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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經濟論文 > > 區域金融體制的發展規律、戰略選擇和特征屬性分析
區域金融體制的發展規律、戰略選擇和特征屬性分析
>2024-02-11 09:00:00


我國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復雜與漸進性。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會涉及到一個地區金融發展,區域金融體制探索與創新的不平衡發展過程。

在我國各區域經濟范圍內,金融發展、成熟的水平和程度都不一樣,商品生產、物資流轉、資源配置和資金運動都呈現出較大的多樣性與層次性。區域金融結構、區域金融發展的布局和深化,差異化的區域金融政策等等,都需要在整體金融體制改革的框架內適當做出符合區域金融發展特點的制度安排、并深入研究。

一、從區域金融發展差異到區域金融體系發展的制度建設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也隨著我國經濟改革步入 “內涵式發展”階段,經濟轉型和經濟創新都要求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更高。聯系地區實體經濟更為緊密的區域金融要素,其金融支持和地區經濟核心的功能作用顯得益發重要。同時在理論認識上,與金融結構發展觀相區別,金融制度發展觀和區域金融發展觀也正在悄然形成??梢赃@樣認為,我國金融體制要進行更深入的市場化改革,構建基于區域金融發展的金融體制微觀基礎就是一道繞不過去的坎。2012 年,我國較集中的在多地陸續設立了金融改革示范區,包括央行在內的金融管理者也鼓勵采取自下而上、由點帶面的金融改革探索模式,同時在政策傾斜上給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區域金融發展與整體金融改革一樣,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表象與細枝末節的、分散或零敲碎打的具體政策舉措,而是需要對區域金融發展體制進行深入的探索、改革和創新; 需要在實踐中逐漸掌握區域金融體系的自身運行規律及其相適應的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特點。

所謂區域金融發展體制,指包括區域金融體系的 “發展戰略、構造方式、框架結構、組織形式、業務分工、監督管理、運行機制、運轉環境和總體效應”等金融構成要素在內的一整套金融制度框架。區域金融發展體制的建設和發展既是整體金融發展在地區層面的縮影,同時其運行機制和制度、操作規范又構成了整體金融發展不斷提高的微觀體制基礎。

從許多國家的金融發展經驗來看,區域金融的構造原則對其整體金融的制度規范、機構設置、監督管理、金融政策等都產生了具有廣泛滲透性的深刻影響。也正是從這一角度出發,本文希望通過對各國金融發展體制的比較和對比分析,從中借鑒經驗,以期為我國區域金融發展體制的構建提供啟示,并揭示區域金融發展所蘊含的典型體制特征和金融屬性特點。

二、從各國金融體制的演進規律看區域金融發展體制的戰略選擇

對于紛繁復雜、發展歷程各不相同,并且又都具有鮮明特色的各國金融體制,本文以金融體制的構成要素為線索,總結各國在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其中將突出金融體制演進變化的客觀規律,從體制對比和規律總結中,為我國區域金融體制發展的戰略抉擇和總體安排勾勒出明晰的制度思路。

1. 金融傾斜發展或區域金融結構上的協調發展
金融傾斜發展分為自然傾斜和人為傾斜兩種。迄今,絕大多數國家在一國或區域金融結構的變遷歷程中,大都自然適應和維持了金融傾斜發展的戰略選擇,既不人為推進,也不人為抑制。以間接金融為主的金融結構發展模式被稱之為自然傾斜式的金融發展戰略。另外一些為實現經濟追趕的后發國家,在特定的經濟金融條件下會人為推動間接金融形式的發展,被稱之為人為傾斜式的金融發展。如二戰后的日本即選擇的是以間接金融為主,自覺抑制直接金融發展的人為傾斜金融發展戰略。自覺抑制直接金融發展所形成的長期資金需求,日本的商業銀行則通過 “短貸長放”的滾動貸款方式來靈活地實現滿足,實踐證明日本當時的發展戰略選擇是成功的。不過當時過境遷,日本在經濟金融高度發展以后,進而選擇鼓勵直接金融迅速發展的逆金融傾斜發展戰略時,由于金融體制和制度傳統等原因,這一逆金融傾斜發展戰略伴隨著經濟發展的停滯而最終趨于失敗。

