊青等(2004)則基于基金經理人相互比較的視角,研究發現當其他基金經理人接受最大化其投資人利益的激勵契約,其他基金的業績表現對設計激勵契約非常有用,各基金經理人之間博弈的均衡點并不是唯一的。肖欣榮,田存志(2011)在大量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對私募基金管理者和外部投資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進行了研究,求解出了私募基金的最優管理規模和分成比例,并用數值計算方法對理論結果進行了驗證,發現私募基金的最優管理規模和分成比例是存在的,只有在某些特定的參數組合下,現實中廣泛使用的“2-20”合同才具有某種合理性,且并非最優;業績表現費有助于降低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
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契約優化設計
1.基本假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者與政府、外部投資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外部投資人無法觀察到基金管理者的努力程度,政府也難以監管基金管理者具體的投資渠道。
2.優化設計方案。
2.1政府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目標的一致性。政府和基金管理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鑒于文化產業自身的特有屬性,以防部分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者為了獲取高額回報,將大部分資金投資到其他行業,或者只投資到一些規模較大、收益較好的文化企業,沒有從根本上達到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目的?;谏鲜鰡栴},提出以下解決方案:構建一個衡量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行情況的綜合性指標,將文化產業整體發展狀況納入到該指標當中,政府根據此綜合性指標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諸如稅收、政策傾向等,鼓勵那些對文化產業發展貢獻較大的基金。
2.2基金管理者和文化企業收益的同一性?;鸸芾碚叩耐顿Y傾向對于文化產業發展起著關鍵性作用。部分基金管理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提升自己的業績,對一些具有發展潛力但規模較小的文化企業存在歧視,為了改變這些潛在的問題,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者應該制定出自己特有的薪酬激勵機制,因此提出以下解決方案:構建一個衡量文化企業發展情況的綜合性指標,將該指標納入基金管理人薪酬激勵機制當中,促使文化企業和基金管理人雙方共同受益。
四、結語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及規范運行對于我國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至關重要。為了達到政府引導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初衷,文章主要從激勵機制的視角出發,提出了兩點政策性建議:第一,構建一個衡量文化企業發展情況的綜合性指標,將該指標納入基金管理人薪酬激勵機制當中,以促使文化企業和基金管理人雙方共同受益。
第二,構建一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行情況的綜合性指標,將該指標納入政府監管的獎罰制度當中,以提高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效率和力度。
參考文獻:
[1]Aghion,P. and Tirole,J. Formal and Real Authority inOrganization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7(105): 1-29.
[2]Carpenter,J.Does Option Compensation Increase Managerial RiskAppetite?[J].Journal of Finance,2000(55):2311-2331.
[3]Scholes,M. The Future of Hedge Funds[J].Journal of FinancialTransformation, 2004(10):8-11.
[4]李俊青等?;鸾浝砣讼鄬I績激勵契約[J].天津大學學報,2004(1):90-93.
[5]肖欣榮,田存志。私募基金的管理規模與最優激勵契約[J].經濟研究,2011(3):11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