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4 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逐步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當市場價格高于目標價格時,補貼低收入消費者,當市場價格高于目標價格時按差價補貼生產者,切實保障農民種糧收益。隨后中央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2014 年大豆目標價格為每噸 4800 元,棉花為每噸19800 元。
農產品目標價格機制充分體現了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方針要求,其與最低收購價、市場價格共同形成了農產品 “三元價格”體系,對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發揮著重要作用。農產品目標價格機制的核心是目標價格的確定,定價過高會加大政府財政負擔,定價過低又達不到預期作用效果,因此合理的目標價格定價尤顯得重要。吉林省物價局 \\(2012\\) 、廣東省價格協會 \\(2010\\) 等均成立課題組對農產品目標價格的確定進行了探索研究,形成了主流的定價方法。還有少數學者另辟蹊徑,對農產品目標價格進行了新的認識并創新了定價機制,為區別于主流定價法,下文將其簡稱為非主流定價法。
二、主流定價法
主流定價法把農產品目標價格分為兩部分: 既定的成本與合理的利潤,分別測算某一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和合理利潤區間,并進行加總得目標價格。
既定的成本有時也稱完全成本,指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投入的土地、化肥、農藥、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價值,以及隱性的環境成本 \\(李林茂,2011;張千友,2011\\) 。另外,我國實行的一系列糧食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種糧成本,因此王文濤\\(2011\\) 、徐雪高 \\(2013\\) 等在測算農產品目標價格時均把糧食補貼因素考慮在內。為適應季節、物價等因素變動對成本核算的影響,孟麗 \\(2014\\) 、廣東省價格協會課題組 \\(2010\\) 等根據城鄉收入增長率、工農業成本比價等對成本進行了調整,以期得到更加合理的種糧成本。
合理利潤空間的確定同成本核算類似,以往年農產品收益率 \\(一般取前五年平均收益率\\) 為基準進行適當調整得出合理利潤增長率,繼而算出當期利潤。
三、非主流定價法
針對目標價格 = 完全成本 + 合理利潤的定價方法,伍世安 \\(2012\\) 指出目標價格是一種相對價格而非價值價格,根據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中關于商品價值規律的闡述,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人類勞動,價格總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而無差別的人類勞動是一種高度的理論抽象,通過計算將其還原是一件近乎不可能的事情,應交由市場并通過供給與需求實現價值的回歸。
為了避開對商品價值計算的復雜性以及不可能性,伍世安 \\(2012\\) 基于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定的政策目標,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均衡城鄉居民收入、協調現貨期貨價格、銜接國際國內糧價、穩定物價五個方面對大豆目標價格進行了擬合,公式如下:
P = a1p1+ a2p2+ a3p3+ a4p4+ a5p5
如上公式較全面地體現了農產品目標價格機制的總體目標,a1、a2、a3、a4、a5為各目標權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賦權、調整。該方法間接性測算出農產品目標價格,孟麗 \\(2014\\) 也曾轉換思路,采用大豆玉米生產成本的比價作為二者價格合理比價,以此測算出黑龍江大豆的目標價格。
四、對農產品目標價格定價方法的思考
從理性人的角度出發,農產品收獲后,農戶一般不會立即出售,而是待價而沽。農戶基于歷年農產品銷售價格和當年生產情況,會對當年農產品市場價格作出預期,進而決定在可接受的價格出售農產品。當然,農戶預期價格會偏離本年度市場價格。
因此,筆者提出以農戶預期價格作為農產品目標價格的定價標準或依據,并于2014 年赴安徽省淮南市、馬鞍山市、阜陽市等地進行調研,就農戶對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的認知進行問卷調查。
在對農戶進行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講解的基礎上,77. 7%的農戶贊同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22. 3%的農戶持無所謂的態度,沒有農戶對此表示反對,如表1 所示。
\\(一\\) 農戶對小麥目標價格的預期
如圖1 所示,農戶對2015 年小麥目標價格的預期主要集中在1.25 元/斤左右,94 個樣本的均值為1.30元/斤、中間值為 1.27 元/斤、最大值為 1.83 元/斤、最小值為1.12 元/斤。因此2015 年安徽省小麥目標價格可定為1.30 元/斤,或以此為參考進行適當調整。
\\(二\\) 農戶對水稻目標價格的預期
同理,如圖2 所示,農戶對 2015 年水稻目標價格的預期主要集中在 1. 44 元/斤左右,94 個樣本的均值為1. 58 元/斤、中間值為1. 60 元/斤、最大值為2. 46 元 / 斤、最小值為 1. 25 元 / 斤。因此 2015 年安徽省水稻目標價格可定為1. 58 元/斤,或以此為參考進行適當調整。
問卷中也涉及大豆的目標價格預期,但由于樣本中種植大豆的農戶較少,樣本量僅為 26 個,均值為2. 71 元/斤,低于 2014 年國家公布的大豆目標價格2. 8 元/斤。一方面,樣本量偏小,涵蓋的區域較少,不具代表性; 另一方面,農產品市場價格存在區域性差異,國家公布的農產品目標價格針對東北和內蒙古,而調研區域為安徽省。
五、結語
其實,無論是主流定價法還是非主流定價法,都具有合理性,都能達到殊途同歸的效果。目標價格是政府設定的一個合理上限價格,伍世安 \\(2012\\)指出目標價格并不是糧食內在價值形態的外在表現,而是政府外加的、對市場價格的政策性約束。目標價格體現了與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 “價格”的關系,“目標”一詞本身就具有修飾色彩,強調對價格的調整,目標價格作為上限價格可以理解為一個閥值、參考系,具有強制性即伍世安所指的政府外加性。同時,也可把 “目標”一詞理解為設定該上限值的目標,因此無論從微觀的農產品成本、收益去測算還是從政策目標去擬合都具有合理性。但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實施的直接利益對象為農戶,因此根據農戶的預期價格為參考,制定農產品目標價格更具合理性,更能貼近農戶的心理意愿。雖然筆者此次調研區域、樣本有限,但從宏觀上提供了農產品目標價格定價的一種設想。
參考文獻:
孟麗,《關于我國實行大豆目標價格政策的探討》,《中國畜牧雜志》,2014. 10。
文武漢, 《建立廣東稻谷目標價格政策研究》, 《中國物價》,2010. 1。
伍世安, 《關于糧食目標價格的再認識》, 《價格理論與實踐》,2012. 8。
伍世安, 《論中國糧食目標價格的目標及測算: 以玉米為例》,《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