從區域金融體系內間接與直接金融的關系 ( 即區域的金融結構) 角度看,對處于后發及成長階段的經濟體來說,重視并將間接金融作為基礎的金融形式至關重要。但當經濟金融形勢逐漸趨向成熟,這時重視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形式間的相互協調可能就更為重要。直接金融的許多金融功能實際上都脫離不了間接金融的支持,間接金融的虛擬化程度相對較低,離實體經濟與經濟生活更近,間接金融的體系發展越完善、越成熟,地區經濟發展的動力和后勁就會越足; 反之,當間接金融發展未建立起必要的財務管理體系、信息披露機制、成熟規范投融資運行的制度法律規范或基本金融傳統仍缺乏的條件下,直接金融的發展就沒有可依賴的金融資源基礎、金融制度條件和可持續發展的金融環境。所以,在對待區域性的金融結構問題上,關鍵是需重視兩種金融形式的協調發展,以金融包容的態度來看待與處理區域金融結構的發展問題。

2. 市場中介機構和區域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
市場中介機構為商業銀行、授信企業提供了信息咨詢、征信服務和各類專業技術服務支持,對于區域乃至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來說,以征信企業為代表的市場中介機構至關重要、不可或缺,其構成了制約區域金融微觀環境改善的體制瓶頸。因征信機制的不同,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模式具有兩種不同的類型。

( 1) 以市場競爭原則為基礎構建區域社會信用體系
1830 年企業征信出現于英國倫敦,1890 年消費者個人征信率先在美國紐約出現。英美兩國的信用管理市場化水平最高,其信用管理中介多不依附于政府部門或公共組織。商業性的信用中介企業基本由私人投資,市場化經營。如美國最大的征信企業---鄧白氏公司,其龐大的征信數據庫收集有全球 214 個國家近億家企業的信用信息,這一核心資產完全歸公司法人 ( Corporate Juridical Person) 所有并由其 “自主經營”.因市場競爭機制的存在,英、美信用中介的技術水平較高,社會信用體系完備、并兼具效率,能較好契合地區經濟特別是實體經濟對信用交易的訴求。

( 2) 以銀行網絡和銀行會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公共征信系統
以商業銀行作為核心服務對象的公共征信系統,其代表有西歐與日本。西歐各國 ( 以法國為典型代表) 由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發起設立 “中央信貸登記系統”; 日本則由銀行業協會的 “日本信用信息中心”承擔起金融聯合征信的社會職能。公共與半公共性質的征信系統,主要面向銀行網絡,實現商業銀行系統的征信數據共享。公共征信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明顯,但其業務覆蓋面較窄,服務地區企業的能力較受局限。

比較兩類征信體系,對于構建區域性的社會信用體系而言,采取并行式的征信體系發展會更適合我國復雜且不成熟完善的社會信用環境。值得強調的是,對市場化、商業化經營的市場中介需更重視培育與發展。其一,因為市場中介本身就是我國區域金融發展中的薄弱環節; 其二,從對征信體系的比較中能夠發現,商業化的市場中介其服務效率與服務質量更能滿足地區經濟的實際需求; 其三,市場化的征信體系也能構成對信用制度和金融法律規范改善的制度性保障。

