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經過前后近十年的歷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正式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IFRS16),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所有企業將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允許企業提前運用,但是需同時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IFRS15)。新租賃準則一旦生效,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IAS17)及相關的解釋公告將被取代。在新租賃準則中,IASB對租賃的確認、計量、揭示及披露做出了一些新的調整,尤其是在“租賃的定義”、“租賃確認”、“承租人會計處理”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進,而這種改變相對于原租賃會計準則來說是顛覆性的重大改變。
為了幫助企業會計工作者及準則制定者了解IFRS16,下面對新租賃準則的主要變化及影響予以分析,以便更好地讓他們把握新租賃準則中會計處理要點,同時也利于我國租賃會計準則進一步修訂及完善。
一、IFRS16的制定背景
現行租賃準則中的會計模式長期以來一直受到批評,被認為是在某些情況下,不能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關租賃業務的真實信息,各界對于經營租賃相關資產及負債不在承租人的會計報表中得到反映的意見較大。200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估計:美國的公眾公司大約共有1.25萬億美元的租賃(資產)游離于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之外。作為對會計報表中的租賃信息缺乏透明性的一種響應,IASB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決定針對承租人會計處理制定一個新的方法,要求承租人針對租賃所生產的權利和義務確認資產和負債(存在有限的、不重要的租賃例外),并增加有關租賃的披露要求。
2006年7月,IASB增加了一個議程討論;2009年5月19日,IASB發布了《租賃:初步的觀點》;經過收集意見,2010年8月17日,IASB發布了租賃準則征求意見稿;經過再次收集意見,IASB聯合FASB于2011年7月21日,共同聲明推遲《租賃征求意見稿》的再發布;經過又一次的意見收集,IASB又于2013年5月16日再一次發布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租賃準則征求意見稿》;后來經過2年多的再討論,IASB最終在2016年1月13日正式發布了IFRS16.
IASB制定發布的新租賃準則--IFRS16,從2019年1月1日起取代現有的IAS17,企業可以提前采用,但前提是要同步采用IFRS15.新租賃準則適用于所有租賃(包括轉租中的資產使用權租賃),但是下列項目除外:第一,涉及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非可再生資源的勘探或使用的租賃;第二,屬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范圍的合同;第三,對于出租人,屬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范圍的知識產權許可證;第四,對于承租人,屬于《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范圍的生物資產租賃,以及屬于《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范圍的許可證協議下持有的權利。允許承租人針對其他無形資產的租賃應用IFRS16,但這并非一項強制要求。
二、IFRS16的主要變化
IFRS16的主要變化是:從控制的角度對“租賃”進行了定義,提出了一個完整的“控制模型”來確認是“租賃”還是“服務合同”,同時也對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做出了重大變更,而對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只進行了微調。
(一)“租賃”定義的變化
IFRS16是基于“客戶是否能夠控制所租賃的資產”來對租賃進行定義的,改變了IAS17對“租賃”的定義:如果合同賦予客戶在一段時期內控制特定資產的使用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是一項租賃或包含一項租賃。新的定義強調“控制”,客戶為能控制資產的使用權,必須同時包含“利益要素”、“權利要素”;“租賃”新定義中的“控制概念”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并財務報表》(IFRS10)、IFRS15及IASB概念框架征求意見稿中的“控制概念”相一致。
(二)租賃確認的“五步驟控制模型”
為了幫助主體確認合同是否為“一項租賃”或“包含一項租賃”,IFRS16提出了一個租賃確認的“五步驟控制模型”.
第一步,先判斷合同是否存在“一項特定資產”,如果不存在,那么該項合同不含有“一項租賃”,是服務合同;如果合同存在“一項特定資產”,進行第二步判斷。
第二步,判斷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整個使用期內使用該特定資產所產生的全部經濟利益,如果不是,那么該項合同不含有“一項租賃”,是服務合同;如果是,那么接著進行第三步判斷。
第三步,判斷“誰”有權在整個使用期內主導該資產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如果是“供應商”,那么該項合同不含有“一項租賃”,是服務合同;如果是“客戶”,那么該項合同含有“一項租賃”;如果既不是“供應商”,也不是“客戶”,繼續進行第四步判斷。
第四步,判斷客戶是否有權在“特定資產”整個使用期內運行該資產,而供應商卻無權更改運行相關的指示。如果是,那么該項合同含有“一項租賃”;如果不是,進行第五步判斷。
第五步,判斷客戶設計的該資產的形式是否使得資產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已預先被確定。如果是,那么該項合同含有“一項租賃”;如果不是,那么該項合同就不含有“一項租賃”,是服務合同。