3. 如何處理地方金融機構間的競爭原則
由于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信用和進行風險管理的特殊企業,因而世界各國普遍認識到金融機構不同于普通企業,不能頻繁遭遇倒閉或淘汰,所以無限制的市場競爭原則并不簡單適用于金融行業。但是金融壟斷或在相當大程度上取消了市場競爭的金融機構往往會成為金融資源與利益分配格局的主宰者。因此,許多國家為促進區域金融業的有效競爭往往采取的是有限適度競爭原則,即通過設立地區性的金融機構( 尤其是基層銀行) 來保證消費者和中小企業可以獲得充分的金融支持,進而保證在地方金融體系內擁有適當強度的市場競爭。表面上美國的銀行制度也限制破壞性競爭,但美國銀行業的有限適度競爭并未降低區域銀行業的競爭強度。原因在于美國在實行單一州原則和單一銀行制度的同時,在各州為數量眾多的地區小銀行創造了供其生存與發展的金融生態環境。在美國 7000 多家的商業銀行中 90% 以上是單一制的地方小銀行 ( 甚至只是社區銀行) ,它們通過給當地提供基礎的金融服務,保持著對地區金融資源的供給與存蓄,維持著區域金融機構的適當有效競爭。與美國做法類似的還有日本、意大利等國。比如日本,在其全國的每一個縣里都普遍擁有地方銀行、信貸銀行和互利銀行等多種類型的地方銀行體系。

當然要保持一國或一個區域金融機構的有效適度競爭,并不能僅僅看金融機構的絕對或相對數量,而應判斷企業和消費者是否具有獲取各類金融服務的便利、是否掌握對可獲取金融服務的選擇權。無論如何,地區性的中小金融機構都為金融機構競爭帶來了新的活力,地區金融機構的存在與發展為區域市場開放、減少金融資源壟斷,形成并維護區域金融生態都會發揮出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區域金融機構的有效市場競爭與區域中小金融機構的廣泛參與密切相關。

4. 區域金融發展的制度創新與法律規范建設
誠然,“無法可依”是我國區域金融制度環境中的突出問題。地區金融的業務,對機構、業務的監督管理,對投資者和權益主體的保護,防范與治理地區金融風險等都需要制度規范 ( 特別是法律法規) 來進行管理和約束,而整個金融的發展史實際上也是一部金融制度的發展史。如日本早在 1896年就頒布了 《銀行合并法》,比它實際銀行合并的高峰 1916年早了整整 20 年。再如,美國的歷次金融制度變革和金融技術業務創新都幾乎伴隨有一次法規制定的過程。如 1863 年《國民銀行法》的制定為美國的雙線銀行制度奠定了基礎;1913 年的 《聯邦儲備法》 賦予了美聯儲監督管理聯儲會員銀行的權力; 1919 年的 《艾治法案》 ( Edge Act) ,1933 年的《緊急銀行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1956 年的 《銀行持股公司法 ( 修正案 ( 1970) ) 》,1970 年的 《公平信用報告法》,1978 年的 《國際銀行法》,1980 年的 《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以及 1999 年的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等等,無不為美國各個階段的金融創新給予制度規范上的有力保障。

具體到我國區域金融發展中的制度法規需求,針對地區性、特別是中小規模的金融機構,如何設置準入門檻、如何強化小額信貸的風險管理; 針對小微企業與消費者如何開展商業性的征信業務,如何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消費者的個人隱私; 面對區域金融風險的防范,又如何利用法律規范來促進區域信用、金融信息的采集、存儲、傳播和合理有效利用……這些都需要我國的區域金融制度體系盡快加以完善。雖然對于金融創新活動,需要強調通過 “干中學”,但對于處于后發地位優勢的我國區域金融發展來說,也完全有可以利用業務試點、優先立法等方式來誘導、強制、約束、規范以及保護我國區域金融發展中的必要以及必需的金融創新。

三、區域金融發展特征屬性的國際比較

從歷史的維度進行對比,可以獲得區域金融發展的一些經驗啟示和警戒教訓,但世界各國金融體制的發展及其演變歷程卻并沒有拘泥于一個固定、統一的道路模式,它們發展的目標、方式、過程、手段都不盡相同、各有特色。那么對比分析各國金融發展的特色規律,就能從另一維度得以觀察區域金融發展的特征屬性,透過這些特征屬性實際從本質上揭示了區域金融發展在制度、政策發展上的自身規律。

1. 經濟發展不均衡和地區差異的存在是區域金融發展的前提及外部制約因素
并不是只有地理大國或經濟大國才存在區域金融發展的問題,區域金融問題的存在實質上還是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以及不均衡有關。當地區經濟差異存在時,地區間如果存在有共同的自由市場,那么經濟以及金融資源就會因價格、競爭機制而產生跨區域的非對等流動,形成非帕累托均衡的資源配置狀態。此時需要有區域金融要素的存在發揮適當的金融集聚作用,支持當地特別是中小型實體經濟的成長,而區域金融環境的構建則更有利于區域經濟的趨同發展及跨地區的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比如,美國、日本存在地區性的金融機構,執行著一些區域性的差異化金融政策,但其實在歐洲的很多 “小國”中,也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金融協調配合的經濟現實。特別是在西歐發達市場經濟和中東歐轉型經濟之間,在創新經濟、科技企業密集的工業區 ( 德國斯圖加特工業區和巴伐利亞科技創業中心等) 內,適應各自經濟體需求的區域金融要素都自發地存在著,絲毫不會因為地理面積小而有些許的縮減。

同時,經濟發展的差異變化也構成了區域金融發展的外部制約因素之一。比如,北美自由貿易區、歐元區、亞元區、甚至華元貨幣共同體的出現都與區域內經濟一體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密切相關; 相反,如歐債危機中對希臘退出歐元區的爭論,非洲金融共同體的貨幣西非法郎 ( FCFA) 命運多舛則是和經濟發展的差異越來越大直接有關了。

2. 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市場的發展未削弱反而凸現了區域金融發展的地位及其作用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深入推進,經濟金融化的程度也在不斷提高,全球金融市場的發展似乎已讓國家及國內金融的影響力顯得愈發不重要起來。2004 年就有經濟金融學家們從理論上開始論證國內金融、國內地區金融的重要性。因為經濟金融現實也不斷在透露著這樣的信息,即國內地區金融的重要性以及活力并沒有因為金融市場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而真的走向衰弱。而從世界范圍內各國國內經濟的發展及其訴求中也確實能一窺究竟: 一方面,各國國內金融市場并不是全面的與國際金融市場無縫對接,各國的金融市場發展程度也參差不齊,不乏不成熟貨幣資本市場的存在,企業要充分利用國內國際金融市場往往并不具備現實可能性;另一方面,區域金融 ( 體系) 對地區性企業的門檻要求更低,企業更易獲得流動性資金支持,即使對于跨國企業而言,地區金融服務的完整、完備和完善也構成其獲取更強金融資源攫取權的金融制度基礎。

在歐洲存在著十數個區域性企業和企業創新的聚集區,如德國的薩克森州、瑞典的斯德哥爾摩、法國的吉倫特省、法德交界的阿爾薩斯和巴登地區、西班牙的巴塞羅那和英國的南威爾士等,這些集聚企業在獲取金融資源及金融服務支持的來源時主要依賴于當地銀行系統,它們沒有盲目的一味追求歐洲大資本集團或金融中心、金融市場的資金投入或其財務風險的管理機制。在韓國、印度、巴西、東南亞以及我國東南沿海開放地區,同樣存在著企業的成長和發展創新都很大程度上獲取于當地金融資本 ( 資金) 支持的現象。世界各國的經濟金融資源分布雖然極端不平衡,但在發展國內經濟、壯大民族企業、增強區域經濟競爭力等問題上,各國并沒有簡單走向美國等資本、市場強國所主倡的金融單極化道路。區域金融發展的意識正被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國家與地區所接受,并在發展創新的需求下不斷的被強調和重視起來。

3. 開放、自由的市場環境是區域金融發展的基礎設施和運行條件
各國區域金融的發展并不意味著經濟的阻隔或市場的割裂,相反區域金融的發展制度還非常有賴于開放和可自由貿易的市場環境; 區域金融發展不是傳統的市場經濟不發達條件下形成的地區封閉和地區保護,相反它是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它更豐富了金融要素的空間作用形式,在滿足差異化的經濟金融需求方面其功能更強、手段更多、金融效率也實際上更高。因此,區域金融發展的進一步深化也同樣需要開放、自由的市場環境作為其金融功能實現的基礎和條件。通過比較可以見到,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經濟區域會表現出更豐富、多樣的金融供求關系,金融形式更靈活,更容易形成富含文化、習慣傳統的金融制度變遷。

美國的單一銀行制度和單一州原則看起來是為區域中小銀行提供了制度保障,甚至是制度層面的保護,但實際上禁止設立分支行機構的禁令只是限制地區銀行 ( 州立) 在國內跨州進行業務擴張,而對于國外銀行在本州設立分支行,或是本州金融機構跨國開展金融業務,美國各州的金融禁令實際并不多加限制。換個角度看,美國地區性的金融市場環境實際仍是非常開放和自由的,這些地區金融制度限制反對的只是聯邦權力的過度干預,維護的卻仍是市場經濟自由交易的 “自由靈魂”.

4. 區域金融發展形成的金融生態系統需重點滿足企業等創新主體的個性化金融需求
區域金融發展的這一特征屬性看起來理所當然,然而其真實的意義卻常常被人們所忽視。這是因為在轄內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者看來,區域性的金融發展政策,首先就需要為當地的區域經濟政策服務,為區域內的公共項目融資、給公共權益主體提供優惠的金融服務。然而這樣的區域金融發展觀顯然只強調了區域金融政策性功能的一部分,沒有反映區域金融發展的全貌,更沒有凸現區域金融系統具有靈活適應性 ( 滿足實體經濟需求) 的金融特點。

一些德國的經濟地理學家對歐洲集聚企業的創新需求調查顯示,無論大企業 ( 非地區性企業) 或中小企業,相對于整體的區域共同金融政策而言,它們更傾向于個性化的金融服務需求。特別是對于企業創新活動,公共金融政策固然可以改善區域經濟的金融生態環境,但能直接、有效地滿足企業創新業務需要的仍是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同樣還可看到意大利的地區銀行和美國各州的社區銀行,它們以中小商業銀行為主體形成地區性的金融生態系統,利用地緣、人緣、網點、信息優勢,從而確立在當地的威信或品牌。業務上注重同中小企業進行戰略合作,重點支持有市場、有信譽、有效益,給當地帶來就業的中小企業; 重點扶持產品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潛力大的中小企業; 業務政策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支持中小企業向 “小而精”、 “小而?!?、 “小而特”的方向發展。

可以說, “扎根地區基層行業,滿足創新主體個性化需求,追求業務專業化,實現緊密跟蹤式服務”正是區域金融發展及其金融生態系統的重要業務特點之一。

5. 金融制度體系的不斷變革與優化是區域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本質特征
金融制度變革本身只是手段,并不是區域金融發展所追求的最終目標。但從各國發展經驗的對比來看,金融制度的帕累托式改進及其依據經濟金融環境而做出的調整與優化,是決定區域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如前所述,美國的一部金融發展史實際也是一部金融法規的變遷史,美國的區域金融發展是隨著金融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的交相呼應而實現了相對長期的協調穩定與擴展提高的。歐洲地方性金融的發展也是在金融制度變遷的過程中獲取了制度變革的紅利,制度創新讓歐洲的地區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既能夠立足當地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夠組織起有效的金融資源以對抗市場競爭、保障自身生存及維護本地區的金融穩定。

此外,制度變革還具有其改革的系統性,即制度體系變遷不只包括金融法規的立法和執法,而且還牽涉金融制度傳統 ( 路徑依賴) ,人們的文化、觀念慣性和社會意識形態的維持與變化。金融制度變革也往往不是靠強制推行就能達到其改革成功的目的。英國的金融法規最少、管理最為寬松,但其 “道義勸說”和 “君子協定”的監督管理方法卻影響了相當多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日本在泡沫經濟破滅后強制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改革的法案,但由于其國內缺乏符合開放市場經濟觀念的文化慣性,其改革反而遭受了重大挫折。

所以,區域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本質特征,就是金融制度體系適應經濟金融環境變化而形成制度文化、制度慣性和制度傳統,并適時而做出變革、改善與提高的制度變遷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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